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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數位時代下之散布權耗盡原則

第二節 數位環境與數位著作

第一項 數位環境

根據維基百科的定義,所謂數位環境係透過一台或數台電腦所組成的虛擬場

296 See Kristin Cobb, The Implications of Licensing Agreements and the First Sale Doctrine on U.S. and EU Secondary Markets for Digital Goods, 24 Duke J. Comp. & Int’I L. 545 (2014).

297 有論者便開玩笑地說,網路對於著作權法帶來了許多新的、刺激的(律師會說:這是收更高費

用的機會)、富有挑戰性的(律師會說:這「確實」是收更多費用的機會)問題,更重要的是也給 律師帶來更多的「業務」。See Alexander I. Poltorak & Paul J. Lerner, Essential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Economics, and Strategy, 174 (2011).

298。惟該定義並不充分,不過透過其所稱「透過一台或數台電腦所組成」之文

數位產品(digital goods)基本上就是指資訊以位元組(bits and bytes)的方式所儲 存,而它們傳送的方式係透過有線或無線,特別是透過網路居多,其中最常見的便 是電子書、線上數位音樂、電影、線上資料庫、電腦軟體、電子報等產品300。另根 據我國數位內容產業301白皮書,其將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產業,定義為「將圖

298 本文於維基百科鍵入「Digital environment」所獲得之解釋,原文如下:「A digital environment is a simulated "place" made through the use of one or more computers. 」 請 參 見 , 維 基 百 科,https://zh.wikipedia.org/(最後瀏覽日:04/10/2016)。

299 簡國璋(2015),《新世代網路概論》,3 版,頁 1-5-1-8,台北:上奇資訊。

300 詳細說明,另可參見維基百科。據此,我們不難發現數位產品其實包山包海,尤其於網路發達

的現今,這些產品幾乎已經成為吾人日常生活所不可或缺之物:「Digital goods or e-goods are intangible goods that exist in digital form. Examples include webinars, video tutorials, digital media, such as e-books, downloadable music, internet radio, internet television and streaming media; fonts and graphics;

digital subscriptions; online ads (as purchased by the advertiser); internet coupons; electronic tickets; online casino tokens; electronically traded financial instruments; downloadable software (Digital Distribution) and mobile apps; cloud-based applications and online games; virtual goods used within the virtual economies of online games and communities; workbooks; worksheets; membership programs; desktop backgrounds or wallpaper; planners; e-learning (online courses); interviews; blog posts; cards; labels; patterns; prints;

clipart; stationery; gift tags; website themes; logos; photos; web graphics; templates. 」, available a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igital_goods (last visited: 10/01/2015).

301 數位內容產業為我國大力推動的新興重點產業,具有發展知識經濟與數位經濟雙重指標意義,伴

隨家用寬頻及行動上網的普及,數位匯流、4G 寬頻網路與智慧型載具蓬勃發展,遊戲、影音、生 活、社群與教育等數位內容都在同一個匯流平台上競爭,意味數位內容已打破情境、時空和過去媒 體 形 式 , 為 新 型 態 的 內 容 產 品 開 發 劃 下 新 頁 。 請 參 見 , 經 濟 部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推 動 辦 公 室,http://dcipo.org.tw/(最後瀏覽日:02/18/2016)。

像、字元、影像、語音等資料,運用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產品或服 務」302,可以發現數位產品其實就是數位內容之一部分。另有認為任何符合著作權 法之所稱之著作、能夠被數位化、可透過數位科技消費就是數位產品303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數位內容或數位產品種類包山包海,不過本論文所探討者 其實還是比較偏向電子書、數位音樂或影片、電玩遊戲、電腦軟體等常見的數位著 作類型。從而,雖然前述有論者有認為數位產品即可指涉數位著作,但為了強調本 文所討論之議題涉及著作權法與數位型態著作之間之關係,本文在用語使用上偏 向使用「數位著作」來指稱經數位化之傳統著作物,可與傳統著作物互相呼應,亦 使讀者更能進入狀況。

第二款 特色

前面所談到的數位著作有其異於一般實體著作物之特性,而這些特性也造成 數位著作在適用或解釋既存的著作權法體系時產生扞格。更重要的是,由於數位著 作所擁有的特性,連帶使其較傳統著作物節省儲存、運送及交易之成本,這通常也 是著作權人拒絕將散布權耗盡原則適用於數位著作之主要理由304,而支持散布權 耗盡原則得以適用於數位著作之論者,通常也是從此尋求解決之道(特別是在非敵

302 陳曉慧、呂佩芳(2008),《數位內容之授權與交易機制》,頁 5,台北:經濟部智財局;謝銘 洋(2008),《數位內容之著作權基本問題及侵權》,頁 7-10,台北:經濟部智財局。

303 See Agarwal, supra note 14, at 17 (Thus, any subject matter, eligible for copyright, that can be digitized and made available for consumption through digital technology are digital goods.).

