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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園區之定義與範疇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文創園區之定義與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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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根據第一章所述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與議題,本章將探討創意園區 之定義與範疇、文創園區之經營態樣、商業模式圖、文創園區經營之階段,

以作為本研究建構文創園區運營模式之參考基礎。

第一節 文創園區之定義與範疇

2-1-1、文創產業之範疇與定義

2003 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對於「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

提出定義:「文化產業是指以無形、文化為本質的內容,經過創造、生產與 商品化結合的產業, 並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採用產品或者服務形式來 表現的產業」。在此概念下,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相同,包括文化商品生產,

以及提供文化服務,同時有受智慧財產權保障的概念。英國創意產業推動 者 McCilian 所言「創意產業是『有機的』,其定義會隨時間和產業變動而 改變。」但其核心精神是不變的,其內涵即為「基於文化資本累積與創造,

透過創意經營與行銷,以追求為都市再生與經濟價值為目標所發展出的產 業。」

台灣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背後有社區總體營造的淵源,文建會 1995 年提出「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的想法,但社區營造與文化產業 的理念不同,當時的文化產業產品多半屬於社區性質的農特產加工,這樣 的文化產業無法跟上世界各國相關產業發展的趨勢,因此文建會委託台灣 經濟研究院針對創意產業作了深入研究,參考世界各國推動的經驗以作為 擬定政策的依據。2002 年行政院核定「挑戰 2008:國家發展計畫」-「文 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行政院核定的創業產業發展計畫中,文化產業的定 義是採取概括性的說明:『政府在定義文化創意產業時,除需探討「個人創 造力與文化積累」與「智慧財產權的開發與運用」以外,尚須考量是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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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的潛力,以促進整體生活環境的提昇。」』(文 建會,2003c)。而時任文建會主委之陳郁秀主委,帶隊至英國考察並引進

「創意產業」,後來台灣之文化創意產業就用了一個定義:「源自創意或文 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跟應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

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叫做文化創意產業。」

夏學理(2008)在《文化創意產業概論》一書指出雖然台灣對於文化創 意產業定義與其他國家有些許不同,但都是以「文化」為基礎、利用「創 意」去活化產業的概念卻必須是一致的,而且最終都不能背離「市場」與

「法律」兩要件。也就是說文化創意的核心是以文化為主軸,透過創意的 包裝手段,產出有助於經濟及整體社會發展的產品或服務。下圖 2-1 為國 外學者 David Thorsby 以同心圓劃分文化創意產業的看法,將文化創意產業 分成三圈同心圓,亦為臺灣創意產業政策的主要見解。

圖 2-1:國外學者 David Thorsby 以同心圓劃分文化創意產業

資料來源:引用楊敏芝(2009)

而根據 2010 年 2 月 3 號,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頒布的定 義:「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

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 提升之下列產業:一、視覺藝術產業。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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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四、工藝產業。五、電影產業。六、廣播電 視產業。七、出版產業。八、廣告產業。九、產品設計產業。十、視覺傳 達設計產業。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十二、建築設計產業。十三、數 位內容產業。十四、創意生活產業。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十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即俗稱 15+1,然而如此之定 義,實際上並未具體定義或釐清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理解上歸納一個方 向,即文化創意產業不是新的產業,而是代表一種精神,並透過跨界來發 展,促進產業「加值(add-up)」或「升級(top-up)」的精神。讓「文化產業 化」或者「產業文化化」,在其中不斷地加值、不斷地升級、不斷地創新。

2-1-2、文化群聚:

Pratt(2011)指出了文化產業的高速成長對經濟開始有正面性的衝擊,

文化產業獨特的地緣空間分布吸引了相關研究者的注意,它們會群聚在城 市的某些地方,然而這些文化群聚往往是主要的消費點,而非文創商品之 產出點,而近期的概念為產業群聚是成功的觀念,因而延續此論點,都市 和區域必須擁有或創造此類群聚,以帶動在地經濟發展。

楊敏芝(2009)則認為文化創意產業成為一種新的空間經營策略,經由 一定的產業鏈聚集效益,成為實質環境與基礎設施建設、保存文化資產價 值、帶動強化其他產業及商業活動、吸引創意階級聚集城市及強化城市意 象及市民榮耀感的主要政策。

徐中孟、李李(2012)則認為當這些生產活動群聚在同一地理區域後,

除了能夠提高自身之於產業的能見度外,還能提供業者彼此間之廣泛交流,

包含資訊交流、人才流通、知識外溢等,形成一種刺激並共同面對外在之 競爭,群聚之業者間,由競爭關係形成一種競合關係,大大提升了產業群 聚的創新能力與產業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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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國內外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發展與起源

