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利公眾審查及專利核准後之專利公眾審查,前者係於專利專責機關審查過程 中,公眾得以提出與申請案相同或相似之先前技術文獻以供專利專責機關參 考,減少因專利審查人員之疏漏所造成之缺失,藉此提升專利審查效率;後 者乃係於研發者取得專利權後,公眾得以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該專利具有專 利無效理由之證據,請求撤銷專利權,使原本不該授予專利權之研發成果喪 失排他權之保護,使公眾得加以使用,藉此提升專利品質。
專利公眾審查制度之目的乃係提升專利審查效率及專利品質,其制度如 何設計及運作為一大重點。各國對於專利公眾審查制度之設計皆有所不同,
實務運作上亦有不同,有鑑於過去學術論文對於美國、歐洲及我國之公眾審 查制度並未有一完整之探討,故本文擬探討美國、歐洲及我國公眾審查制度 之設計,並藉由外國制度設計之探討,檢視我國制度有無有資借鏡之處,期 許我國專利公眾審查制度得以更加完善,以便得以充分發揮公眾審查之力量,
提升專利審查效率及專利品質。
第二節 文獻回顧
隨著科技快速發展,國家為鼓勵社會大眾積極研發,及促進產業發展,
專利權之保護已漸趨重要,有鑑於此,本文研究前,專利相關領域之研究已 有不少,因而,在探討本文擬欲研究之範圍―專利核准後公眾審查制度之前,
須先回顧過去相關領域之文獻,以對過去相關文獻探討之內容和範圍有所瞭 解,藉由對過去研究成果之瞭解,避免重複探討,並找出本文研究內容之價 值及貢獻,期使本文之研究得以對後續研究者有所幫助。
一、碩、博士論文
雖專利相關領域之研究不少,然以公眾審查制度為主題之論文,尤其是 藉由對國外公眾審查制度研究,以探討我國舉發制度有無可資借鏡之處之論 文,尚屬有限,且多以美國、日本為主,探討該國之專利無效制度,以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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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舉發制度提出建議,例如「專利舉發之行政程序與訴訟制度研究2」,雖 該論文有對我國舉發相關程序提出探討,並將美國、日本、德國專利無效制 度歷史沿革作一說明,然由於該論文完成於 2009 年,而美國於 2011 年修法 於公眾審查制度有重大變革,於此部分之探討已不足以使後續研究者對美國 專利無效制度更為瞭解,且我國於 2011 年於專利法亦有大幅修正,尤其是 於舉發制度上,而該論文所探討之範圍為舊法時期下之制度,因而,該論文 所探討範圍已不符合時代變遷,然由於對歷史脈絡之瞭解仍屬重要,以便知 曉現今制度之變革,因而仍具參考價值,惟該文主要係以日本法為討論重心,
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另有相關論文「公眾審查制度與專利品質之關聯性研究3」,雖與本文 同為公眾審查制度之研究,然其研究範圍過廣,涉及美國、日本、歐洲、大 陸及我國公眾審查機制,且包含專利核准前和核准後之公眾審查制度,雖該 論文涉獵範圍很廣,卻因此無法對每一國家之制度詳加說明,僅為簡略介紹,
雖具有參考價值,然僅得以使後續研究者對各該國制度稍加瞭解,且於美國 及我國制度之探討亦屬舊法時期,如今修法後制度之變革,已與以往制度有 所不同。
另相關論文「美國專利無效雙軌制之研究4」、「美國專利核准後行政 撤銷機制之現在與未來--以再審查與核准後複審為中心5」,雖該二論文均 對美國專利無效制度詳加說明,然前者著重在專利有效性雙軌制之探討,有 鑑於我國修法後新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十六條,使我國於專利有效性 之判斷上亦成為雙軌制,其一為智慧財產局之舉發制度,其二為民事法院之 專利無效抗辯,該論文之核心在於透過美國法運行多年之雙軌制模式,提供
2 劉國讚,專利舉發之行政程序與訴訟制度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
文,2009 年 7 月
3朱浩筠,公眾審查制度與專利品質之關聯性研究,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4張君如,美國專利無效雙軌制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財法所,2010 年 01 月。
5賴柏翰,美國專利核准後行政撤銷機制之現在與未來--以再審查與核准後複審為中心,國立交通
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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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為參考,以解決制度運作上之問題,雖亦有探討我國舉發制度,然並 非該文討論之核心。而後者僅針對美國法之探討,雖該文於探討美國舊法時 期下之再審查制度時,一併提及美國專利修正草案下之制度,然由於該論文 完成時美國發明法尚未簽屬,故僅得以美國參眾議院通過之版本加以說明,
由於該文僅針對美國法行政撤銷機制為探討,無對我國舉發制度有所探討,
與本文相關者僅在於美國行政撤銷機制上。
國內對於歐洲異議制度探討之文獻不多,縱使有提及,亦僅為論文之一 小部分6,未對異議制度作一完整說明,雖有提及,亦非探討核心。
