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數位時代下之散布權耗盡原則
第四節 美國之發展
第一項 司法實務
在美國,如果消費者想要在數位二手市場毫無顧忌地轉售其數位二手著作,除 了重製權侵害疑慮外,更大的難關恐怕是那些依附在數位產品上的授權契約,因為 直到目前為止,美國法院的態度主要還是依循 Vernor 案之見解,亦即只要系爭授 權契約符合三項判準,便可以輕鬆地「易買賣為授權」。
此外,由於缺乏立法機關之介入,聯邦法院因而對此等議題擁有高度的自 由,其決定無論是好是壞,程度上均進一步深化或解釋現行之著作權法。若往好的 方面想,我們可以因此認為司法機關有權透過提高授權契約之認定標準,進而擴展 耗盡原則來擴大對消費者之保護。目前美國實務上對於授權契約之作法則主要嘗
試透過「著作權濫用363」或是透過「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予以調控。此外,隨 著歐盟 UsedSoft 案之作成,美國及歐盟法院日後或許將認為那些對於數位產品加 諸各種限制的授權乃係企業用來規避耗盡原則的一項手段(device),而同時這項手 段也違反了著作權法的基本目的364。
第一款 著作權濫用原則 第一目 概說
著作權濫用係司法實務所創設(judicially crafted)的積極抗辯,並用以對抗著作 權侵害訴訟,其源自於長久存在於專利訴訟中之專利權濫用抗辯365。著作權濫用與 反托拉斯法看起來常常混在一起使用,但在具體訴訟上仍有不同,簡單來說,著作 權濫用僅係一種抗辯,但反托拉斯法可作為請求權基礎366。
專利權濫用抗辯首先確立於 1942 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處理的 Morton Salt Co. v. G.S. Suppiger Co.案367,於該案,法院認為專利權人不能要求被授權人僅能使 用專利權人所出售之非專利鹽片;法院認為,此種將專利產品與非專利產品搭售之 情形,構成專利權濫用。法院並禁止專利權人繼續侵權訴訟直到專利權人停止專利 權濫用之行為。
363 在 Vernor 案,法院在最後其實開了這道門。Vernor, 624 F.3d, at 1115-1116 (The district court did not consider Vernor’s claim that Autodesk misused its copyright…We remand for further proceedings consistent with this opinion, including consideration of Vernor’s copyright misuse defense.).
364 See Cobb, supra note 296, at 546.
365 Apple Inc. v. Psystar Corp., 658 F.3d 1150, 1157 (9th Cir. 2011).
366 楊智傑(2012),〈著作權濫用與不當使用之研究〉,《公平交易季刊》,20 卷 2 期,頁 13。
367 314 U.S. 488 (1942). 專利權濫用原則自 1917 年 Motion Picture Patents Co. v. Universal Film Mfg.
Co.案後,終於在 Morton 案確立。美國先前實務之發展,請參照,黃秋蓮(2013),《專利權及著作
權濫用原則與競爭法規之互動—以美國法為借鏡—》,頁16-23,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
到了1990 年,美國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成為第一個將此濫用法則擴展到著 作權之法院。在Lasercomb Am., Inc. v. Reynolds 案368中,軟體製造商要求消費者同 意按照授權契約之內容,被授權人不能製造任何與其競爭之軟體。對此,法院認為 系爭授權條款極度限制競爭,從而構成著作權濫用,法院並且認為著作權濫用毋庸 達到違反競爭法之程度而僅需違反著作權之公共政策即可。換言之,第四巡迴上訴 法院之標準似乎是只要不能鼓勵創新就是著作權濫用369。隨後,其他法院也逐漸承 認此一概念,陸續有判決作成370,不過均屬謹慎適用371。
在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 Practic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Corp. v.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案372, 法 院 也 支 持 著 作 權 濫 用 抗 辯 。 本 案 原 告 Practice Management 是一家出版與經銷醫學書籍,其採用美國醫療學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AMA)所研發之編碼系統使醫生及其他使用者可以精確地識別特定醫 療程序。原告Practice Management 控告美國醫療學會,要求作出宣示性判決,宣 告美國醫療學會所研發的現狀處置技術分類(Current Procedural Terminology, CPT) 之著作權無效,蓋CPT 已成為業界標準。美國醫療學會授權美國健康照護財政局 (Health Care Financing Administration, HCFA)使用編碼系統的授權契約裡面約定僅 能使用美國醫療學會之系統。法院認為構成著作權濫用,理由在於美國醫療協會不 能禁止被授權人使用其他競爭者之產品。此外,本案法院亦明確指出著作權濫用之 成立,並不用審酌系爭限制是否違反競爭法,從而在著作權侵害訴訟中不用先證明 有違反競爭法之行為373。
368 911 F.2d 970 (4th Cir.1990).
