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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承諾,分別討論 WTO 承諾分析兩岸服務業市場平均開放程度、
已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ECFA 早期收穫、江陳會 開放項目;
二、以「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政策說明」以及「許可辦法」為基 礎,分析現行陸資來台之開放原則與依據、探討現階段我國對中國 大陸服務貿易正常化之原則,以及分階段正常化之業別,以及未來 我國對中國大陸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市場(WTO+)之原則與可能 業別。
三、探討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署之 CEPA 及其後續補充協議之簽署歷程,
並分析 CEPA 於服務業的各項開放措施,以及後續對香港服務業之 影響。
四、針對目前兩岸洽簽中的 ECFA 服務貿易協議,研析未來可能面臨的 挑戰,並聚焦於市場開放議題可能涉及的問題,進一步針對問題提 出我國對中國大陸開放服務業之因應措施。
五、彙總結果看法和意見,提供政策建議。
第三節 文獻回顧
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經濟與貿易往來密切,兩岸加入 WTO 後,面臨 更複雜的經貿關係,有關兩岸間經貿研究的相關論文著作茲列舉如下:
朱延智(2004)在「兩岸經貿」一書中提出兩岸加入 WTO 後,將發展出 新的互動舞台,因此,確立兩岸經貿長期的互動戰略,有迫切的需要。若 未來我國擬定或修正對大陸經貿政策時,應從以下三個層面考量:
第一、國家總體安全:今後兩岸經貿關係的發展必須建立在彼此尊重、
消除敵意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兩岸互補互利的關係。但由於我國政府無 法同意「一個中國」原則,兩岸間在政治上的分岐,短時間無法弭平,因 此我國必須建立經濟防線,以降低可能的政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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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整體經濟發展:針對產業外移日漸加速所造成的結果,就是台 灣的籌碼越來越少,政府應該從如何使產業「根留台灣」做起,配合我國 經濟的基礎條件與國際經貿情勢的發展,改善我國投資環境,吸引國內與 海外廠商來台投資,鞏固台灣經濟成長的根基。
第三、整體產業發展:根據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報告指出,過去 10 年 對外投資的企業存活率遠超越未對外投資的企業,顯見對外投資有利於廠 商生存。根據這些原則來建構我國的經貿政策,也相對的為台灣人民帶來 最大的利益。
陳小坪(2008)在「WTO 架構下的兩岸經貿互動之研究」一文,以新制 度主義的理性選擇論分析在 WTO 架構下,兩岸貿易政策的轉變過程,與 對兩岸經貿所產生的影響。
由於兩岸貿易往來逐漸頻繁,經常會產生貿易衝突,在未加入 WTO 前,兩岸因無適當的官方溝通管道,只能依賴民間單位加以協調,且中國 大陸一向認為台灣是隸屬於中國大陸的一部分,並不認為台灣有對等的地 位可與中國大陸協商,導致協調結果往往不如預期,在加入 WTO 後,兩 岸可運用 WTO 爭端解決機制,在對等的地位下展開協商。
林依瑄(2007)以海峽西岸經濟區為個案,試圖研究建立兩岸經貿合作 機制,文中指出,面對區域經濟整合的浪潮,台灣身為世界貿易的重要成 員,無法置身事外。然而,台灣在與各國洽談 FTA 時常面臨許多困難,除 了各種經貿因素制約外,特別是與兩岸政經關係有著極密切影響。台灣除 了要積極與主要貿易伙伴洽談 FTA 外,一般認為兩岸經貿關係能否正常化,
乃至於能否建立進一步經濟合作機制,不僅對兩岸政經關係有著深遠影響,
對台灣與東亞主要貿易伙伴洽談 FTA 也有關鍵的連帶作用。兩岸的學者專 家都對於兩岸經貿合作機制做出一番評估並提出不同見解,因而有「兩岸 共同市場」、「大中華經濟圈」等提案,但這些合作機制都需要漸進式達成,
於是近年來便有藉由「海峽西岸經濟區」試行,以逐步達成兩岸經貿合作 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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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芯瑋(2010)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對台灣經濟影響初探」
一文中指出,若以香港與中國大陸簽署 CEPA 為例,CEPA 帶給香港為中、
港間人才的互通與交流、中國市場的開放、企業的財富增加、港股從低點 飆漲 2.8 倍及房地產價格大幅攀升。但 CEPA 帶來負面的影響卻是,香港 企業外移、業務外包,結果是低階服務勞力面臨空洞化,薪資所得下降,
貧富差距拉大。這些簽署 CEPA 後所帶來的種種的負面影響,當局者宜以 之為借鏡及未來政策規劃的考量。
ECFA 簽訂將直接加速台灣連結兩岸,佈局全球的進程,不僅關係著 台灣日後經濟發展,也象徵兩岸關係的進一步和解,大幅降低台海戰爭發 生的可能性,同時有助台灣融入全球經貿體系,吸引跨國企業來台投資,
促進我國經貿投資國際化。然而 ECFA 的簽訂也間接造成台灣境內生產的 廠商,因產品面臨中國產品價格競爭力的威脅,如果沒有能力轉型,消失 的速度將十分迅速,此些產業之所以留在台灣,乃因在國際上缺乏競爭力,
故一旦開放大陸產品進口,勢必衝擊中小企業的就業人口及產值,進而破 壞台灣產業群聚與生產供應鏈。不過,若以台灣致力全球化的觀點來看,
雖然簽署 ECFA 後將可能進一步擴大台灣對中國的出口,提高依賴程度,
但兩岸經貿自由化只是台灣全球佈局過程的一環,若持續推動與其他國家 FTA 的洽簽,建立更緊密的經貿關係,讓台灣融入全球生產的供應鏈中,
