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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發展脈絡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發展脈絡

為了解臺中市參與教育部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計畫與實施現況,在教育 部試辦前有高雄市、臺北市、臺北縣均推動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的相關方案,本節 依據各方案之推動時間序說明,並列表比較。

壹、 高雄市教師專業評鑑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八十八年發布高雄市推行「教師教學評鑑」實施計畫草 案 。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於 市 立 美 術 館 舉 行 「 高 雄 市 各 級 學 校 實 施 教 師 教 學 評 鑑 說 明 會」。八十九年第三次局務會議通過「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試 行要點」,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以高市教(三)字第 05139 號函頒行「高雄市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教師專業評鑑試行要點」,通令全市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於八 十九學年度全面推動「高級中等以下教師評鑑」,其主要功能在於鼓勵教師成長,

發展教學品質(高雄市政府教育局,2000)。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試行要點之內涵分述如下:

一、 評鑑目的

為提升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教學品質,透過診斷、輔導方式提供教 師自我反省教學的機會,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二、 學校評鑑計畫

試行要點中指出為激勵教師成長,發展學校特色,各校應配合校務發展計畫 暨辦學目標,訂定教師專業評鑑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局核備,所 訂評鑑計畫應包括評鑑內容、評鑑小組成員及比率、評鑑方式、評鑑實施時程等。

三、 評鑑規準

評鑑內容得包括教育專業知能、學科專門知能、服務熱忱、人際互動、特殊 表現等。

四、 評鑑方式

實施教師專業評鑑時,其評鑑方法可包含:檔案評量、觀察教學行為、訪談教師同 儕、訪談家長意見、教師自我評鑑檢核表。

五、 評鑑時間

每位教師每年自我評鑑一次、每年以接受一次校內評鑑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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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評鑑結果

校內評鑑結果以文字評述為原則。評鑑結果未達一定標準者,應於一個月內 提出改進計畫,由學校提供必要協助,並接受小組評鑑;若改進無效,得由學校報 請教育局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複評及輔導。教師專業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適當獎 勵。評鑑成績不良且改進無效者,其評鑑結果得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作為教學 不 利 具 體 事 實 之 參 考 。 各 學 校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應 與 教 育 局 教 學 視 導 工 作 相 結 合,並由駐區督學督導實施。各學校實施教師專業評鑑成效列為校務評鑑項目。

貳、 臺北市教學輔導系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了改進教師教學,提昇學校教育品質,自民國八十八年 便著手規劃「教學輔導系統」,並委託臺北市立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於民國 八十九年完成規劃研究報告,並擬定試辦要點草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依據試辦 要點草案,於九十學年度擇定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小學,進行第一年試辦 工 作 。 九 十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第 九 一 一 次 局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的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試辦方案」,九十一年六月教育 局核准通過十所中小學為九十一學年度試辦學校。九十二學年度核定二十五所學 校為試辦學校,九十三學年度核定三十五所學校為試辦學校,九十四學年度復核 定四十二所學校擴大試辦(高紅瑛、張德銳、丁一顧,2007)。

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試辦方案之內涵分述如下:

一、 方案目的

為增進教師教學效能,促進教師專業成長,提昇學校教育品質。

二、 教學輔導教師定義

係指能夠提供教師同儕在教育專業上有系統、有計畫及有效能之協助、支持 與輔導之教師而言。

三、 方案對象

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得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核准後設置教學輔導教師。

四、 申請程序

申請設置教學輔導教師之學校,應提出實施計畫,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

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查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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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教學輔導教師甄選標準

參加甄選之教師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1.八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年資。2.

具學科或學習領域教學知能,並有四年以上教學經驗。3.有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之 意願。4.能示範並輔導其他教師教學,提供相關教育諮詢服務,協助教師解決問 題。

學校教評會審議參加甄選之教師之參考標準:1.具有豐富的任教學科專門知 識。2.具有課程設計的能力。3.具有良好的教學能力。4.經常且願意做教學示範。

5.具有人際溝通的技巧。6.具有開放、包容的心胸與人格特質。7.其他教學輔導知 能。

六、 教學輔導教師的服務對象與職責

各校教學輔導教師之聘期一任為一年,連聘則連任,任職期間,輔導與協助 下列服務對象如下:1.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不含實習教師)。2.新進至學校 服務之教師。3.自願成長,有意願接受輔導之教師。4.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 定教學有困難之教師。

