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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之現況 

台灣是最早將「文化」與「創意」二詞連用的國家,在西方國家「文 化」工業culture industries一詞為德國法蘭克福學派所提出,批判文化工業 的商品化與標準化,使文化失去本質,與文化產業的定義截然不同,所謂 文化產業是指以地方本身作為思考主體,是基於地方特色和福祉所發展的 產業,然而文化隨時代的演變,文化漸漸轉為創意的概念。劉大和(2004) 指出文化的經濟效益以被各國所重視,創意產業發展有長遠歷史的英國,

則率先使用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強調個人的獨特與創意性,並大量 釋放出文化所蘊藏的動能。創意乃是無中生有的一種創建,而文化透過個 人創意概念發想的能力產生新事物,而這些概念是獨特且附有原創意義 的,成為獨一無二的創意產業型態。因此,文化產業也被視為創意產業,

台灣在2002年「挑戰2008」開始,其中十項國家重點發展計畫的第二項就 是「文化創意產業」,2003年並開始有《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的出 版。(馮建三,2009)

文化創意產業為行政院六大新興產業之一,因此特別成立「文化創意 產業推動小組」進行跨領域或跨部會之整合與協調,來研擬「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展方案」該方案於 2009 年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以「環境 整備」及「旗艦計畫」作為二大主軸。其中在「環境整備」所關注的五大 面向包含:資金挹注、產業研發輔導,市場流通、人才培育與媒合,以及 產業集聚效應。當中人才培育方面為本研究主題,政府除了持續扶持藝文

產業新秀,另一方面則透過產學合作、開設專業課程、辦理工作坊等方式,

培育兼具文化內涵、創意思考及產業經營能力的跨界人才,同時推動台灣 文創產業經紀制度,積極推動文創法之立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

2009)

「旗艦計畫」則指選取發展較為成熟、具產值潛力、產業關聯效益大的 業別,包括電視、電影、流行音樂、數位內容、設計及工藝產業,針對其 發展特性及需求提出規劃,希望在既有的基礎上再作強化及提昇,並藉以 發揮領頭羊效益,帶動其他未成熟的產業,提升我國全球競爭力。民國91 年政府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納入「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積極推動,並將文化創意產業分為創意生活、數位休閒娛樂、時尚、設計、

廣告、建築、出版、廣播電視、電影、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

文化展演設施等13個產業範疇。「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文化創 意產業發展計畫於2007年底執行完畢,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行 動計畫之執行分工方式以及投入金費,自2002年迄今投入文化創意產業的 總經費,合計已逾98億元(參見表2-1-1):

(1)文建會負責:「環境整備」與「工藝產業旗艦計畫」。

(2)新聞局負責:「電視內容產業」、「電影產業」與「流行音樂產業」

三項旗艦計畫。

(3)經濟部負責:「設計產業」與「數位內容產業」兩項旗艦計畫。

(4)教育部負責:跨部會的人才培訓。

表2-1-1 2002-2009 年各部會投入文創業務經費彙整表(單位:億元)

年 機關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合計 經濟部 .46 4.10 4.66 5.62 4.31 4.47 4.05 2.85 30.52 新聞局 0 2.93 2.76 3.00 2.85 .71 4.6 4.8 21.65 教育部 0 .65 .62 .77 .85 1.05 .35 .55 4.84 文建會 0 6.00 5.00 3.22 5.41 5.70 7.85 8.3 41.48 合計 .46 13.68 13.04 12.61 13.42 11.93 16.85 16.5 98.49 資料來源:文建會主編(2007)。

有鑑於歐洲的英國、丹麥、德國等地,為推動「創意產業」,都曾經設 置創意產業的「園區」或「育成中心」,讓相關產業工作者在其中激盪創意、

交流資源。文建會因而規劃了五大創意文化園區,邀請英國創意文化產業 特別工作小組負責人邁可西尼(Michael Seeney)來台,通盤規劃我國文化創 意產業政策,也委由台灣經濟研究院、中華經濟研究院及藝術與文化產業 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創意人才供需、產業競爭力、產值、就業人口之調 查、產業推動策略、文化創意園區之規劃等研究及分析(鄭美華,2008)。運 用台灣菸酒公司減資繳回國家之台北、台中、嘉義、花蓮等酒廠舊址及台 南 倉 庫 群 , 規 劃 為 「 創 意 文 化 園 區 」, 作 為 推 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之平台,透過在地力量凝聚共識,達到產業遺產保存和育成創意產業的使 命。(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9)

自2002年政府積極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以來,2007年台灣文化創意 產業家數共有50,667家,其中以廣告業的家數最多達12,303家,其次為工藝 產業10,437家,最少的為創意生活產業的115家(請參閱表2-1-3)。2007年台 灣文化創意產業家數較以往減少1.94%,但檢視進來的營業額有較2004 年增加許多(請參見表2-1-2)。

表2-1-2 2002-2007 文化創意產業各產業營業額統計表 年

名稱 2004 2005 2006 2007 視覺藝術產業 5,281,089 5,287,954

(.13%)

4,817,745 (-8.89%)

4,851,841 (.71%) 音樂與表演

藝術產業 5,608,674 6,616,260 (17.96%)

6,700,779 (1.28%)

8,218,430 (22.65%) 工藝產業 66,780,112 67,468,353

(1.03%)

67,537,566 (.10%)

71,734,582 (6.21%) 文化展演設施

產業 2,069,086 2,696,308 (30.31%)

2,031,408 (-24.66%)

1,892,515 (-6.84%) 電影產業 13,122,719 13,078,510

(-.34%)

14,050,863 (7.43%)

13,828,939 (-1.58%) 廣播電視產業 97,044,745 100,931,894

(4.01%)

101,339,363 (.40%)

