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服務貿易協議市場開放議題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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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摘. 要. 台灣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已對於服務業市場進行逐步開 放,然面對全球服務貿易自由化之趨勢,以及我國產業結構面臨調整轉型 之際,政府欲藉由服務業之發展,帶動經濟成長,使服務業成為我國經濟 發展的新動能。由 2004 年行政院所提出「十二大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 方案」至 2009 年推動的「服務業發展方案」,未來持續推動六大新興產 業、十大重點服務業等細部措施,可看出政府近年來對於服務業的國內發 展和對外拓展重視程度不斷增加,期望能將整體服務業的附加價值提升, 創造就業機會,增進整體經濟與生活品質。. 治 政 台灣於 2002 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服務業開放承諾項目共計 119 項, 大 立 惟對中國大陸並未按照入會承諾履行開放義務,直到 2010 年 6 月 29 日, ‧ 國. 學. 我國與中國大陸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以下簡稱 ECFA),開啟兩岸經貿自由. ‧. 化之契機,依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 4 條規定,雙方後續將推動服務貿. Nat. sit. y. 易協議,進一步開放服務業市場,未來我國將面臨服務業對中國大陸履行. er. io. 入會承諾之壓力。. n. 本研究將分析兩岸服務業發展現況、相互開放情形及我國對中國大陸 a v. i l C n 開放服務業之原則,探討未來hECFA e n g服務貿易協議我國於協商時可能面臨 chi U 之挑戰及市場開放議題可能涉及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關鍵字: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服務貿易、陸資來台. I.
(3) Abstract Since Taiwan acceded to WTO, its services market has been stepping up the process of liberalization. However, confronting the trend of global liberalization of services trade and the change of industry structure, Taiwan government would like to boost its economic growth by developing services industry. The policies “A guiding plan for development of services (2004)” and “The program of services industry development (2009)” will keep promoting the six rising industries and the ten key services. Taiwan government focuses on not only its domestic but also foreign services markets in these years,. 政 治 大. hoping to increase the value added,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and quality of. 立. life.. ‧ 國. 學. Taiwan acceded to WTO in 2002 and opened 119 services sectors in GATS. But it didn’t fulfill its commitment of opening its services market to Mainland. ‧. China. After, the signing of 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y. Nat. Agreement, ECFA on June 29, 2010,both governments have formally started. er. io. sit. the trade liberalization. According to ECFA Article 4, Both parties will enter into negotiation of an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for further liberalization. n. a. v. l C Taiwan will encounter of services market. By the time, n i great difficulties in. hengchi U. liberalizing its domestic market and the pressure of fulfilling its commitments in GATS. The study will try to analyze the liberalization status of cross-straits services market, the principle of Taiwan market liberalization to Mainland China, the difficulties of negotiation on trade in services, the issues regarding market acces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 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trade in services, PRC enterprises investment II.
(4) 目 目. 次. 次 .......................................................................................................... III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內容 ............................................................................. 2. 第三節. 文獻回顧 ............................................................................. 3. 第二章. 兩岸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分析 ........................................................ 9. 第一節. 依 WTO 承諾分析兩岸服務業市場平均開放程度 .............. 9. 第二節. 已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 .......................... 13. 第三節. ECFA 早期收穫開放項目 .................................................. 14. 第四節. 江陳會開放項目 ................................................................ 16. 我國對大陸開放服務業之原則與業別分析 ................................... 26. 服務業進一步正常化項目分析 ......................................... 37. y. sit. n. al. er. 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署 CEPA 對香港的影響 ................................... 57. io. 第四章. 服務業開放陸資項目之檢討 ............................................. 31. Nat. 第三節. 現行開放陸資來台之原則與依據 ..................................... 26. ‧. 第二節. ‧ 國. 第一節. 學. 第三章. 立. 政 治 大. i n U. v. 第一節. 香港與中國大陸簽署 CEPA 的歷程 .................................. 57. 第二節. CEPA 對香港服務業貿易影響之分析 ............................... 60. 第五章. Ch. engchi. ECFA 服務貿易協議對我國可能之影響 ........................................ 67. 第一節. 我國履行 WTO 承諾之挑戰 .............................................. 67. 第二節. 我國服務業開放之因應措施 ............................................. 71. 第六章. 結論 ............................................................................................... 74. 參考文獻 ....................................................................................................... 76. III.
(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0. i n U. v.
(6)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一、研究動機 我國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已對於服務業市場進行逐步開 放,然面對全球服務貿易自由化之趨勢,以及我國產業結構面臨調整轉型 之際,政府欲藉由服務業之發展,帶動經濟成長,使服務業成為我國經濟 發展的新動能。由 2004 年行政院所提出「十二大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 方案」至 2009 年推動的「服務業發展方案」,未來持續推動六大新興產. 政 治 大. 業、十大重點服務業等細部措施,可看出政府近年來對於服務業的國內發. 立. 創造就業機會,增進整體經濟與生活品質。. 學. ‧ 國. 展和對外拓展重視程度不斷增加,期望能將整體服務業的附加價值提升,. 我國於 2002 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服務業開放承諾項目共計 119 項,. ‧. 惟對中國大陸並未按照入會承諾履行開放義務,直到 2010 年 6 月 29 日,. sit. y. Nat. 我國與中國大陸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1(Cross-Straits Economic. er. io.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開啟兩岸經貿自由化之契機,依兩. n. 岸經濟協議第 4 條規定,雙方後續將推動服務貿易協議,進一步開放服務 a v. i l C n 業市場,未來我國將面臨服務業履行入會承諾之壓力。 hengchi U. 兩岸經貿正常化為現行政府之主要政策之一,故政府重新檢視對中國. 大陸開放服務貿易投資之政策方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提出「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政策說明」,闡明開放陸資來台之政 策目標與原則。而同時經濟部亦依據「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兩岸人民關係 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 72 條第 2 項及 73 條第 3 項之授權,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以下簡稱許可辦法) ,並於 2009 年 7 月 3 日發布,自同年 6 月 30 日施行之。此外,經濟部於 2011 年 3 月 7 日發布第二批陸資來台投資業別,進一步對中國大陸開放我國服務業。 1. 全文將「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為 ECFA。 1.
(7) 二、研究目的 WTO 杜哈回合談判受阻後,全球區域經濟整合風行,特別是與台灣 經貿關係密切的亞太地區,在 2010 年起相繼簽署「東協+中國大陸」、「東 協+日本」、「東協+韓國」等 FTA,此外,我國的主要貿易對手如韓國分 別於 2007 年 6 月與美國簽署 FTA、2010 年 10 月與歐盟簽署 FTA,且已 於 2011 年 7 月生效;反觀我國僅與中美洲 5 個邦交國簽署台巴(巴拿馬)、 台瓜(瓜地馬拉)、台尼(尼加拉瓜)、台薩(薩爾瓦多)、宏(宏都拉 斯)等 4 項 FTA,嗣後即未能進一步對外簽署 FTA。 基於此,ECFA 的簽署可謂兩岸在經貿合作上的一大突破,並且對於. 治 政 台灣未來經濟發展的動能有無限想像的空間,中國大陸是國際所關注的最 大 立 大新興市場,也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其服務業市場規模龐大且將穩定成 ‧ 國. 學. 長,對我國業者而言,將有機會透過中國大陸市場,一躍成為世界級企業, 然而,開放中國大陸服務業者來台投資是否對台灣有負面影響亦值得關. ‧. 注。. Nat. sit. y. 本研究將分析兩岸服務業發展現況、相互開放情形及我國對中國大陸. er. io. 開放服務業之原則,探討未來 ECFA 服務貿易協議我國於協商時可能面臨. n. 之挑戰及市場開放議題可能涉及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a v. i l C n hengchi U. 第二節. 研究內容. 本研究之範圍為我國自 2008 年二次政黨輪替後,目前政府改變以往 對中國大陸政策,積極發展兩岸關係,進行實質交流,具體實施之重要政 策,如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以及兩岸經濟協議等重大措施,並據以分析, 研判未來 ECFA 服務貿易協議我國可能面臨的挑戰,主要係聚焦於市場開 放議題涉及的問題,最後提出相關建議。 本研究之主要架構如下: 一、探討兩岸服務業發展現況及相互開放情形,分析兩岸服務業市場開 2.
