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遞延性商品(服務)契約之法律性質
第二節 遞延性商品(服務)契約之範圍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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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遞延性商品(服務)契約之範圍界定
承前所述,繼續性契約涵括各式契約類型,包括勞務性契約及財產契約,以下將就遞延性商品(服務)之契約類型作介紹,討論其內涵所指為何,是否屬 於繼續性契約中特殊契約類型之一種,以及本文欲著重研究、探析之部分為何,
分別討論如下:
第一項 遞延性商品(服務)之定義
所謂之遞延性商品(服務),依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619 號判決之 見解,認為遞延性商品(服務)係屬於預付型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消費者已將 費用一次繳清,嗣後始分次、分期或持續取得商品或服務,遞次或持續發生對價 給付之效果者。
惟就此定義而言,仍有過於寬廣之嫌,蓋消費者將費用一次繳清,嗣後始分 次、分期或持續取得商品或服務之行為,涵蓋之契約種類繁多且複雜,可能指涉 禮券、現金儲值卡、悠遊卡等電子票證,亦見於健身房、補習班或美容業等相關 行業,其共通性均在於,消費者須先將費用一次繳清,再於一定期限內分次取得 商品或服務;其不同處在於,前者具有支付工具之色彩,且有完整之履約保證機 制,相較而言,會員制服務之相關立法尚未完善,僅就各種不同契約設有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未全面賦予完善之履約保證機制,故本文將著重於後者之探 討。
有鑑於實務上並未就遞延性商品(服務)類型加以區分,於討論相關爭議時,
均逕以「遞延性商品(服務)」稱之65,故本文基於行文方便,於提及此種類型之 契約爭議時,亦使用「遞延性商品(服務)」之詞撰寫之,僅於內文詳細說明其 類型態樣,以下就其類型分述之:
65 例如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所發布之「購買預付型交易及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先交錢後接受(包 括分期接受)商品、服務】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2012 年 7 月 19 日,
http://www.consume.taichung.gov.tw/ct.asp?xItem=68512&ctNode=6681&mp=122020,最後瀏覽日 期:2016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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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禮券、現金儲值卡及電子票證等
有論者提出「預付型商品」之概念,由消費者預先支付款項,再以載有該 價值之禮券或儲值商品作為支付使用,而具有預付性質,包含儲值卡、電子禮券 等均屬之,除了能使企業快速累積資本,亦能使消費者不斷回流,維持市場占有 率,其中又可分為「單用途產品」及「多用途產品」,前者僅限於發行者營業場 所使用(例如:7-11 的 iCash、星巴克的隨行卡等);後者則不限使用範圍,可 於不同商業體系中使用(例如:Mondex、VisaCash 等)66。
我國就此類商品,設有「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 例」三個不同之規範,且對於預付性商品之名稱分別為「禮券」、「現金儲值卡」
及「電子票證」,惟有論者認為,觀其定義,實大同小異,均包括以下要件:一、
須由消費者預先支付金錢(即有償發行)。二、將該金錢或相當之價值記錄於一 定工具上。三、該工具無論形式為何,僅需得記載金額或價值紀錄即可。四、其 持有人得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載具所載金額或價值之商 品或服務,或作為支付之對價。是故,無論是禮券、現金儲值卡、電子票證或使 用其他名稱者,如符合上述要件,均應歸類於預付性商品之範疇,受到上述三個 規範的限制67。
據此,應可認上開文獻所指之預付型商品,除了須先由消費者預付金錢外,
並須將金額或相當價值記載於一定工具上,並持之向發行人或指定之人請求交付 相同價值之商品或服務,此種預付型商品,具有較濃厚的「支付工具」之色彩,
消費者於主張受領商品或服務時,亦以持有相當之「憑證」換取「等價之商品或 服務」為前提。
66 林育生,預付型商品之規範-以日本法為借鏡,科技法律透析第 18 卷第 1 期,頁 16,2006 年 1 月;賴怡君,我國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法制管理研析與建議,科技法律 透析第 27 卷第 5 期,頁 33-35,2015 年 5 月 15 日。
67 陳明照,預付型商品與消費者保護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14-15,201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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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衛生福利部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所公告之「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中,對於商品(服務)禮券之定義為:「指發 行人發行一定金額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