130,772,462 (29.04%) 出版產業 72,916,451 71,583,504

(-1.83%)

65,551,874 (-8.43%)

68,160,631 (3.98%) 建築設計產業 73,720,545 81,237,538

(10.20%)

82,883,103 (2.03%)

83,393,710 (.62%) 廣告產業 140,404,031 141,125,342

(.51%)

141,612,222 (.34%)

130,393,221 (-7.92%) 設計產業 48,236,087 50,257,096

(4.19%)

55,694,472 (10.82%)

77,091,247 (38.42%) 設計品牌時尚

產業 -- -- -- --

數位休閒娛樂

產業 19,975,013 21,764,800 (8.96%)

24,808,838 (13.99%)

19,701,971 (-20.58%) 創意生活產業 11,391,000 19,019,690

(66.97%)

19,209,2124 (1.00%)

22,900,000 (19.21%) 合計 556,549,552 581,067,249

(4.41%)

586,237,356 (.89%)

632,939,549 (7.79%)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主編(2008)。

表2-1-3 2004-2007 年文化創意產業家數統計表

據文建會指出台灣發展產文化創意產業有三大優勢,第一,台灣四面 環海,移民人群眾多,因此具有開放之胸襟與多元包容之民族性,適合充 滿追求創新之能量。第二,台灣有深厚的傳統文化背景,以及教育普及化,

已具備創意想法之基礎。第三,台灣民主自由,環境的優勢能促使創意發 想,是台灣創意產業之生命源頭。

在兩岸漸漸開放的情況下,也代表著兩岸之間的文化交流將更加寬 廣,為了能夠吸引大陸市場和資源,此刻是台灣經濟轉型與升級的機會,

整合地方智慧與藝術文化,將其應用於產業發展以因應全球化之挑戰,政 府在一連串的措施之下顯示出推動文創產業之決心,但是眼見國內相關設 計製造人才並未與國家創意產業立意相符合,故本研究期望建構文化創意 產業玻璃工藝人才之指標為目的,以提供給產官學人員永續發展之參考。

二、文化創意產業之意義與內涵 

文建會參考了英國與聯合國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與我國產業 發展之特殊背景,將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為,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 慧財產的形成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 提升的行業(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辦公室,2002)。英國政府的創 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政策,是目前國際間產業別架構最完整的文化政 策,其定義是:「創意產業起源於個人的創造力、技能和才華,透過產生 與開發為智慧財產權後,具有開創財富和就業機會的潛力」。聯合國教科 文組織(UNESCO,2000)關於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的定義是指結合 創作、參與商業的內容,同時這內容在本質上,是具有無形資產與文化概 念的特性,並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而以產品或服務的形式來呈現。從 內容來看,文化產業也可以被視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或在經濟

領域中,稱之為未來性產業(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或在科技領域中,

稱之為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

政府在界定文化創意產業範疇,除了考量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與 精神外,亦加上了產業發展面上的考量依據,其原則為:(1)就業人數多或 參與人數多;(2)產值大或關聯效益高;(3)成長潛力大;(4)原創性 高或創新性高;(5)附加價值高。文化創意產業的涵蓋範圍廣泛,各產業分 屬於不同部會管轄,目前13 個範疇分述參見表 2-1-4 所示:(經濟部投資 業務處,2008)

表 2-1-4 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

項次 產業名稱 主管機關 產業概括說明

1 視覺藝術產業 文建會 凡從事繪畫、雕塑及其他藝術品的創 作、拍賣零售、畫廊、展覽、藝術經 紀代理、公證鑑價、修復等行業均屬 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2004)。

表 2-1-4 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續)

項次 產業名稱 主管機關 產業概括說明 2 音樂與表演藝

術產業

文建會 凡從事戲劇(劇本創作、戲劇訓練、

表演等)、音樂劇及歌劇(樂曲創作、

演奏訓練、表演等)、音樂的現場表 演及作詞作曲、表演服裝設計與製 作、表演造型設計、表演舞台燈光設 計、表演場地(大型劇院、小型劇院、

音樂廳、露天舞台等)、表演設施經 營管理(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 等)、表演藝術經紀代理、表演藝術 硬體服務(道具製作與管理、舞台搭 設、燈光設備、音響工程等)、藝術 節經營等之行業均屬之。

3 文化展演設施 產業

文建會 凡從事美術館、博物館、藝術村等行 業均屬之。

4 工藝產業 文建會 凡從工藝創作、工藝設計、工藝品展 售、工藝品鑑定制度等行業均屬之。

5 電影產業 新聞局 凡從事電影片創作、發行映演及電影 周邊產製服務等行業均屬之。

6 廣播電視產業 新聞局 凡從事無線電、有線電、衛星廣播、

電視經營及節目製作、供應行業均屬 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2004)。

表 2-1-4 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續)

項次 產業名稱 主管機關 產業概括說明

7 出版產業 新聞局 凡從事新聞、雜誌(期刊)、書籍、

唱片、錄音帶、電腦軟體等具有著作 權商品發行行業均屬之。

8 廣告產業 經濟部 凡從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

攝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等行業均屬 之。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之 行業亦歸入本類。

9 設計產業 經濟部 凡從事產品設計企劃、產品外觀設 計、機構設計、原型與模型的製作、

流行設計、專利商標設計、品牌視覺 設計、平面視覺設計、包裝設計、網 頁多媒體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行業 均屬之。

10 設計品牌時尚 產業

經濟部 凡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之服飾設 計、顧問、製造與流通行業均屬之。

11 建築設計產業 經濟部 凡從事建築設計、室內空間設計、展 場設計、商場設計、指標設計、庭園 設計、景觀設計、地景設計行業均屬 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2004)。

表 2-1-4 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續)

表 2-1-4 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