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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授證辦法」草案之研訂,體委會於 2002 年 4 月 16 日體委全自第 0910005909 號函公告「救生員授證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對照表,刊登於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公告(總計條文有 18 條),對外徵詢陳述意見。惟因當時首長採認此類檢定授證事務 屬去任務化之決策思維,並經主管會報做成決議,致本案未完成後續法制作業程序(另,

其他授證辦法雖已發布採勞務採購擇優簽約委外辦理業務均暫停),先予敘明。

其後至 2006 年因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展開游泳池 安全查核暨監察院於 2009 年提出糾正及調查意見,體育行政首長指示積極研議,並 須於監察院列管期限內完成法規及開辦事宜,以下僅就後階段完成法規內容與探討。

一、背景緣起

行政院消保會因應發生游泳訓練班學員溺斃事件,於 2006 年間,邀請體委會等相關 機關召開會議作成決議略以:請體委會檢討救生證照核發制度,發證機構資格,應經 政府認證許可,以確保證照核發品質;該會對有關消費者服務工作績效考評委員具體 建議:「專業證照制度管理,涉及全民參與運動時之健康與安全,請落實執行各類體 育專業人員(尤其是救生員、潛水指導員。)認證機制,並請加強相關從業人員職前 及在職訓練與定期及不定期之事後稽核制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2006)

監察院復於 2009 年 09 月糾正要求體委會應就「救生員證」發證團體等相關事項儘 速法制化;爰此,體委會基於國民體育法之授權,積極就「救生員」之檢定科目、證 照效期、規費、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參採訂定各類體育專業人員檢定授證相

關法規參考原則《按: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2005 年 9 月 8 日體委綜字第 0940018057 號函頒》,自 2009 年 10 月至 2010 年 2 月間邀集救生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歷 4 次研商 會議、完成初稿並將草案提送行政院公報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予草案預告,為周延起見,

嗣將所蒐集意見,在召開 2 次諮商會議定稿後,才依法制作業程序予發布實施《救生 員授證管理辦法》。(詳附錄一)

二、《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內容分析:

(一)法規名稱:基於監察院所提糾正文意旨及行政院消保會歷次會議決議事項,除導正 救生員證品質及其給證標準化,兼具對認可團體執行檢定授證業務之督導,納入 國家公權力管理之需,法規全銜採《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

(二)主管機關與法源:於該辦法第一條開宗明義予揭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辦理救生 員授證及其管理事項,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所揭有主管機關、業務目的性及法源依據,本文認已明確且有利貼近民眾閱讀法 源之完整性。惟此種法源呈現格式,顯與其他部會法制慣例所制頒法規命令體例 呈現有別,嗣教育部修正為《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一條之體例「本辦法依國 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則採通說。

(三)應檢資格與排除:應檢人應滿 18 歲條件及相關規定、積極資格事項、救生員消極資 格事項,明定五款犯罪類型前科犯,不具申請檢定資格。

(四)證照分級與法效:救生員分「游泳池救生員、開放水域救生員」二類兼晉級之概念,

游泳池救生員持證者之服勤場域僅在泳池,但例外情形,高階之開放水域救生員 得於游泳池擔任救生員。此有別於民間團體過去所用「初級或高級」救生員之用 詞。

(五) 證照管理:含證照效期三年為限、複訓換證、受認可單位辦理檢定及授證收費基準、

證照滅失遺失或毀損等補發程序、對持證人應撤銷、應廢止等構成要件及效果。

惟其中得受理救生員複訓申請之認可團體,於法未採「原團體」之明文且複訓費 用與課程量及測驗合格判斷,實務上仍輔導授權各認可團體提報實施計畫依核定 實施,此放任之情形導致部分既有持證救生員不願於原團體複訓,另外於他團體 複訓之流動現象,易引起團體間惡性競爭。惟究採自由競爭游救生員選擇或採現 原團體複訓辦理,優劣各異。因法制上已採高度授權予團體自律自治擬定複訓計 畫實施,應以能提升複訓品質為唯一考量,本文認為,救生員證外觀已採體育主

管機關名義發證之條件與屬性,以非單純民間團體標章。換言之,係屬持有官方 合格證照之救生員,對參加複訓辦理團體之選擇權應予尊重,不宜強制以原團體 為限。

(六)配套措施:含認可團體申請之審定、認可期限與展期、輔導(停權)與退場(廢止 認可)、檢定審甄人員、體委會成立認證團體審定會(以下簡稱審定會,詳附錄二)

設置及審議方式;施行過渡性規定。

(七)、學科檢定科目分析 1.游泳池救生員

(1)學科科目有四部分:救生概論、游泳池安全常識、游泳池管理、急救。

(2)術科檢定科目部分有三部分:

