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網域名稱與新通用頂級域名基礎概念
第一節 網域名稱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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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網域名稱與新通用頂級域名基礎概念
第一節 網域名稱之意義
第一項 網域名稱緣起
在1990 年代網際網路(Internet)興起、茁壯並開放予公眾使用之後,大量的訊息 便透過網際網路的方式相互傳遞,而網際網路之技術,是藉由個別的網路與網路之間透 過「通訊傳輸協定/網際網路協定」(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 / Internet Protocol,簡 稱TCP/IP)4構成一個協定套組來相互串聯與通訊,以形成一個巨大的網際網路。而 TCP/IP 協定套組會對於個別的每一台電腦,在欲連線至網路時進行編碼,其所產生的 編碼,即為網際網路協定位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簡稱為 IP 位址)。
IP 位址共分為兩類,目前較為普遍的為 IPv4 位址(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4),由 三十二位元的數字所組成,其表現形式為XXX. XXX. XXX. XXX,一般會分為四組,
每組為八位元由十進位的數字表示之。然而,由於IPv4 位址限制僅有三十二位元,故 僅可能有四十二億個左右之IP 位址,且前期 IPv4 位址有浮濫分配的情況,在現今個人 電腦、行動裝置多元的世代中,對IP 位址的需求量大增,IPv4 位址已漸漸不敷使用,
因而逐漸發展出新的IPv6 位址(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6)。IPv6 位址較先前 IPv4 位 址新增為一百二十八位元,分為八組由十六位元的數字及字母組成,大幅增加了IP 位 址的數量。在2014 年 5 月 20 日,ICANN 宣布將再分配剩餘的 IPv4 位址予地區性的網 際網路註冊管理局(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此一再分配的舉動代表著 IPv4 位址之 全球供應量已下降至一個關鍵的水平亦即近乎完全耗盡,ICANN 鼓勵全球網路的營運
4 TCP/IP 通訊協定為一套包括媒體存取、封包轉送、時段通訊、檔案傳送、電子郵件以及終端機模擬程
式的通訊協定,將資料分割為數個封包傳送,並在接收端將各個封包重新組合。張兆旭,TCP/IP 基本技 術,頁 3-4,199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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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採用IPv6 位址,才得以適應全球網路的快速成長5。然而,IP 位址作為電腦間識別個 別電腦的工具,不論IPv4 位址或 IPv6 位址,由一大串無顯著意義之數字或文字組成,
皆不易為使用者所記憶或識別。另外,隨著使用不同網路系統連線上網,同一台電腦所 產生之IP 位址也不盡相同,具有浮動性,更使得使用者迫切需要發展出一套更方便記 憶的方法6。
因此,網域名稱系統(Domain Name System)用以與 IP 位址相對應,將原本難以 記憶的長串數字或字母,轉換為TCP/IP 主機所在的網域名稱(Domain Name),從而,
使用者可以透過記憶由文字或符號所組成的網域名稱,輸入在網頁中的網址欄,而網域 名稱伺服器(Domain Name Server/Service,簡稱 DNS)便會比對其 Whois 資料庫中相 對應的IP 位址,連線至該電腦主機7。
第二項 網域名稱之基礎概念
第一目
網域名稱之意義
網域名稱(Domain Name)8既用以表徵及連結IP 位址,其表現形式亦有其一定的 邏輯,主要呈現階層式架構,以<.>(dot)來區分為不同的階層。網域名稱之組成,依 照由右到左的順序,可以分為頂級網域名稱(Top-level Domain Name)、第二層網域名 稱(Second-Level Domain Name)及第三層網域名稱(Third-Level Domain Name),若
5 ICANN, Remaining IPv4 Addresses to be Redistributed to 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ies available at https://www.icann.org/news/announcement-2-2014-05-20-en?routing_type=path (last visited: 2015/11/07)
6 Kenneth Sutherlin Dueker, Trademark Law Lost In Cyberspace: Trademark Protection For Internet Addresses, 9 HARV.J.LAW &TEC 483, 499(1996).
