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一、台南市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的表現尚有進步空間。
(一)台南市國中教師法治態度量表的平均分數為 84.36,法治態度尚 稱良好,但仍有進步空間。
(二)若以法治態度量表架構來看,可分為三大部分,分別為「法治 的認知」、「法治的評價」、「守法的行為」。教師在「法治的認知」表現 最佳,「法治的評價」及「守法的行為」兩個部份表現,有待加強。
二、不同變項台南市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層面的差異
(一)不同性別的台南市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表現的差異情形
1.以總測驗而言,男性教師的法治態度表現比女性教師好,但未達顯著 差異。
2.以分項測驗而言,不同性別的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的三個分項中,皆 未達顯著差異。
(二)不同年齡的台南市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表現的差異情形
1.以總測驗而言,不同年齡的台南市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量表上達顯著 差異,進行事後比較發現,年齡 51 歲以上的國中教師法治態度表現優 於年齡 30 歲(含)以下的國中教師。
2.以分測驗而言,不同年齡的國中教師在「法治的評價」及「守法的行 為」中達顯著差異,經事後比較發現,在「法治的評價」中年齡 41-50 歲國中教師法治態度表現較 30 歲(含)以下的國中教師佳;而「守法 的行為」中各組間無顯著差異。
(三)不同服務年資的台南市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表現的差異情形
市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量表,達顯著差異,但經事後比較,各組間無 顯著差異。
2.以分測驗而言,不同服務年資的國中教師在「法治的評價」上達顯著 差異,進行事後比較發現,服務年資 16-25 年的國中教師法治態度表現 優於 5 年(含)以下的國中教師。
(四)不同教育程度的台南市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表現的差異情形 1.以總測驗而言,不同教育程度的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上未達顯著差 異。
2.以分測驗而言,不同教育程度的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的分項中,皆未 達顯著差異。
(五)不同師資養成的台南市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表現的差異情形 1.以總測驗而言,不同師資養成的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量表,未達顯著 差異。
2.以分測驗而言,不同師資養成的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的分項中,皆未 達顯著差異。
(六)擔任不同職務的台南市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表現的差異情形 1.以總測驗而言,擔任不同職務的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表現,達顯著差 異,進行事後比較發現,教師兼主任的法治態度依序優於教師兼導師、
專任教師及教師兼組長。
2.以分測驗而言,不同職務的國中教師在「法治的認知」及「法治的評 價」分項中達顯著差異分析,進行事後比較發現,在「法治的認知」
分量表中教師兼主任的表現高於專任教師,以及教師兼導師;「法治的 評價」中則以教師兼主任的表現高於教師兼導師、專任教師及教師兼 組長。
(七)不同任教區域的台南市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表現的差異情形
1.以總測驗而言,不同任教區域的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量表,未達顯著 差異。
2.以分測驗而言,不同任教區域的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的各分項中,皆 未達顯著差異。
(八)不同學校班級數的台南市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表現的差異情形 1.以總測驗而言,不同學校班級數的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量表,未達顯 著差異。
2.以分測驗而言,不同學校班級數的國中教師在法治態度的各分項中,
皆未達顯著差異。
貳、台南市國中教師的零體罰政策態度與行為
一、台南市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管教作為量表的表現佳,尚有進步空 間。
(一)台南市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因應量表的平均分數為 31.65,管教作為表現趨於正向積極。
(二)若以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因應量表架構來看,教師在「受到同 儕相互影響而守法」及「出於對法律信任而自覺守法」皆高於單題平 均數,影響較大,而在「因害怕法律的制裁而守法」影響最小,顯示 零體罰政策的法律仍有發揮嚇阻作用。
二、不同變項台南市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層面的差異
