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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為了促進網際網路競爭和提供消費者更多元的選擇,ICANN 在 2011 年 6 月希冀透 過新通用頂級域名的開放以達到促進創新的效果,使得原本常見的國家代碼型及通用型 兩種網域名稱之外,新增可依申請人所欲註冊之字元作為整個網址最後的網域名稱,稱 之為「新通用頂級網域名稱」(New gTLDs)。網域名稱自此充滿了多樣性,包含「一般 通用名稱型」(generic terms)、「城市、地理名稱類型」(geographic names)、「品牌、商 標類型」(trademarks)等。

在此一制度引進的初期,究竟對於整體網際網路市場有無達到促進競爭的效果以及 其具體成效如何,尚有待觀察。關於新通用頂級域名對於網路使用者或商標權人究竟係 帶來正面或負面效益迄今仍爭論不休,本文認為新通用頂級域名之申請、評估費用過高,

使得新通用頂級域名,雖僅有少數企業得以申請作為註冊管理機構,但藉由第二層網域 名稱之註冊,在網域名稱數量之供給上,能夠大幅度增加,商標權人進行註冊的選擇也 大幅提昇而不僅僅限於原有之22 個頂級域名之下,能夠有效地降低網路蟑螂搶註的誘 因,有其意義。

在部分反對意見中,提及新通用頂級域名政策可能產生和商標法本質上的衝突,

ICANN 試圖透過法律或新的政策去改變或形塑整個網路結構。即便網域名稱本質上並 不完全等同於商標權,但是在網際網路的時代,消費者取得資訊多是透過網路空間,更 顯得網域名稱與商標之間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同質性,也因為如此,在考量網域名稱的開 放上,在追求科技進步或創新的同時,更應該將商標法上的原理原則廣納進去。誠如反 對意見所提出者,現在網路使用者擁有太多其他工具來用以取代網域名稱的鍵入,相對 而言,網域名稱的重要性實際上正逐漸降低。

惟新通用頂級域名之開放既已成定局,且第一波的新通用頂級域名亦已正式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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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對於新通用頂級域名之開放尚存有部分質疑,卻也無法挽回此一局面,現今能掌握的,

僅是在新通用頂級域名之申請程序與權利保護機制上多加考量與著墨,從中探討對於商 標權人之保護是否充足,裨益能藉此衡平商標權人與消費者之權益保護。

在商標權人之權益保護上,現行ICANN 之制度設計尚有未竟之處,本文認為無法 完全解決新通用頂級域名開放可能產生的問題,因此對於現行之權利保護機制提出建議 如下,力求消弭商標權人對新通用頂級域名制度之疑慮:

一、引入新通用頂級域名前導計畫(Pilot Program)

ICANN 在 2000 年至 2005 年間曾開放多個通用頂級域名,嗣後 ICANN 便以當 年開放的成功經驗作為開放新通用頂級域名之基石,然而,新通用頂級域名計畫與 當年所開放之幾個通用頂級域名相較,實質上相差甚遠。在2000 年前後開放之通 用頂級域名,多半限制予特定團體或個人申請註冊,而非完全開放予公眾申請,影 響程度與範圍大不相同,且當時各個註冊管理機構所提供商標權人之權利保護機制 亦各不相同,ICANN 若以此一先前經驗所得到之資料作為新通用頂級域名計畫之 比較基礎,尚屬薄弱。從而,若ICANN 能在第一波申請之新通用頂級域名中,進 行評估與建立前導型之新通用頂級域名清單,並依據其爭議程度劃分為不同層級之 頂級域名,在開放予公眾註冊之後,進行資料之蒐集與分析,判斷哪些頂級域名所 具備之要件、註冊管理機構之政策制定,對於商標權人權益之衝擊較低,作為往後 開放新的案件申請之評估標準,如此一來,便能夠有效建立專家小組在評估新通用 頂級域名之參考依據,也能夠提供給潛在註冊人作為是否申請新通用頂級域名之參 考。

二、修正社群異議之要件

現行新通用頂級域名在申請指定用於社群類型之域名,申請要件並不包含必須 證明該社群具有清楚界定之界線,只須證明與社群間之關係即可,鑑於社群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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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羅萬象,包含興趣、宗教、職業等類型,有些社群並無清楚明顯的外緣,其範圍 可大可小。ICANN 如未要求申請人證明此一「清楚界定的社群」要件,反而卻在 異議人提出社群異議時,要求異議人證明,難免有輕重失衡之感,況且,當初申請 該社群者為申請人,對於其申請之域名所涉及之「清楚界定的社群」應了解最深,

之所以ICANN 要求「清楚界定的社群」要件,應係為了能夠確定其所申請之域名 與該社群之間的關聯性,若在申請時即予以確定社群界線劃定,更能夠判斷出其間 關連,故應刪除提出社群異議之異議人須證明「清楚界定的社群」要件。