(8) 放承諾,分別討論 WTO 承諾分析兩岸服務業市場平均開放程度、 已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ECFA 早期收穫、江陳會 開放項目; 二、以「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政策說明」以及「許可辦法」為基 礎,分析現行陸資來台之開放原則與依據、探討現階段我國對中國 大陸服務貿易正常化之原則,以及分階段正常化之業別,以及未來 我國對中國大陸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市場(WTO+)之原則與可能 業別。 三、探討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署之 CEPA 及其後續補充協議之簽署歷程,. 政 治 大. 並分析 CEPA 於服務業的各項開放措施,以及後續對香港服務業之. 立. 影響。. ‧ 國. 學. 四、針對目前兩岸洽簽中的 ECFA 服務貿易協議,研析未來可能面臨的 挑戰,並聚焦於市場開放議題可能涉及的問題,進一步針對問題提. ‧. 出我國對中國大陸開放服務業之因應措施。. er. io. sit. y. Nat. 五、彙總結果看法和意見,提供政策建議。. n. 文獻回顧 a 第三節 iv l C n hengchi U 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經濟與貿易往來密切,兩岸加入 WTO 後,面臨 更複雜的經貿關係,有關兩岸間經貿研究的相關論文著作茲列舉如下: 朱延智(2004)在「兩岸經貿」一書中提出兩岸加入 WTO 後,將發展出 新的互動舞台,因此,確立兩岸經貿長期的互動戰略,有迫切的需要。若 未來我國擬定或修正對大陸經貿政策時,應從以下三個層面考量: 第一、國家總體安全:今後兩岸經貿關係的發展必須建立在彼此尊重、 消除敵意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兩岸互補互利的關係。但由於我國政府無 法同意「一個中國」原則,兩岸間在政治上的分岐,短時間無法弭平,因 此我國必須建立經濟防線,以降低可能的政經風險。 3.
(9) 第二、整體經濟發展:針對產業外移日漸加速所造成的結果,就是台 灣的籌碼越來越少,政府應該從如何使產業「根留台灣」做起,配合我國 經濟的基礎條件與國際經貿情勢的發展,改善我國投資環境,吸引國內與 海外廠商來台投資,鞏固台灣經濟成長的根基。 第三、整體產業發展:根據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報告指出,過去 10 年 對外投資的企業存活率遠超越未對外投資的企業,顯見對外投資有利於廠 商生存。根據這些原則來建構我國的經貿政策,也相對的為台灣人民帶來 最大的利益。 陳小坪(2008)在「WTO 架構下的兩岸經貿互動之研究」一文,以新制. 政 治 大. 度主義的理性選擇論分析在 WTO 架構下,兩岸貿易政策的轉變過程,與. 立. 對兩岸經貿所產生的影響。. ‧ 國. 學. 由於兩岸貿易往來逐漸頻繁,經常會產生貿易衝突,在未加入 WTO 前,兩岸因無適當的官方溝通管道,只能依賴民間單位加以協調,且中國. ‧. 大陸一向認為台灣是隸屬於中國大陸的一部分,並不認為台灣有對等的地. sit. y. Nat. 位可與中國大陸協商,導致協調結果往往不如預期,在加入 WTO 後,兩. er. io. 岸可運用 WTO 爭端解決機制,在對等的地位下展開協商。. n. al 林依瑄(2007)以海峽西岸經濟區為個案,試圖研究建立兩岸經貿合作 iv. n U engchi 機制,文中指出,面對區域經濟整合的浪潮,台灣身為世界貿易的重要成. Ch. 員,無法置身事外。然而,台灣在與各國洽談 FTA 時常面臨許多困難,除 了各種經貿因素制約外,特別是與兩岸政經關係有著極密切影響。台灣除 了要積極與主要貿易伙伴洽談 FTA 外,一般認為兩岸經貿關係能否正常化, 乃至於能否建立進一步經濟合作機制,不僅對兩岸政經關係有著深遠影響, 對台灣與東亞主要貿易伙伴洽談 FTA 也有關鍵的連帶作用。兩岸的學者專 家都對於兩岸經貿合作機制做出一番評估並提出不同見解,因而有「兩岸 共同市場」 、 「大中華經濟圈」等提案,但這些合作機制都需要漸進式達成, 於是近年來便有藉由「海峽西岸經濟區」試行,以逐步達成兩岸經貿合作 機制。 4.
(10) 周芯瑋(2010)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對台灣經濟影響初探」 一文中指出,若以香港與中國大陸簽署 CEPA 為例,CEPA 帶給香港為中、 港間人才的互通與交流、中國市場的開放、企業的財富增加、港股從低點 飆漲 2.8 倍及房地產價格大幅攀升。但 CEPA 帶來負面的影響卻是,香港 企業外移、業務外包,結果是低階服務勞力面臨空洞化,薪資所得下降, 貧富差距拉大。這些簽署 CEPA 後所帶來的種種的負面影響,當局者宜以 之為借鏡及未來政策規劃的考量。 ECFA 簽訂將直接加速台灣連結兩岸,佈局全球的進程,不僅關係著 台灣日後經濟發展,也象徵兩岸關係的進一步和解,大幅降低台海戰爭發. 政 治 大 促進我國經貿投資國際化。然而 立 ECFA 的簽訂也間接造成台灣境內生產的. 生的可能性,同時有助台灣融入全球經貿體系,吸引跨國企業來台投資,. ‧ 國. 學. 廠商,因產品面臨中國產品價格競爭力的威脅,如果沒有能力轉型,消失 的速度將十分迅速,此些產業之所以留在台灣,乃因在國際上缺乏競爭力,. ‧. 故一旦開放大陸產品進口,勢必衝擊中小企業的就業人口及產值,進而破. y. Nat. 壞台灣產業群聚與生產供應鏈。不過,若以台灣致力全球化的觀點來看,. io. sit. 雖然簽署 ECFA 後將可能進一步擴大台灣對中國的出口,提高依賴程度,. er. 但兩岸經貿自由化只是台灣全球佈局過程的一環,若持續推動與其他國家. n. a. v. l C FTA 的洽簽,建立更緊密的經貿關係,讓台灣融入全球生產的供應鏈中, ni 那麼危機亦是轉機。. hengchi U. 因此,面臨「後 ECFA 時代」,提出 5 項建議:一、對內應透過產業 創新、新興產業發展及政策鬆綁促進產業升級;二、政府應以全面性配套 措施來緩解貧富差距的現象與疑慮;三、台灣應積極與其他國家洽簽 FTA, 並重新思考 FTA 對洽簽雙方國的定位;四、洽簽 ECFA 應以全民利益為考 量,排除大型財團及既得利益者的介入;五、台灣與中國大陸洽簽 ECFA 後,台灣應善用自身之優勢以掌握先機。 江忠亮(2011)於「從 ECFA 探討兩岸經濟合作暨資本市場發展趨勢」 一文,試圖以產業及企業的角度,深入分析 ECFA 可能帶來的影響,以及 5.
(11) 企業在 ECFA 執行情境下的競爭與合作策略,乃至於企業在資本市場經營 的最佳模式,同時對政府相關單位提出施政上的建議。 龔明鑫(2011)於「兩岸經貿交流的機遇與挑戰」一文指出,中國大陸 自 1978 年起積極採取改革開放政策,並開始吸引台商前往投資;而在台 灣方面,於 1987 年解嚴,同年 11 月開放國人赴大陸探親,又於 1990 年 開放台商對大陸間接貿易及投資,促使兩岸雙方經貿往來日益熱絡;之後 雖歷經「戒急用忍」、「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及「有效管理、積極開放」 等政策主軸的不同,但兩岸間經貿相互依賴程度仍日漸加深。. 政 治 大 二五規劃服務業內需市場對台商的潛在商機,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立 蔡宏明(2011) 於「兩岸經貿交流的機遇與挑戰」文中分析中國大陸十. 資料(如表 1-1) ,從 1991 年累計至 2010 年為止,台灣核准赴中國大陸(不. ‧ 國. 學. 含港澳)投資金額達 973.2 億美元,占整體台灣對外投資 59.7%,若以近. ‧. 期 2009、2010 年觀察,核准金額分別達 71.4 億美元、146.2 億美元,分別 占整體台灣對外投資 70.4%、83.8%,這金額與比例不可謂不大。近年來,. y. Nat. sit. 台商服務業赴陸投資的比重持續顯著成長,其中,批發及零售業累計金額. er. io. 達 44.5 億美元,而 2010 年單年金額也達 11.2 億美元,占整體 7.6%,已. n. al 是第三大投資項目;另外,2010 年投資大幅增加的行業還有不動產業,其 iv. n U engchi 他如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以及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Ch. 核准投資金額也是快速增加,此不僅反映了台灣這些服務業已具輸出能量, 也反映出大陸這些服務業的殷切需求,而這些服務業的發展,也符合大陸 十二五規劃,看來台商似乎總是走在中國大陸改革的前端。 然而,兩岸經貿發展也面對經貿體制差異之問題,台灣對中國大陸物 品仍然存在進口限制、中國大陸低價產品影響台灣產業、台灣產品出口中 國大陸面對中國大陸的貿易障礙與反傾銷調查等問題,而台灣尚未完全開 放中國大陸企業來台投資、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也面臨許多制度性和營運 的障礙,以及台商投資權益保障不足問題。. 6.