(一)不同性別的台南市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的差異情形 1.以總測驗而言,男性教師的管教作為表現優於女性教師,且達顯著差 異。
2.以分項測驗而言,不同性別的國中教師「受到同儕相互影響而守法」
及「出於對法律的信任而自覺守法」,達顯著差異,且女性教師在管教 作為的表現較佳。
(二)不同年齡的台南市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的差異情形 1.以總測驗而言,不同年齡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因應的量 表,未達顯著差異。
2.以分測驗而言,「因害怕法律制裁而守法」的分項中 41-50 歲高於 30 歲(含)以下的國中教師。
(三)不同服務年資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的差異情形 1.以總測驗而言,不同服務年資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因應 的量表,未達顯著差異。
2.以分測驗而言,不同服務年資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因應 量表的三個分項中,皆未達顯著差異。
(四)不同教育程度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的差異情形 1.以總測驗而言,不同教育程度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因應 的量表,未達顯著差異。
2.以分測驗而言:不同教育程度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因應 量表的三個分項中,皆未達顯著差異。
(五)不同師資養成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的差異情形 1.以總測驗而言,不同師資養成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因應 量表,未達顯著差異。
2.以分測驗而言,不同師資養成的國中教師在「因害怕法律的制裁而守 法」分項中有顯著差異,學士後教育學分班顯著高於一般教育大學教 育學程的國中教師;受師範院校培育的國中教師亦顯著高於一般大學 教育學程。
(六)擔任不同職務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的差異情形 1.以總測驗而言,擔任不同職務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因應 量表,達顯著差異,且教師兼導師顯著高於專任教師。
2.以分測驗而言,擔任不同職務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因應 的各分項中,皆以教師兼主任得分最高。分項中以「因害怕法律制裁 而守法」及「受到同儕相互影響而守法」,有顯著差異,但經事後比較 各組間皆無顯著差異。
(七)不同任教區域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的差異情形 1.以總測驗而言,不同任教地區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管教作為因應,達 顯著差異,且東區顯著優於北區;中西區顯著優於北區。
2.以分測驗而言,「受到同儕相互影響而守法」的分項中有顯著差異,
以東區顯著大於北區及南區;中西區顯著高於北區及南區。「出於對法 律的信任而自覺守法」,有顯著差異,且中西區顯著高於北區。
(八)不同學校班級數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的差異情形 1.以總測驗而言,不同學校班級數的國中教師在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因 應量表中,未達顯著差異。
2.以分測驗而言,三個分項均未達顯著差異。
参、台南市國中教師的法治態度與行為相關的情形
一、國中教師的法治態度與管教作為之間呈現顯著中度正相關。
二、法治態度與因應零體罰政策態度之間呈現顯著中度正相關。
三、零體罰政策態度與管教作為因應之間呈現顯著中度正相關。
四、國中教師的「法治態度」各分項與「零體罰政策管教作為因應」
各分項之間相關結果:
(一)「守法的行為」與「因害怕法律的制裁」沒有相關。
(二)「法治的認知」、「法治的評價」與「因害怕法律的制裁而守法」
有顯著低度正相關。
(三)「法治的認知」、「法治的評價」及「守法的行為」與「受到同儕 相互影響」,有相關,但相關程度不大。
(四)「法治的認知」與「出於對法律的信任而自覺守法」,有相關,
但相關程度不大。
(五)「法治的評價」、「守法的行為」與「出於對法律的信任而自覺守 法」,有顯著低度相關。
五、國中教師的「法治態度」與「零體罰政策態度」各分項相關情形:
(一)法治態度的「法治的認知」與零體罰政策態度的「法治的認知」
有低度正相關,而與「法治的評價」及「守法的行為」之間則呈現有 正相關,但相關不大。
(二)法治態度「法治的評價」與零體罰政策態度三個分項,皆有中 度正相關。
(三)法治態度的「守法的行為」與零體罰政策態度中的「法治的認 知」是低度正相關,而與「法治的評價」及「守法的行為」有中度正 相關。
六、台南市國中教師在因應「零體罰態度」與「管教作為」的各分項 間相關結果:
(一)「法治的認知」與「因害怕法律制裁而守法」、「受到同儕相互影 響而守法」及「出於對法律的信任而守法」三個部分,呈現正相關,
但相關程度不大。
(二)「法治的評價」與「因害怕法律的制裁而守法」間有顯著低度相 關。
(三)「法治的評價」與「受到同儕相互影響而守法」及「出於對法律 的信任而自覺守法」有顯著中度相關。
(四)「守法的行為」與「因害怕法律制裁而守法」有顯著低度相關。
(五)「守法的行為」與「受到同儕相互影響而守法」及「出於對法律 的信任而自覺守法」則是呈現中度正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