最近與本文最為相關之論文為 2013 年完成之「專利公眾審查制度之研 究7」,該論文以美國、日本及我國專利公眾審查制度為主題,包含核准前 與核准後之制度介紹,雖該文針對美國及我國之探討已為修法後之制度,然 由於探討範圍甚廣,對於美國制度評析部分及美國與我國制度之比較分析較 為簡略,且由於美國本次修法新增之核准後複審制度乃係參考歐洲異議制度 而設計,該文並未一併對歐洲制度加以介紹,因而,本文擬將歐洲、美國及 我國公眾審查制度作一完整說明,並加強比較分析部分,期使我國得以加以 借鏡。
綜上所述,雖過去相關研究與本文略有重疊之處,然由於美國、我國專 利公眾審查制度均於 2011 年修法後有重大變革,因而上述論文與本文縱有 重疊之處,亦多為舊法時期下之制度探討。其次,過去文獻對歐洲異議制度 之相關研究甚少,僅略為提及,非探討之核心。有鑑於過去並無一論文針對 美國、歐洲及我國公眾審查制度為討論核心,並就各該制度加以比較分析,
因而本文擬以美國、歐洲及我國公眾審查制度為探討核心,對美國及我國修 法後現行制度詳加說明,附帶提及舊法時期下之制度,並對歐洲異議制度詳 加說明,同時對美國、歐洲及我國公眾審查制度作一比較分析,透過對美國、
6 朱浩筠,公眾審查制度與專利品質之關聯性研究,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簡子婷,歐洲專利制度整合之研究,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2005 年 7 月。
7 藍仁駿,專利公眾審查制度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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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制度之分析,以瞭解各該制度之優缺點,藉此提供我國舉發制度加以借 鏡,期使我國舉發制度得以更加健全。
二、期刊文獻
我國專利法修法於 2011 年公布,於 2013 年開始施行,於舉發制度有大 幅變革,雖修法前專利法於實務運作上有些許問題,大部分已於修法後加以 解決,然新法之設計仍可能產生問題,本文以下乃就國內期刊對我國舉發制 度之探討作一回顧。
修法後允許舉發人對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且專利專責機關亦須逐項審 定,相關期刊「專利權之整體性與舉發審查的探討8」及「申請專利範圍、
請求項及更正之法律議題研析9」中乃對舉發制度以往採取專利權整體性概 念作一探討,縱使只有一請求項具有專利無效理由,亦將作出全案舉發成立 之審定,由於我國專利制度採取多項式,其內涵為每一請求項即為一專利權,
舉發提起及審定基礎本應為各別請求項,故該文認為我國實務以往採取專利 權整體性乃為行政便宜措施,且為對多項式本質有所誤解所致。
另相關期刊「專利新法「部分准駁原則」與「專利權人更正利益」之交 錯――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106 號判決評析10」及「專利舉發之行 政審查與司法審判11」,對於智慧財產局審定處分前是否通知專利權人予以 更正,並於行政救濟階段法院認為智慧財產局對於哪些請求項不符專利要件 應予更正作出不正確審理,說明實務如何運作,由於舊法時期係採專利權整 體性概念,只要有一請求項不符專利要件,舉發即成立,因而智慧財產局於
8 高山峰,專利權之整體性與舉發審查的探討,專利師,第 1 期,頁 75-81,2010 年 4 月。
9 黃銘傑,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及更正之法律議題研析,專利師,第 10 期,頁 57-79,2012
年 7 月。
10 吳雅貞,專利新法「部分准駁原則」與「專利權人更正利益」之交錯──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106 號判決評析,萬國法律,第 187 期,頁 11-21,2013 年 2 月
11 陳邦禮,專利舉發之行政審查與司法審判,專利師,第 4 期,頁 36-45,2011 年 0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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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舉發成立審定前將會通知專利權人提出更正,倘專利權人認為智慧財產 局審理有誤,而不予更正,於行政救濟階段實務上之運作為縱使法院認為智 慧財產局對於何請求項不符專利要件之審理有誤,由於採取專利權整體性概 念,亦不影響結果。上述二篇期刊均認為由於智財局不正確審理,致使專利 權人對是否更正作出不正確評估,將會影響專利權人之利益,因而只要法院 倘認不符專利要件之請求項與智財局不同,應撤銷原處分,發回智財局重新
作出舉發成立審定前將會通知專利權人提出更正,倘專利權人認為智慧財產 局審理有誤,而不予更正,於行政救濟階段實務上之運作為縱使法院認為智 慧財產局對於何請求項不符專利要件之審理有誤,由於採取專利權整體性概 念,亦不影響結果。上述二篇期刊均認為由於智財局不正確審理,致使專利 權人對是否更正作出不正確評估,將會影響專利權人之利益,因而只要法院 倘認不符專利要件之請求項與智財局不同,應撤銷原處分,發回智財局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