(12) 表 1-1. 台灣對外投資金額及比重(單位:千美元) 累計歷年金額 比重(%) 2010 年金額 比重(%) 2009 年金額 比重(%). 中國大陸(不含港澳). 97,320,921. 59.7. 14,617,872. 83.8. 7,142,593. 70.4. 英屬加勒比海. 23,071,838. 14.2. 567,695. 3.3. 543,658. 5.4. 美國. 12,273,708. 7.5. 490,730. 2.8. 1,113,917. 11.0. 新加坡. 5,508,828. 3.4. 32,697. 0.2. 36,698. 0.4. 香港. 3,557,183. 2.2. 244,464. 1.4. 241,242. 2.4. 越南. 3,016,014. 1.9. 670,118. 3.8. 242,774. 2.4. 資料來源:整理自經濟部投審會. 治 政 大 條款,但卻無法像一般正常會員國之間的關係一樣,透過制度化機制進行 立 協商,而只能依照各自的立法或規則,以處理兩岸經貿事務。直到 2008. 目前即使兩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並未相互引用排除適用. ‧ 國. 學. 年 6 月,海基、海協兩會恢復中斷近 9 年的協商,重啟對話,迄今計召開 六次會議,共簽訂 15 項協議。2010 年 6 月 29 日,海基、海協在重慶舉行. ‧. 第 5 次江陳會談,雙方正式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onomic. Nat. er. io. 實施,正式啟動兩岸經濟合作的序幕。. sit. y.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並自 2010 年 9 月 12 日起生效. n. a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內容包括:序言和 5 章、16 條及 5 iv. l C hengchi Un 個附件。5 章分別是:總則、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穫、其他;. 16 條依次為:目標、合作措施、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經濟合作、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服務貿易早期收穫、例外、爭端解決、機構安排、文 書格式、附件及後續協定、修正、生效、終止。 ECFA 將建構兩岸經濟制度化機制,依據 ECFA 第 11 條授權,雙方成 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推動後續貨品、服務、投資及爭端解決等 4 項協議,使兩岸依據「逐步推動,先易後難」原則,逐步實現兩岸經貿自 由化,促使兩岸貿易與中國大陸擴大內需政策結合,促進兩岸分工模式之 調整,增加服務業開拓中國大陸市場之機會、開放陸資來台進一步擴大和 自由化,也將促進兩岸新型產業合作。因此,我國對於 ECFA 後續談判、 7.
(13) 兩岸產業合作、協助台商轉型及拓展中國大陸之內銷市場,都應有積極之 推動策略。 依據中華經濟研究院以 GTAP 模型研究2,兩岸簽署 ECFA 對台灣經濟 之影響,研究結果顯示簽署後對台灣 GDP、出進口、貿易條件、社會福利 均呈現正成長,對總體經濟有明顯正面效益此外,簽署後對台灣的利益還 包括: 一、取得領先競爭對手國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勢:台灣銷往中國大陸大 部分工業產品之關稅降為零;台灣將較日韓等競爭對手國更早取得進 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勢,進而取代日韓之地位。. 政 治 大 大陸之貨品享有關稅優惠、台灣對智慧財產權保護較為周全等因素, 立. 二、成為外商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先合作夥伴及門戶:因台灣銷往中國. ‧ 國. 吸引外人來台投資,有利台灣經濟結構轉型。. 學. 將有助於歐美日企業選擇將台灣作為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門戶,並可. ‧. 三、有助於產業供應鏈根留台灣: 一旦中國大陸大部分工業產品關稅降. y. Nat. 為零後,藉由兩岸直航之便利性,有助於整體供應鏈根留台灣。. io. sit. 四、有助於中國大陸台商增加對台採購及產業競爭力:中國大陸進口關稅. er. 降為零後,自台灣進口相對成本降低,台商可增加自台灣採購之數量,. n. a. v. l C 同時因品質較佳及成本降低將有助於提升台商在中國大陸競爭力。 ni. hengchi U. 五、加速台灣發展成為產業運籌中心:由於大三通貨物及人員流通之便利 性,配合雙邊貨品關稅降低及非關稅障礙消除等貿易自由化效果,將 可重新塑造台灣成為兼具轉口、物流配銷、終端產品加工等全功能運 籌中心之機會。搭配政府放寬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之限制、鼓勵台商 回台上市等激勵措施,將可促成台灣成為台商運籌帷幄之「營運總 部」。. 2. 中華經濟研究院,〈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影響評估〉,2009 8.
(14) 第二章. 兩岸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分析. 本章分析兩岸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如下:第一節針對 WTO 承諾分 析兩岸服務行業市場平均承諾開放程度,第二節說明我國已開放大陸地區 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第三節研析 ECFA 早期收穫,第四節分析歷次江 陳會開放項目。. 第一節. 依WTO承諾分析兩岸服務業市場平均開放程度. 有關服務業別分類,依 WTO/120 文件將服務業區分為 12 項主要業別. 政 治 大. (sectors) ,包括:商業服務業、通訊服務業、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配. 立. 銷服務業、教育服務業、環境服務業、金融服務業、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 國. 學. 觀光及旅遊服務業、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運輸服務業及其他未分類服 務業等業別,以及 155 項次業別(sub-sectors)。3. ‧. Hoekman(1995)依據各國的 GATS 承諾表,將 155 項服務子行業活. sit. y. Nat. 動,搭配四種服務提供模式,總共 620 個欄位,當一國對某個欄位作出的. er. io. 承諾是完全沒有限制的,則設定數值為 1;若為完全限制,則設定數值為 0;若為部分限制,則設定數值為 0.5。如此即可計算出每一個國家所承諾 a. n. iv l C n 的數目占完全承諾數目的比重,也可算出每一個國家給不同子行業不同權 hengchi U 數所得到的平均涵蓋率數值,及完全沒有限制承諾占該國總承諾之頻率比 率 (frequency ratio)。4本研究採用此方法計算我國與中國大陸在杜哈回 合所提之修正清單,可以概略了解兩岸平均開放的程度。. 一、我國服務業市場平均承諾開放程度 根據 Hoekman 計算法,得知我國服務業市場平均承諾開放程度為 48%,. 3 4. 詳如附錄 1 Hoekman, B., “Assessing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in W. Martin and L. Winters (eds.) The Uruguay Round and the Developing Economies, pp. 327-364,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1995. 9.
(15) 見表 2-1。其中商業、通訊、營造及相關工程、配銷、教育、環境、金融、 健康及社會、觀光旅遊、休閒文化及運動、運輸、其他 12 項服務類別, 市場平均承諾開放程度為 68%、40%、67%、80%、60%、63%、43%、54%、 50%、30%、21%、0%。我國在環境、金融、運輸三項服務平均承諾開放 程度比中國大陸低,在商業服務中專業和不動產兩項比中國大陸低,其餘 服務項目開放程度都我國比較高。 表 2-1. 我國服務業市場平均承諾開放程度(Mode 1~3). 服務業分類. 平均承諾開放程度(%). 商業. 68. 專業. 75. 83 75. 工程. ‧. n. 護士心理師等. Ch. engchi U. sit. 獸醫. er. 醫療和牙醫. y. 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 al. 50 50. 綜合工程. io 研究與發展. 租稅 建築. Nat 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45.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法律 會計、審計及簿計. v ni. 50 50 0 67 0 100 100. 不動產. 25. 未附操作員之租賃. 60. 其他商業. 79. 通訊. 40. 郵政. 0. 快遞. 50. 電信. 92. 視聽. 58. 營造及相關工程. 67. 配銷. 80 10.