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 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財政 部於 102 年 9 月 11 日公告之「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對於商品禮券之定義為:「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 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 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內容之商品,但不包括 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文化部於 103 年 1 月 13 日所公告 之「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所稱之電影片禮券為:
「由電影片禮券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 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 其指定之人請求提供等同於電影片禮券所載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之服務68。」; 交通部於 97 年 4 月 11 日公告之「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對於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含票卡及非票卡式)之定義為:「指由發 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次數或項目之現金儲值晶片卡或其他類似功能之 電子載體,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 付或提供旅客運送服務。」
第二款 會員制服務
除了上述具有支付工具色彩之類型外,遞延性商品(服務)契約最常見之 消費爭議,亦發生於「會員制服務」之情形。會員制消費模式之普及,包含食衣
68 其他還有行政院新聞局於 95 年 12 月 8 日公告之「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中對圖書禮券之定義為:「指由圖書禮券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 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 人請求交付等同於圖書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發行人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非屬圖書禮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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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行育樂等各行各業,業者為了促銷或開拓新的營業據點、擴張市場經濟規模,
往往推出各種優惠之預付方案或會員方案,惟此種消費模式欠缺如同前述禮券、
現金儲值卡、電子票證之三種規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 例)以資遵循,導致相關消費糾紛頻傳69。
會員制服務係源自於「關係行銷」之概念,可應用於服務行銷之領域中,所 謂之關係行銷,係指為了與消費者建立一種持續不斷的長期關係,希望能藉由互 惠每一位顧客,進而維持一段長期的關係。在會員制服務中,往往會透過一系列 的行銷活動,於提供給會員客製化服務與產品的同時,與會員建立、發展及維持 長期而互惠之關係,並進而誘發會員實質對公司有利之行為(如駐留、參與、共 同生產、口耳相傳等70),以獲取會員終身價值之行銷策略71。
業者為了拓展營業規模,將龐大之資金壓力透過消費者預付之方法,快速 累積資金,以便快速拓點。然而此種操作模式容易產生短期擴充太快,但營收不 如預期,財務周轉發生困難而倒閉之情形產生,且囿於各行各業涵蓋範圍過廣,
法律無法逐項規範,在消費者遇到遞延性商品(服務)之業者無法履行義務時,
難以主張權利或獲得理賠72。
所謂的「會員」,為繼續性債權債務關係下的一種產物,例如消費者至租書 店辦理會員卡,而長期在該租書店租書,性質上即屬繼續性之租賃契約,而有民 法租賃契約規定之適用,此種會員制通常具有一定存續期間,且通常賦予會員特 殊之折扣或優待,而如果租書店的會員卡條款規定,一年間讀者可不限借書次數,
69 李智強,同註 34,頁 89。
70 所謂之會員駐留率,係指會員從本年度會籍到下一年度會籍會續約該會員會籍的程度;會員 參與,係指會員消費機構服務的程度;共同生產,係指會員涉入機構產品、服務與行銷生產的程 度;口耳相傳,係指會員行為之口碑對於關係行銷之成功有著關鍵性的影響,詳見林陽助,關係 行銷活動、會員承諾對會員行為影響之研究,顧客滿意學刊第 1 卷第 2 期,頁 139-141,2005 年 9 月。
71 林陽助,同註 70,頁 134-135。
72 李禮仲,「預付型商品」消費應注意事項,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評論-消費者報 導雜誌第 333 期,2008 年 6 月,http://www.npf.org.tw/1/4754,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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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每次限借二十本,全年租書費為一千八百元,於辦卡時即須一併繳足,此種條 款原則上並未有一般性之禁止或限制之明文。然如會員卡條款載有「讀者一旦繳 付租書費,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退費」時,則應依消保法第 12 條之規定,認 為顯失公平而無效,蓋「預收租金」僅為「讀者使用、收益租借書籍之對價」, 如消費者於期間內均無租書,租書店應屬獲有不當得利73。
據此,會員制服務作為遞延性商品(服務)其中一種態樣,所指者係企業與
據此,會員制服務作為遞延性商品(服務)其中一種態樣,所指者係企業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