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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架、施工構臺、吊料平臺及工作臺

在文檔中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頁 179-185)

第三十九條 雇主對於不能藉梯子、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

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第四十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高度五公 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 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 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但依營建法規等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

,得由雇主指派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為之。

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有變 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以下 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第四十二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施工架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作業時間、範圍及順序等告知作業勞工。

二、禁止作業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組配作業區域內。

三、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天候,實施作業預估有危險之虞時,應即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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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紮緊、拆卸及傳遞施工架構材等之作業時,設寬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施工架踏板,並採 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發生勞工墜落危險之設備與措施。

五、吊升或卸放材料、器具、工具等時,要求勞工使用吊索、吊物專用袋。

六、構築使用之材料有突出之釘類均應釘入或拔除。

七、對於使用之施工架,事前依本標準及其他安全規定檢查後,始得使用。

勞工進行前項第四款之作業而被要求使用安全帶等時,應遵照使用之。

第四十三條 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二、使用之竹材,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且不得有裂隙或腐蝕者,必要時 應加防腐處理。

三、使用之木材,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蛀孔、木結、斜紋等,並應完全剝除樹皮,方 得使用。

四、使用之木材,不得施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

五、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鋼管施工架同等以上抗拉強度。

第四十四條 雇主對於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應經常予以適當之保養並維持各部分之牢穩。

第四十五條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 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四款 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

以維持穩定。

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動,並使之與橫檔或 立柱紮牢。

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臺。

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 或不均勻沈陷。

第四十六條 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

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 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但無作業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 生不均衡現象。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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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第四十八條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

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

,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三、活動式踏板使用木板時,其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厚度應在三點五公分以上,長度應在 三點六公尺以上;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厚度應在六公分以上,長度應在四公尺以上,其 支撐點應有三處以上,且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 之一,踏板於板長方向重疊時,應於支撐點處重疊,重疊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四、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得不受限制。

第四十九條 (刪除)

第五十條 (刪除)

第五十一條 雇主於施工架上設置人員上下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實檢查施工架各部分之穩固性,必要時應適當補強,並將上下設備架設處之立柱與建築 物之堅實部分牢固連接。

二、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第五十二條 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結構物之周遭或跨越工作走道者,應於其下方設計斜籬及 防護網等,以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

第五十三條 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或跨越車輛通道者,應於該通道設置護籠等安全設施,以 防車輛之碰撞危險。

第五十四條 雇主對於原木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柱應垂直或稍向構造物傾斜,應有適當之排列間距,且不大於二點五公尺。

二、立柱柱腳應依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襯以墊板、座鈑等以防止滑動或下沈。

三、立柱延伸之接頭屬搭接式接頭者,其搭接部份應有一公尺以上之長度,且捆綁二處以上,

屬對接式接頭者,應以一點八公尺以上長度之補強材捆綁於二對接之立柱,並捆綁四處以上。

四、二施工架於一構造物之轉角處相遇時,於該轉角處之施工架外面,至少應裝一立柱或採取 其它補強措施。

五、施工架之橫檔應確實平放,並以螺栓、鐵鉤、繩索或其他方法使與立柱紮結牢固。橫檔垂 直間距不得超過四公尺以上,其最低位置不得高於地面三公尺以上。

六、水平位置連接之橫檔接頭,至少應重疊一公尺以上,其連接端應緊紮於立柱上。但經採用 特殊方法,足以保持其受力之均衡者,不在此限。

七、施工架上之踏腳桁,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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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平直並與橫檔紮牢。

(二)不用橫檔時,踏腳桁應紮緊於立柱上,並用已紮穩之三角木支撐。

(三)踏腳桁之一端利用牆壁支撐時,則該端至少應有十公分深之接觸面。

(四)踏腳桁之尺寸,應依預期之荷重決定。

(五)支持工作臺之兩相鄰踏腳桁之間距,應視預期載重及工作臺舖板之材質及厚度定之。

以不及四公分厚之踏板構築者,間距不得超過一公尺;以四至五公分厚之踏板構築者

,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以五公分厚以上之踏板構築者,不得超過二公尺。

八、施工架之立柱、橫檔、踏腳桁之連接及交叉部分,應以鐵線、螺栓或其他適當方式紮結牢固

,並以適當之斜撐材及對角撐材補強。

第五十五條 雇主對於使用圓竹構築之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獨立直柱式施工架為限。

二、立柱間距不得大於一.八公尺,其柱腳之固定應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主柱、橫檔之延伸應於節點處搭接,並以十號以下鍍鋅鐵線紮結牢固,其搭接長度、方式 應依前條第三款之規定。

四、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其最低位置不得高於地面二公尺以上。

五、踏腳桁以使用木材為原則,並依前條第七款之規定。

六、立柱、橫檔、踏腳桁之連接及交叉部分應以鐵線或其它適當方法紮結牢固,並以適當之斜 撐材及對角撐材使整個施工架構築穩固。

七、二施工架於一構造物之轉角處相遇時,於該轉角處之施工架外面,至少應裝一立柱。

第五十六條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懸吊架及其他受力構件應具有充分強度,並確實安裝及繫固。

二、工作臺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且不得有隙縫。但於工作臺下方及側方已裝設安全網及防 護網等,足以防止勞工墜落或物體飛落者,不在此限。

二、工作臺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且不得有隙縫。但於工作臺下方及側方已裝設安全網及防 護網等,足以防止勞工墜落或物體飛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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