(16) 教育. 60. 環境. 63. 金融. 43. 健康及社會. 54. 觀光旅遊. 50. 休閒文化及運動. 30. 運輸. 21. 海運. 19. 空運. 33. 鐵運. 47. 路運. 33. 其他 整體服務業. 立. 二、中國大陸服務業市場平均承諾開放程度. 0 48. 學. ‧ 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政 治 大. 根據 Hoekman 計算法,得知中國大陸服務業市場平均承諾開放程度,. ‧. 見表 3-2。其中商業、通訊、營造及相關工程、配銷、教育、環境、金融、. Nat. sit. y. 健康及社會、觀光旅遊、休閒文化及運動、運輸、其他 12 項服務類別,. er. io. 市場平均承諾開放程度為 40%、34%、50%、77%、50%、67%、53%、0%、 50%、3%、42%、0%。a. n. iv l C n hengchi U 中國大陸服務業市場平均承諾開放程度(Mode 1~3). 表 2-2 服務業分類. 平均承諾開放程度(%). 商業. 40. 專業. 62 法律. 83. 會計、審計及簿計. 83. 租稅. 100. 建築. 83. 工程. 83. 綜合工程. 83. 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 83. 醫療和牙醫. 83. 11.
(17) 服務業分類. 平均承諾開放程度(%) 獸醫. 0. 護士心理師等. 0. 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55. 研究與發展. 0. 不動產. 83. 未附操作員之租賃. 0. 其他商業. 41. 通訊. 34. 郵政. 0. 快遞. 83. 電信 視聽. 立. 營造及相關工程. al. n. 運輸 海運 空運. Ch. engchi. i n U. 50 67 53. y. io. 休閒文化及運動. 77. 0. sit. 觀光旅遊. Nat. 健康及社會. 50. er. 金融. ‧. 環境. 28 50. ‧ 國. 教育. 58. 學. 配銷. 政 治 大. v. 3 42 83 10. 鐵運. 70. 路運. 70. 其他. 0. 整體服務業. 39.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2.
(18) 第二節. 已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 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布之 2010 年 5 月 20 日更新版「已 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有 25 個中類業別、129 個細類業別, 詳見附錄 2。 已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分別是畜牧服務業 畜牧服務業、石油及天 畜牧服務業 石油及天 然氣礦業、砂 石及黏土採取業、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然氣礦業 砂-石及黏土採取業 石及黏土採取業 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產業用機械設備 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產業用機械設備 維修及安裝業、污染整治業 維修及安裝業 污染整治業(納入廢(污)水處理、廢棄物之清除-搬運及 污染整治業 處理兩行業,未納入污染整治業)、批發業 批發業(未納入活動物批發) 、零售業 零售業 批發業 (未納入藥品及化粧品零售業、零售攤販業)、陸上運輸業 陸上運輸業(納入其他汽 陸上運輸業. 政 治 大. 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兩行業,未納入鐵路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立. 公共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其他管道-人力車-畜力車-纜車等陸上運. ‧ 國. 學. 輸業)、水上運輸業 水上運輸業(納入海洋水運業,未納入內河及湖泊水運業) 、航空 航空 水上運輸業 運輸業(納入民用航空運輸業,未納入普通航空業) 、住宿服務業 住宿服務業(納入 運輸業 住宿服務業. ‧. 短期住宿服務業,未納入其他住宿服務業)、餐飲業 餐飲業(納入餐館業,未納 餐飲業. sit. y. Nat. 入飲料店業、餐飲攤販業、其他餐飲業) 、電信業 電信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 電信業 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 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 io. er. 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納入入口網站經營業、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 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 相關服務業,未納入其他資訊供應服務業) 、金融中介業(納入銀行業、 金融中介業. al. n. v i n Ch 金融控股業,未納入存款機構非銀行業、信託-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其他 engchi U 金融中介業)、保險業 保險業(納入人身保險業、財產保險業、再保險業,未納 保險業 入退休基金、保險及退休基金輔助業)、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 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建築 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 建築-工 建築 工 程服務及技術檢測-分析服務業 程服務及技術檢測 分析服務業(納入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未納入建築 分析服務業 -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 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 研究發展服務業 專門設計服務業(納入 專門設計服務業 其他專門設計服務業,未納入室內設計業)、租賃業 租賃業(納入汽車租賃業, 租賃業 未納入機械設備租賃業、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非汽車租賃業、物品租賃業、 非金融性無形資產租賃業)、業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業 業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業(納入會議及展覽 業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業 服務業,未納入代收帳款及信用調查服務業、影印業、其他業務及辦公室 支援服務業)。惟上述開放項目中,仍有不少是附有限制條件的。 13.
(19) 第三節. ECFA早期收穫開放項目.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 海協會)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在四川重慶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協議內容有:協議 文本和五項附件(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 的臨時原產地規則、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服務 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的服務提供者定義)。至於,ECFA 服務貿易之相關內容,分析如下: 一、 服務提供者:. 政 治 大. 雙方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法人設立的實體,包括任何公司、. 立. 信託、合夥、合資、獨資或協會(商會) 。在自己國內已從事相同性. ‧ 國. 學. 質和範圍之商業服務提供經營持續三年以上,金融行業須註冊或登 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 自然人服務提供者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及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 sit. y. Nat. 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法人服務提供者應提供註冊. io. er. 登記證明影本、完稅證明影本、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擁有或租 用經營場所的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其他證明提供服務性質和範圍的. al. n. v i n Ch 文件或其影本、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 engchi U 件、資料。 二、 臺灣服務貿易承諾開放之項目: (1)研究與發展服務、(2)會議服務、(3)合辦之專業展覽、(4) 特製品設計服務、(5)華語電影片和合拍電影片放映服務(大陸電 影片每年以 10 部為限)、(6)活動物除之經紀商服務、(7)運動及 其他娛樂服務、(8)空運電腦訂位系統服務、(9)大陸銀行在臺灣 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滿 1 年可申請設立分行。關於設立商業據點,允 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可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 三、 大陸服務貿易承諾開放之項目: 14.
(20) (1)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在大陸臨時開展審計業務時申請有效 期為 1 年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 、 (2)電腦軟體執行服務、 (3)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的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 (4)會議服務、 (5) 專業設計服務、(6)視聽服務之錄像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件和錄 音製品分銷服務,臺灣有關規定設立或建立的製片單位拍攝、擁有 50%以上電影片著作權的華語電影片經大陸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不 受進口配額限制在大陸發行放映,電影片主要工作人員組別中臺灣 居民應占該組別整體員工數目 50%以上) 、 (7)醫院服務(允許臺灣 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醫院,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上. 政 治 大 維修和保養服務、 (9)保險及其相關服務允許臺灣保險公司經過整 立. 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獨資醫院) 、 (8)飛機. ‧ 國. 學. 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參照外資保險公司市場准入條件、(10)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期貨和保險)申請經營人民幣業. ‧. 務須提出申請前在大陸開業 2 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 1 年盈利、可建. y. Nat. 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申請在大陸中西部-東北部地區開設分. io. sit. 行設立綠色通道、盈利性資格採取多家分行整體考核的方式、(11). er. 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在大陸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給予. n. a. v. l C 適當便利、將臺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列入允許投資的交易所 ni. hengchi U. 名單、簡化臺灣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和取得執業 資格的相關程序。關於設立商業據點,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承諾 的基礎上,大陸主要是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企業。. 15.
(21) 第四節. 江陳會開放項目. 江陳會至今共進行六次,其中涉及市場開放項目的有兩岸包機、大陸 人民來台觀光、兩岸空運、兩岸海運、兩岸郵政、金融合作、定期航班、 陸資來台投資。其他討論主題和成果也會對兩岸之服務業往來有所助益, 例農產品檢疫檢驗、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醫藥 衛生合作、投資保障協議。江陳會歷次會談總覽,見表 2-3;各次江陳會 協商重要內容敘述如下。 表 2-3 江陳會 第一次. 江陳會歷次會談總覽. 成果 政 治 大 就「兩岸包機」及「大陸人 1.兩岸兩會正式恢復制度化對話協商機 立 主題. ‧ 國. 學. (2008.06.12) 民來台觀光」兩項議題進行 制。2.簽署「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 協商. 及「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 ‧. 協議」 。3.為未來兩會協商議題作了後續. 向。5.強化兩會對話及交流。6.陳雲林同. er. io. sit. y. Nat. 安排。4.為未來兩岸交流與合作提出方. 意適時回訪。. al. n. v i n Ch 協商兩岸空運、海運、郵政 、「海峽兩 e n g c1.簽署「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hi U. 第二次. (2008.11.04) 及食品安全四項議題及後續 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郵政協議」及 商談議題.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四項協議。 2.針對前次 2 項協議進行檢討及提出改 善方向。3.為未來兩會協商議題進行安 排 。 4.確 認 兩會 各 層級 人 員制 度 化 聯 繫、交流方式,強化兩岸制度化協商機 制。. 第三次. 1.協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 1.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 16.
