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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政策脈絡與蘭嶼教育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政策脈絡與蘭嶼教育現況

本節要討論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沿革,從探討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政策 形成的轉變,藉由這些年實施的經驗,規劃更妥善的實施模式。再論述蘭嶼鄉的 教育現況並加以探討。

壹、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發展沿革

教育部委託高師大在 2000 年 3 月 10 日研擬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教師分級及審定辦法(草案)」,但直至 2006 年的「申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才對於教師專業發展與評鑑有較明確的政策文本。

教育部在 2002 年 1 月 18 日新聞稿中表示,基於公教分途原則,教師的考 核一定要建立績效評量或專業評鑑的機制,2002 年 9 月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協 調會議中,針對實施專業評鑑的推動進行初步協商。邀集全教會、全國家長聯盟,

學者專家等等組「公立中小學教師專業評鑑制度起草小組」,當時鑑於法源尚未 確立,且與會委員對於實施方式尚有爭議,使得是否繼續推動陷入僵局。之後於 2002 年 11 月召開公立中小學教師專業評鑑制度起草小組第一次會議,2003 年 4 月 15 日做成教師專業評鑑制度與不適任教師處理及教師績效考核區隔處 理,2003 年 9 月召開的全國教育發展會議,更改名稱為「教育部補助申辦教師 專業評鑑實施計畫(草案)」並修正計畫內容。於 2004 年 1 月至 6 月召開 6 次座 談會,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實施計畫(草案)」內容,做深入 的意見交換,2004 年因全國教師會與全國家長團結聯盟對教師專業評鑑仍有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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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且在法源存有爭議的情形下,教育部決定暫緩申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專業評鑑」。為了讓本項工作能更切合實際需求與世界潮流,教育部一方面調整 推動的腳步;一方面開始集相關的立論依據及教育評鑑的經驗,於 2005 年 3 月 至 8 月成立專案:調查國外教師評鑑制度,以作為推動的重要參考依據,並於 2005 年修訂為「教育部補助申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並移請國教司、中部 辦公室辦理後續事宜。至 2006 年公布申辦計畫期間歷經二十幾次的相關會議討 論。期間較(教育部,2010)。

教育部自 2006 年起,為鼓勵中小學教師自我省思及同儕專業互動,以促進 教師專業發展,擬訂並推動為期 3 年「補助申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期間參與之中小學學校數從 165 所增至 467 所。2009 年 2 月 6 日將「教育部補 助申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修改為「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實施要點」,其主要目的是希望藉由常態性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促進中小學 教師的專業發展,以持續改進教學品質,最終能增進學生的學習成效(教育部,

2010)。

主要內容,包括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背景、意義、目的、精神、內容、學校 申辦流程、方式、結果、配套措施及特色說明如下:

一、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背景—法源依據

目前立法院一讀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 23 條之 1:「為提升教師 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之成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前項評 鑑之類別、內容、標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在〈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尚未通過前,現階段暫依〈教育基本法〉第 9 條、第 10 條、第 13 條及民國 92 年 9 月 13 日、14 日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 結論與建議事項之規定辦理,並於 2014 年 11 月 1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30142930B 號令修正文所公佈施行之「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 施要點」來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意義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一種以增進教師專業發展為目的之形成性教師評鑑,絕 不是以教師績效考核為目的之總結性教師評鑑。形成性教師評鑑旨在協助教師瞭 解其教學之優劣得失及原因,引導教師改進教學,以提高教學效果,達成教學目 標。這種以教師專業發展為目的之教師評鑑,有助於教師提升教學品質,進而提 升學生的學習表現與成效,是當前我國為因應師資培育專業化所必須加緊努力的 工作。

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目的

依「教育部補助申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第二點,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的目的,係「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而教 育部宣導手冊亦強調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一種以增進教師專業發展為目的,而不 是以教師積效考核為目的之教師評鑑。因此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係「形成性教師評 鑑和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是脫勾處理的,更和教師分級制度無關,提 供教師一個檢視、對話、反思、回饋的系統讓教師可以了解自己專業上的優點和 缺失並從中了解未來專業發展的方向,作為規劃未來專業發展的依據。該手冊並 指出,教師評鑑的立論基礎是:透過教師工作表現回饋機制,可以一方面協助教 師更加瞭解自己的專業表現,進而鼓勵教師不斷繼續發展自己的專業能力,另一 方面亦可以督促教師表現出最起碼的專業行為,確保學生的學習權益。