7 Whois 資料庫為各國為有效管理網域名稱、保護相關商標權利、預防網域名稱不當利用及保護一般大眾
利益等業務需求,網域名稱管理機構建置資料庫,要求網域名稱註冊人提供正確及可靠之聯絡細節與個 人資料,並於該註冊協議中約定網域名稱註冊人同意該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得公開該註冊人之特定資 料供他人查詢。全球 Whois 查詢,網域名稱 Whois 查詢,參見 http://www.whois365.com/tw/domain/ (最後瀏 覽日:2015/11/07)
8 關於網域名稱(Domain Name)之翻譯,早期有部分文獻將其譯為網區名稱、網址名稱、網區、網址等不 一致之翻譯,惟我國商標法於 2003 年 5 月 28 日修正時便於第 62 條採網域名稱之譯名,爾後,商標法雖 又於 2011 年 6 月 29 日修正,但仍於現行商標法第 70 條沿用網域名稱之譯名,故本文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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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http://www.nccu.edu.tw> 為例,tw 為頂級網域名稱、edu 為第二層網域名稱,而 nccu 則為第三層網域名稱。
頂級網域名稱(Top-level Domain Name),依其類型又可分類為國家代碼型頂級網 域名稱(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s,簡稱 ccTLDs),例如:<.tw>、<.jp>、<.uk>
等,以及通用型頂級網域名稱(generic Top-Level Domains,簡稱 gTLDs),在 1994 年 始便確定開放六個通用頂級域名,分別為<.com>、<.net>、<.edu>、<.org>、<.gov>、
<.mil>,其後,亦陸續開放多個通用頂級域名,如<.info>、<.museum>、<.biz>…等,此 一階段所開放的通用頂級域名基本上僅供特定領域使用,像是<.edu>僅開放予教育機構 使用、<.museum>則是僅供博物館使用9。
此外,第二層網域名稱依據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對於網域名稱之分類,又可分為「屬 性型網域名稱」,其形式例如:<XXX.edu.tw>、<XXX.org.tw>等,以及不區分屬性的「泛 用型網域名稱」,其形式則為<XXX.tw>10。
第三層網域名稱則多半為網域名稱之註冊者可以自行決定之網域名稱又稱為特取 名稱11,但其註冊仍多遵循先註冊先登記原則(first come, first served)12,只要在申請 人申請註冊前尚未有他人已註冊使用為網域名稱,便可以通過註冊而取得該網域名稱,
惟傳統上,此一階層之網域名稱也因此容易發生商標侵權之爭議問題。
網域名稱之功能誠如前述,係作為與IP 位址相對應,便於網際網路使用者記憶 TCP/IP 主機所在位址之文字及數字組合,故常有文獻將網域名稱比喻為網際網路世界 之門牌地址13、鑰匙14或是電話號碼15,用以作為連結、取得資訊的敲門磚。然而,近年
9 Jonathon M. Ward, The Rise and Fall of Internet Fences: The Overbroad Protection of the 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5 MARQ.INTELL.PROP.L.REV. 211, 214 (2011).
10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域名類別,參見http://www.twnic.net.tw/newdn/product/product.htm (最後瀏覽日:2015/11/07)
11 梁瑞玟,資策會科法中心<.tw>網域名稱爭議案例研究-兼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私立東吳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6-17,2010 年 6 月。
12 謝銘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之機制與問題,載:科技發展之智慧財產權議題,頁 363,2005 年 5 月。
13 趙中皓,網域名稱爭議解決之研究,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碩士論文,頁 5,2004 年 6 月。王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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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再將其鍵入網址欄,以連結至該特定網域。搜尋引擎(search engine)的日益精 進、縮網址網站的發展,甚至是QR 碼(Quick Response Code,簡稱 QR Code)技術的 興起16,都大大改變了網路使用者的使用習慣,網域名稱作為辨識網站的指標性功能,似乎也因此而有逐漸減弱的趨勢17,對於網路使用者而言,雖然方便性略微下降,但是,
仍不失為一個重要的使用工具。
第二目
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之發展簡史
基於1990 年代網際網路快速發展之影響,原先由美國「網路指配號碼組織」(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IANA)所統籌管理的網域名稱系統(DNS)之註冊與維 護事宜難以負荷網際網路的迅速擴張,在美國國會要求下,因此在1993 年間,由美國 國家科學基金會(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NSF)出資,與一家名為 Network Solution Inc.(NSI)18的公司締結五年的合作契約,由NSI 作為 The Internet Information Center
(InterNIC)註冊管理機構,負責 gTLDs 的註冊管理事宜19。而隨著幾年後,網際網路 持續發展,各國對於網域名稱需求大增,以及IANA、NSI 長期壟斷域名註冊與管理事 項受到國際壓力與批評,美國政府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 DoC)遂而於 1998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以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UDRP)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5,2012 年 6 月。