(22) 江陳會. 主題. 成果. (2009.04.26) 司法互助、金融合作、定期 互助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航班及陸資來台投資四項議 與「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三項協議, 題;2.為兩會下階段優先協 並對於陸資來台投資議題達成共識。2. 商議題進行安排. 針對兩會去年簽署之六項協議執行情形 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方向。3.對於兩會 下階段優先協商議題達成共識。4.持續 推動兩會組團互訪之交流活動。. 第四次 (2009.12.23). 政 治 大 驗」、「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 議」、「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 立. 1.協商兩岸「農產品檢疫檢 1. 簽 署「 海 峽兩 岸 農產 品 檢疫 檢 驗 協. ‧ 國. 學. 稅務合作」、「漁船船員勞務 議」 、 「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 合作」、「標準計量檢驗認證 三項協議。2.針對兩會去年以來簽署之. ‧. 合作」四項議題;2.為兩會 九項協議執行情形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 io. y. sit. 達成共識。4.持續推動兩會組團互訪之 交流活動。. er. 排. Nat. 下階段優先協商議題進行安 方向。3.對於兩會下階段優先協商議題. al. n. v i n C濟h合 作 架 1.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1. 協 商 兩 岸 「 經 engchi U. 第五次. 、 「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 與「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2010.06.29) 構」 兩項議題;2.為兩會下階段 兩項協議。2.針對兩會已簽署之十二項 優先協商議題進行安排. 協議執行情形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方 向。3.對於兩會下階段優先協商議題達 成共識。4.持續推動兩會組團互訪之交 流活動。. 第六次. 1. 協商兩岸「醫藥衛生合作 1.雙方完成「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2.對「兩岸投資保障 的簽訂,對維護國人健康及保護消費者 (2010.12.22) 協議」 權益、協助國內醫藥生技發展有重大意 17.
(23) 江陳會. 主題. 成果. 協議」發表階段性共識. 義;將使未來兩岸在傳染病防治、醫藥 品安全管理及研發、中藥材管理和中醫 藥研究及緊急救治會有更明確的條文規 範;而備受矚目的新藥研發及醫材合作 將會以世界公認最高規格標準的「國際 醫 藥 法 規 協 和 會 」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ICH)及「醫. 立. 材法規協和會」(Global Harmonization 政 治 大 GHTF)標準作為共識架構, Task Force, 相互認證以縮短進入彼此市場之審查流. ‧ 國. 學. 程。2. 台商投注較多關心的「兩岸投資. ‧. 保障協議」並未完成簽署,僅完成階段 性協商成果,將列入民國 100 年第七次. y. Nat. sit. n. al. er. io. 資料來源:陸委會. 江陳會的重點議題。. 一、第一次江陳會協商 C h. engchi. i n U. v. 民國 94 年 6 月兩岸雙方已就常態化兩岸包機及大陸觀光客來台議題, 進行多次技術性商談。其後,台灣與大陸方面續就相關議題持續保持非正 式溝通。雙方對於上述議題,已有高度共識。 第一次江陳會談,兩會簽署了「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及「海峽兩 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預期經由兩岸民眾往來的增加,有助 於增進兩岸人民的了解、雙方經濟的發展以及兩岸關係的穩定。雙方並同 意儘速積極協商「兩岸貨運包機」及週末包機進一步「增加班次」 、「開放 更多航點」及「建立新航路」等事宜,並透過後續協商加以落實。 (一)「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重要內容如下: 18.
(24) 1.雙方同意於每週週五至次週週一前後四天實施,自 7 月 4 日起正式實 施。 2.航點的部分:大陸同意先行開放北京、上海(浦東)、廣州、廈門、 南京等 5 個航點,並將陸續開放成都、重慶、杭州、大連、桂林、深 圳,以及其他有市場需求的航點。台灣方面同意開放台灣桃園、高雄 小港、台中清泉崗、台北松山、澎湖馬公、花蓮、金門、台東等 8 個 航點。 3.初期階段,雙方同意每週各飛 18 個往返班次,共 36 個往返班次,並 根據市場需求適時增加班次。. 政 治 大. 4.雙方同意凡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往返兩岸的旅客,包括外國旅客均可搭. 立. 乘客運包機。. ‧ 國. 學. 5.包機承運人得在對方航點設立辦事機構。. 6.雙方也討論了貨運包機,但由於若干技術問題仍待克服,雙方同意在. ‧. 週末包機實施後三個月內就兩岸貨運包機進行協商,並儘速達成共識. sit. y. Nat. 付諸實施。. er. io. (二)「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重要內容如下:. n. 1.雙方同意於 7 月 4 a 日啟動赴台旅遊首發團,並於v7 月 18 日正式實施。. i l C n 2.旅遊配額以平均每天 3,000 h e人為限,第二年雙方可視情協商作出調 ngchi U 整。. 3.雙方就團進團出、旅行社規範、申辦程序、確保旅遊品質與權益、逾 期停留之處理等均有所規定。 4.雙方並以「台旅會」與「海旅會」作為處理旅遊糾紛、逾期停留、緊 急事件及突發事故的聯繫主體。. 二、第二次江陳會協商概述 此次會談,雙方共簽署了「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四項協議,並已經循序 報奉行政院核定,其中空運及海運協議部分,已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19.
(25) 條規定,送請立法院決議;郵政及食品安全協議部分,則送請立法院備查。 茲概述四項協議要旨如次: (一)「海峽兩岸空運協議」重要內容如下: 1.空中航路:包含(1)由兩岸航管部門以適當方式,就建立北線台北與 上海飛航情報區直達航路、航管交接程序進行聯繫並作出具體安排。 (2) 雙方同意繼續磋商開通台灣海峽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及其他更便捷 的航路。 2.平日包機:(1)週末包機調整為每週 7 天常態化的平日包機。(2)兩 岸航點:台灣維持 8 個航點、大陸增為 21 個航點。 (3)班次:雙方每. 政 治 大. 週由 36 個往返班次增為 108 個往返班次。並於今後可視市場需求適時. 立. 增減班次。. ‧ 國. 學. 3.貨運包機:(1)雙方同意開通兩岸貨運直航包機。(2)兩岸航點:台 灣航點為桃園機場、高雄小港機場;大陸航點則為上海浦東機場、廣. ‧. 州白雲機場。(3)班次:雙方每月共飛 60 個往返班次;每年 10 月至. sit. y. Nat. 11 月間的貨運旺季,雙方可各自增加 15 個往返班次。. al. n. 航班作出安排。. er. io. 4.定期航班之安排:雙方同意儘可能在本協議實施半年內就定期客貨運. i n U. C. hengchi (二)「海峽兩岸海運協議」重要內容如下:. v. 1.兩岸船舶:(1)兩岸資本並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 客貨直接運輸。(2)兩岸資本並在香港登記的船舶得比照辦理。(3) 目前已經從事之權宜船,經特別許可,亦可參與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 2.直航航點:台灣開放 11 個港口;大陸方面開放 63 個港口。 3.互免稅收:雙方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 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海峽兩岸郵政協議」重要內容如下: 業務範圍-雙方同意增加開辦小包、包裹、快捷郵件、郵政匯兌等業 20.
(26) 務。 (四)「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重要內容如下: 1.訊息即時通報:雙方同意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訊息,並 就涉及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訊息及突發事件,進行即時 通報,提供完整訊息。 2 協處機制:建立兩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採取下列措施妥善 處理: (1)緊急磋商、交換相關訊息; (2)暫停生產、輸出相關產品; (3)即時下架、召回相關產品; (4)提供實地瞭解便利; (5)核實發 布訊息,並相互通報;(6)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畫;(7)督促. 政 治 大. 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確保受害人權益給予積極協助;(8)雙方. 立. 即時相互通報有關責任查處情況。. ‧ 國. 學. 3.業務交流:建立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定期會商及互訪制度,就雙方 食品安全制度規範、檢驗技術及監管措施進行業務交流及訊息交換。. ‧. 三、第三次江陳會協商概述. y. Nat. sit. 此次第三次江陳會談,延續、擴大及落實了過去兩次會談的成果,彰. a. er. io. 顯兩岸兩會制度化協商溝通管道,已邁入常態化的階段,也是兩岸關係邁. n. iv 向正常化的重要指標。此會談的新突破 ,就是從經濟議題轉向社會性議題, l. n U engchi 特別針對司法議題協商,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 Ch.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與「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三項協議,並對 於陸資來台投資議題達成共識。 (一)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符合了民眾的殷切 期待。這個協議簽署後,將為兩岸構築常態化合作平台,建構民、刑事司 法互助機制;可望解決日益嚴重的跨境犯罪,確保兩岸人民生命、財產安 全,建立雙方交流往來新秩序。 (二)「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金融產業是高度管制的特許行業, 雙方能就此展開合作具有重大意義。未來兩岸將可儘速就銀行業等三項金 融業務後續洽簽 MOU,並展開市場准入的商談,力求兩岸實質對等開放, 21.
