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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檢查 第一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在文檔中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頁 88-100)

第十三條 雇主對電氣機車、蓄電池機車、電車、蓄電池電車、內燃機車、內燃動力車及蒸汽機車 等(以下於本條中稱電氣機車等),應每三年就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電氣機車等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電氣機車、蓄電池機車、電車及蓄電池電車應檢查電動機、控制裝置、制動器、自動遮斷 器、車架、連結裝置、蓄電池、避雷器、配線、接觸器具及各種儀表之有無異常。

二、內燃機車及內燃動力車應檢查引擎、動力傳動裝置、制動器、車架、連結裝置及各種儀表 之有無異常。

三、蒸汽機車應檢查氣缸、閥、蒸氣管、調壓閥、安全閥及各種儀表之有無異常。

雇主對電氣機車等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就其車體所裝置項目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電氣機車、蓄電池機車、電車及蓄電池電車應檢查電路、制動器及連結裝置之有無異常。

二、內燃機車或內燃動力車應檢查制動器及連結裝置之有無異常。

三、蒸汽機車應檢查火室、易熔栓、水位計、給水裝置、制動器及連結裝置之有無異常。

第十四條 雇主對一般車輛,應每三個月就車輛各項安全性能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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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車輛頂高機應每三個月檢查一次以上,維持其安全性能。

第十五條之一 雇主對高空工作車,應每年就下列事項實施檢查一次:

一、壓縮壓力、閥間隙及其他原動機有無異常。

二、離合器、變速箱、差速齒輪、傳動軸及其他動力傳動裝置有無異常。

三、主動輪、從動輪、上下轉輪、履帶、輪胎、車輪軸承及其他走行裝置有無異常。

四、轉向器之左右回轉角度、肘節、軸、臂及其他操作裝置有無異常。

五、制動能力、制動鼓、制動塊及其他制動裝置有無異常。

六、伸臂、升降裝置、屈折裝置、平衡裝置、工作台及其他作業裝置有無異常。

七、油壓泵、油壓馬達、汽缸、安全閥及其他油壓裝置有無異常。

八、電壓、電流及其他電氣系統有無異常。

九、車體、操作裝置、安全裝置、連鎖裝置、警報裝置、方向指示器、燈號裝置及儀表有無異常。

第十五條之二 雇主對高空工作車,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操作裝置有無異常。

二、作業裝置及油壓裝置有無異常。

三、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第十六條 雇主對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器、離合器、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之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鏈等之有無損傷。

三、吊斗之有無損傷。

第十七條 雇主對堆高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堆高機,應每月就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方向裝置。

二、積載裝置及油壓裝置。

三、頂蓬及桅桿。

第十八條 雇主對以動力驅動之離心機械,應每年就下列規定機械之一部分,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回轉體。

二、主軸軸承。

三、制動器。

四、外殼。

五、配線、接地線、電源開關。

六、設備之附屬螺栓。

第十九條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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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前項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五、對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之鋼纜等及絞車裝置有無異常。

前項檢查於輻射區及高溫區,停用超過一個月者得免實施。惟再度使用時,仍應為之。

第二十條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移動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第二十一條 雇主對人字臂起重桿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人字臂起重桿,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捲揚機之安置狀況。

三、鋼索有無損傷。

四、導索之結頭部分有無異常。

五、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六、配線、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第二十二條 雇主對升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升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鋼索或吊鏈有無損傷。

三、導軌之狀況。

四、設置於室外之升降機者,為導索結頭部分有無異常。

第二十三條 雇主對營建用提升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器及離合器有無異常。

二、捲揚機之安裝狀況。

三、鋼索有無損傷。

四、導索之固定部位有無異常。

第二十四條 雇主對吊籠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吊臂、伸臂及工作台有無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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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升降裝置、配線、配電盤有無異常。

第二十五條 雇主對簡易提升機,應每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簡易提升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導軌狀況。

第二十六條 雇主對以動力驅動之衝剪機械,應每年依下列規定機械之一部分,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二、曲柄軸、飛輪、滑塊、連結螺栓及連桿。

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器。

四、電磁閥、減壓閥及壓力表。

五、配線及開關。

第二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第二十七條 雇主對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面、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二、危險物之乾燥設備中,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之設備有無異常。

三、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燥設備,燃燒室或點火處之換氣設備有無異常。

四、窺視孔、出入孔、排氣孔等開口部有無異常。

五、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

六、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

第二十八條 雇主對乙炔熔接裝置(除此等裝置之配管埋設於地下之部分外) 應每年就裝置之損 傷、變形、腐蝕等及其性能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第二十九條 雇主對氣體集合熔接裝置(除此等裝置之配管埋設於地下之部分外) 應每年就裝置之 損傷、變形、腐蝕等及其性能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第三十條 雇主對高壓電氣設備,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高壓受電盤及分電盤(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之動作試驗。

二、高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自備屋外高壓配電線路情況。

第三十一條 雇主對於低壓電氣設備,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低壓受電盤及分電盤(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之動作試驗。

二、低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自備屋外低壓配電線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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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雇主對鍋爐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燃燒裝置:

(一)油加熱器及燃料輸送裝置有無損傷。

(二)噴燃器有無損傷及污髒。

(三)過濾器有無堵塞或損傷。

(四)燃燒器瓷質部及爐壁有無污髒及損傷。

(五)加煤機及爐篦有無損傷。

(六)煙道有無洩漏、損傷及風壓異常。

三、自動控制裝置:

(一)自動起動停止裝置、火焰檢出裝置、燃料切斷裝置、水位調節裝置、壓力調節裝置機 能有無異常。

(二)電氣配線端子有無異常。

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一)給水裝置有無損傷及作動狀態。

(二)蒸汽管及停止閥有無損傷及保溫狀態。

(三)空氣預熱器有無損傷。

(四)水處理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第三十三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 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三、管及閥等有無損傷、洩漏。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五、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

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第三十四條 雇主對小型鍋爐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燃燒裝置有無異常。

三、自動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性能是否正常。

五、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

二、蓋、凸緣、閥、旋塞等有無異常。

三、安全閥、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無異常。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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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雇主對小型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

二、蓋板螺旋有無異常。

三、管及閥等有無異常。

三、管及閥等有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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