A、基本能力:救生四式游法(擡頭捷泳、擡頭蛙泳、側泳、救生仰泳)各游 50 公尺,5 分 30 秒內完成。仰漂及踩水各 3 分鐘。

B.救援能力:徒手游泳 25 公尺,帶假人游泳 25 公尺,男子 1 分 20 秒、女子 1 分 40 秒內完成。徒手潛泳 20 公尺。

C.急救能力:心肺復甦術、異物哽塞處理、復甦姿勢、水域脊椎受傷處理、

體外自動心臟去顫器(A.E.D)操作。

2.開放水域救生員

(1)學科科目有四部分:救生概論、開放水域安全常識、海灘管理、急救。

(2)術科檢定科目部分有五部分:

A.開放水域游泳 300 公尺,8 分 30 秒內完成。

B.救援板救援 300 公尺,8 分 30 秒內完成。

C.浮標救援 300 公尺,9 分鐘內完成。

D.救援艇救援 300 公尺,6 分鐘內完成。

E.心肺復甦術、異物哽塞處理、復甦姿勢、脊椎受傷處理。

上述,所採學科術科之科目名稱之研訂過程,原則均綜整所有救生團體救生訓練課 程表予歸納,其中學科部分有「救生概論、急救」因係共同基礎科,同時存於泳池及 開放水域:另關於「安全常識、場域管理」則擇分立「游泳池安全常識、游泳池管理」

「開放水域安全常識、開放水域管理」。術科尚稱符合各依服勤場域之差異性定期所 需技能科目。

基於專業分工與名實相符起見,原則上,本文認為關於急救能力範圍「心肺復甦術、

異物哽塞處理、復甦姿勢、水域脊椎受傷處理、體外自動心臟去顫器(A.E.D)操作」

等單元之技能項目,繫屬醫療專業機構有訓練認證且普遍推廣在案,渠顯非體育機關 或救生團體之培訓專長,不宜納入救生員之檢定科目;惟因政策上認救生員須備具該 等技能,應採承認醫療機構結訓證書並列為救生員報名資格中予規定,如此即可簡化 救生員之檢定流程而各安渠位,俾專業有效管理;法規研訂時,會商衛生署機關意見,

縱擬採考量同意得列由救生團體檢定科目,但法制上可設計採雙軌模式:一則,如前 述直接承認制於報名時檢送有效證書供審,另則,即現行所採一併檢定應考,但審甄 (考試官)之資歷是否具衛生福利部所承認合格考評資格為限,如採前者直接承認制辦 理抵免檢定部分之情形,應減收費用額,一併定明。

三、《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重要原則

整理此重要原則供了解政策核心原則之用,以利簡明掌握,此依中央行政機關 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對於法規之草擬準備作業,要把握政策目標並須以政策需要為準 據,確立可行作法,就法規之其可行性進行評估,並採擇達成政策目標最為簡便易行 之作法。以達成政策目標之整套規劃中,惟有經常普遍適用且必須賦予一定法律效果 之作為或不作為事項,方須定為法規,並應從嚴審核,審慎處理者,始提列規定事項 為法規擬草構想要項之中,以下所揭五大原則,除用以掌握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草案 之核心價值外,以之利於研商協商過程中掌握重點加以討論。

(ㄧ)依法行政、建立信賴

明確規範證照範圍與效用,以利地方政府輔導管理、公私立泳池聘僱及保障民眾(泳 客)生命安全。

(二)政策領航、民間執行

採用「認證」之政策工具,由本會審查合格團體予認可(4 年期限),渠等民間團體 辦理檢定授證之重要事項,可達於一致化標準。

(三)認證團體,不限單一

規制申辦及審認程序,輔導合於申請條件之民間團體取得本會認可,讓「檢定-核 頒證照」由發證團體自主管理原則,發揮其應有職能。

(四)退場機制、權責相符

明定受認可後,認證期限 4 年內,如有本辦法規定停權情事,本會得公告廢止認可 辦證之授權,藉以督促民間團體(受認可人)妥為自主管理提升專業人員證照品質。

(五)節省公帑、發揮效能

考量民間團體「水域救生」之專業訓練課程相當充足,渠等檢定科目及核證,驗豐 沛。本案行政立法採「認可」制,無須公務預算委辦而達預期目標。

四、檢定授證業務申辦流程:

為迅速了解條文間之關聯,簡略以申請案件之動線之概念,確實掌握流程。

(每年 3 月前公告受理)申請

圖 4-1 檢定授證流程圖

註: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以上,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關於救生團體申請案所為流程予整理,可供業務說明之用途。

嗣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就此之作業流程大致相同。僅關於四年屆滿,申請展延期限最 高以三年為限。

體 委 會

審 定 會 第 13 條

申請團體

(第 10 條救生團體備齊實施計畫等文件)

予認可

(第

14 條)

不予認可

(第

14 條)

(次年得再申請)

訪視與查核(第 15 條)

受認可團體

辦理撿定與授證事務

明定收費基準與範圍(第 17 條)

證照效期 3 年及複訓 24 時(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