14 林發立、鄒欣元,商標法上的「使用」與網域名稱所產生的競合問題,萬國法律,128 期,頁 62-63,
2003 年 4 月。
15 J. Theodore Smith, 1-800-Ripoffs.com: Internet Domain Names are the Telephone Numbers of Cyberspace, 1997 U.
ILL.L.REV.1169(1997).
16 QR Code 為一種二維條碼,使用標準化編碼模式,可儲存數字、字母數字、位元組等資料,較普通條
碼可儲存更多,也可應用在手機的照相功能上,直接拍照、掃描 QR Code 即可連結至網站,近幾年發展 相當快速、方便。Denso Wave, What is a QR Code? available at http://www.qrcode.com/en/ (last visited: 2015/11/07)
17 Daniela Michele Spencer, Trademark Law: Much Ado About Nothing: ICANN’s New GTLDs, 29 BERKELEY TECH. L.J. 865, 889-90 (2014).
18 後因公司合併的關係,改名為 VeriSign。
19 劉靜怡,從 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的成形與發展看網際網路公共 資源分配和標準制定統籌管理機制的政策與法律問題:一九九八年至二〇〇一年的國際趨勢觀察與省思,
臺大法學論叢,30 卷 6 期,頁 105,2001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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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號碼指配組織」22(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下稱 ICANN),作為一個取代 IANA 與 NSI 的非營利組織23,致力於維護網際網路使用上的直至今日,ICANN 仍主要負責掌管關於通用頂級域名(generic top-level domains, gTLDs)、國家代碼型頂級域名(country-code top-level domains, ccTLD)的管理以及分 配,以及根伺服器(Root Server)的管理等相關業務26,而在ccTLD 的部份,由於涉及
20 A. Michael Froomkin & Mark A. Lemley, ICANN And Antitrust, 2003 U.ILL.L.REV. 1, 10 (2003).
21 ICANN,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White Paper available at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unthemed-pages/white-paper-2012-02-25-en?routing_type=path (last visited:
2015/11/07)
22 或有文獻譯為網際網路網域名稱與位址管理機構,尚有諸多其他翻譯版本,惟中文譯名並無實質用意,
本文後以 ICANN 簡稱之,較為明確。
23 劉靜怡,同前註 19,頁 33。
24 ICANN 目前組織編制上除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外,尚設有多個委員會,包含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治理委員會(Governance Committee)、薪酬委員會(Compensation Committee)、執行委員會
(Executive Committee)、財政委員會(Finance Committee)、新通用頂級域名計畫委員會(New gTLD Program Committee)、風險委員會(Risk Committee)、機構改進委員會(Structural Improvement Committee)…等。
25 劉靜怡、雷憶瑜,「網域名稱註冊政策」研究計畫,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委託研究計畫,
TWNIC-DN-102-002(委託研究報告),頁 27,2001 年 1 月。
26 ICANN, What does ICANN do? available at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welcome-2012-02-25-en (last visited: 20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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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的競爭與角力,在前述1998 年的白皮書中亦提及,各國政府應自行管理、建 立自己國內對於ccTLD 的政策,故 ICANN 在 2000 年起便陸續與各國管理機構進行協 議27。我國則是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負責有關<.tw>域名以及中文
國家主權的競爭與角力,在前述1998 年的白皮書中亦提及,各國政府應自行管理、建 立自己國內對於ccTLD 的政策,故 ICANN 在 2000 年起便陸續與各國管理機構進行協 議27。我國則是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負責有關<.tw>域名以及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