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動機:老原則新科技
著作權法是印刷技術之產物1,英國皇室於16 世紀初是借用專利制度給予出版 商印製發行一本書之特權(printing patent),即印刷特許權,係統治者給予的特權,從 而若沒有統治者或著作權人之同意,任何人均不得重製該特定書籍2。嗣歷經兩百 年之發展,始於1709 年以制定法之形式存在3。
著作權法始於科技,也隨著科技進步。而科技的進步雖為著作之流通帶來新市 場,惟著作權法亦將難以避免各種新興之法律問題,例如隨著時代的演進,美國著 作權法制亦不斷擴充其保護範圍及保護標的以因應迅速發展之科技。包括影印重 製科技、家用錄音錄影科技、電腦程式及網際網路科技等,幾乎每一種新興科技的 發展均引發著作權法之變革4,而其中最主要的便是關於數位內容之取得、利用、保 護等問題5。從而便有論者表示:「著作權法制史,就是科技的發展史6」或者說「著 作權的發展史,可說即是法規範對於科技挑戰的回應史7」這也是法律須與社會變 遷之必然現象,倘若法律不能適時隨著科技發展作出相應調整,最終必將導致規範 失調8,影響不可謂不大。
1 吳偉光(2014),〈版權制度與新媒體技術之間的裂痕與彌補〉,馮震宇(編),《數位著作權前瞻 議題與發展趨勢》,頁77,台北:元照。
2 賴文智、王文君(2007),《數位著作權法》,再版,頁 7-8,台北: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3 鄭中人(2004),〈論我國著作權法上之使用報酬請求權〉,《月旦法學雜誌》,105 期,頁 93。
4 蔡岳勳、胡心蘭(2005),〈從法律與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美國著作權法之科技保護措施及合理使用 原則〉,《中原財經法學》,14 期,頁 158-159。
5 馮震宇(2004),〈數位內容之保護與科技保護措施—法律、產業與政策的考量〉,《月旦法學雜 誌》,105 期,頁 69。
6 葉玟妤(2003),〈永遠搖擺的天秤〉(推薦序),Siva Vaidhyanathan(著),陳宜君(譯)(2003),《著 作權保護了誰?》,頁XX,台北:商周。
7 蔡宗珍(1997),〈網際網路上著作權保障的理論與困境〉,《月旦法學雜誌》,21 期,頁 42。
8 蔡明誠(1989),〈評民國七十九年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政大法學評論》,40 期,頁 214。
數位化網際網路科技不是著作權法所遭受的第一次挑戰,也不會是最後一 次。著作權法制每天都在為著作權人利益、科技永續發展與公眾合理使用接觸資訊 等三方面之均衡作考量,此亦係晚近國際著作權公約或各國立法者所須面對之挑 戰9。不過,這些真的都僅是立法者、學說或司法實務所需面對之問題嗎?非也,社 會大眾亦已涉入其中。以本文所涉議題為例,當消費者從網站購買並下載數位著 作,消費者當然是期待日後可以「擁有」該數位著作。但是,當消費者在網站上按 下「購買(buy now)」鍵時,消費者不會知道,實際上根據著作權人之授權契約,消 費者最終僅取得數位著作之「使用權」,而非「所有權」。而結果就是:我們不能像 轉賣二手實體書一樣,轉賣二手電子書。
於是我們不禁要問:「消費者到底「買」到了什麼?」換言之,當消費者自網 路購買、下載數位著作(如電子書、數位音樂),日後若不再需要,消費者是否可 以如同轉賣二手書一般自行轉賣?此即牽涉到「散布權耗盡原則」是否能夠繼續於 數位環境下適用。接著我們要問:業者當真能僅憑藉「易買賣為授權」之說詞,而 如此肆無忌憚?此則涉及契約自由之界限與著作權濫用之領域。
著作權法基於鼓勵創作者創作、激發其創作誘因,固然賦予著作權人諸多排他 權利,但著作權法並不專為權利人服務,從而同時亦設有諸多限制,最主要之兩項 限制便是賦予利用人「合理使用」著作之權利;以及允許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權 人得依照「散布權耗盡原則」於合法範圍內任意處分(特別是「轉售」)其所有之 著作重製物10。準此,消費者至少還有著作權法所給予之「合理使用」與「散布權 耗盡原則」可供依靠,惟正當消費者以為可就此鬆一口氣之際,業者卻又拿出「易 買賣為授權」、「數位著作係屬無體」等作為說帖。此際,當老原則(散布權耗盡原
9 章忠信(2004),《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頁 6-7,台北:書泉。
10 林利芝(2011),〈淺談美國著作權法之「First Sale Doctrine」〉,《月旦法學雜誌》,190 期,頁 95。
則)遇到新科技(數位科技)又能擦出什麼火花?