三、商標聲明服務(Trademark Claims Service)提供時間與範圍之擴張

就商標聲明通知服務的時間擴張方面而言,ICANN 在申請人指導手冊中所定 60 日之最低要求並不足以保護商標權人,目前通過之新通用頂級域名多半提供 90 日左右之商標聲明期間,然而,對於商標權人而言,其商標可能在多個新通用頂級 域名下遭第三人搶註,且每個新通用頂級域名開放註冊之初始日期皆不同,若能有 一個統一的規範,讓所有新通用頂級域名提供商標聲明服務之終期在同一個時間點,

則商標權人在該時間點後,便能夠請楚認知到不能再仰賴註冊管理機構之商標聲明 服務,而必須親自搜尋、維護自己之商標權,亦屬於盡商標權人所應盡之責任。

惟對於是否應永久提供商標聲明服務,本文持較保留之看法,理由在於現行制 度下TMCH 僅在商標權人提出登錄申請時審查商標資料與使用證明,若商標權人 一旦將自己之商標登錄在TMCH 內,便可以永久地享受 TMCH 所提供之服務。其 並未規範在該商標登錄後,若未使用該商標,而該商標在其國家或地區內因未使用 而遭廢止或遭異議而撤銷時,TMCH 內登錄之商標亦發生隨同撤銷之效果。針對 此問題,設想TMCH 內可能存有一定數量之已遭廢止或撤銷之商標,若對於這些 商標採取永久提供商標聲明通知之政策,豈不造成莫大資源的浪費,且這些商標其 既已未使用達一定時間或遭異議,即代表其並未投入資源經營商標達一定時間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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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即不符合商標所定要件,對於這些商標權人不應予以保護。從而,本文認為在此 次開放之新通用頂級域名下,應統一制定一商標聲明服務到期日,可能為10 年或 20 年後,而在該日期到期時,商標權人必須再次提交其商標資料與使用證明供 TMCH 審查,確定其商標權仍繼續存在者,方可持續享有商標聲明之服務,並每 隔一段時期,再次審查之,使商標權人盡其協力義務,避免TMCH 內囤積越多已 不再存續之商標資料。

另外,本文認為商標聲明侵權類型擴張之通知亦為相當可行且亟欲改善之方向,

現行商標聲明服務最大的缺陷即在於並未涵蓋常見的網域名稱爭議類型,例如常見 的打字錯誤等類型,僅通知雙方潛在卻顯而易見的侵權案件,實質上效用不大。故 應擴大侵權類型之通知與客製化侵權類型通知之服務。

四、刪除預先註冊期間政策(Sunrise Policy)

預先註冊期間政策原係為了保護商標權人之權利免於第三方在多個通用頂級 域名中搶註,卻無可避免地排擠了其他合法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商標法原意是為了 維護公平競爭,而非創造商標權人的排他權,預先註冊期間政策卻無意間顛覆了商 標法之立法意旨。此一問題,不單只是預先註冊期間所引起的,而是整個新通用頂 級域名計畫帶來的影響,由於新通用頂級域名並無法容納相同商標的併存,且在無 法依據不同市場、商品類別區分其類型下,商標權人經常採取防禦性註冊,而在預 先註冊期間政策之作用下,益加凸顯此一問題之嚴重性。故,本文認為應刪除預先 註冊期間政策之主張,即便商標權人已登錄其商標在TMCH 內,仍須在該新通用 頂級域名正式開放公眾註冊後,與公眾於同一段期間內進行註冊,若有應依循爭議 解決程序之情形,所有商標權人或公眾將立於同一基礎上,透過爭議解決程序共同 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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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適用現行之新通用頂級域名計畫下,可能衍生傳統網域名稱爭議型態之質變,

由於新通用頂級域名在申請程序之繁複、評估時間冗長與申請、維護費用高昂,導致申 請人之誘因降低,也在頂級域名層次對於商標搶註者造成一定的進入障礙,但也不排除 部分網路蟑螂若具備組織能力與豐富資源,仍可能搶註他人商標,惟可謂頂級域名層次 之搶註爭議發生機率偏低。

若註冊品牌、商標類型之新通用頂級域名,相同品牌或商標文字,若未進行全球布 局,則可能由不同商標權人在不同國家取得商標權,且皆為合法的權利人。而若再透過 註冊商標之單一文字作為頂級域名,去除了商品與服務之分類方式,亦扁平化了域名文 字給予網路使用者的意象,品牌、商標類型之新通用頂級域名並未在網域名稱系統中給 予足夠判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脈絡且去除了國家地理疆域的劃分,促使網路使用者、消

若註冊品牌、商標類型之新通用頂級域名,相同品牌或商標文字,若未進行全球布 局,則可能由不同商標權人在不同國家取得商標權,且皆為合法的權利人。而若再透過 註冊商標之單一文字作為頂級域名,去除了商品與服務之分類方式,亦扁平化了域名文 字給予網路使用者的意象,品牌、商標類型之新通用頂級域名並未在網域名稱系統中給 予足夠判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脈絡且去除了國家地理疆域的劃分,促使網路使用者、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