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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專業證照之發展與法制整備進展,引導該等種類既有團體朝正向有利於該項體 育實力提升及安全照護消費者權益為先。本文提出短中程之具體建議。

(一)短期:配合實務需要,加強訪視督導認可團預排時程規劃

台灣水域遊憩安全,游泳及水域業者或從業人員等相關法制有待發展及補強之處,尚 有很大待改善之處,除提升游泳池管理規範之法位階法源依據落實法制外,就主管機 關而言,體育署依法主導救生員資格檢定發證及品質管控之權責極為重要,可繼續委 託學術機構透過其穩定資源及專業人力,協助推動下列急迫事項

1.配合各認可團體檢定業務分散全國之特性與便民服務之需,擇聘學者專家組成訪視委 員會,親臨檢定現場予輔導或督辦。

2.建置專屬網頁與救生團體網頁連結,集中行銷救生業務有關事項,開闢專區呈現救生 業務績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適當揭露救生團體辦理檢定合格之救生員名單,可 供查詢,彰顯該證照之專業權威性。

3.人力資源管理需求而言,予從事救生業務之相關人員建立專業證照及職業尊嚴待遇及 向上晉級需求與滿足,有待各部門合作以職業別,成就救生員工會、水域遊憩管理師 公會等自律自治權積極措施,均有利水安大環境之正向發展。

(二)中期:協商納入職訓體系及技能檢定優先開辦職類

行政上申請職類開發,協調勞動部納入《職業訓練法》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 辦法等,規劃救生員職類技能檢定;或前述協調未果,替代之策略,宜參考《消防法》

之法制體例,修正《國民體育法》增訂法源授權體育主管機關,對高風險體育運動服 務業安全發展所需之專業能力,以法律定之,或先訂頒水域遊憩安全師及救生員管理 辦法,俾以行政法規因應時效。

(三) 長程:因應專技人員考試種類之認定與否,提早規劃做好準備

因應專技人員考試種類之認定需要,體育主管機關宜參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 試種類需求說明書所提「認定指標項目」逐項檢視,蒐集資訊或調查。再根據不同證 照之特性去制定其專業能力基本要求,並且視產業環境之變動調整證照考試內容,提 升各該類體育專業人員證照的公信力。

第三節 研究者省思

研究者於 1998 年任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時兼辦法規會承辦專員,適逢我國體育政 務所需法規研定建制之高峰期,而本文研究主題(體育專業證照法制研究)與範圍(水域 救生員為例)之決定,回溯 1999 年因所承辦業務中有體民體育法第 11 條明定中央主管 機關應定辦法辦理之體與專業人員資格檢定業務,考選部回復略以「體育專業人員檢 定」應屬「技能檢定」性質,其與考試院所辦專技人員考試種類有別。自此,我心底 一直存有心思想深入了解何種層級或重要性之專業證照,須透過推動法制化以專門職 業證照模式納管,才符合國家體育發展之需。

當我考慮以眾多承辦業務中所接觸體育專業證照例如救生員證法制化相關課題,

擇為研究主題,尤其第四章至第六章內各節次名稱,需與前面緒論所提研究目的與問 題範圍相呼應,此雖為研究基本功,但身為質性研究新手的我,一開始研究方向很茫 然,面對大量文獻資料蒐集之後,一度文本分析與寫作過程中,毫無章法陳列編排,

各法規條文之鋪陳,似為一堆業務報告,毫無研究與批判之論文質感,感謝指導教授 細心予指出我寫作之盲點。

回首這段日子,所接觸救生員證照業務,補充說明者,政府將民間本來存在之救 生員證法制化,納入公權力管理,代表其業務權限及原有自由便利性被限縮或剝奪。

而研究者本身於 20 年前,也曾参加救生員訓練取得合格結訓證書之經驗,尚能以同理 心了解訪談對象屬民間救生團體代表反映意見,難免對政府部門有情緒或堅持立場;

研究者儘量立於中立角度,基於公共政策及法制研究所需議題,從訪談反應意見,節 錄較為切題之內容,從法制面分析,始終以健全法制,以提升救生員職能品質為核心 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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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燕青。

附錄一

二、本會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專業機構辦理。

(次)新臺幣五百元。

副知其他受認可單位或本會委任委託單位:

開放水域

附件三

附錄二

並敘明理由及得提起行政救濟方式。

十、本會辦理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認可作業而初步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 得逕予駁回,並於事後提請審定會確認,而不受前三點審查規定之限制:

(一)申請人明顯非屬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之社會團體。

(二)申請人明顯非屬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之社團法人。

(三)申請人經本會認可而於其認可期間屆至三個月前提出重新認可。

(四)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五)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不為補正或屆期補正未完全。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準用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十一、經審定會作成決議而由本會依行政程序作成認可之行政處分者,本會應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發給受認可人認可證書(格式如附件),並應於政府公報、本會網 站及本會門首公告。

十二、審定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其委員非屬本會人員擔任而出席審定會會議者,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

十三、審定會應依規定對文件真偽及其內容記載進行查核。其有必要者,審定會 得建立通案性查核原則配合辦理之。

十四、審定會各該行政事務,由本會人員兼辦。

十五、審定會委員及參與審定工作人員,對審定過程及結果均應保守秘密。但法 令另有規定、專供公務上使用、本會已公告資料或經本會事前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六、審定會需用經費,得於本會各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附件【救生員授證團體認可證書格式】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認可證書

體委全字第 00000000 號 茲有○○○○○○○○﹝社會團體或社團法人名稱﹞為辦理《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規 定救生員檢定授證業務,案經本會依該辦法規定審定認可,特頒此證書,用資證明。

一、認可期間:4 年(自發證日起算)

二、認可範圍:

□游泳池救生員證

□開放水域救生員證

三、其他事項:前開認可期間屆滿或屆滿前 3 個月,應重新申請認可。

主任委員 ○○○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附錄三

預告修正「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草案 主 旨:預告修正「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三、「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 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及教育部體育署網站(網址:

三、「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 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及教育部體育署網站(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