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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選擇權發展現況

第四章 十二年國教政策理論分析

第二節 教育選擇權發展現況

憲法第⼆二⼗〸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為我國關於教 育基本權保障的憲法依據。︒憲法保障教育基本權的⽬目的在促進「⼈人的⾃自我實 現」,也就是說,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使學習者 「開展⾃自我、︑實現⾃自我」,這不 僅符合法學上基本權與⼈人性尊嚴本質的探討,更是羅傑斯 (Rogers)與⾺馬斯洛 (Maslaw)等⼈人本⼼心理學家的主張。︒因此,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與第三條關 於教育⽬目的之規定,應該以第三條 「教育之實施,…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加以理解。︒為了達成⼈人的⾃自我實現,必須透過學習以開展⾃自我、︑實現⾃自我,⼈人 的⾃自我實現與學習之間具有 「雙向式的因果互動」,但 「⼈人的⾃自我實現」才 是教育的⽬目的,「學習」本身只是促進⾃自我實現的動⼒力與⽅方式⽽而已 (許育典,

1999: 120),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保障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其⽬目的在 確保⼈人的⾃自我實現,此⼀一 「⾃自我實現權」與 「學習權」間的因果關係,不可 不察。︒學者吳清山主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規定: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 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 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另國民教育法為私⼈人興學及多元辦學取得法源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規 定:「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 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準此,均為家長教育選擇權、︑教 育參與權之合宜保障,並為不滿於傳統官辦教育型態學校的家長,提供「在家

⾃自⾏行教育」、︑以及⾃自辦或就讀實驗性質學校的另種教育型態的教育選擇機會。︒

但實際上在⽬目前⼗〸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的執⾏行,是否能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呢︖?

壹、︑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意涵

⼀一、︑受教權

受教育權被認為是⼀一種⼈人類權利並被理解為⼀一種⾃自由的權利,明確了對兒 童進⾏行初級教育、︑對所有兒童推廣中等教育的義務、︑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以及對未接受過完整初級教育的個體進⾏行基礎教育的義務。︒除了這些規定個體 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之外,受教育權內容還包括消除各級教育系統內的歧視、︑

建⽴立最低標準以及提⾼高教育質量。︒受教育權規定在《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26 條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第14條中, 在1960年教科⽂文組 織的反教育歧視公約中、︑歐洲⼈人權公約第1號議定書以及1981年的消除對婦女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得到重申。︒

在歐洲,在⼗〸十八世紀及⼗〸十九世紀的⽂文化啟蒙之前,家長們和教會承擔着教 育的責任。︒隨着法國和美國⾰革命,教育被作為⼀一項公共功能建⽴立起來。︒國家如 果作為⼀一個能夠在教育領域中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將更有助使教育對於所有

⼈人更可⽤用及可參與。︒教育此時主要為上層社會階級享有,公共教育的出現被普 遍認為是這兩次⼤大⾰革命的主要功績。︒然⽽而,無論是獨⽴立宣⾔言(1776年)還是⼈人 權宣⾔言(1789年),其中保護的受教育權還僅為⼈人類權⼒力的⾃自由概念,在⼗〸十九 世紀,仍然是家長保有對他們的⼦子女進⾏行第⼀一教育的權利。︒國家必須確保家長 能夠承擔起這份責任,並且,許多國家都已⽴立法的形式確⽴立的學校的義務教育 角⾊色。︒同時兒童勞⼯工法也獲確⽴立,⽤用於規定每天兒童⼯工作的⼩小時數量,以確保 兒童能夠進入學校學習。︒國家也開始介入課程的編製和規定的⼯工作中並建⽴立了 最低的教育標準。︒(維基百科)

在《論⾃自由》中,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寫到:「如果教 育系統真的存在的話,那麼由國家建⽴立和控制的教育系統應作為眾多的競爭性 實踐中的⼀一例⽽而存在,這些實踐都肩負着⼀一個⽬目的,那就是努⼒力成為其他實踐 的標杆並刺激其他實踐的發展,從⽽而共同達到⼀一個完美的標準。︒」⼗〸十九世紀的

⾃自由思想家們指出,在教育範疇內的過多的國家⼲干預是有危險的,這些危險體

現在依靠國家⼲干預來削弱教會的控制以及從家長⼿手中奪回對其⼦子女的教育權。︒

在⼗〸十九世紀後半期,受教育權被規定進了國內⼈人權法案。︒1849年的《保羅教堂 憲法》 -- 德意志帝國憲法對後來的歐洲憲法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它在其權利法 案中的第152至158條中規定了受教育權。︒這部憲法確認了教育是獨⽴立於教會 的,是⼀一項國家功能。︒在當時值得⼀一提的是,這部憲法宣布了窮⼈人應⾃自由接受 的權利,但它並沒有明確提出應有國家來負責建⽴立教育設施。︒另外,這部憲法 保護了公民建⽴立並管理學校、︑推廣家庭式教育的權利。︒這部憲法還規定了科學 以及教育的⾃自由,這點保證了所有⼈人為了教育事業選擇職業培訓權利。︒

⼗〸十九世紀同時出現了社會學理論,這個理論明確了國家的⾸首要任務是通過 政府⼲干預和調節保證國家社會的經濟和社會的良好狀態。︒社會學理論指出了社 會成員個體對於國家提供的基本福利充滿了抱怨,受教育正是這些福利權利中 的⼀一個。︒這在當時是與⾃自由理論相悖的,該理論指出在教育的⾸首要推廣中,不 應存在國家角⾊色。︒社會學家的簡介被記錄在1936年的《蘇維埃憲法》中,該部 憲法是第⼀一部確定依照國家相應的法律⾏行使受教育權來推廣教育的憲法。︒這部 憲法保證了對所有階層實⾏行免費義務教育,以及⼀一套在國家企業中進⾏行學習和 職業教育的國家系統。︒隨後,受教育權在社會主義國家中被廣泛提及。︒作為⼀一 個政治⽬目標,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在他的1944年的關於《第⼆二⼈人權法案》