(27) 同時也將針對大陸台商融資展開合作。 (三)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 :在既有平日包機的基礎上,實現兩 岸空運航班常態化的運作,並就航路的優化及航班、航點的擴增等,進行 配套的安排。本次會談建立了南線及第二條北線直航航路;大陸增加了 6 個航點;航班則從 108 班大幅增為 270 班。定期航班實施後,將使兩岸人 員及貨物往來更為便捷,航空運作及安排將更加完善。 有關陸資來台投資議題,雙方針對開放陸資來台投資製造業、服務業、 愛台十二項建設及不動產等,就政策、法令、開放方式及項目等進行了溝 通及對話;雙方達成了共識,象徵兩岸經貿往來從單向投資轉為雙向投資,. 政 治 大 貿「優勢互補、互利雙贏」的新局面。 立. 將可擴大兩岸產業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雙方內需市場的發展,開展兩岸經. ‧ 國. 學. 四、第四次江陳會協商概述. 本次會談在兩會的安排下,雙方主管機關已就「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 ‧. Nat. sit. 議題達成共識,並由兩會領導人簽署協議。. y. 合作」 、 「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 、 「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等三項. er. io. (一) 「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兩岸將可建立農產品檢驗檢. n. 疫之協商、查詢與通報機制,加強有關疫情與法規資訊的獲得,提升台灣 a v. i l C n 農產品銷往鍾國大陸的通關效率,同時阻絕重大疫情於境外,對已發生的 hengchi U. 重大問題即時採取有效措施,達成「維護生態安全、保障國人健康、拓展 農產外銷」的效益。 (二) 「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 :台灣漁業勞力長年嚴重短缺,聘僱 中國大陸漁工不少,但糾紛頻仍,為保障台灣漁船主與大陸船員權益,防 範漁船發生海上喋血事件,在此次會談簽署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後, 雙方可建立聯繫協調管道,解決長期困擾之中國大陸漁工聘僱問題,建立 中國大陸船員外派管理與引進機制,使勞務合作有序安排,減少不法情事 發生,確保雙方船主與船員之權益。 (三) 「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 :兩岸權責機關建立聯繫管 22.
(28) 道,即時獲取不安全商品之資訊與管理法規,杜絕黑心產品,維護消費者 之權益。雙方也可以結合產業互補優勢,突破外國專利障礙,建構兩岸高 附加價值產業供應鏈,節省台商企業產品成本與時間,而台灣量測能量也 可因之提升,以增進在國際標準與新興科技產業的發展實力。. 五、第五次江陳會協商概述 本次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與「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 護合作協議」共兩項協議。 (一) 「簽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係 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 治 政 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 大 立 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藉由簽署本協議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 ‧ 國. 學. 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本協議共分為五章十六條暨五項 附件,涉及廣泛的經貿議題,包括貨品的降免稅、服務業的市場開放、雙. ‧. 方投資的促進與保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以及經濟產業的合作等領域。另. Nat. sit. y. 外,於特別安排早期收穫,在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的主要內容,中國大陸同. er. io. 意台灣 539 項貨品列入早期收穫清單,金額達 138.38 億美元,約占鍾國大. n. 陸自台灣進口金額 16.1%,台灣同意中國大陸 267 項產品列入早期收穫清 a v. i l C n 單,金額達到 28.58 億美元,約占台灣自大陸進口金額 10.5%,另外雙方 hengchi U. 並訂有臨時原產地規則與防衛措施,以確保兩岸製造的貨品始得享有優惠 關稅待遇,另並可緩解早收貨品因大量進口而帶來的產業衝擊與損害;在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主要內容,除開放金融領域的市場准入外,雙方 相互開放 8 項服務業的市場准入,台商將享有較韓國、日本、歐美等其他 WTO 會員更優惠之待遇。此協議屬架構協議,協議生效後,將啟動協商: 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投資協議、爭端解決等。 (二) 「簽訂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本協議之內容十分 具體,包括: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之優先權;相互受理植物 品種權的申請,並協商擴大可以申請保護的範圍;影音製品可直接由台灣 23.
(29) 本地相關產業協會辦理著作權認證;建立執法協處機制來共同打擊盜版及 仿冒、取締非法下載音樂、電影的侵權網站、共同防止著名商標或著名產 地名稱被他人惡意搶註、加強取締「山寨」台灣水果;推動業務交流及審 查合作;鼓勵專利及商標代理業界的合作;並建立兩岸主管部門有關專利、 商標、著作權和品種權等 4 個工作組,來進一步推動相關工作規劃及方案。. 六、第六次江陳會協商概述 海基會和海協會 2010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舉行預備性磋商,並且宣 布,第 6 次「江陳會」將簽署「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並且就「兩岸 投資保障協議」發表階段性共識。第 6 次「江陳會」在 12 月 21 日在台北. 治 政 圓山飯店登場,雙方完成「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的簽訂;台商投注較 大 立 多關心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並未完成簽署,僅完成階段性協商成果; ‧ 國. 學.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表示,將列入 2011 年第七次江陳會的重點議題。 (一) 「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簽署醫藥衛生協議相當重要,攸關. ‧. 民眾健康保障,除了疫情資訊交換、醫藥產業交流合作、互相承認認證及. Nat. sit. y. 檢驗資訊之外,也希望在中草藥合作、新藥研發、觀光醫療上進行合作。. er. io. (二)「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無法於本次會談簽署,由於兩岸投資保. n. 障協議因困難度較高、牽涉內容較廣、議題也較複雜,協商時間不足,來 a v. i l C n 不及在這次會談完成簽署。台灣提出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制度化、保障和 hengchi U 糾紛調解部分,大陸則提出中國大陸企業來台可比照外資待遇的要求。投 資保障協議簽訂主要牽涉到台商在大陸的人身安全、徵收損失賠償及採行 國際接軌的爭端解決等。同時,除了台灣及中國大陸還應加入第三國做國 際仲裁,才能真正對台商有保障。 海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表示,與會雙方已就投資議題充分交換意見, 且已經依據兩會第五次會談共識及 ECFA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建立投資 保障機制、提高投資相關規定透明度、逐步減少相互投資的限制及促進投 資便利化等,達成階段性共識。而至於雙方尚未達成共識的部份包括投資 及投資人定義、投資待遇及其便利性、損害賠償、損失補償、代位轉移及 24.
(30) 投資爭端解決等都還有待協商。 在觀光及航空議題方面,除大陸觀光客來台每日配額提高到 4,000 人 次並從 2011 年元旦開始實施之外,大陸觀光客自由行方面,明年上半年 一定成行,但相關細節仍需兩岸進一步協商。另外在航空方面,除了春節 包機已有共識外,對於 2011 年是否增加兩岸直航航點、直航增班及客貨 中轉等議題,江丙坤表示將交由兩岸的民航單位進行協商。 為確保協議簽定的落實成效,將設立檢討機制,由海基會副董事長高 孔廉及大陸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不定期召開「兩岸協議成效與檢討會議」 , 居中協調兩岸相關部會官員,及時解決落實協議內容時面臨的困難。江丙. 政 治 大. 坤表示,此檢討會議將會在航空、觀光、共同打擊犯罪及食品衛生等四大 領域優先展開檢討。.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5. i n U. v.
