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署 CEPA 對香港的影響
第一節 香港與中國大陸簽署 CEPA 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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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署 CEPA 對香港的影響
本章探討中國大陸與香港建立「更緊密的經貿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以下簡稱 CEPA)對香港的影響,第一節探討香 港與中國大陸簽署 CEPA 的歷程,第二節分析 CEPA 對香港經貿發展的影 響,借鏡台灣與中國大陸簽署 ECFA 後的可能發展。
第一節 香港與中國大陸簽署CEPA的歷程
一、CEPA 的緣起與背景
中國大陸與香港簽訂 CEPA 的構想,主要始因於香港自 1997 年回歸中 國大陸後,先後歷經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及 2003 年 SARS 的衝擊,對香 港經濟上造成莫大衰退,加以中國大陸加入 WTO 後,香港定位及其未來 發展需要尋求新的契機。因此,香港總商會於 2000 年向特區政府提出與 中國大陸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建議。此外,2001 年中國大陸加入 WTO 後將 開放進行貿易自由化,香港企業憂心本身作為全球與中國媒介的優勢地位 將受挑戰,於是 2001 年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赴北京述職期間,正式 向中國大陸中央領導人提出中、港「類自由貿易區」的構想,並得到當時 國家主席江澤民與總理朱鎔基的支持。
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在 2003 年提出的「有關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署
『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對我可能之影響分析」中指出,中國大陸 與香港簽訂 CEPA,係基於以下理由:在政治上,透過經貿優惠待遇的給 予,可增加香港人對北京政權的向心力;其次,在經濟上,可促使海外廠 商為提升與港商在中國大陸市場的競爭力,而加速對中國投資之腳步或增 加其額度;最後,在國際上,可作為中國大陸對外宣傳其具有簽訂與履行 自由貿易協定能力的依據。
二、CEPA 的協商過程與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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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1 月,中國大陸與香港展開為期一年半的磋商,雙方前後共舉 行 4 次高層會議與 15 次高官級會議,並於 2003 年 6 月 29 日正式簽訂,
之後又陸續在 2004 年 10 月 27 日(第二階段)、2005 年 10 月 18 日(第三 階段)、2006 年 6 月 27 日(第四階段)、2007 年 6 月 29 日(第五階段)、
2008 年 7 月 29 日(第六階段)、2009 年 5 月 9 日(第七階段)及 2010 年 5 月 27 日(第八階段)簽訂了七份 CEPA 補充協議。
CEPA 前四個階段分別刪除 374、713、261 及 37 項香港產品輸往中國 大陸的進口關稅,至第四階段止,除中國大陸禁止進口或刻意保護的產品 外,香港出口至大陸的產品幾乎已全面降到零關稅。此四個階段中,也同 時放寬部分服務業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的限制,以及陸客到港旅遊的限制等。
自第五階段起,CEPA 所談論開放的內容即完全著墨於各項服務業的開放,
對香港擴大服務貿易市場進入,涉及的行業包括諸如管理諮詢服務、會展 服務、廣告服務、會計服務、建築及房地產、醫療及牙醫、分銷服務、物 流等 7 個部門;關於投資便利,規定大陸將在通關及電子商務等 7 個領域 簡化手續以便香港資金更加自由地進出大陸。2010 年 5 月簽署的補充協議 七共有 27 項開放措施,涉及 14 個服務領域(其中 12 個為原有領域,其 餘 2 個是新增領域),至此,CEPA 涵蓋的服務領域總數增加至 44 個。CEPA 補充協議七的特色是把焦點集中於香港具有明顯優勢的 6 項產業,包括教 育服務、醫療服務、檢測和認證服務、環保產業、創新科技產業、文化及 創意產業,相關措施可降低香港業者進入內地市場的門檻。自 CEPA 於 2004 年實施以來,已推出超過 280 項服務業開放措施。因此,由 CEPA 主協議 和七次補充協議的內容來看,顯示其前後完全不同的談判內容,前期將重 心放在關稅的降低,後期則致力於各項經貿合作。,CEPA 各階段開放內 容彙整如表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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