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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定新增專技國考種類之探討

體育專業證照,部分屬野外或水中運動之工作分析與技能需求規範,高風險其安危攸 關從業人員及服務對象生命權益,且專業度高如發生意外責任鑑定困難度高,是否朝專技 人員之國家考試方向規劃與發展,歷屆體育行政首長,頗為重視。

受訪者 A 認「專技人員證照有排他性,救生員證照化問題可能要先徵詢教育部體育署意 見」、「現行制度有無難以執行之處,如果要改變,再來談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專技人 員考試。」、「體育專業人的專業性相當多元,如果體育行政機關確有意願,建議可先和 考選部合作辦理相關研討會。」

上述所陳,顯示考選部尚持保留立場。該部自 2008 年起與相關部會就國家考試掄才 有關課題舉辦之研討會供參:2008 年「財務金融專業人員納入專技人員國家考試可行性 研討會」、2009 年「醫事放射師之教考訓用制度與國際接軌研討會」、2011 年「國家考試 與原住民族知識學術研討會」(考選部,2014)。顯然可見,舉辦研討會可以形成共識,

也是考試機關與行政機關間是否提列納入國家考試之協調方式之一。

進而觀察考選部 2012 年度執行計畫揭示「配合國家發展、各類專業發展趨勢及職業 管理之需求,賡續檢討研修(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法規,提升專技人員執 業水準,並與國際接軌,、、。」,具體作法含:與教育部、職業主管機關、相關專業 團體建立溝通平台,促教、考、訓、用密切結合。賡續推動各類科考試之改進推動小組,

檢討改進教育養成、考試、任用與職業管理制度;配合職業主管機關,研究健全專技人 員考試證照制度。考選部 2014 年度執行計畫揭示「配合職業主管機關,研究健全專技 人員考試證照制度」具體作法有「1.參與部外會議,協同職業主管機關制定(修正)職業 管理法律,健全專技人員考試證照制度。2.配合職業主管機關新增專技人員種類之需求,

辦理考試種類認定事宜。3.配合立法院審議通過專技人員職業管理法律及職業主管機關 研(修)訂專技人員管理法規,研(修)訂相關專技人員考試法規。」(考選部,2014)。

上述積極呈現考選施政重心置於「跨域治理、跨部合作」,而各部會重大議案提列於中,

應係事先籌畫有一定共識之事項,國家體育政策如盼望體育專業人員證照制度之發展,

應可循此機制爭取。

本文大多受訪者包括學界及認可團體主事者等,咸認提升救生員職業與社會地位須 從證照品質加強,同意由政府有關機關收回自辦國家檢定考試;民間救生團體則專注於 救生培訓之職能。

關於國家考試之類科決定,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授權考選部就新增考試種 類之評量,該部於 2013 年 10 月 21 日訂定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 辦法(全文,詳附錄七)。本文從法制面及個案探討:

一、對專技人員考試類種認定之實質條件,前開辦法揭明,應以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 訓練之培養過程所獲得之特殊學識或技能,及須具執業資格始得執行業務為基礎,

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所從事業務或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或人 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直接重大密切相關,及對人民工作權之影響。(二) 執行業務具自主性、自律性及專屬不可替代性,強調親自執行並對其服務親負其 責。(三)紛爭責任鑑定具專業性與困難度。所持立論與歷次大法官解釋文大致雷同。

其具體進展是將得申請者、申請應備資料、考選部審議程序與組織、審查程序與 期限、後續得列為辦理國家考試之要件等,明確化規範達於可操作性定義及可預 測性。

二、嗣考選部接獲衛生福利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申請認定「公共衛生師」及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為專技人員,兩案各據准駁之代表案例,前者公安衛生人 力資源之證照制度獲列專技人員國考之林,後者證券分析人員,雖屬立法院決議 要求研議列國考之列;惟財產投資權益,非屬專技人員,決議維持現狀由民間基 金會測驗。