那麼危機亦是轉機。
因此,面臨「後 ECFA 時代」,提出 5 項建議:一、對內應透過產業 創新、新興產業發展及政策鬆綁促進產業升級;二、政府應以全面性配套 措施來緩解貧富差距的現象與疑慮;三、台灣應積極與其他國家洽簽 FTA,
並重新思考 FTA 對洽簽雙方國的定位;四、洽簽 ECFA 應以全民利益為考 量,排除大型財團及既得利益者的介入;五、台灣與中國大陸洽簽 ECFA 後,台灣應善用自身之優勢以掌握先機。
江忠亮(2011)於「從 ECFA 探討兩岸經濟合作暨資本市場發展趨勢」
一文,試圖以產業及企業的角度,深入分析 ECFA 可能帶來的影響,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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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 ECFA 執行情境下的競爭與合作策略,乃至於企業在資本市場經營 的最佳模式,同時對政府相關單位提出施政上的建議。
龔明鑫(2011)於「兩岸經貿交流的機遇與挑戰」一文指出,中國大陸 自 1978 年起積極採取改革開放政策,並開始吸引台商前往投資;而在台 灣方面,於 1987 年解嚴,同年 11 月開放國人赴大陸探親,又於 1990 年 開放台商對大陸間接貿易及投資,促使兩岸雙方經貿往來日益熱絡;之後 雖歷經「戒急用忍」、「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及「有效管理、積極開放」
等政策主軸的不同,但兩岸間經貿相互依賴程度仍日漸加深。
蔡宏明(2011) 於「兩岸經貿交流的機遇與挑戰」文中分析中國大陸十 二五規劃服務業內需市場對台商的潛在商機,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資料(如表 1-1),從 1991 年累計至 2010 年為止,台灣核准赴中國大陸(不 含港澳)投資金額達 973.2 億美元,占整體台灣對外投資 59.7%,若以近 期 2009、2010 年觀察,核准金額分別達 71.4 億美元、146.2 億美元,分別 占整體台灣對外投資 70.4%、83.8%,這金額與比例不可謂不大。近年來,
台商服務業赴陸投資的比重持續顯著成長,其中,批發及零售業累計金額 達 44.5 億美元,而 2010 年單年金額也達 11.2 億美元,占整體 7.6%,已 是第三大投資項目;另外,2010 年投資大幅增加的行業還有不動產業,其 他如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以及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核准投資金額也是快速增加,此不僅反映了台灣這些服務業已具輸出能量,
也反映出大陸這些服務業的殷切需求,而這些服務業的發展,也符合大陸 十二五規劃,看來台商似乎總是走在中國大陸改革的前端。
然而,兩岸經貿發展也面對經貿體制差異之問題,台灣對中國大陸物 品仍然存在進口限制、中國大陸低價產品影響台灣產業、台灣產品出口中 國大陸面對中國大陸的貿易障礙與反傾銷調查等問題,而台灣尚未完全開 放中國大陸企業來台投資、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也面臨許多制度性和營運 的障礙,以及台商投資權益保障不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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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台灣對外投資金額及比重(單位:千美元)
累計歷年金額 比重(%) 2010 年金額 比重(%) 2009 年金額 比重(%) 中國大陸(不含港澳) 97,320,921 59.7 14,617,872 83.8 7,142,593 70.4 英屬加勒比海 23,071,838 14.2 567,695 3.3 543,658 5.4 美國 12,273,708 7.5 490,730 2.8 1,113,917 11.0 新加坡 5,508,828 3.4 32,697 0.2 36,698 0.4 香港 3,557,183 2.2 244,464 1.4 241,242 2.4 越南 3,016,014 1.9 670,118 3.8 242,774 2.4
資料來源:整理自經濟部投審會
目前即使兩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並未相互引用排除適用 條款,但卻無法像一般正常會員國之間的關係一樣,透過制度化機制進行 協商,而只能依照各自的立法或規則,以處理兩岸經貿事務。直到 2008 年 6 月,海基、海協兩會恢復中斷近 9 年的協商,重啟對話,迄今計召開 六次會議,共簽訂 15 項協議。2010 年 6 月 29 日,海基、海協在重慶舉行 第 5 次江陳會談,雙方正式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並自 2010 年 9 月 12 日起生效 實施,正式啟動兩岸經濟合作的序幕。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內容包括:序言和 5 章、16 條及 5 個附件。5 章分別是:總則、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穫、其他;
16 條依次為:目標、合作措施、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經濟合作、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服務貿易早期收穫、例外、爭端解決、機構安排、文 書格式、附件及後續協定、修正、生效、終止。
ECFA 將建構兩岸經濟制度化機制,依據 ECFA 第 11 條授權,雙方成
ECFA 將建構兩岸經濟制度化機制,依據 ECFA 第 11 條授權,雙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