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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機會中心之近用與功能

「數位機會中心」政策的基本目標,是提供居住於偏鄉,因為各種因素而無法接觸電 腦的民眾,得以接近使用電腦和網路的場所。因此我們可以在教育部「數位機會中心設 置說明文件」中,開宗明義的看到以下文字:(教育部,2006c)

「本部配合行政院推動縮減數位落差,執行『創造偏鄉數位機會推動計畫』,擬 於偏鄉設置『數位機會中心(簡稱 DOC)』,『數位機會中心』為一個提供偏鄉民眾 應用電腦與網路的場所,目的在於創造方便偏遠地區及弱勢團體上網與收訊的環 境,提升民眾應用電腦與上網率,以縮減數位落差………。」

從上述文字可以發現,教育部明確表示,「數位機會中心」為一方便偏遠地區及弱 勢團體上網和收訊之場所,亦希望能夠運用數位科技,提昇應用電腦、上網率,及數位 應用學習能力。

台灣數位機會中心特點之一,是建立之初並無有意識的選擇標的群體。大部分的數 位機會中心經營單位,其實不瞭解數位機會中心可以,同時也應該有意識的選擇標的群 體。標的群體究竟是學生?一般民眾?老年人?青壯人口?新住民還是全部?數位機會 中心的經營者,大多數都是在經營了一段時間之後,才發現早應辨認出服務標的群體。

美國的社區科技中心,大多數具有標的群體。在許多美國數位機會中心的文章中可 以發現,美國的社區科技中心幾乎所有的計畫都是有標的群體存在(Strover et al., 2004:

473;Nelson et al., 2003:6);同時標的群體之選擇,亦影響其「近用點」(access point)設 置之區位。(Servon, 2002: 59)以美國之案例而論,即便瞭解了社區科技中心的標的群體 為何,仍然會有不一定對這些標的群體有吸引力或方便的設置點出現。(Strover et al., 2004:

47)

就歐洲的經驗而言,公共資訊站之所在位置,對其成效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歐盟 針對公共資訊站(Public Internet Access Point, PIAP)具備之潛在效能進行調查,結果發現

61%的歐洲公民,87%的網路使用者表示設立公共資訊站會促使其去使用,其中四分之 三的民眾表示公共資訊站設置的地點將會影響其使用意願。由此可知,公共資訊站之所 在位置對於此項政策之成效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eInclusion@EU, 2004,轉引自吳 齊殷,2007:32)

數位機會中心一旦成立,由於業已投入之經費已轉變為沈沒成本,使得遷移相當困 難。經營單位即便在與社區互動過程中,鎖定了標的群體,亦難有變更和搬動到更適合 標的群體的場所之經費與能力。正因如此,最初設立數位機會中心的選址和標的群體的 配合便相當重要。

總之,本論文參考 Strover et al.(2004)對德州社區科技中心的分析方式,將台灣數 位機會中心的近用分作三部份討論之:一,數位機會中心之設置地點;二、有關近用的 影響因素;三、數位機會中心的業務和功能。

第一節 數位機會中心之設置地點

數位機會中心近用條件,是經營成敗的關鍵原因之一。在教育部已列出經營單位及 累計使用人次等基本情況下,數位機會中心之近用條件仍必須詳細研究之原因有二:

一,教育部網站所列的 113 個數位機會中心的設置地點,是有所問題的。有些點已 經轉移經營單位,也有些點之設置地點與經營單位不同。例如屏東縣小琉球的「大福村 數位機會中心」,已改由琉球觀光發展協會經營,設置地點也改到社區民眾提供的場所,

但教育部網站仍標為琉球國中。澎湖一所數位機會中心本由國立空中大學位於當地之服 務中心經營,後因故轉由風櫃國小經營。彰化僑義國小之溪坑厝數位機會中心,則已遭 撤點之命運。18

18 僑義國小經營之溪坑厝數位機會中心其實是很有趣的例子。在教育部創造偏鄉數位機會網頁首頁的「直 擊 DOC」欄目下(http://itaiwan.moe.gov.tw/SHDoc.htm)是沒有該點的;但是不論在輔導團隊

(http://itaiwan.moe.gov.tw/Team.htm),或「數位機會中心」下的「直擊 DOC」,

二,這些 DOC 設置區位究竟在社區何處?這些設置地點真的符合社區民眾近用的

„ 教育

„ 醫療服務

當地居民意願 „ 當地居民配合意願度高 地點的特殊性或獨特性 „ 重點支持的地區

其他參考項目:

資訊基礎建設 服務之人口數

„ 該地是否己具資訊基礎建設

„ 人口密度

資料來源:教育部(2005b)

申請設置 DOC 之經營單位仍需填寫許多表格,其中與申請地點較為有關的,請參 考附錄二「教育部推動縮減城鄉數位落差補助要點」。(教育部,2005b)

根據筆者實地訪談瞭解,大多數的數位機會中心在申請時,皆有經過教育部聘請之 專家學者之實地訪查後,才核准通過。但仍有少數 DOC 是僅有書面審查的。這樣的狀 況我們也可以在吳齊殷(2007:70-71)的文章中發現:「……另外,亦有訪談對象指出 職責單位僅是看提出的計畫書,並沒有進行設現場評估。」另一方面,根據宋庭揚(2008:

124)的論文,東部地區的數位機會中心在場地的設置,似乎沒有多大的困難,申請幾 乎都會通過,因此在選址機制上,似乎不夠嚴謹。

光靠表格和書面項目審查,似乎不容易選出符合社區民眾近用需求的設置地點。若 政策目的僅為資訊能力之訓練,民眾只在上課時間使用,設置地點距離因素影響便不 大。但選擇「數位機會中心」,作為縮減數位落差政策工具的原因,正是因為在偏遠鄉 鎮中,仍需要這樣的近用點(access point),讓某些因為種種因素而無法使用電腦的家 庭或民眾,在聚落、社區中,能夠有個「接近使用」資訊通訊科技工具的場所。而非社 區電腦網絡(Community Computing Network)、OLPC(One Laptop Per Children)、社區 電腦車(例如微軟公司所贊助的 UP 鄰里行動專車)、租借筆記型電腦計畫等其他政策工

具。在方便近用的前提下,數位機會中心的設置地點選擇,對於數位機會中心能否成功,

能否發揮其功用與效益,就相當重要。

數位機會中心在提供近用功能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發展文化、經濟、觀光旅遊甚 至是醫療服務等等各種加值功能。美國的社區科技中心(CTCs)和社區電腦網絡(CCNs)

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所有的「中心」都有一個實體的設置點。(Servon, 2002: 55)這也 讓那些支持中心的社區科技行動者相信,把人們聚集在一起學習如何使用科技這件事,

有加值的效果。近用很重要,但社會互動(social interaction)也很重要。(Servon, 2002:

56)當然,虛擬的的互動,對於都市內的人們可能是個可行的方式,19但在一般社會中,

一群人能夠聚集在一起,才是更重要的。筆者認為,這同時也是當初為何會選擇數位機 會中心,作為縮減城鄉數位落差的重要工具的原因之一,因為利用數位機會中心的實體 設置點的特性,當人們聚集起來之後,隨後的各構面的機會才有可能得到發展。

台灣數位機會中心的經營單位,可以分作六大類,分別為:學校、社區、社教站、

圖書館、教會、其他。各類經營單位在近用上皆有特殊之處,甚至同類型的各社區也因 種種因素而有所不同。第二章第三節之表 2-1、表 2-2、表 2-3 已對 DOC 的分佈狀況做 了介紹。本節分析六類 DOC 之近用條件,並試圖描繪數位機會中心近用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