304 2001 年美國著作權辦公室所提出之數位千禧年法案報告中,其反對數位散布權耗盡原則之理由 也是基於數位產品與實體產品有其本質上的不同(inherent differences):(1)在同樣的狀況下,數位產 品不會耗損(degrade);(2)數位產品容易被重製與散布;(3)數位二手市場將會對新品市場造成損 害。此外,該份報告亦指出,除非修改著作權法的需求勝過(outweighs)以上負面因素,不然並不建 議修改著作權法,其當時甚至指出「現在(at that time)」並無「明顯(apparent)」需求。不過,雖然感 覺美國著作權辦公室在該份報告中把話說得很死,惟其仍表示對該等議題或許需要進一步的考 慮,以免未來真的有此需求。See DMCA Report, supra note 446, at xix-xx.

對性與非排他性)。以下便簡要歸納敘述數位著作所具有之特性305

第一目 無實體性

數位著作的第一個特性便是無體性(intangible),簡單來說,就是數位著作無法 被觸摸到,它不像傳統的實體著作物,例如書本,有其實體物質性的存在。大體而 言,人之精神創作在被表現於外前,都是無體的存在,必須等到其固著於有形媒介 時,始能稱其有體306。但是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所能「固著」的對象,再也不限 於實體媒介物,說到底,實體商品也只是代表購買者對該有體物擁有財產權(最主 要就是指所有權),但這對無實體商品來說並不是重點307

舉例來說,我到書店買了一本實體書,我花錢所買到的除了那些印在書上 的「文字」還有就是組成這本書的「紙」,所以假設我有辦法將印於書上的文字全 部抹除,我最終仍舊擁有該書所有權。這本書仍舊是我的個人財產,我有權銷毀它 或移轉它。但無體數位著作並無法相同對待,比如說我付費購買了一首數位音 樂,但我花錢所買到的只有那首歌而不包括任何載體(就是前面提到的「那本 書」、「那些紙」),因為它根本未固著於任何實體媒介物上。換言之,雖然我可以刪 除那首歌,但刪除之後我無從擁有其他財產權利,未如前面所說:縱然抹去書中所 有文字,但我最後至少擁有書的所有權308

305 不過,雖說是歸納,但其實這些特性也是環環相扣,有其同質重合之處。

306 See Agarwal, supra note 14, at 17 (Generally,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intangible as long as it is unexpressed (an idea in the head), but becomes tangible when fixed in a material medium.).

307 Id.

308 Id.

第二目 非敵對性與非排他性

而關於數位著作之非敵對性(non-rival),或稱具有共享性,就如同其字面上之 意思,及係指數位著作可以同時被兩個人以上使用,且並不會因大眾使用而無損其 品質與效用;而所謂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le)大致上也如同非敵對性一般,不過 其尚強調是否能排除搭便車者(free riders)309,而公共財若欲排除搭便車者,其所付 出之成本極高,換言之,很難禁止他人不付代價,坐享其成310。這兩個特色其實與 公共財(public good)無異。舉例來說,路燈是一個公共財,該路燈為我照亮道路同 時也為其他路人照亮道路,這就是非敵對性;此外,你也不能阻止路燈為他人照亮 道路,這就是所謂的非排他性311

第三目 易於複製及散布

第三個性質乃易於複製(proliferate)及散布,所謂的易於複製,除了因為科技的 發展使數位產品之複製更加快速之外,更重要的是,數位著作再怎麼複製,都沒有 原稿損壞的問題。而所謂易於散布,乃是指透過網路,數位著作可以迅速傳送給無 數的人而不為地理環境所限制312。而且,無論是複製或散布,透過電腦,都只消幾 個點擊(clicks)即可完成。

309 Id. at 18 (Non-excludability refers to whether free riders can be excluded from enjoying the goods.).

此外,這兩個特色其實是從不同面向之觀察得來,此處借用維基百科關於公共財之解釋:公共物 品(public good,又譯公共財、公共財產)在經濟學的解釋裡,是一種財貨,從消費方面的觀點上,具 有「非競爭性」(或稱「非獨享性」、「共享性」、「非敵對性」);從供給方面的觀點上,具有「非排 他性」。請參見,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最後瀏覽日:10/04/2015)。

310 張清溪、許嘉棟、劉鶯釧、吳聰敏(2004)《經濟學:理論與實際》5 版,頁 320-321,台北:翰 蘆。

311 See Agarwal, supra note 14, at 18.

312 Id.

第四目 無耗損性

數位著作的最後一個性質則是所謂的無耗損性,換句話說,數位著作乃是不滅 的(indestructible)。實體著作物最終會面臨物質上的灰飛煙滅,但數位著作不會,例 如實體印刷書終究有其滅失之一天,但電子書得以永存,或直到你將其從硬碟上刪 除313。此外,正因為數位著作的無耗損性,著作權人因此表示「新的」數位著作 與「二手」數位著作並無差別,但數位二手著作卻可以用較低價格取得,顯然會影 響到其新品市場之銷售獲利。

簡單來說,數位著作基於前述特色,因而相較於傳統著作物而言具有:「可以 大量儲存」、「可精確完整而快速重製」、「可以長久保存」、「可以方便地加值利 用」、「可以迅速而無距離地進行傳輸」、「可利用網路進行線上交易」等優點314。不 過前述優點也成為數位著作適用散布權耗盡原則之阻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