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文獻回顧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

經濟發達所生之交易型態,具有繼續性、長期性之特色,且看重當事人間之信賴 關係,則在此種契約類型間,契約自由原則以及契約資訊較為弱勢一方之保障,

應如何取得平衡,乃為本文希冀探討之問題。

再者,在法無明文規定下,面對層出不窮之遞延性商品(服務)契約之消費 糾紛,行政上及實務上係如何處理該項爭議?是否有立法明文規範之必要?又,

在討論如何解決問題之同時,是否有其他預防之方法,使消費者預先支付龐大之 價金時,能不承擔企業經營者倒閉之風險,例如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履約保證、抑 或透過同業互保,以達成消費者安心消費之目的?

除了針對現行法律及法院實務運作下之探討,本文亦擬參考日本法上是否有 不同於我國之規定,以及日本法上係如何建構消費者之契約終止權,其法理基礎 為何,作為我國立法政策上之借鏡。

第三節 文獻回顧

有關於繼續性契約之相關法律問題,歷年來學者已投入大量之心力在先,

筆者多受啟發,且自其中獲得豐碩的理論及知識。本文僅就所閱讀之相關文獻,

整理與本文相關之重要法律問題,回顧如下,然因筆者才疏學淺、研究能力尚未 深耕,僅以有限時間內所閱讀之著作為說明,如有遺漏,尚祈見諒。

首先,就繼續性契約之部分,在書籍及專書論文中,學者於撰寫債法相關之 書籍時,多有提及,是為法律傳統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學者王澤鑑所著之《債法 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2;學者史尚寬所著之《債法總論》3;學者林誠 二所著之《民法債編各論(上)》4;學者邱聰智所著之《新訂債法各論(上)》5

《債法各論(中冊)》6;學者姚志明所著之《契約法總論》7;學者孫森焱所著之

2 王澤鑑,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1999 年 10 月增訂版,三民書局。

3 史尚寬,債法總論,1990 年 8 月,自版。

4 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上),2007 年 3 月,修訂二版二刷,瑞興圖書。

5 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上),2008 年 8 月,初版二刷,元照。

6 邱聰智,債法各論(中冊),1995 年 10 月,初版,輔仁大學法學叢書。

7 姚志明,契約法總論,2011 年 9 月,初版一刷,元照。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

《民法債編總論(下)》8;學者鄭玉波所著之《民法債編各論(上冊)》9、《民法 債編總論》10等等。上述論著皆昭示繼續性契約之定義與特色,以及解釋繼續性 契約之形成原因,此外,在繼續性契約之效力上,亦不同於一時性契約,而在同 時履行抗辯權、債權讓與、契約之終止上有不同之規範。

其次,在第三人介入契約之延伸抗辯議題上,亦多有學者深入研究,並提出 相當精闢之見解。學者楊淑文於《2002 年德國債法關於消費借貸契約之修正與 我國相關規定之比較研究》11一文中,就德國債法上關於「結合契約」及「經濟 上一體性」之概念,為相當完整之介紹及闡析,其並認為德國民法第 358 條及第 359 條之規定,僅係將德國實務長久以來確定之見解予以明文化,故我國在面臨 法無規定之困境時,仍可援引誠信原則,使消費者得對貸與人拒絕清償。而學者 陳洸岳亦在《信用卡交易中之抗辯的接續》12中,著墨於以信用卡交易時,抗辯 接續問題之探討,並詳盡介紹日本法、德國法與美國法之相關制度,並得知各國 雖在解決過程中稍有差異,然均認為「授信人與商品或服務供給人在經濟上存在 一體性」,嗣後透過立法確立規制之方法,將此問題一體解決。我國雖尚未有明 文法律規範,然倘於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已有相關之規定,則仍可於一定程度內 明確當事人間之權益。且針對授信契約之型態,應重在消費者信用之經濟目的,

而非探究以何種方式進行,故不應就契約之類型為任何限制。

再者,針對繼續性契約之終止問題,學者陳洸岳於《繼續性服務提供契約之 任意終止權》13一文中,對於日本法上繼續性服務提供契約之任意終止權,作一 完善之介紹,不僅就日本之立法背景有所闡述,亦針對日本法上之「特定繼續性 服務提供契約」作檢討,以供我國處理相關問題之借鏡。其並認為,在此種服務