369 See Zinda, supra note 154, at 1249-1250.
370 See, e.g., Altera Corp. v. Clear Logic, Inc., 424 F.3d 1079, 1090 (9th Cir.2005); Practice Mgmt. Info.
Corp. v. Am. Med. Ass’n, 121 F.3d 516, 521 (9th Cir.1997), amended by 133 F.3d 1140 (9th Cir.1998).
371 例如在法院強調著作權濫用僅係抗辯而不能作為請求權依據、須先有一個著作權侵害訴訟或是
著作權人必須想要將其有限制的壟斷擴展至其他地方時方得使用。
372 121 F.3d 516 (9th Cir. 1997).
373 Id. at 521.
惟目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卻尚未正式介入此一抗辯之可行性,這導致其餘巡 迴上訴法院於審判實務上之歧異:「有些法院同意著作權濫用抗辯,前提是被告能 夠證實(demonstrate)本案事實存在公共政策之違反;反之,有些法院則強調被告必 須指出原告擴展其著作權之行為已違反反托拉斯法374」,雖然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所 採用的公共政策模式之著作權濫用抗辯標準過寬,不過從維護著作權之政策目的 來看實屬必要,但可惜的是,多數法院仍然採用較為嚴格的反托拉斯模式375。
於此,美國司法實務上目前關於著作權濫用之操作大概可以大別為兩種基本 模式376,分述如下377:
第二目 公共政策模式之著作權濫用抗辯
378所謂公共政策究竟為何,可以透過觀察著作權法背後之立法目的而略知。美國 文獻上通常舉美國憲法賦予國會「對於著作家及發明家保證某著作品及發明物於 限定期間內享有專利權,以獎進科學文藝379」之權限為例,根據前述文字可知著作 權法的至少有三個基本目的:促進學習或學識(to promote learning)、維護公益 (preserve the public domain)、保護創作人(to protect author)。只是何者較為優先,即 成疑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穩定的見解表示,強化公眾利益係著作權法之主要目 標,並且透過鼓勵創新以及賦予著作權人有限之壟斷權來達成此目標380,換言