承前,當老原則碰到新科技時,著作權法制或許應該作出相應修正。不過,吾 人所要把握的大原則應係:「著作權法本身的基本價值並不會隨著時代的變遷及數 位科技的發展而有所變動,否則著作權法的立法正當性將會產生動搖而面臨挑戰
11」散布權耗盡原則古老但不落伍,其所蘊含之價值也不會隨著時代變遷或科技發 展而改變,吾人所須思考的係該原則若適用於數位環境時,現行著作權法制應作如 何調整,使其繼續保有原本之優點,卻又不至於過度侵害著作權人應有之權利並維 持利益平衡。這是我撰寫本論文之初衷。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著作權法中之「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或稱「耗盡原則(doctrine of exhaustion)」或是本論文所稱之「散布權耗盡原則」,乃係作為限制著作權人散 布權之重要原則。吾人自網路購買、下載之數位音樂、電子書與電腦程式等數位著 作可否轉賣,涉及散布權耗盡原則,相關爭議已於美國、歐盟著有判決,學說實務 討論甚豐。從而本論文主要架構便從美國、歐盟之指標性判決作為骨幹開展。附隨 之學說討論,原則上以美國法為主,歐盟法為輔。
本論文主要重點置放於美國著作權法上「散布權」及其「耗盡」之規定,美國 法上之散布權概念牽涉較廣,本論文主要重點則在於數位著作之銷售或其他所有 權之移轉部分,及其所涉及之網路傳輸;本論文所稱之散布權耗盡原則,其耗盡的 也是指前述關於銷售、移轉所有權(歸屬權)與網路傳輸之部分。此外,本文所
11 沈宗倫(2008),〈論數位暫時性重製於著作權法之法律評價—兼以重製權的新詮釋評我國相關 立法〉,《東吳法律學報》,19 卷 4 期,頁 52-53。
稱「數位環境」或「數位」主要是形容消費者透過網路傳輸下載數位著作之環境或 模式,乃係相較於「傳統(實體)世界」(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說法;「數 位著作」亦同此概念,作為「(傳統)著作物」之對照,例如電子書、數位音樂、電 腦軟體等以數位格式呈現之著作。
本論文採用學術文獻分析與個案研究分析並行。文獻資料分析方法主要係蒐 集並閱讀與本論文所探討議題所相關之文獻,原則上多係我國法及美國法相關文 獻,內容來源多樣,約有學說、實務意見、行政機關報告、碩博士論文等,並對之 為系統性之整理,分別置於本篇論文合適之處。
本論文盡力蒐集相關文獻,中文文獻與本論文高度相關者,原則上均已收 錄;至於美國文獻,原則上除擇要挑選近三年學術期刊論文外,於撰寫論文過程 中,適逢美國商務部網路政策特別委員會(The Department of Commerce Internet Policy Task Force)繼 2013 年發布了「數位經濟下之著作權政策、創新與發明 (Copyright Policy, Creativity, and Innovation in the Digital Economy)」綠皮書之後,於 2016 年再度對數位著作權相關議題發布「混搭著作、第一次銷售原則與法定損害 賠償白皮書(White Paper on Remixes, First Sale, and Statutory Damages)」,除了表示 本論文相關議題目前在美國仍是屬於討論度甚高之議題外,本論文亦一併將美國 官方之最新意見納入本論文供讀者參考。
個案研究分析法則主要揀選美國、歐盟案例(除具指標性的歐盟 UsedSoft 案 判決外並包括之後作成的德國、荷蘭等國判決)作為對照,並對之評析後,再提出 個人看法。
第三節 本文架構
本論文主要探討傳統散布權耗盡原則於數位環境適用之可能,架構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重點在於點出科技之發展影響著作權法制之制定與變遷,舉世 皆然。隨後提出本論文研究之主要問題點、研究方法、研究範圍、研究架構,除了 帶出問題意識,也給輪廓。
第二章主要說明傳統散布權耗盡原則。本論文主要探討散布權耗盡原則是否 得以適用於數位環境,惟進入實質討論前,則必須先了解傳統散布權耗盡原則基本 內涵為何。透過本章,我將介紹散布權耗盡原則之理論基礎、優點及主要國家之法 制現況,作為帶領讀者進入問題討論之前置作業。
第三章開始是本論文重點,談的是美國法上運行超過百年的散布權耗盡原則 已經開始動搖。本章首先介紹以「有體物」作為設計背景的散布權耗盡原則,隨著 數位科技之發展,固守有體物之概念在實務操作上已顯得捉襟見肘,並思考是否真 的「非物不可?」。之後則大致介紹授權契約之種類,及簡單的成立與生效問題。最 後則帶出本章重要的案例介紹:美國法上關於授權契約認定之重要案例(Vernor 案、MDY 案、UMG 案)以及與其對照之歐盟 UsedSoft 案。
第四章亦係本論文重點,主要是介紹美國與歐盟之「立法」與「司法實務」之 發展。於本章,讀者所應注意之重點羅列如次:數位二手著作轉賣在數位環境下可 能涉及之權利為何,此其一;本文透過美國法發展之著作權濫用原則來檢視現行著 作權人限制消費者轉賣之行為是否合理,此其二;最後在案例的部分,美國法上之 代表性案例ReDigi 案於此處現身,並帶出美國判決如何影響目前數位二手音樂轉
售之商業模式。歐盟部分則是簡要介紹 UsedSoft 案判決作成後之實務發展,此為 本論文重點之一,蓋 UsedSoft 案固然有其劃時代之意義,但該案所立下之指標是 否能夠延續,牽動業者、著作權人、消費者之千萬神經,此其三。
售之商業模式。歐盟部分則是簡要介紹 UsedSoft 案判決作成後之實務發展,此為 本論文重點之一,蓋 UsedSoft 案固然有其劃時代之意義,但該案所立下之指標是 否能夠延續,牽動業者、著作權人、消費者之千萬神經,此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