8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06 年,自版。

9 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冊),1995 年 4 月,十六版,三民書局。

10 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2002 年 6 月,修訂二版一刷,三民書局。

11 楊淑文,2002 年德國債法關於消費借貸契約之修正與我國相關規定之比較研究,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02 年。

12 陳洸岳,信用卡交易中之抗辯的接續,政大法學評論第 65 期,頁 153-220,2001 年 3 月。

13 陳洸岳,繼續性服務提供契約之任意終止權,載: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財產法學篇(一),

頁 369-390,2002 年 5 月,一版,學林文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

效果之評價難以客觀化之情形,賦與消費者得於較短時間內決定是否續約或變更 契約,將可使所受損害維持在最小限度,且業者不應將其風險恣意推卸給無法進 行合理判斷之消費者負擔,故可參照日本法上猶豫期間及中途解約權之規定,達 到保障契約雙方權益之目的。另一方面,學者陳洸岳亦於《終止高爾夫球俱樂部 會員案-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九號民事判決評析》14一文中,進一 步認為,在「定期」繼續性契約之情形,應尊重當事人之意思自治,如無特別之 約定或規定,亦無其他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時,原則上不得任意終止契約;而在「不 定期」契約之情形,則為避免契約永無終止之日,而認為應使當事人得隨時終止 契約,此項區分方法,與學者向明恩於《繼續性供給契約與終止權之發生/最高 院 100 台上 675 判決》15一文中所闡釋之概念相同。

又因繼續性契約並無法律上之明文規範,故為解決該契約之終止問題,往往 會採用類推適用有名契約之方式。是以,有必要就「類推適用」在法學方法上之 運用作一說明。有關法學方法論之介紹,學者亦多有深耕,筆者透過閱讀相關書 籍,亦從中獲取智慧之結晶。例如學者 Arthur Kaufmann 著,而由學者劉幸義等 譯之《法律哲學》16;學者 Karl Larenz 著,而由學者陳愛娥譯之《法學方法論》

17;學者吳從周所著之《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第一冊》18;學者黃茂榮所著之《法 學方法與現代民法》19;學者楊仁壽所著之《法學方法論》20等等,均詳盡闡釋類 推適用之特性,以及其推論之過程中,多涉及主觀之評價,而有造成不確定結果 之可能。

此外,在類推適用之「相似性」的判斷上,學者林更盛所撰之《從維根斯坦

14 陳洸岳,終止高爾夫球俱樂部會員案-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九號民事判決評析,

月旦裁判時報第 13 期,頁 36-42,2012 年 2 月。

15 向明恩,繼續性供給契約與終止權之發生/最高院 100 台上 675 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205 期,頁 234-238,2012 年 8 月 1 日。

16 Arthur Kaufmann 著,劉幸義等譯,法律哲學, 2001 年 5 月,初版,五南。

17 Karl Larenz 著,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2008 年 6 月 1 日,初版,五南。

18 吳從周,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第一冊, 2007 年 2 月,初版一刷,一品文化。

19 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2002 年 9 月,增訂四版,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三二)。

20 楊仁壽,法學方法論,2006 年 5 月,二版一刷,三民書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

的「家族相似性」反思類推適用的相似性-以鄰地通行權為例》21一文中,參酌 維根斯坦所謂「家族相似性」之概念,使類推適用之運用更加彈性,並在類推適 用之效果上,不再侷限至須為相同處理,而仍保有「相異之事,為相異處理」之 可能,使筆者在思考遞延性商品(服務)契約之類推適用的問題時,多受其啟發,

並採取更彈性、開放的「相似性」判斷標準。

綜上所述,學理上已將繼續性契約之特性作一完整之說明,筆者將於本文中,

更進一步探討遞延性商品(服務)契約在繼續性契約中之定位,以及其與一般繼 續性供給契約之相異之處。同時,在延伸抗辯權之議題上,肯定學者以誠信原則 之方式,將外國立法例之經濟上一體性適用於我國之相同爭議,並希冀更進一步 探討延伸抗辯權之內涵。在繼續性契約終止之議題中,本文欲探討在法無明文規 範前,如何在債編各論之有名契約內,尋找具有「相似性」之類推適用基礎,使 無名契約之問題可透過類推適用加以解決。對此,本文將以上述所提及之學說、

理論為基礎,展開後續之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