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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網域名稱監督與管理政策發展概況

第五章 我國對於新通用頂級域名所應採取之監督與管理政策

第一節 台灣現行網域名稱監督與管理政策發展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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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台灣現行網域名稱監督與管理政策發展概況

第一項 法規發展與現況

我國目前有關網域名稱之監督、管理之法規範係源於電信法第20 條之 1 第 7 項之 規定:「從事電信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事項,由電信總 局辦理之;其監督及輔導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538而第8 項亦規定:「從事前項 業務者,應為非營利法人組織。」1999 年成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簡稱 TWNIC)作為我國統籌網域名稱及網際網路位址發放 之非營利組織539

網域名稱之管理,自1998 年 6 月美國發佈「白皮書」(White Paper)確立了四個一 般性政策宣示:穩定性(Stability)、競爭性(Competition)、由下而上的私人協調合作 性質(private bottom-up coordination)與代表性(Representation)。由於部分網域名稱管 理之功能需要透過協調之方式進行,比起政府公權力之介入,更適合由私部門進行較有 彈性及效率之管理540。自此,不僅確立了國家對於網域名稱之管理應民營化之基本原則,

TWNIC 與各國之網路資訊中心皆是以私部門之形式進行網域名稱之管理。

另為了因應數位通訊傳播之快速發展,試圖建立一部整合性、功能性分類之法典,

2007 年 9 月之「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541第102 條中,亦規定「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 名稱註冊管理業務,得由經主管機關及國際組織認可之非營利法人組織辦理。」有認為

                                                                                                               

538 電信法自 2002 年增訂第 20 條之 1 規定後,歷經電信總局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 2006 年成立後解散 至今仍未修正電信法條文,雖主管機關業務移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仍不免有適用上扞格之處,有 關單位應儘速修正。

539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關於我們,參見 http://www.twnic.net.tw/about/about_01.htm (最後瀏覽日:

2015/11/07)

540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es And Addresses available at

http://www.ntia.doc.gov/federal-register-notice/1998/statement-policy-management-internet-names-and-addresses (last visited: 2015/11/07)

54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總說明,參見

http://www.ncc.gov.tw/chinese/files/12090/2943_120906_1.pdf(最後瀏覽日: 20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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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規定指向未來政府與TWNIC 之關係可能轉為「行政委託之公法契約」542,但另有 認為依據文義解釋條文規定僅為「認可」而並未明示「授權」之關係、依據目的解釋網 際網路之管理應有一定之獨立性與中立性等解釋方法543,仍應維持其私法性質。另外,

網域名稱性質上並非稀有之電信資源,僅係IP 位址經轉換後之名稱,普遍認為國家不 須介入事前管制544,本文同後說。

再者,在確立網域名稱之管理毋須國家公權力之介入後,仍須確認TWNIC 所管理 之網域名稱之範圍如何?根據電信法第20 條之 1 之授權,於 2003 年發佈「網際網路位 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作為我國規範與監督網際網路位址與網 域名稱之法律依據,其主管機關原為交通部電信總局,後移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

而依據該監督及輔導辦法第2 條第 5 項規定,所謂網際網路註冊管理業務係指具有管理

<.tw>頂級網域名稱或其他用以表徵我國之網域名稱註冊資料,並提供網域名稱系統正 常運作及相關註冊管理之服務事項。依此,亦即TWNIC 作為註冊管理機構,僅能對於

<.tw>國家代碼型之頂級網域名稱與其他用以表徵我國之網域名稱進行管理與其他相關 註冊業務。而在ICANN 自 2009 年開放國際化頂級國碼網域名稱(IDN ccTLD)之申請 後,TWNIC 提出「.台灣」之申請,作為中文網路使用社群之另一選擇545,亦係用以表 徵我國之網域名稱,故與<.tw>同為 TWNIC 之註冊管理範疇。

TWNIC 為了處理網域名稱註冊人於 TWNIC 其他受理註冊機構所註冊之網域名稱 與第三人間所生之網域名稱爭議問題,仿效UDRP 之模式於 2001 年制定「網域名稱爭 議處理辦法暨實施要點」,並委由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546與台北律師

                                                                                                               

542 陳劍釗,同前註 42,頁 23。

543 王奕華,同前註 13,頁 8-9。

544 謝銘洋等,同前註 3,頁 64。

545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ICANN 正式通過「.台灣」頂級國碼網域申請案,參見 http://www.twnic.net.tw/NEWS4/93.pdf (最後瀏覽日: 2015/11/07)

546 現擴大編制改制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Science & Technology Law Institute, 簡 稱 ST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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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作為網域名稱相關案件之爭議處理機構。

第二項 網域名稱政策評析

網域名稱在現今電子商務時代,作為網際網路空間中連結網路使用者、消費者與服 務提供者進行各種各樣交易之媒介與橋樑,如何能夠建立一個良好的網域名稱制度與政 策,既不阻礙創新,又能夠健全地保障消費者或是商標權人之權益,即為各國皆須面對 之課題。一般而言,網域名稱政策包含了各種面相,自前階段之網域名稱類別設定、網 域名稱申請註冊方式、網域名稱收費機制、網域名稱保留字串,至後階段網域名稱爭議 處理機制與原則等,以及網域名稱管理單位與政府間之關係、網域名稱管理單位與國際 組織間之合作模式等方向547。而我國現行對於網域名稱之管制模型或監督機制,基本上 與世界各國對於網際網路服務所採取之低度管理原則相同548。本文主要欲自三個方向進 行評析,建構我國現行網域名稱政策模型如下:

一、註冊管理機構與政府間關係:

觀察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機構與政府間之關係目的主要在於釐清國家在整體 網際網路服務中所扮演之角色為何,究係位居高權地位加以介入管制,抑或是退居 其後、放任其由市場機制自行運作,或是作為事後之監督者。

TWNIC 為交通部電信總局及中華民國電腦學會於 1999 年所捐助設立之財團 法人,成立後即接掌先前由中華民國電腦學會台灣網路中心之業務,且TWNIC 之 捐助章程中亦規範其從事台灣IP 位址發放與網域名稱之註冊相關業務549。爾後,

於2002 年方才增訂前述電信法第 20 條之 1 規定,現行 TWNIC 最主要適用之法規                                                                                                                

547 王郁琦、廖淑君、張祐嘉、林雅惠,亞太地區 ccTLD 就網域名稱之政策規範分析比較研究計畫,財團

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委託研究計畫,TWNIC-DN-092-003(委託研究報告),頁 10,2004 年 1 月。參見 http://www.twnic.net.tw/download/04727c.pdf(最後瀏覽日: 2015/11/07)

548 謝銘洋等,同前註 3,頁 65。

549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88 年至 98 年度大事紀,參見 http://www.twnic.net.tw/impor/8898event.pdf

(最後瀏覽日: 2015/11/07)

作且就<.tw>等國家代碼型頂級域名訂有贊助合約(ccTLD Sponsorship Agreement)

556,受到ICANN 之規範與管制甚至大於各國政府所給予之管制,且在政府對於網

556 ICANN, .tw ccTLD Sponsorship Agreement available at https://www.icann.org/en/about/agreements/cctlds/tw (last visited: 20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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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域名稱申請註冊方式:

對於網域名稱申請註冊之相關事務,亦屬於管制政策之一環,主要探究是否有 事前對於網域名稱進行申請之篩選與控管、是否有申請人之資格限制等,可歸納出 TWNIC 對於網域名稱事前是否進行管制。

依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10 條之規定,網域名稱之註冊採取先申請 先發給之原則557。而部分屬性型網域名稱具有申請人之資格限制,例如:<.com.tw>

僅限於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號,或是外國公司依其本 國法設立者亦可558,泛用型網域名稱則未設定申請資格。另外,原則上申請人均係 透過受理註冊機構提交申請文件與代為辦理,且可於網路上直接提出註冊申請。

自申請註冊之方式觀之,TWNIC 對於網域名稱事前並未有太多之管制措施,

實際上,世界各國之註冊管理機構亦多半採先申請先註冊(first come, first served)

之原則,即申請註冊之網域名稱如有相同者,以受理註冊機構申請之時間在先者,

取得該網域名稱之註冊。且一般受理註冊時,並不會特別對於系爭網域名稱是否涉 及他人之權利加以審查,該申請系統僅在所申請之字符串已有他人優先註冊時予以 警示。部分國家在泛用型網域名稱開始註冊前為了避免搶註爭議,有採取優先註冊 期之例外規定559

從而,基本上在網域名稱之事前管制上可說是採形式審查之方式為之,具備相 關申請文件即可進行註冊申請,且系統在繳交註冊費與管理費用後即可啟用網域名 稱服務,並未設置實質要件之審查,管制密度偏低。

三、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557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參見

http://www.twnic.net.tw/newdn/product/product_02.htm(最後瀏覽日: 2015/11/07)

558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須公告事項,參見

http://www.twnic.net.tw/dn/draftdn.htm(最後瀏覽日: 2015/11/07)

559 Japan Registry Service, General-Use JP Domain Names: Implementation Details and Evaluations available at http://jprs.co.jp/en/GUJP-Eng.pdf (last visited: 20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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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有關網域名稱之爭議處理機制,則為事後管制之手段。依據網際網路位 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第10 條第 1 項規定:「為處理第三人對 網域名稱使用或歸屬之爭議,註冊管理機構應就網域名稱爭議事項,訂定網域名稱 爭議處理程序,並應於實施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如有變更時亦同。」依此, TWNIC 訂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作為處理網域名稱爭議之法源。

負責受理申訴之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與台 北律師公會,台灣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流程基本上係仿效UDRP 設置流程,雖然 部分細節與要件容有不同,主要由申訴人提出申訴書,若經程序審查符合規定,申 訴人應於10 日內支付費用予爭議處理機構,在收到費用 3 日內,爭議處理機構寄 送申訴書予註冊人,而註冊人在20 日內,提出答辯。若未答辯,專家小組逕依申

負責受理申訴之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與台 北律師公會,台灣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流程基本上係仿效UDRP 設置流程,雖然 部分細節與要件容有不同,主要由申訴人提出申訴書,若經程序審查符合規定,申 訴人應於10 日內支付費用予爭議處理機構,在收到費用 3 日內,爭議處理機構寄 送申訴書予註冊人,而註冊人在20 日內,提出答辯。若未答辯,專家小組逕依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