(31) 第三章. 我國對大陸開放服務業之原則與業別分析. 本章以「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政策說明」以及「許可辦法」為 基礎,第一節說明現行陸資來台之開放原則與依據、探討現階段我國對中 國大陸服務貿易正常化之原則,第二節檢視目前服務業開放陸資項目,第 三節研析未來我國對大陸進一步自由化,開放服務貿易市場(WTO+)之 原則與可能業別。 在研究範圍部分,由於金融服務因行政院金管會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 35 條第四項、第 36 條第三項、第 72 條第二項及第 73 條第三項規定,訂. 政 治 大 岸開放依據,故不屬於本研究之研究範圍。另外包含空運與海運服務,亦 立 定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作為兩. ‧ 國. 議作為開放基礎,故亦排除於本研究之分析範圍。. ‧. y. 現行開放陸資來台之原則與依據. sit. Nat. 第一節. 學. 因不屬於我國 WTO 承諾範圍,且主管機關交通部係依據兩岸相關航權協. er. io. 一、開放陸資來台之依據. al. v i n Ch 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服務業之核心法律依據,為兩岸關係條例。按兩岸 engchi U n. (一)兩岸關係條例. 關係條例第 73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 三地投資之公司投資行為,參照現行僑外投資制度,建立許可制,並需經 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以在臺灣從事投資行為。其次在授權明確性原則之 要求下,本條第三項明定投資人之資格、許可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 業別項目與限額、投資比率、結匯、審定、轉投資、申報事項與程序、申 請書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有關主管機關擬訂許可辦法,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發布之。 另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金融穩定,爰有針對陸資加強查核,建立陸資 申報制度之必要,故本條第四項規定投資事業,應依許可辦法規定或主管 26.
(32) 機關命令申報財務報表、股東持股變化或其他指定之資料;並課以接受主 管機關派員檢查之義務,投資事業不得拒絕。 最後為利建立陸資來臺從 事投資行為之管理機制,參考外國人投資條例相關規定,於同條第五項明 定投資人如轉讓其投資時,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 此外,隨著開放陸資投資服務業,大陸地區人民亦可能出任其投資事 業之董監事或經理人。為規範此一行為,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 72 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 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時,亦需經過主管機關之許可。. 政 治 大 隨著兩岸關係之解凍,在海基會與海協會兩會平台下舉行之協商會談 立. (二)第三次江陳會談兩岸共識. ‧ 國. 學. (簡稱江陳會談),亦於 2008 年起恢復舉行。兩岸於 2009 年 4 月舉行之 「第三次江陳會談」中,針對開放陸資來台投資部分達成共識。依據第三. ‧. 次江陳會之共識,兩岸雙方將秉持優勢互補、互利雙贏的原則,積極鼓勵. y. Nat. 並推動陸資企業來台考察、投資,以利加強和深化兩岸產業合作,實現兩. io. sit. 岸經貿關係正常化和制度化。而台灣方面亦承諾將儘速發布相關規定及配. er. 套措施,並循序漸進擴大開放投資領域,持續推動相關工作,並協助解決. n. a. v. l C 投資所衍生之問題,以利陸資來台投資。在此一漸進基礎上,兩岸推動陸 ni. hengchi U. 資來台投資之具體共識包含:. 1.開放之事業投資採正面表列; 2.製造業及服務業開放項目約佔總數 3 成左右; 3.製造業開放優先考量搭橋專案產業如太陽光電、車載資通訊產業、航 空產業、LED 照明產業、風力發電、車輛產業、食品產業、流通服 務業、精密機械產業以及資訊服務業等; 4.愛台 12 建設及公共建設 BOT 計畫可優先開放外資與陸資; 5.優先開放在台投資之陸資企業購置房地產。 6.禁止赴大陸投資之核心技術產業,不開放陸資來台投資。 7.公共工程發包不開放陸資。 8.大陸 QDII 投資單一台灣上市櫃公司,若股權超過 10%以上,需經投 27.
(33) 審會依陸資來台許可辦法審查。 在共識中,台灣並同意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3 條,由主管機關 訂定陸資來台的許可辦法,針對相關申請案件訂定完善的審查管理機制, 充分掌控風險。. 二、現階段開放原則歸納 (一)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政策說明 依據行政院陸委會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發布之「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 業投資政策說明」 (以下簡稱政策說明) ,現階段開放陸資投資之政策目標, 為推動兩岸雙向投資,改善台商單向投資大陸的失衡現象,落實兩岸經貿. 政 治 大. 關係正常化,同時亦將秉持優勢互補原則,協助企業在兩岸進行有效率的. 立. 分工,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最後則為活化吸引外資政策,增加外商對台. ‧ 國. 學. 灣投資信心,強化台灣與國際市場的連結。準此,政策說明所闡述之開放 陸資政策原則包含 1)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2)先緊後鬆、循序漸進、. ‧. 先有成果、再行擴大、3)優勢互補,完整配套、4)投資人資格限制及禁. sit. y. Nat. 止投資規定。. er. io. 在此一政策目標下,開放陸資項目之考量原則有以下幾點: 1.有助於國內產業發展及帶動投資,可增強外人對台灣投資環境信心的 a. n. iv l C n hengchi U 2.配合兩岸簽署之協議,雙方承諾開放的投資項目,包括航空運輸業及 項目,優先開放。. 船舶運送業,優先開放。 3.對國內產業可能造成衝擊影響,業者不及調適者,現階段不開放。 4.涉及層面較複雜及敏感性高的產業,現階段不開放。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在目前開放陸資之政策基礎上,經濟部於 2009 年 7 月發布之「許可辦 法」,並明訂陸資投資人之定義,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 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而所謂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 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8.
(34) 1.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2.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且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 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所謂控制能力,依據經濟部復於 2010 年 8 月 18 日發布之經審字第 09904605070 號解釋,係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第三 地區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 政 治 大. 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4.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 立. 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 國. 學. 5.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五號、第七號所規定之其他具有控制能力。. ‧. 至於開放原則部分,主要之基礎在於許可辦法第 8 條,其規定投資人. y. Nat. 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禁止其投資:1)經濟上具有獨. io. sit. 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2)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 n. al. er. 安全,以及 3)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三)綜合分析. Ch. en. hi. i n U. v. gc 依據「政策說明」 ,現階段優先開放之服務業,應依據有助於國內產業 發展及帶動投資、可增強外人對台灣投資環境信心的項目以及配合兩岸簽 署之協議,雙方承諾開放的投資項目作為研判原則。至於暫緩開放之業別, 則應考量對國內產業可能造成衝擊影響,業者不及調適,以及涉及層面較 複雜及敏感性高的產業為研判要素。而在許可辦法中,並未規定優先開放 項目,而僅針對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政治、社會、文化 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以及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 響等三種性質之行業,應禁止其投資,作為研判要件。. 29.
(35) 表 3-1 現階段開放陸資之原則歸納 原則項目. 政策說明 有助於國內產業發展及帶 動投資 可增強外人對台灣投資環 境信心 配合兩岸簽署之協議,雙方 承諾開放的投資項目 對國內產業可能造成衝擊 影響,業者不及調適者 涉及層面較複雜及敏感性 高的產業. . 優先開放 (積極要件). 許可辦法. . 暫不開放項目 (消極要件). . 無規定. 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 斷性地位 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 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 定有不利影響. 政 治 大. 資料來源:陸委會、經濟部投審會,本研究整理. 立. 依據前述原則,政府於 2009 年開放第一波陸資投資,其中包含 24 項. ‧ 國. 學. 服務業。不過一年來陸資來台之成效有限。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8 月底為止,來台投資案件僅 76 件、投資金額為 1 億 1 千萬美金左右。而. ‧. 同一時期內,華僑與外人投資之件數則高達 2141 件,金額為 43.59 億美金。. sit. y. Nat. 然而在來台投資之陸資中,絕大多數均屬於針對服務業之投資(僅有 一件單純針對製造業),並以批發、零售與其他商業服務業為主(參見圖. er. io. 3-1)。由於現階段陸資來台之投資對象,集中於服務服務業,因此未來我 a. n. v i l n Ch 國正常化之項目與壓力,亦可能以服務業開放為主。 engchi U. 圖 3-1 現階段來台陸資行業別分布情形 環境服務, 1. 運輸, 1 航空運輸, 10. 觀光旅遊, 6. 電腦資訊, 12 商業服務, 24. 零售, 37. 批發, 59.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審會 30.
