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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文化園區與文創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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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市場下,影視競爭更顯不易。臺灣行政院新聞局與文化創意產業有關的負責領 域包含電影事業處、出版事業處以及廣播電視事業處。而電影、出版與廣播電視這 三項產業,有幾項共同的特點:(1)最終產物內容皆是文化創意的結晶;(2)三項 產業本身就是傳播管道;(3)三類產物的處理及傳輸過程都會被數位化(劉瑋婷,

2008)。文創產業雖不及電子、科技產業的產值和規模,但卻是藝術和文化的推手。

文化創意的獨立性、自主性較高,因此透過(1)獎勵(舉辦金馬獎、金鐘獎等 評選出優秀表演者,藉由公開頒獎方式肯定表演者的特殊成就,透過得獎效益的連 動,建立優良品牌形象;(2)補助:提供電影與高畫質電視拍攝輔導金,鼓勵內容 創作;(3)融資:由行政院新聞局提供利息補貼,讓創作者能夠以最低成本向金融 機構取得融資機會;(4)投資:由新聞局將優良大型企劃案推薦給行政院國發基金,

考慮是否能夠參加投資具相當規模的文創內容製作;(5)舉辦影展:定期舉辦特定 影展,例如金馬影展、臺北電影節等等,鼓勵民眾觀展並且重溫以往經典影視內容,

協助影視內容維護;(6)設立影視園區:特定拍攝影視內容地點予以保存,除了維 護經典影視內容相關場景之外,也提供影視製作參與互動機會,帶動觀光之外亦推 廣影視製作之重要性。

臺灣舉辦文化創意產業各類獎項與展覽活動以吸引國內外優秀創作者來臺參 賽,並且建立國內創作者參賽與參展之誘因,是故政府主導之方式和策略相當重要。

除了在經濟上給予協助之外,實體設施之建置亦是促使民間創意發展和展現本國文 化創意產業維護之關鍵手段之一。

第二節 文化園區與文創產業

壹、 文化園區

綜上所述,政府提供文化創意產業多種資助方式,以維護與推廣文化創意產業 發展,因此成立文化園區也是一種推動工具。歐美國家以文化創意園區推行都是再 生空間與藝術主導的都市發展政策,除了能夠活絡產業發展,也能將都市閒置空間 再利用。在這樣一個文化專屬範圍空間內,可以發展各種軟硬體設施,從事各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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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為主題的研究、展演、生產與教育場所(李秋蓮,2008)。Landry(2000)

也以「創意生活圈」說明創意人才的聚集為經濟的基本資源,創意生活圈不論為整 個都市中的建築群或某一區位,必須具有軟硬體設施的區位環境,並且能夠不斷創 造觀念和發明,社會中各類社群例如科學家、藝術家或家庭主婦等等,皆能於此一 生活圈中產生互動概念,帶動經濟成長。

全球各國在文化政策上,為了與經濟效益結合,便以空間上的「群聚」(cluster,)

概念集中發展,以達到文化復興、改變城市意象以及都市定位,而這樣的文化空間 群聚地,便統稱為「文化園區」(cultural quarter),主要大多位於市中心附近,具有 高度集中的文化展演活動與設施,同時也具備文化生產和消費的作用,滿足多元遊 客的不同文化體驗須求,營造創新環境並且發展各種文化產業可能的合作關係

(Richard, 2002; John, 2002)。目前各國以文化創意園區作為據點,培育創意階級,

並且藉由創新和創意的人力資源,取代傳統土地和自然資源,吸引創意階層進入市 中心,並且獎勵、贊助文化企業、優惠租稅等補貼方式吸引藝文組織、產業工坊和 特色聯盟等進駐,在重建歷史意義的同時也賦予都市閒置地點新的使用機能,強化 本土地方與文化的認同感之外也吸引非本國文化的遊客關注。

以「產業群聚」的概念來看,Porter(1990)將此現象稱為產業集群,用來指稱 那些產業在某種特定區域中因為地理鄰近、相互關聯並且具有共同和互補性聯結特 徵而集聚在一起的經濟現象,產業聯結的形成,可以加快資訊流通並且減低交易成 本。群聚為一群可以互相達成合作效果、相關產業廠商在地理範圍上的聚集,透過 各種合作關係,獲得研發、生產和行銷上的優勢。楊敏芝(2009)則認為文化創意 產業成為一種新的空間經營策略,透過一定的產業鏈聚集效益,成為實質環境與基 礎設施建置、保存文化資產價值、帶動強化其他產業和商業活動、吸引創意階級聚 集城市、強化城市意象和市民榮耀感的主要政策。

不同學者對於文化創意園區的定義大同小異,Wansborough & Mageean(2000)

指出文化創意園區為提供都市再生催化器的區域,包含以下特徵:(1)位於市中心;

