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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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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2015 年 5 月間,富邦台北松菸園區曾因文創產業比例未達 65%,而被 質疑有違約嫌疑 1。究竟什麼是文創產業?文創與商業之間如何拿捏?生活 中不同的產業,如何具備這文化的內涵,如何用創意來增加那個價值,讓 產品提升,讓文化創意來為產業服務?

文創與商業之間如何拿捏?是一個產業,但不只是一種產業,與社會 消費者非常緊密互動,我們很難說文化創意產業該包含哪些項目,文化創 意產業發展法所說的 15+12,以文化藝術作為核心,然後把他產業化,其他 產業如何透過文化創意創造新的產值,這些事情都是合在一起的,如何透 過文化與創意,來創造產業的新面貌與新競爭力,而不是指誰是文創?誰 不是文創?國家有義務提供優質的文化藝術活動予國民,這是一種公民權,

叫作文化權。產業就是另外一件事情,有其市場機制,絕對是商業化。文 化創意產業就是一個原創內容,可能是產品或服務的內容,可以創造出一 種不錯的美感體驗,可是最重要的是,要提出能讓人感動與心動的價值主 張。例如說我喜歡你的東西,或因為買你的東西,我覺得我的生活提升不 少,或我的價值,或我對於人生有了更深處的體驗。

文創商業化真的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嗎?華山文創園區裡面究竟應該 有多少餐廳?文化部認為一成?但我們要納悶的反應,為什麼不是一成五?

或零點五成?我覺得這樣的討論已經不是導向一個正確的方向,重點不在 於餐廳,而是我們應該要反思兩個問題,第一:「華山文創園區如果沒有餐

1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2015/05/05:「北市府、台北文創 不相讓協商破局」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05000383-260102

2 2010 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範疇由 2002 年提出的 13 項調整為 15 項,新增「流行音樂與 文化內容」;將「設計產業」分類為「產品設計」與「視覺傳達設計」;原本的「文化展 演設施」調整為「文化資產運用及展演設施」,以及第 16 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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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那誰會來?」,我們知道矽谷很多的創意都是在咖啡廳裡發生,美國有 很多藝術家的合作是在酒吧裡發生,文創產業難道不需要有一個大家可以 聚集在一起的空間嗎?吃飯喝酒其實是大家交流的一個很好的時間。第二:

餐廳本身不見得是錯的,餐廳本身可以有展覽或表演之延伸,變成設計者 會聚集的地方。從而,餐廳之比例並非問題焦點,或許更應聚焦關切在於 文創園區是否能讓很多從事文創工作的人願意到這邊,走到哪裡都可以遇 到文創工作者,事實上餐廳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交流空間。但大家對於文 創園區似乎有一個錯誤的空間理解,好像只是賣場的貨架,而我們只在於 要如何將其空間擺滿,而忽略其彼此間之互動關係。再者,空間的經營是 要看時間的概念,在幾年累積下來的時間裡,文創園區到底創造了甚麼樣 的事情,或許才是我們更應該關切的議題。

文創園區是我們所定義的一種產業群聚,我們希望透過空間的規劃,

然後招商,讓文創工作者進來,可能是在地的或者全球的,產生人與人之 間的一種「鏈結」,把群眾帶過來,把創意工作者帶來,甚至是創投、律師、

大老闆,或許多有趣的人。獲利轉變為提供給年輕的藝術家,支持他去創 作新的東西,或提供予學生辦畢業展,或支持前衛的藝術活動,讓大家可 以去看到他們的才華或注意到他們的存在,這是要一起觀察注意的地方,

重點是公共政策的目的是否達到。

而所謂的文創產值,係指從生產到消費最後的結果。現行法令「文化 創意產業發展法」所謂的 15+1 的產業,應理解為例舉,其背後之土地租稅、

人才培育、機器設備…等,都是為了支援產業發展,體驗券及價差補貼等 兩項措施一直都未能實施,主因為 15 項產業差異太大。然更多的批評代表 更多的檢討,最重要的是我們要理解我們發展文化創意的目的是什麼?是 增加整體經濟產值?增加就業機會?提升國民美學?還是提升國民之文化 參與?

檢視其他國家發展趨勢,創意產業一詞源起於英國,其透過創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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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展示、交易的平臺,發展出具有當地城市的文化特色及觀光價值的多 元場域。因此本研究希望透過多重個案研究法,並以松菸文創園區 BOT 案(臺 北文創大樓)、華山文創產業園區、傳統藝術中心園區、花蓮文創園區等四 個指標個案為例,結合自身過去多年負責文創園區實際經營之經驗,從促 參法之乙方經營者的角度,找出文創園區之商業模式及其可能之發展軌跡,

以及甲、乙方依促參法之公私協力架構下的管理盲點,並提出管理意涵,

盼作為文創園區管理者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