(36) 第二節. 服務業開放陸資項目之檢討. 一、現階段正常化項目分析 依據前段之分析,開放陸資投資我國服務業之基本原則,又可分為積 極要件與消極要件二部分。在積極要件部分,係以是否有助於國內產業發 展及帶動投資、可否增強外人對台灣投資環境信心以及配合兩岸簽署之協 議,雙方承諾開放的投資等,做為優先開放之項目。而在消極要件上,則 以對國內產業可能造成衝擊影響,業者不及調適,亦或層面較複雜及敏感 性高的產業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或影響國家安全與經濟發 展有不利影響等。. 政 治 大. 依據前揭開放之原則,可謂基於兩岸特殊關係做為基準點,考量是否. 立. 開放陸資投資我國服務業。其主要有三大考量方向;首先是台灣在 WTO. ‧ 國. 學. 下之相關國際協定義務的落實,其次為兩岸互動之特殊經濟與國家安全考 量,最後為兩岸經濟規模大小之差異。. ‧. 對於第一類已正常化項目,按經濟部公布的第一批對中國大陸開放投. sit. y. Nat. 資的正常化項目中,關於服務業的項目主要有 24 項業別。此外,在兩岸 經濟協議(ECFA)之服務貿易早收清單中,我國又額外開放部分服務業。準. er. io. 此,茲按照我國 WTO 之承諾,歸納目前開放項目如表 3-2。 a. n. iv l C n 我國 WTO 承諾與已正常化項目分析(不含金融) hengchi U 次行業別 正常化與否. 表 3-2 行業別. 商業服務業 其他商業服務. 法律服務業(外國法事務事務所與律師) (861). X. 會計、審計及簿記服務(862). X. 稅收服務(863). X. 建築設計業(8671) 、工程服務業(8672)、 集中工程服務業(8673)城市規劃服務業 (8674). X. 獸醫服務業(932). X. 電腦及 其相關. 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 務(841). V. 服務. 軟體執行服務(842). V. 31.
(37) 行業別. 次行業別. 正常化與否. 資料處理服務(843). V. 資料庫服務(844). V. 包含電腦在內之製造設備維護. V. 及修理(845). 研究與 發展服 務業. 其他電腦服務(849). V. 自然研究與發展服務(851). V. 社會科學與人類研究發展服務 (852). V. 各學科間之研究與發展服務 (853). V. 不動產服務業(822). X. 治 廣告業(871) 政 大 市場研究與公眾意見調查服務業(864) 立. X. 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業(83104). X X. 管理顧問服務業(865). ‧ 國. 學. X. 與管理顧問相關之服務業(866). X. 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8676). V V. y. V. sit. Nat. ‧. 附帶於農林牧之顧問服務業(88110、 88120、88140). X. 附帶於礦業之服務業(883、5115). n. al. er. io. 附帶於製造業(出版及印刷(88442)除外) 之服務業(884**、885). i n C 與科技有關之顧問服務(8675) hengchi U 建築物清理服務(874) 人力仲介及供給服務(872). v. X X X. 攝影服務業(875). X. 包裝服務業(876). X. 出版服務業(88442) 會議服務業(87909). X V(展覽服務業: 限合辦之專業展 覽)**. 其他(筆譯及口譯服務)(87905). X 其他其他商業服務業---包括電話答復服 原則:X 務業(87903)、複製服務業(87904)、郵 特製品設計服 寄名單編輯及郵寄服務業(87906)特製 務:V 品設計服務業(87907) 32.
(38) 行業別. 次行業別. 正常化與否. 快遞服務業(7511). X. 基本電信服務 設置機線設備之電信業務. X. 基本電信轉售服務. V(持股 50%,且 不包含特殊第二 類電信業務)註 1. 電信加值服務業 通訊服務業. 原則:X 例外:電影放映服 務業-華語電影 片和合拍電影. 視聽服務(9611-9613、7524). 片:V(每年十部) 營造及相關工 程服務業. 政 治 大 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511-518,包含疏 濬業) 立. ** X. 經紀商服務業(621). ‧ 國. 學. ‧. 物除外)、批發交 批發交易服務業(武器及軍事用品除外) 易服務業(武器及 (622) 軍事用品、活動物 及農產品市場交 易法所稱之農產 品批發市場除外). n. al. er. io. sit. y. Nat. 配銷服務業. Ch. engchi. i n U. v. 零售服務業(631,632,6111,6113,6121). 經銷(加盟)服務業(8929) 教育服務業. 學生接受 CPC9222.9223.9224,923,924,929 所述教育之留學服務 教育服務業(9222-9224,923,924,929) 污水處理服務業;廢棄物處理服務業;衛生 及類似服務業;其他(9401-9405,9409). 環境服務業. V V(經紀商服務業 (活動. 附屬於自然景觀與土地保護之諮詢服務 (9406) 33. V(武器及軍事用 品、藥局、藥房、 藥粧店及活動物 除外) V 註2 X X 9401、9402:V 9403-9405:X 9409:X X.
(39) 行業別. 次行業別. 健康與社會服 務業. 觀光及旅遊服 務業. 正常化與否. 人體健康服務業(931). X. 其他-無操作員醫療設備之出租或租賃服 務業. X. 提供住宿服務(641). V. 提供食物服務 (642). V. 旅行社及旅遊經營(7471). X. 導遊服務(7472). X 電腦訂位與航空 空運服務業: 空運服務業:(a)航空器維修(b)空運服務之 器維修:V** 銷售及行銷(c)電腦訂位系統 空運服務之銷售 及行銷:X. 運輸服務業* 運輸服務業. 政 治 大. 公路運輸服務業 (a)旅客運輸(限於小客車租賃業) (b)貨物 運輸 (限於汽車貨物運輸及汽車貨櫃貨物 運輸),不包括現行公路法定義之汽車路線 貨物運輸(d)公路運輸設備維修. 立. ‧ 國. 學 ‧. (6112,8867) 鐵路運輸服務業 各類運輸之輔助性服務業. X X. sit. 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業(限於. n. al. Ch. 96411,96412,96413,96419). engchi. er. io. X 運動及其他娛樂 服務業(CPC 96411、96412、 96419):V **. y. Nat. 新聞機構服務業(962) 娛樂、 娛樂、文化及 運動服務業. 原則:X 汽車貨運業、屬附 駕駛之小客車租 賃業:V. i n U. v. 96413:X. * 我國現階段開放陸資投資項目中之空運與海運部分,於 WTO 並未作出承諾。 ** 屬於 ECFA 早收清單額外開放項目。 註 1:特殊第二類電信事業包含:含語音單純轉售服務、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 話服務、非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租用國際電路提供不特定用戶 國際間之通信服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營業項目。 註 2:依據中華民國行業分類(第八次修正),經銷加盟服務業應屬於本次開放陸 資投資項目,但於開放陸資之正面表列清單所呈現之 WTO 承諾對照說明 中,並未包含經銷服務。. 34.
(40) 二、分析方法說明 基於前兩項整理結果,可以清楚一覽我國在 GATS 承諾開放,但於現 階段尚未開放陸資之項目為數仍眾。在配合當前政經情勢之改變與自 ECFA 生效後之社會情勢變化,確有再予檢視調整之需要,惟仍須審酌我 國經濟與國防安全之需求,故本研究係依據前章所述之積極與消極開放原 則,以及前節所整理之現行政府之政策方向,針對尚未開放之項目評估其 對大陸開放之妥適性。 目前我國於 GATS 承諾表中,共開放了 11 個行業別,其分別為:商 業服務業、通訊服務業、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配銷服務業、教育服務. 政 治 大 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以及運輸服務業。而現階段已對中國大陸開放之 立. 業、環境服務業、金融服務業、健康與社會服務業、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次行業別(包含 ECFA 早收),總共包含 7 個行業別,且開放之項目範圍. ‧ 國. 學. 以及項目較 GATS 之開放範圍小。準此,以下將分別依據我國於 GATS 下. ‧. 開放之各次行業別之項目清單,搭配前述之開放原則,探討可進一步開放 陸資投資之項目。. y. Nat. sit. (一)研判要件. er. io. 本研究進一步依據第一節之歸納結果,透過以下之要件作為服務業開. n. al 放陸資市場進入限制之研判基礎 ,包含:有助於國內產業發展及帶動投資、 iv n U engchi 可增強外人對台灣投資環境信心、對國內產業可能造成衝擊影響,業者不. Ch. 及調適、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 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以及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等六 項研判要件。 (二)研判方法與限制 為明確掌握各種業務別開放情境之綜合影響高低程度,本研究透過得 分評價之方式,將不同業別之開放影響程度,區分為高中低三種程度。其 中由於在研判要件中,又可分區為積極(正面)要件及消極(負面)要件 二種屬性,因此在評分上,亦將區分為正面評分與負面評分二種。對於屬 正面評分者,其正面影響程度最高者(對該項研判要件具有重大、明顯且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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