文創園區之設置與文化政策及社會環境息息相關,以歐美為例主要在 於二次世界大戰後,當時文化由專屬少數菁英獨有之文化,因傳統階層之 瓦解,從具有濃厚的社會權力與地位象徵意義,轉為更多元與包容在地性 與通俗性之文化,諸如電影等。以及聯合國倡導以「社區發展」作為社會 福利政策之基礎,地方文化產業逐獲得重視。此外,也可藉由文化園區之 設置來重建戰後歷經石油危機與許多城市因傳統產業外移至工資低廉的南 美及亞洲等區,因而沒落、荒廢之區域。

而歐美國家對於文化園區的發展啟蒙於 1980 年代,當時係以文化及藝 術開發帶動都市發展為主,接續成為舊城再生與工業遺址和閒置空間再利 用的主要政策,近期轉換為文化社會福利政策,將文化藝術帶入宿舍區及 貧困地區,以藝術涵養心靈,並進而解決失業及社會問題,利用文化創意 園區為據點,作為城市創意的培育中心,以吸引人力資源的進入,將創意 導入城市,接續發展革新與創新的基地(楊敏芝 2009)

而國內之文創園區發展則有兩個很重的里程碑,其一是 1994 年開始,

以結合在地特色、文化與地方產業,發掘地方魅力之「社區總體營造」,期 望透過文化來帶動地區經濟,並提出「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等口號。

而第二個重要里程碑則是 2002 年「挑戰 2008 年國家重點計畫」中提出創 意文化園區之設置計畫。

因文化創意產業逐漸發展,為有效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各個國家均推 出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政策,台灣主要係移植國外成功之案例,其中文化 創意產業園區也是一種推動的工具,而歐美國家也以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來 推行都市再生空間政策及藝術主導的都市發展政策。

財團法人環境規劃與城鄉研究文教基金會(2003)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委託的成果報告書中,將台灣的文化創意與園區發展脈絡整理成表 2-1 所示 。

而 Frost-Kumpf(2001)對於文化特區(cultural districts)之定義,是指一都 市中具備完善之組織、標示、供公眾使用之地區,因文化設施之高度聚集 而創造吸引力。Santagata(2002)則將文化特區區分為「產業文化特區」、「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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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型文化特區」、「博物館文化特區」以及「都會型文化特區」四類。而劉 大和(2002)則指出建構創意文化園區須滿足經濟系統、國家創新系統以及園 區內互動成長系統等三個系統的考量。所謂的經濟系統是指從設計、生產、

市場化到消費的整體環節必須環環相扣,使文化產品成為一個產業;國家 創新系統以國家之名義在整體國家各領域上的創新能力;而園區內互動成 長系統則是認為園區是一個提供群聚效果之載體,透過同一學科或跨學科 專業人才間之互動,而激發出更為寬廣的構思或尖端技術。

文建會(今文化部)(2002)也於《文化創意園區總結報告》將園區定義為 一種「文化創意」與「產業經濟之媒介」的發展平台,園區功能之營造應 扮演媒合角色為主,並透過經濟以回饋文化,作為「生活藝術」與「商業 消費」之媒介,藉由藝術為商業提升,並透過消費來改善生活。

國外學者 Montgomery(2004)也提出對於文化園區所應發揮之功能與觀 點:

(1) 研發:

提供藝術的進駐,並提供藝術家及設計師就業機會及藝術作品被消費 的機會,如工藝工作坊、數位印刷設備、排練場所、藝廊、劇院與音樂廳…..

等等。

(2) 教育:

訓練及培養人才,與正規教育機構的密切合作,以提供教育及訓練,

並提供新藝術家、企業家語言發的互動,如學習中心、會議室、資訊、視 訊、網路中心。

(3) 展演:

將藝文、產業與消費結合,產生一個創作與生產的基地,以公共領域 及空間吸引人們前來創意文化園區,並作為一種展示櫥窗,其公開性與公 眾性,拉近與民眾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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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休憩:

成為混合使用的區域,提供各種互補的活動及夜間活動,在其中藝術 家與消費者能夠被教育及享受娛樂,環境氛圍讓人喜歡前來消磨時間及接 觸文化,包括零售店面、私人藝廊與會場、咖啡廳及餐廳等成為藝術與創 新活動備生產及消費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