各校教學輔導教師之職責如下:1.協助服務對象了解與適應班級(群)、學 校、社區及教職之環境。2.觀察服務對象之教學,提供回饋與建議。3.與服務對 象共同反省教學,協助服務對象建立教學檔案。4.在其他教學性之事務上提供建 議與協助

七、 教學輔導教師的工作條件與獎勵

各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每位以輔導一至二名服務對象 為原則。每輔導一名服務對象,得酌減教學輔導教師原授課時數二節課,但最多 以減授原授課時數四節課為上限。

參、 臺北縣教學專業評鑑

臺北縣於民國九十四年推動「教學精進、專業昇華」方案-以試辦學校「形 成性導向」之教學專業評鑑工作試辦計畫。臺北縣政府教育局(2006)基於九年 一貫課程已全面實施,社會對教育品質管理觀念抬頭,93 年 12 月 15 日召開教師 教學專業評鑑試行協商會議。94 年 2 月 17 日在校長會議中針對教學專業評鑑試 辦計畫專案報告,並說明自 94 年 2 月起至 95 年 7 月止試辦一年半。於 95 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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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配合教育部之政策推動,改採教育部版之試辦計劃。

臺北縣教學專業評鑑試辦計畫實施的依據為教育基本法第十、十三條暨九年 一貫課程實施綱要相關規定。試辦方案之內涵分述如下:

一、 試辦目的

1.發展與評估本縣推動教學專業評鑑之可行模式。2.引導教師熟悉教學專業 知能,提昇教學專業之素養。3.透過教學反省與改進之結果,務實調整教師進修 資源。4.培養教師接受同儕學習,發展草根式教學輔導系統。

二、 試辦原則

1. 漸進性:志願參與、漸進累增至輔導學校實施辦理。

2. 自勵性:鼓勵教學者自我提昇與挑戰。

3. 專業性:重視評鑑結果對教學專業成長之意義與發展。

4. 無償性:以協助教師為基點,重視形成性導向之結果運用,與個人績效考核 脫鉤。

三、 試辦對象

臺北縣有意參與試辦(評鑑指標、運作模式)之學校教師。

四、 試辦期程

試辦期程自94 年 2 月至 95 年 7 月。分成三個階段:評鑑指標實證階段、評鑑模式 實證階段、推廣應用發展階段。

五、 評鑑指標

指標內涵以教學專業評鑑為主體,界定專業教師服務之基本面向為規劃能力、教學 與管理能力、專業發展能力三大面向,共有二十五條評鑑指標,六十五條檢核重點與相 關檢核示例。

六、 評鑑方式

評鑑方式可運用訪談、觀察、資料審閱等方式進行。

肆、 教育部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教育部成立包括評鑑專家學者、教師會代表、家長社會人士代表、教育行政 機關代表等在內的「公立中小學教師專業評鑑制度起草小組」,於民國 95 年提 出「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鼓勵學校教師在自願原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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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並有經費補助。此評鑑計畫自 95 年至 97 年為期三 年,此評鑑之內涵分述如下。

一、 評鑑的目的

依「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第二點明訂:教師專業發 展評鑑的目的,係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可見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一種以增進教師專業發展為目的之教師評鑑,而不是以教師 績效考核為目的之教師評鑑。

二、 評鑑精神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主要精神為:以教師專業發展為主軸、鼓勵學校申請試 辦,教師自願參加、引領學校行政走向教學領導以及學校本位視導與評鑑、鼓勵 教 師 以 自 我 省 思 及 同 儕 專 業 互 動 為 成 長 手 段 、 以 教 學 和 班 級 經 營 為 主 要 成 長 內 涵、期待學生的學習表現和成效能獲得有效提升。

三、 評鑑的內容

依本試辦計畫第五點第四款規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得包括課程設計 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其規準由學校 參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自行訂定之。」

四、 評鑑的方式

依 本 試 辦 計 畫 第 五 點 第 五 款 規 定 :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方 式 分 為 教 師 自 我 評 鑑、校內評鑑二種。自願參與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教師應每年接受自我評鑑 及校內評鑑一次。

五、 評鑑人員

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應設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負責推動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成員應包括:校長、教務主 任、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則改為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專家學者。

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應設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負責推動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成員應包括:校長、教務主 任、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則改為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