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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通用頂級域名與商標權之保護

第三節 新通用頂級域名之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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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標準仍十分重要,是否持續沿用以往判斷註冊管理機構構成間接侵權之標準?新通用 頂級域名之註冊管理機構是否對其下註冊之域名具有足夠之控制程度與認知來認定構 成間接侵權?學界尚未有充足之討論與對話,本文在此僅拋磚引玉提出此一問題供各界 思考,留待後續未來法院判決或PDDRP 案例以建構註冊管理機構之間接侵權責任判斷 標準或否定成立間接侵權責任之可能性,爾後再予深化或予以補充。

第三節 新通用頂級域名之案例評析

在本節中,本文欲以六個在新通用頂級域名開放後所實際產生之爭議案例,包含利 用法定權利異議所提出之異議案件以及利用統一快速暫停機制所提出之申訴案件。透過 案例評析之方式,解析ICANN 對於新通用頂級域名與商標權拉鋸戰中所採取之態度如 何以及對於申請人指導手冊有關權利保護措施中各個要件之解釋與適用情形。

第一項 法定權利異議(Legal Rights Objection)

法定權利異議為在申請的新通用頂級域名通過註冊前,由權利可能受侵害異議方所 提出的現有法定權利之異議程序。異議方須為權利持有人,可能包含註冊或未註冊商標,

而其須在提出異議時,附上該法定權益的來源和文件證明。目前已有諸多案件提起法定 權利異議程序,而以下三案件,乃本文欲由不同角度切入並評析者,首先為Coach, Inc.

v. Koko Island, LLC 案,涉及之問題為本質上為通用名詞的”coach”取得商標權利後,卻 在頂級域名申請上遭他人註冊。再者,為I-Registry Ltd v. Top Level Domain Holdings Limited 案,涉及之問題為一般人普遍認知為通用名詞的”vip”被申請作為頂級域名使用。

最後,為Sina Corporation v.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案,涉及之問題則是原屬於商標 權利之”weibo”,遭他人申請註冊為頂級域名且主張”weibo”為通用名詞之問題。而這三 個案件,雖看似不同,卻又有其相似之處,即其核心問題皆在於判斷系爭字符串究竟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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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商標權」或是「通用名詞」之界線有其流動性且相當困難,因而衍生之爭議,詳述 如下。

第一目

Coach, Inc. v. Koko Island, LLC

468 一、事實背景

Koko Island, LLC 為<.coach>新通用頂級域名之申請人,Coach, Inc. 則在 2013 年3 月 8 日對該字符串之申請提出法定權利異議,而在 3 月 20 日初步通過形式審 查,符合異議申請的條件,而將案件移交給新通用頂級域名爭端解決機制(New gTLD Dispute Resolution)來處理此案469

二、異議人之主張

Coach, Inc. 為 1941 年於美國設立的知名公司,主要在全球製造及販售高端精 品的手提包、皮件以及其他附屬用品與配件,且在各個主要國家皆已註冊”coach”

商標,包含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其所異議之內容包含主張其在全球皆 以”coach”品牌名稱販售其商品,近幾年的年營收皆將近五十億美元,且在各國花 費了非常多金錢在行銷、廣告以及保護有關”coach”品牌的商品,已達著名商標之 程度。且其在電子商務上不但擁有<coach.com>的網域名稱且每年瀏覽人次達 5 千 萬人。爭議的字符串<.coach>的外觀、發音以及意義皆與 Coach, Inc.的”coach”商標 完全相同,且其”coach”商標的取得和使用上完全地出於善意(bona fide)。消費者 對於”coach”商標有一定的認知,而且”coach”商標之商品在美國和日本都有極高的 市佔率。此外,Coach, Inc. 並指出 USPTO 之審查官曾說明由於異議人「太著名」

(so famous)導致消費者不論在哪一個商品分類中都可能會假設與異議人和其註                                                                                                                

468 WIPO, WIPO case LRO2013-002 available at

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amc/en/domains/lro/docs/lro2013-0002.pdf (last visited: 2015/11/07)

469 Id. a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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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商標有關連470

異議人尚主張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Koko Island, LLC 對於該字符串有存 在任何權利,像是其他與該字符串相關的域名或是商標權。因此,申請人沒有辦法 利用系爭<.coach>域名進行任何可能的合法使用。因為,若申請人利用該域名進行 商業使用,便有可能侵害到異議人之商標權利。若申請人通過該字符串之申請,則 幾乎可以確定(almost certainly)將導致異議人之商標與該字符串產生混淆誤認,

且該混淆誤認係來自於系爭字符串與異議人商標之相似性、異議人商標之知名度以 及系爭字符串與異議人商標之同時使用471

三、申請人之答辯

關於異議人之主張,申請人Koko Island, LLC 則回覆如下,主要認為 Coach, Inc.