四、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精神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主要精神為:(一)以教師專業發展為主軸;(二)鼓勵 學校申請申辦,教師自願參加;(三)引領學校行政走向教學領導以及學校本位 視導與評鑑;(四)鼓勵教師以自我省思及同儕專業互動為成長手段;(五)以教 學和班級經營為主要成長內;(六)期待學生的學習表現和成效獲得有效提升。

五、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內容

本申辦計畫第五點第四款規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得包括課程設計與 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其規準由學校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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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自行訂定之。」因此它允 許主管教育機關及學校因地制宜,訂定評鑑規準的機會。縣市及學校推教師專業 發展評鑑工作時,每年可選一個層面或數個層評評鑑規準進行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工作。

六、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方式

申辦計畫第五點第五款規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方分為教師自我評鑑、校內 評鑑二種。自願參與申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教師應每年接受自我評鑑及校內評 鑑一次。評鑑實施時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得採教學觀察、教學檔案、晤談教師、

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辦理。而教學觀察之實施方式需由校長或校 長指定人員召集以同領域或同學年教師為觀察者,必要時得加入評鑑推動小組推 薦之教師或學者專家。

七、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結果

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 教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學校應根據評鑑結 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肯定和回饋;對於個別教師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對 於整體性教師成長需求,提供校內外在職進修機會。學校對於初任教學二年內之 教師有困難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經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 組認定為未達標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 組與之共同規劃其相關輔導協助成長計畫並進行複評。

八、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配套措施

教育部目前規劃推動的配套措施有以下七點:發展全國性教師評鑑規準及實 施手冊、培育教師評鑑的評鑑人才、建立教學輔導教師機制、研擬教師評鑑的後 設評鑑機制、編印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案例分享專輯、建置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輔導 支持網路、發展教師專業成長支持系統。

九、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特色

(一)考量自願參與為原則:參加申辦的教師皆屬自願參加,且參加教師 人數需達到二十人以上或佔全校教師數百分之四十以上,並應經校務會議或課發 會通過後始可申請參加申辦。

(二)彈性務實兼顧:評鑑的內容可由各校考量學校條件,允許學校因地 制宜,針對申辦之評鑑內容的四個層面,每年可選一個層面或數個層面來實施,

評鑑規準亦由各校參考國內外相關規準研議制訂之,符合「學校中心、教師主體」

的理念。

(三)鼓勵教師自我省思及同儕專業對話:經我自我評鑑促進教師自我省 思進而改進及更新,而透過同儕的輔導和專業對話,互相合作鼓勵以及回饋,成 為更專業的教師。

(四)申辦對象不限: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 態民間團體亦可提出申辦。

綜上所述,教育部申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以形成性評鑑為主要目的;評鑑規 則以準大方向層面性規範方式,讓申請申辦的學校自行訂定適合該校之評鑑規 準,擁有高度的彈性;評鑑人員及評鑑方法多元,增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信效 度。

評鑑結果應用,以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為主要目的,不與教師績效考核、不適 任教師處理及教師分級制度掛勾,其目的在於協助教師專業成長並提供教師改進 計畫及在職進修課程,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以保障學生學習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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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1030142930B 號令修正文所公佈施行之「教育部補助辦理教 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資料來源:(廖修寬,2012;鄭文淵,2012;黃新民,2010)

貳、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政策形成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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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政策文本即是教師全面參加,且與考績結合。評鑑成績不良且改進無效者,其 評鑑結果得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作為教學不利具體事實之參考」。高雄市的試 辦計畫似乎是回應並連結教師專業與教師考核的問題,但此計畫並未成為正式的 教育部政策文本,到了 2006 年正式實施的「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以自願 為原則、申請計畫需校務會議通過且不涉及教師績效考核及不適任教師之處理,

其政策文本即是教師全面參加,且與考績結合。評鑑成績不良且改進無效者,其 評鑑結果得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作為教學不利具體事實之參考」。高雄市的試 辦計畫似乎是回應並連結教師專業與教師考核的問題,但此計畫並未成為正式的 教育部政策文本,到了 2006 年正式實施的「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以自願 為原則、申請計畫需校務會議通過且不涉及教師績效考核及不適任教師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