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七條 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 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第二百三十八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 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第十章 電氣危害之防止
第一節 電氣設備及線路第二百三十九條 雇主使用之電氣器材及電線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一 雇主對於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於非帶電金屬 部分施行接地。
第二百四十條 雇主對於高壓或特高壓用開關、避雷器或類似器具等在動作時,會發生電弧之電氣 器具,應與木製之壁、天花板等可燃物質保持相當距離。但使用防火材料隔離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四十一條 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 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 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
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 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四十二條 雇主對於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架空懸 垂電燈等,為防止觸及燈座帶電部分而引起感電或燈泡破損而引起之危險,應設置合乎下列規定之 護罩:
一、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應為手指不易接觸之構造。
二、應使用不易變形或破損之材料。
第二百四十三條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 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 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第二百四十四條 電動機具合於下列之一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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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接於非接地方式電路(該電動機具電源側電路所設置之絕緣變壓器之二次側電壓在三百 伏特以下,且該絕緣變壓器之負荷側電路不可接地者)中使用之電動機具。
二、在絕緣台上使用之電動機具。
三、雙重絕緣構造之電動機具。
第二百四十五條 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第二百四十六條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 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第二百四十七條 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及其類似場所之特高壓電路,其連接狀態應以 模擬線或其他方法表示。但連接於特高壓電路之回路數係二回線以下,或特高壓之匯流排係單排 時,不在此限。
第二百四十八條 雇主對於啟斷馬達或其他電氣機具之裝置,應明顯標示其啟斷操作及用途。但如 其配置方式或配置位置,已足顯示其操作及用途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四十九條 雇主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所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使用電壓不得超 過二十四伏特,且導線須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第二百五十條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 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五十一條 雇主對於易產生非導電性及非燃燒性塵埃之工作場所,其電氣機械器具,應裝於 具有防塵效果之箱內,或使用防塵型器具,以免塵垢堆積影響正常散熱,造成用電設備之燒損。
第二百五十二條 雇主對於有發生靜電致傷害勞工之虞之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應就其發生靜電 之部份施行接地,使用除電劑、或裝設無引火源之除電裝置等適當設備。
第二百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物體通 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
第二節 停電作業
第二百五十四條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
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
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者,應以安 全方法確實放電。
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該停 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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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
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 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
標誌,以資警示。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 或網及標誌後為之。
第二百五十五條 雇主對於高壓或特高壓電路,非用於啟斷負載電流之空斷開關及分段開關(隔離 開關),為防止操作錯誤,應設置足以顯示該電路為無負載之指示燈或指示器等,使操作勞工易於 識別該電路確無負載。但已設置僅於無負載時方可啟斷之連鎖裝置者,不在此限。
第三節 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
第二百五十六條 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 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第二百五十七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
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從事作業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五十八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一、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三、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 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第二百五十九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 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 路,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已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 此限。
第二百六十條 雇主使勞工於特高壓之充電電路或其支持碍子從事檢查、修理、清掃等作業時,應 有下列設施之一: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應保 持左表所定接近界限距離。
充電電路之使用電壓(仟伏特) 接近界限距離(公分) 二二以下 二○
超過二二,三三以下 三○
超過三三,六六以下 五○
超過六六,七七以下 六○
超過七七,一一○以下 九○
超過一一○,一五四以下 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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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五四,一八七以下 一四○
超過一八七,二二○以下 一六○
超過二二○,三四五以下 二○○
超過三四五 三○○
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 電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第二百六十一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特高壓電路或特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檢查、修理、油漆、清掃 等電氣工程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但接近特高壓電路之支持碍子,不在此限: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
二、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保持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 以上,並將接近界限距離標示於易見之場所或設置監視人員從事監視作業。
第二百六十二條 雇主於勞工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時,應使勞工戴用絕 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似器具。
第二百六十三條 雇主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 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 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
第二百六十三條 雇主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 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 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