上述二案例之發展與結果,顯示相關產業之民間協(學)會組織展現民意或遊說力量,

對法制化方向之影響不容小看。本文研究發現中華民國公共衛生學會,就前述個案為預 防災害維護公共衛生及安全,積極呼籲列入國家考試外,具體提出建議由公共衛生師針 對下列公共衛生事務法制化,仿照技師法實施專業簽證規範的方式,訂定業務範圍:「鑑 定社區健康危害因素及健康問題、環境健康影響評估:包括空氣、水、噪音、廢棄物等環 境污染、對社區民眾健康影響之評估與鑑定、食物污染及中毒事件之鑑定、疫情或疾病 之調查及病因之鑑定、社區民眾健康生活形態之評估、社區醫療保健資源或醫療制度之 評估、有關物理、化學、生物等環境因子對社區民眾健康影響之評估、防疫網之規劃與 執行」,除前述專業簽證外,可獨立受政府或私部門委託,執行業務如食品安全衛生檢

查、環境健康影響評估、藥物或醫療科技之經濟評估等。

以上所研究發現及描述他山之石,提供體育界參考,產出國家考試專技人員證照之 願景與程序。值供律訂高風險運動種類之體育專業人員(如水域運動安管師)執業範圍佐 參。

綜上本節所述,救生員定位由民間標章以致到由政府頒定檢定授證規範,體委會適 度採行認可之策略,擇優審定部分民間團體雙方名義偕同發證,進致到教育部採用契約 方式與民間團體保持委辦關係,以政府單一名義核證等行政法制變遷,應以維護並確保 水域活動之安全與民眾權益為核心目標,達成此施政目標,用以對應救生員證之定位與 價值。後續推動救生員專門職業證照制度所需周延之行業管理法,經初步研究,有相關 完成法制化之立體例,不乏案例;考量人命關天且因應政府重視水域管理活動安全有序 發展之需,審慎檢視救生政策上,有其必要性,畢竟,尚缺救生員行業管理(專門職業 證照)專法,現行以體民體育法授權辦理資格能力檢定法規命令,經訪談研析發現,其 規範廣度與深度有所侷限,因此,救生員需永續發展為職業證照之社會地位,先指定專 責機關單一窗口統籌研議後續推動較高位階具拘束力之管理法源,實有必要。

第四節 小結

就體育運動法制之觀點,游泳池運動安全管理及救生員執業規範之需,建議提升

《游泳池管理規範》(行政規則)之法位階,於《國民體育法》增修授權研訂游泳池業管 理辦法,分章就游泳池業者、相關專業人員(含救生員)從業資格與管理相關權利義 務事項予授權法規之法位階。另對「高風險運動」如涉民眾生命安全保障且涉管理時 效之迫切性,參考《消防法》第七條第三條第四條之立法體例(總和兼備)分期制定法律 或授權法規先行推動,於《國民體育法》增訂有關高風險運動之定義、類別、分級及 其應具備技能範圍,建構專業人力的認證與培育,及設定運動場地設施標準與管理事 項之授權規範機制。

救生員已屬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所定得組工會之行業別,關於技術技能檢定事 項,建議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六條規定申請職類開發,協調勞動 部依該規則第四條規定予以優先辦理職類開發,增辦救生員檢定技術士證,並得依《職 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增加救生員證之法效用,有利於技能學力

之遴用與促進就業優勢。

台灣水域遊憩安全之需,為水上專業科系學以致用及資深救生員進修晉升發展,

建議律定水域運動安全師及救生員行業管理,階段性專法,參照「消防設備人員法」, 水域運動安全師得受委託執行水安檢查及依法對水域遊樂區安全規劃與監督等權限業 務。長期而言,有效預防溺水事故,提升服務品質。

第柒章 結論與建議

經由上述,我國體育專業人員暨救生員證照制度實施之現況及實施所面臨問題,在 此提出本文之結論及建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