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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四節 教師法治態度與管教作為之差異分析

本研究針對 364 位不同背景國中教師的法治態度和行為做研究,並 以零體罰政策為例,進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對教師的性別、年齡、

服務年資、教育程度、師資養成方式、擔任職務,學校所在地及學校 班級數等進行分析。

壹、不同背景教師法治態度的差異分析

不同背景教師在法治態度量表的得分情形,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來考驗其差異情形,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達 0.05 顯著水準,則進一步 以薛費法(Scheffe methed)進行事後考驗,以了解各組間的差異情形,

茲將法治態度測驗各項統計結果列表於表 4-11 與表 4-12

表 4-11 不同背景教師在法治態度量表得分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表 4-12 不同變項的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的差異分析表

假 設 檢定結果 是否支持

1-1 男教師與女教師其法治態度有顯著差異。 不顯著

1-2 不同年齡層的教師其法治態度有顯著差異。 顯著

1-3 不同服務年資教師其法治態度有顯著差異。 顯著

1-4 不同教育程度教師其法治態度有顯著差異。 不顯著

1-5 不同師資養成教師其法治態度有顯著差異。 不顯著

1-6 不同職務教師其法治態度有顯著差異。 顯著

1-7 不同任教區域教師其法治態度有顯著差異。 不顯著

1-8 不同學校班級數其法治態度有顯著差異。 不顯著

代表不顯著

以下針對不同背景變項作探討:

一、性別:

為瞭解不同性別受試者在法治態度層面上是否有差異,於是以法 治態度為依變項,利用單因子變異數針對男女不同受試者進行統計檢 定,其結果彙整如表 4-13 不同性別在法治態度量之差異分析表。

表 4-13 不同性別在法治態度量表之差異分析表

性別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 值

總量表 男生 106 85.21 7.74

2.259

女生 258 84.02 6.49

法治的認知 男生 106 26.54 3.28

0.872

女生 258 26.22 2.79

法治的評價 男生 106 36.39 4.90

2.056

女生 258 35.69 3.90

守法的行為 男生 106 22.28 2.88

0.321

女生 258 22.10 2.66

*P<0.05 **P<0.01 ***P<0.001

(一)總測驗分析與討論

法治態度的表現,男生平均數(M=85.21)優於女生平均數

(M=84.02),但利用單因子變異係數分析進行統計檢定,則未達顯著 差異,本研究假設 1-1(台南市國中教師其法治態度分數在「性別」變 項有顯著差異)未獲支持。

根據第二章文獻探討資料,本研究結果與吳伊惠(2005:90)研究 桃園縣國小社會領域教師在「法治態度測驗」上發現男女生其法治態 度未有顯著差異,及温珮夙(2009)探究基隆市國中教師法治知識與 法治態度之調查研究中,男性教師與女性教師未有顯著差異相同,但 卻不同於李冬梅(2002:95)研究台北市國中公民與道德科教師在「法 治態度量表」上,男教師的法治態度較趨於正向、積極,不相同。由 此可推論,專業的公民與道德教師其法治態度男性會優於女性,但其 餘未受過專業訓練的教師的法治態度,不會因性別的不同而產生明顯 的差異,以上推論,尚待進一步研究。

(二) 分項測驗分析與討論 1.「法治的認知」方面:

男生平均數(M=26.54)優於女生平均數(M=26.22),但利用單 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統計檢定,則未達顯著差異。

2.「法治的評價」方面:

男生平均數(M=36.39)優於女生平均數(M=35.69),但利用單 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統計檢定,則未達顯著差異。

3.「守法的行為」方面:

男生平均數(M=22.28)優於女生平均數(M=22.10),但利用單 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統計檢定,則未達顯著差異。

綜合以上分析,在「法治的認知」、「法治的評價」及「守法的行 為」三項上,雖皆未達顯著差異,但都為男教師優於女性教師的法治 態度,研究者推論其原因,校園裡女性教師多於男性教師,或者是男 性教師對於法律問題較為敏感,態度上會較女性教師客觀,以上推論,

尚待進一步研究。

二、年齡:

為檢驗不同年齡的受試者在法治態度上是否有差異,以法治態度 為依變項,針對不同年齡的受試者進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統計檢定,

其結果彙整如表 4-14 不同年齡在法治態度量表之差異分析表:

表 4-14 不同年齡在法治態度量表之差異分析表

(M=89)優於 41 歲-50 歲平均數(M=85.38)、31-40 歲平均數(M=84.27)

及 30 歲(含)以下平均數(M=83.07),利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統 計檢定,則有顯著差異(F=3.817,P<0.05),經事後比較則發現 51 歲 以上的國中教師法治態度優於 30 歲(含)以下的國中教師,本研究假 設 1-2(台南市國中教師法治態度分數在「年齡」變項有顯著差異)獲 得支持。

本研究結果與吳伊惠(2005:91)研究發現不同年齡教師在「法 治態度」上,有顯著差異相同,唯吳伊惠(2005)的結果是 31-40 歲顯 著高於 30 歲以下之教師,也高於 41-50 歲的教師,而本研究則是 51 歲以上的國中教師法治態度優於 30 歲(含)以下,且依平均數而言,

年齡愈大的國中教師其法治態度愈佳,但與李冬梅(2002:96)、 温珮 夙(2009:103)的研究不同年齡教師其法治態度並無顯著差異,結果 不同。

本研究結果推論有關年齡變項與教師法治態度之相關,歷來研究 似未得出一致結論,就 51 歲以上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層面顯著優於 30 歲(含)以下,應該是法治態度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愈趨於正向及積 極,且 51 歲以上的教師生活閱歷豐富,也對法治態度的表現有所影響,