的演講中提到了受教育權。︒

教育基本權作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建構在憲法的最⾼高價值⼀一⼈人性尊嚴的 本質要求上,要求尊重個⼈人的⼈人格,保障其⼈人權,使其發揮⼈人性⽽而得有尊嚴 (李震山,1992:22-31)。︒為了使⼈人發展⾃自我、︑實現⾃自我,成為⽴立⾜足於社會的成熟 個體,並達到⾃自我管理、︑⾃自主決定的⽬目標,應該保障其學習的權利。︒但是,由 於學⽣生是發展尚未成熟的理性個體,無法⾃自我、︑⾃自主的做出符合其最佳利益的 理性決定,因此必須由學⽣生接受教育的主要場所 (家庭及學校),由其關係⼈人負

起教育的責任,亦即家長、︑教師及國家對於學⽣生教育基本權的實現,負有參與、︑

協助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許育典,1994:160)。︒

學者林孟皇認為由於國家對於學⽣生教育基本權的實現負有協助及促進的義 務,因此國家具有學校組織、︑計畫與管理的權限,法律上通稱為「國家學校⾼高 權」。︒國家在教育⽬目標、︑課程內容、︑學校章程、︑教師法律地位、︑教科書審定…

等教育事項的適當介入,固然保障了學⽣生的學習權,但不當的介入則可能使學 校教育成為灌輸特定意識型態、︑為特定階級利益服務的國家機器。︒因此,為避 免學⽣生的教育基本權遭受來⾃自國家、︑學校或教師的侵害,必須明⽂文規定其權利 應受法律之保障,並且在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提起救濟的途徑與機會。︒

⼆二、︑家長教育選擇權

學者林孟皇主張家長教育選擇權⾃自古即被認為是先於實定法⽽而存在的⾃自然 權,乃超越法律權利義務關係之⾃自然事實,所以實定法並非創造家長的權能,

⽽而是將⾃自然關係加以確認,此乃根源於⽗父母的親權,是⼀一種「⾃自然權」,因為

⼦子女與⽗父母有最親密的⾎血緣關係,所以⽗父母對⼦子女的教養責任,⾃自然比國家來 得重⼤大。︒但是⽗父母的親權並非在使⽗父母發展其⼈人格,⽽而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保護⼦子女的利益意謂⽗父母教育權是以⼦子女的⾃自我實現為其終極⽬目標,所以家長 在教育過程中雖保有教育選擇⾃自由,但是不能依其利益⽽而考量,應該以其⼦子女 最佳利益作決定 。︒基於⼦子女最⼤大利益的考量,⽗父母不能透過表決來決定其⼦子女 的最⼤大利益與福祉,除非全體⽗父母的意⾒見能達到⼀一致,否則將會侵害個別⽗父母 的權利,甚至⼦子女的權利。︒(林孟皇,2000,62)作為⼦子女最佳利益代⾔言⼈人 的⽗父母教育權,對於學校的相關⾏行政事務,有參與、︑溝通、︑決定之個別與集體 參與權。︒國家在作學校組織建構時,應該設計⼀一個符合民主的機制,使得家長 的教育理念,能在⾃自⼰己⼦子女的學習環境中,有主動、︑直接的參與權 。︒

吳清山、︑林天祐(1997:91)指出:教育選擇權是⼀一個複雜權利分配的問題,

它涉及層⾯面包括政府、︑學校、︑教師、︑家長和學⽣生權利的運作,但是⽬目前所談的 教育選擇權,仍都以家長教育選擇權為主︔;也就是家長或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 內,有選擇學校的⾃自由與權利。︒學者張炳煌(1998:116)認為:家長學校選擇 權定義為中⼩小學學⽣生家長,基於其⼦子女受教的權益,可以⾃自由的為其⼦子女選擇 學 校 就 讀 的 權 利 , 此 權 利 並 為 所 有 的 家 長 皆 可 擁 有 。︒ 吳 知 賢 、︑ 段 良 雄

(1998:19)認為:學校選擇權界定為⽗父母或監護⼈人可依兒童不同的興趣與需 要,依照政府相關規定,⾃自由選擇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所欲就讀的學校。︒

童敏雯(1999:68)認為:家長教育選擇權為廣義、︑狹義兩種定義,就狹義 來說係指家長在義務教育階段內,有選擇學校的⾃自由權利。︒就廣義來說係指家 長擁有為其⼦子女的教育,⾃自由選擇符合其性向、︑興趣及需要的學區學校及教育 內容的權利。︒張德銳(1998:3)認為:家長教育選擇權係指家長根據⼦子女最⼤大 福祉,選擇適合其⼦子女受教育的學校與教學品質的⼀一種權利。︒就內涵⽽而⾔言,是

童敏雯(1999:68)認為:家長教育選擇權為廣義、︑狹義兩種定義,就狹義 來說係指家長在義務教育階段內,有選擇學校的⾃自由權利。︒就廣義來說係指家 長擁有為其⼦子女的教育,⾃自由選擇符合其性向、︑興趣及需要的學區學校及教育 內容的權利。︒張德銳(1998:3)認為:家長教育選擇權係指家長根據⼦子女最⼤大 福祉,選擇適合其⼦子女受教育的學校與教學品質的⼀一種權利。︒就內涵⽽而⾔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