並未盡其舉證責任證明申請人並無權利申請系爭<.coach>字符串。異議人之商標識 別程度未達禁止他人通用性(generic)或非競爭性(non-competitive)的使用,且 系爭域名可以使用在除了異議人所使用的商業領域以外的其他很多方面。異議人不 應允許能夠壟斷該普通、常見且具有多重意義的英文單字。異議人雖舉出可能發生 侵權,卻未加以證明之。此外,申請人對於可能產生的侵權亦制定有計畫預防,且 比ICANN 所要求之保護措施更多472

就該英文單字”coach”而言,其擁有眾多涵義,而這也導致當將<.coach>字符串 和異議人之”coach”商標進行比較時,減少了其作為辨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且 使得視覺上或聽覺上的相似之處幾乎變得無關緊要。此外,搜尋USPTO 與歐盟之 資料庫可以發現,有很多關於”coach”或是其變體之商標註冊。異議人選用由一個 普通、常見的單字所組成者主張商標權利,會帶來其他人亦可合法地使用該相同字                                                                                                                

470 Id. at 2.

471 Id. at 3.

472 Id. a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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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或相似字詞來表彰其商品或服務來源之風險。

異議人無法證明申請人申請系爭字符串具有不當之意圖,且異議人僅係猜測申 請人沒有足夠的資金來管理與運用其所有申請的字符串,且異議人亦未提出證據證 明申請人係有意侵害異議人所有之商標。申請人已申請了共307 個字符串,且僅計 算申請費用即已花費5500 萬美元,這些投入之金額與其他相對應的發展計畫、必 要支援服務等,為申請人擁有系爭字符串之基礎473

若異議人在此一程序中異議成功,即代表沒有其他任何人能夠獲得<.coach>之 字符串,像是其他代理商、培訓員、老師或是運動教練。此一結果將構成對於言論 市場的事前管制474

四、專家小組決議內容

專家小組(Panel)最終決議,申請法定權利異議者,必須提交能夠現仍存在 之法定權利文件,包括註冊商標。異議人已適時地提交其商標註冊文件之影本,因 此符合法定權利異議之形式要件,專家小組因而決定受理此項異議。

根據申請手冊(Applicant Guidebook)3.5.2 部分規定,法定權利異議之異議人 能否取得爭議的字符串必須認定,申請的gTLD 是否有:(1)異議人之註冊商標或 著名商標中獲取不公平的識別性(distinctive character)或名譽(reputation)等利 益(2)不合理地損害(impair)異議人之註冊商標或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名譽(3)

在申請的gTLD 及異議人之商標間製造出不被允許地(impermissible)混淆誤認之 虞。

而根據申請手冊,異議人必須負擔舉證責任,但並不代表異議人舉證不足,便 一定會遭到駁回的處分,僅係代表專家小組會盡力要求異議人必須盡量提出證據,

而處於較優勢地位。

                                                                                                               

473 Id. at 4.

474 Id. at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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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程序設定了八個判斷因素來幫助專家小組判斷、分析前開要件:

(1)申請的 gTLD 和異議人之商標在外觀、拼音或意義上是否完全相同或近似

(2)異議人在取得或使用商標權上是否出於善意

(3)公眾對於該字符串是否認為係異議人之商標

(4)申請人之意圖和行為模式

(5)申請人是否有使用或準備使用系爭字符串

(6)申請人是否有與該字符串相關之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7)申請人與爭議字符串之關連是否普遍為人所知

(8)混淆誤認之虞

專家小組依據上述八點判斷要素,作出最後的決議:

(1)該申請字符串是否由異議人之註冊商標或著名商標中獲取不公平的識別性

(distinctive character)或名譽(reputation)等利益:

專家小組認定異議人之商標在全世界而言,是著名(well-known)的,此外,

且其識別性與名譽皆是處於高階的,對於公眾而言,其產品亦具有相當好的品質。

因此,專家小組認為,基於異議人商標的名譽與識別性,當該域名的註冊管理機構 允許第三人在其下註冊關於皮件商品、手提包等配件或是與上開商品相關之廣告、

宣傳之網域名稱時,申請人可以透過該字符串<.coach>獲取部分利益。然而,專家 小組認為假設頂級域名申請人禁止前述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可能之使用方式,

而係將該<.coach>域名作為宣傳所有與該字符串字典上的意義的商品或服務的話,

消費者便不會導致更多與現實中使用該字符串而產生之混淆誤認。

換言之,當異議人使用一個常見的字典中的字詞作為商標時,其即應認知到有 如此導致混淆誤認的風險存在。根據申請人之說詞,該字符串可以用於除了異議人 之商標以外的更多網域名稱。故,專家小組並不認為該字符串由異議人之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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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著名商標中獲取不公平的識別性(distinctive character)或名譽(reputation)等 利益475

(2)不公平地損害(impair)異議人之註冊商標或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名譽:

專家小組認為ICANN 開放新通用頂級域名的目的在於透過網路來刺激商品、

服務和資訊的擴張與促進競爭,因此,由於市場變得更擁擠、飽和,部分已發展較 久的商標可能會發生損害是可以預期的結果。”coach”作為一個常見的字典中的文 字以及潛在的網路使用,比起與其商標相關的商品來源識別功能,更可能會和其他

服務和資訊的擴張與促進競爭,因此,由於市場變得更擁擠、飽和,部分已發展較 久的商標可能會發生損害是可以預期的結果。”coach”作為一個常見的字典中的文 字以及潛在的網路使用,比起與其商標相關的商品來源識別功能,更可能會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