374 有些則不承認著作權濫用原則。請參見,黃秋蓮,前揭註 367,頁 43。
375 See Zinda, supra note 154, at 1251.
376 此處兩種模式之中譯用語乃係借用胡心蘭教授於其文章中之翻譯。請參見,胡心蘭,前揭註
37,頁 84-91。
377 See Cobb, supra note 296, at 546.
378 目前美國第三、四、五、九巡迴上訴法院主要採取此種看法。請參見,楊智傑,前揭註 366,頁 12。
379 U.S. CONST. art.Ⅰ, § 8, cl. 8.
380 See Zinda, supra note 154, at 1245-1246.
之,著作權人之利益與公益相較,稍微偏重後者381。
支持公共政策模式之著作權濫用抗辯的法院,其判斷重點特別在於著作權之 使用是否侵蝕了著作權法背後之政策。不過比較麻煩的是,公共政策模式之著作權 濫用抗辯範圍似乎過廣,而且法院也未劃出一條明確的線,這導致我們難以預測在 何種情況下可以適用公共政策模式之著作權濫用抗辯。
而以下幾種案例情形實務上曾肯認其為著作權濫用:授權人限制被授權人開 發相似的軟體並且在實際上將著作權之保護擴展至原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概念 (idea)上、授權條款限制被授權者使用競爭者之產品、授權條款限制被授權者研發 與授權人未受著作權保護產品競爭之產品。
第三目 反托拉斯模式之著作權濫用抗辯
382反托拉斯模式是以休曼法(Sherman Act)為基礎,與前述以著作權之公共政策為 基礎的公共政策模式不同。支持反托拉斯模式之著作權濫用抗辯的法院,其操作模 式類似於專利權濫用之兩部分測試(two-part test)之判斷方法,強調應先評價行為對 於競爭所造成的實際或潛在影響。申言之,法院第一步先判斷權利人所為之限制是 否包含在著作權之範圍內;第二則係評價行為最終的反競爭效應383。
有論者將著作權濫用理論之功能區分為三:一、著作權濫用理論讓法院得以彌 補法律規定不足之處,從而法院得在立法機關賦予之裁量權範圍內,審酌著作權人
381 Id. at 1249.
382 目前第七、八、十一巡迴上訴法院主要採取此種看法。請參見,楊智傑,前揭註 366,頁 11-12。
383 See Cobb, supra note 296, at 547 (Courts will first “evaluate the scope of the rights and the breadth of protection granted to copyright holders; and, second,…evaluate the net competitive effects of any questionable conduct.”); Zinda, supra note 154, at 1252.
與著作使用者之間合理使用認知差異存在之問題;二、著作權濫用理論也允許法院 調和反托拉斯法、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等相關法律以及維護一般公眾利益;三、維護 交易秩序功能,著作權濫用理論有助於遏止著作權人將著作權法賦予之著作權不 當壟斷之情況384。
由此觀之,法院角色吃重,且前述兩種模式各有法院支持已如前述。但不幸的 是,在美國,著作權濫用抗辯仍舊尚未成功挑戰著作權人排除二手市場的授權模式 之有效性。即便是在歐盟法院表示限制二手市場之授權模式將完全侵蝕耗盡原則 之態度下,UsedSoft 案也並未特別表示將軟體授權行為評價為著作權濫用385,程度 上或許體現著作權濫用抗辯仍有其困難之處。
第四目 案例評析:Apple Inc. v. Psystar corp.
386一、案例事實
Apple 於 1984 年推出麥金塔(Macintosh)個人電腦,其系列商品即是吾人所熟 知的Mac Pro、iMac、Mac Mini、MacBook、MacBook Air 與 MacBook Pro。Apple 於2001 年推出 Mac OS X 作業系統。Apple 目前販賣其 Mac 系列電腦時均會預先 安裝授權的Mac OS X。Apple 之授權契約表示 Mac OS X 僅能安裝在 Apple 所生 產之電腦。此外,Apple 也獨立販售零售包裝的 DVD,提供已經擁有 Mac 系列電 腦之用戶升級其作業系統。Apple 擁有所有版本作業系統之著作權,同時每一個作 業系統的軟體授權契約(SLA)也都表示僅能於 Mac 系列電腦上安裝。Apple 也使用 相關科技保護措施(lock-and-key technological measures)來避免其作業系統被安裝在
384 林利芝,前揭註 263,頁 636。
385 See Cobb, supra note 296, at 547.
386 Apple Inc. v. Psystar Corp., 658 F.3d 1150 (9th Cir. 2011).
非Mac 系列電腦上387。
2008 年 4 月,Psystar 開始製造並銷售一款個人電腦叫做 OpenMac,後來改名 為Open Computers。事實上,該款電腦可以運行多種作業系統,但 Psystar 選擇將 Open Computers 與未開封的 Mac OS X 一起販賣。不過事實上,每一台賣出的 Open Computers 均早已預先安裝了修改版的 Mac OS X388。
2008 年 7 月 3 日,Apple 於北加州法院對 Psystar 提起訴訟,提出 Psystar 違反
2008 年 7 月 3 日,Apple 於北加州法院對 Psystar 提起訴訟,提出 Psystar 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