然亦不能排除問卷提問方式與受測者填答因素之影響。以上推論,尚 待驗證。

(二)分測驗分析與討論 1. 「法治的認知」方面:

從平均數來看 51 歲以上(M=27.62)高於 30 歲(含)以下

(M=26.37),最低則為 31-40 歲(M=26.21),但利用單因子變異數分 析進行統計檢定,則未達顯著差異。

2. 「法治的評價」方面:

以平均數而言,法治態度最好為年齡 51 歲以上(M=37.62),其次 為 41-50 歲(M=37.02)以及 31-40 歲(M=35.72),以 30 歲(含)以 下(M=35.03)最不理想,利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統計檢定,達顯 著差異(F=4.279,P<0.01),經事後比較,發現 41-50 歲國中教師法 治態度優於 30 歲(含)以下的國中教師。

3. 「守法的行為」方面:

就平均數而言,51 歲以上(M=23.77)的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上最 理想,30 歲(含)以下(M=21.67)國中教師法治態度最不理想,利 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統計檢定,達顯著差異(F=2.896,P<0.05),

進行事後表較各組間無顯著差異。

綜上分析,台南市國中教師以年齡來看法治態度,發現 51 歲以上 的國中教師其法治態度在分測驗的各個層面皆表現最理想,而在「法 治的評價」及「守法的行為」中則以 30 歲(含)以下的國中教師表現 最不理想,「法治認知」層面則以 31-40 歲的國中教師表現最不理想。

利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統計檢定,「法治評價」(F=4.279,P<

0.05)、「守法行為」(F=2.896,P<0.05)二項達顯著差異。

換言之,台南市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層面的表現,「法治評價」方 面 41-50 歲顯著優於 30 歲(含)以下之國中教師,而「守法行為」各 組間經事後檢定無顯著差異。推論在「法治評價」方面,因 41-50 歲國 中教師教學經驗豐富,正值教學的巔峰期,對於教育百年大計有深刻 的體認,因此表現優於其他各組,以上推論有待進一步驗證。

三、服務年資:

為瞭解不同服務年資的受試者在法治態度上是否差異,以法治態 度做為依變項,針對不同服務年資受試者進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統計 檢定,其結果彙整如表 4-15 不同服務年資在法治態度量表之差異分析 表:

表 4-15 不同服務年資在法治態度量表之差異分析表

(M=86.89)最高,其次是 16-25 年平均數(M=85.58)、6-15 年(M=84.45)

及 5 年(含)以下之平均數(M=82.94),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統 計檢定,則有顯著差異(F=3.714,P<0.05),經事後比較各組間無顯 著差異。本研究假設 1-3(台南市國中教師法治態度在「服務年資」變 項有顯著差異)獲得支持。

與本研究結果相同的有吳伊惠(2005:92)研究發現教師的服務 年資達顯著差異,且以 21-30 年組之教師顯著低於 11-20 年組,唯本研 究經事後比較,則不能找出哪些變項是造成顯著差異的原因,只能明

顯看出台南市國中教師服務年資五年(含)以下的法治態度表現最差,

26 年(含)以上的國中教師法治態度表現最好,而 温珮夙(2009:107)

的研究無顯著差異則與本研究結果不相同。

研究者推論造成此原因是,第一是國中教師與小學老師在不同階 段的法治態度表現不一,其次是各組的差異略小,抑或是五年(含)

以下的國中教師,離開學校為時尚短,對理想狀態與教育實務尚在調 適過程之中有關。以上推論尚待驗證。

(二)分測驗分析與討論 1.「法治的認知」方面:

以平均數而言,26 年(含)以上(M=27.30)依序高於 16-25 年

(M=26.39)、6-15 年(M=26.20)及 5 年(含)以下(M=26.19),利 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統計檢定,未達顯著差異。

2.「法治的評價」方面:

從平均數探討,26 年(含)以上(M=36.89)最高,5 年(含)

以下(M=35.03)最低,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統計檢定,達顯著水 準(F=3.312,P<0.05),並進行事後比較發現服務年資 16-25 年法治 態度優於 5 年(含)以下服務年資的國中教師。

3.「守法的行為」方面:

就平均數而言,國中教師在守法的行為層面上,各服務年資的平 均數差異不大,但仍以 26 年(含)以上(M=22.7)最高,其次是 16-25 年(M=22.39)、6-15 年(M=22.28)及 5 年(含)以下(M=21.73),

利用單因子變數述分析進行統計檢定,未達顯著差異。

以上研究分析發現,台南市國中教師在不同服務年資的法治態度 表現,分項中以「法治評價」方面達顯著差異,事後比較則發現 16-25 年的教師法治態度優於 5 年(含)以下服務年資的教師。推論在「法

治評價」的議題上,16-25 年的國中教師在教學工作上駕輕就熟,更有

此研究結果與李冬梅(2002:96)、吳伊惠(2005:93)及温珮夙 (2009:105)的研究過一致。唯李冬梅(2002)及温珮夙(2009)在不 同教育程度皆發現研究所畢業以上的國中教師其法治態度的表現分數 略高於大學畢業,與本研究不盡相同,台南市國中教師大學畢業(學 士)的法治態度優於碩士以上(含四十學分班、博士),推論造成其不 同之處,在於北部與南部的差異,以上推論尚待驗證。

(二)分測驗分析與討論 1. 「法治的認知」方面:

(二)分測驗分析與討論 1. 「法治的認知」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