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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石油化工廠設備拆除風險

石油化工廠設備拆除施工作業過程中,因生產設備内部容易殘留有易燃、

易爆、有毒及污染環境等物質,導致設備拆除施工作困難度大、安全風險多 且有污染之虞,存有火災爆炸、直接與有害物接觸、高處墜落滾落、墜落物 體撞擊、起重作業傷害、侷限空間、坍塌事故、交通事故及外洩污染環境等 事故風險(王敦慶,2016)。某石油公司曾經就儲槽拆除作業分析其拆除施工 的危險性,提出了相關的防範方法。指出石油化工相關儲槽的拆除作業應該 針對施工方法進行分析,以明確拆除施工時的安全控制點。依據事故原因分 析,一般而言,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管理缺陷,而管理缺陷主要包含人的不安 全行為、物的不安全因素及環境的不安全條件等三大因素,可以從安全管理、

作業者素質、設備狀況及環境條件等方面著手,分析拆除的不安全因素(孫 衛東,2003);國內勞動檢查統計指出約 90%的職業災害或傷害主要因人員 不安全行為所導致,剩餘的 10%則為不安全環境及其他因素所引起(洪培元,

2006),說明工安事故主要肇因於人為的不安全行為,惟有擁有正確安全態 度、良好安全習慣才能屏除不安全行為。再則為設備、環境方面之管理,預 防機具設備失能與接觸危害物的不安全環境。工安與環保是相呼應的、兩者 相輔相成缺一不可,要避免意外事故發生,必須同時考量環保與工安才是根 本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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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廠在拆除前要深思熟慮、精心策劃,研擬嚴格且合適的施工作 業安全計劃及污染防治計劃;拆除作業實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安全培訓、環 境保護及作業許可確認等作業制度;落實對動火作業、電氣工作、起重作業、

高處作業、交通運輸規劃及污染物溢散防制等的安全監護與環境保護。更重 要的是要針對高度風險點採取可行的技術措施、拆除區域進行嚴格的安全隔 離、清除內容物防止火災爆炸、重視保護施工人員健康和維護週遭環境不受 污染,確保拆除作業安全可靠。

法規對於石油化工廠設備裝置拆除要確認內部無殘存危險物、有害物等 物質危害作業勞工亦有明確規定。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98 條規 定,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拆卸等作業,應指定專人,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

(二)為防止危險物、有害物、高溫水蒸汽及其他化學物質洩漏致危害作業 勞工,應將閥或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

(三)應將前款之閥、旋塞等加鎖、鉛封或將把手拆離,使其無法擅動;並 應設有不准開啟之標示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

(四)拆除第二款之盲板有導致危險物等或高溫水蒸汽逸出之虞時,應先確 認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無第二款物質殘留,並採取必要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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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築物拆除規範

為使建築物使用過程在生命週期中,如選址、設計、建設、營運、維護、

翻新、拆除等各階段皆達成環境友善與資源有效運用,且擴大綠建築之層次 至生態社區或生態城市,以達成國土永續之目標,行政院於 2008 年核定「生 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內政部針對此方案實施項目第十三項,在 2010 年 3 月 2 日頒布台內營字第 0990800820 號令訂定「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

為對於拆除建築物工程在拆除過程中所產生的拆除物進行分類處理,俾利後 續再利用。及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業者,落實工地分類 作業,俾利資源有效處理,特訂定本規範,以達成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永續環 境目標。

拆除施工規範對於資料送審規定如下:

(一)施工計劃書:施工前應擬拆除工程施工計劃書,經主管機關備查後 始可施工。其內容須包含有:工程概述、準備工作、防護設備、拆 除作業、拆除物源頭分類、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

緊急應變等計畫。

(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施工前,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送 審,並經環保機關核准。

(三)事業廢棄物清理報告:拆除施工過程時,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之清理方式,將所清理產出之事業廢棄物,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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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以遞送三聯單方式);並將申報資料 作成報告。

拆除施工規範環境保護的規定如下:

(一)確保各項施工符合環境保護法令規定及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一五七二章「環境保護」之相關規定。

(二)水污染防制:

1.確認拆除工作不會對鄰近水道、地下水及生態產生有害影響。

2.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營建工地,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 理。

3.含懸浮固體或有害物質之廢水,其處理或排放應依環保法令規 定。

(三)空氣污染防制:

1.設置加壓噴灑水設施。

2.於結構體包覆防塵布。

3.設置防風屏。

(四)噪音和振動管制:

1.施工中噪音值,不得超過有關法令之規定。

2.施工之振動,不得影響被拆結構及鄰近建築安全。

(五)不得於工地現場燃燒廢棄物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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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在工地現場掩埋垃圾、廢棄材料。

(七)保護現地樹木、植物。

另外勞動部訂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2014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對於營造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災害之場所、機具、物體,進行安全及衛生防 護設施標準之規定,增加從事營造作業人員之安全,降低傷亡之機率。其中 法規第十一章就針對結構物拆除作業有明文規定,從第 155 條文到第 165 條 文規定雇主於拆除構造物前應進行相關檢查、移除被污染或有害物質危險物、

設置圍籬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且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拆除時按序由 上而下逐步拆除、隨時注意拆除構造物之穩定性、構造物有掉落之虞者優先 拆除、塵土飛揚者需灑水及以拉倒方式拆除構造物時使勞工退避;機具拆除 作業需設置作業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對於拆除作業之作業者,應使其佩 帶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而石油化工廠裝置拆除作業亦遵照建築物拆除施工規 範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施工。

第三節 職業安全衛生法( 201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

職業安全衛生法其立法的基本精神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 健康。其中法規第 5 條明訂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 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而在法規第 6 條明確 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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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 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 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第四節 高雄煉油廠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與實施細則

此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與實施細則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以保障高雄 煉油廠暨施工承攬商工作人員之安全與健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 規及中華民國化學工業責任照顧協會「承攬人安全管理準則」,是規範承攬 商在高雄煉油廠工作必須遵行的基本工安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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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則:工程有關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除契約已規定者外,均於開 工程安全及協議組織會議時,由承攬商工地負責人簽名確認。

(二) 施工前安全管制:承攬商對其承攬部分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 主之責任;對於高危險作業應提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實施風險 評估;每日施工前召開勤前教育,並留存紀錄備查。

(三) 進場及作業安全管制:承攬商對其僱用之人員辦理教育訓練,及規 定承攬商人員進場前應接受 3.5 小時安全衛生告知講習,講習內容 包括承攬商事故案例、罰則及有關現場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安全 衛生規定等並經測驗合格後,才能取得個人出入證入場作業。本廠 監造人員門人員及安環部門人員可隨時對承攬商安全衛生不安全 行為或狀況進行巡查糾正,必要時開違規舉發單處以違約金。

(四) 安全衛生管理能力及人員設置:工地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 員等…之設置,將工作環境衛生危害因素、各項安全衛生應注意事 項等告知並督導所屬工作人員確實遵照辦理,及指派專人實施作業 環境與作業安全檢點並對機具、設施及防護具進行自動檢查。

(五) 安全衛生績效評估及罰則:承攬商及其雇用人員違反有關職業安全 衛生規定,訂有各款違約罰則;嚴重影響作業場所安全規定得採取 終止契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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