(2)經常臨近於零售或商業區;(3)具有文化生產與消費設施;(4)混合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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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化生產與消費的跨界;(6)公共藝術集中於建築環境當中。Montgomery(2003)

則指出,文化園區為藝術與創藝活動被生產和消費的區域,人們被教育與娛樂、空 間分為讓人可以輕鬆恣意地走動和瀏覽。Nolapot(2005)則指出文化創意園區為一 個空間有限和明顯地理區域的地方,和其他城市相比的話,文化產業以及設施高度 集中在此地,文化實驗和更新的因素傾向較高。這種群聚總是由小型的文化企業和 諸如藝術家、文化生產者等創意個體所組成。

另外,楊敏芝(2009)則依照世界各國對於文化園區的使用模式,區分為以下 四類:

一、 文化園區(Cultural Quarter):

此園區的建置目標為文化和藝術建設,帶動市中心區或整體城市文化的經濟再 生。此文化園區的建置,除了可以為提供文化產業發展設置的場所之外,還能夠藉 由文化和藝術產業服務制度帶動其他相關產業鍊發展,進而活化周邊住宅和商業開 發,復甦地方經濟。開發範疇從一個小型工廠到幾個街區開發皆有,其開發方式大 部分則由政府和第三部門公司合夥的方式開發。

二、 文化產業區(Cultural Industry Distric):

1980年代開始,歐美各國推動新型態的文化產業策略,鼓勵符合文化需求的市 場產業發展,進而取代傳統以政府輔導為主的文化設施。因此文化產業的範疇被擴 大,包含多元的產業類型,孕育新的文化產業專區形成。文化產業專區通常具有一 定的空間範疇,運用都市計畫劃定特定文化產業區的形式建設。此產業區開發目地 以「產業」為重點面向,致力研究於其產業鏈、產業聚落和產業網路的經濟效益。

三、 文化旗艦開發案(Cultural Flagship Development):

此文化旗艦開發案,為1980年代英國帶動城市經濟復甦的主要策略,是由中央 或地方政府合作開發,建立大型的文化旗艦設施,帶動城市活動力。西歐所謂的城 市復興,就是對傳統產業已經沒落,並且社會、經濟、環境以及文化等各方面得到 全面改善,再生其經濟活動力。透過舉辦大型文化旗艦設施的建設,舉辦大型節慶 活動、旅遊或運動賽事等策略,提升城市經濟和城市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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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社區藝術(Community Arts):

社區藝術政策伴隨著市民振興主義觀念的成長,根源於地方行銷策略,成為地 方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地方政府以藝術文化為主導的地方環境政策上強化公私部 門的合作機制,並且加強市民認同感,達到強化社區與地方認同(local identity)。

綜上所述,產業群聚成為必然趨勢,透過群聚可以集結人力、資源和資訊共享,

並且提高創新能力,助於產業經濟提升。而文化創意產業的群聚成為世界各國的熱 門政策,吸引他國專業領域的關鍵工作者促使創意激發,吸引觀光客為消費端帶動 消費,同時節省成本,結合文化特色與創意激發,成為地區獨特的資產,增加經濟 效益外同時進行文化與創意的推廣和保存。

貳、 影視園區建置

綜觀他國文化園區建置,多可發現「影視文化園區」的建置多為他國著重的發 展重點之一。而臺灣舉辦多項重點電影競賽與展覽,卻對於影視文化園區的建置尚 停留在初期階段。即使目前國內資金和政策能夠支援大成本的電影製作,卻也因為 專業影視園區的缺少,無法提供各種不同的電影時光和場景,因此我國業者必須在 國內拍攝場景的限制下,前往他國尋找適合的場地(杜依芳,2012)。不僅提高電影 製作成本,也侷限了我國電影內容發展,並且產業和就業情形並未因此受惠,影視 作品在曝光後所帶來的觀光效益也受到侷限。

然而在 2011 年間,由國際名導演李安所執導、具美國好萊塢製片標準之《少年 Pi 的奇幻漂流》前來臺灣中南部取景,雖然故事背景以印度為主,卻與臺灣具有高 度緊密關聯。以劇組人員在臺灣的食宿、動畫後製人員的需求,在臺灣創造業績和 就業機會,其中海浪、救生船、動物和場景即由臺灣在地資源、專業人員所創造。

隨著電影熱映,帶動臺灣著名景點與影視製作能力的曝光度。臺灣擁有本土影視製 作的資源與人力,因此確實有設立影視文化園區提供影視拍攝之必要,也有保存相 關遺留場景之所需。對於國內影視拍設環境的狀態,如果不能及時將產業能量聚集,

建設具有規模和系統化的影視園區支援拍設和創作,降低他國磁吸效應,使人才回 流,即使目前國內影視內容具有優質創意內容,未來勢必終究走向蕭條ㄧ途,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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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間創造一定地位(杜依芳,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