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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未成年監護制度現況

第三章 日本之未成年監護制度

第二節 日本未成年監護制度現況

壹、未成年監護之開始

依照日本民法第838條第1款,「無可行使親權之人,或得行使親權之人無管 理權時,監護開始」,前段所指係親權人死亡、親權的停止或喪失、或親權人受 監護宣告等,未成年人無可行使親權之人的情況,後段則係親權人無財產管理權 之時,為未成年監護之開始101。然而實際上,在前述事由發生以致應開始未成年 監護的場合,多數情況並未選任監護人,而是由親戚或生活週遭的熟人進行照 顧,即所謂「事實上監護102」。此外根據實務的觀察,在法律上需要法定代理人 代為或同意法律行為之時,才會促使關係人至法院替未成年人選任監護人,常見 者例如:收養103、處分不動產、遺產分割、受領事故保險金或退職金、或請求損 害賠償等理由,換言之,於特定法律行為需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面時,選 任監護人之請求較多104

貳、監護機關

101 二宮周平(2013),〈子の保護(2):親権喪失.停止と未成年後見〉,《戸籍時報》,

702期,頁70。

102 二宮周平,前揭註101,頁70;合田篤子,前揭註53,頁13。

103 日本民法第797條規定,未滿15歲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收養之承諾,於法定代理人之外另 有監護人者,亦須得監護人同意。

104 二宮周平,前揭註101,頁70;大貫正男,前揭註85,頁2;合田篤子,前揭註53,頁13。

日本未成年監護制度之監護機關有二:一為執行機關,即係未成年監護人;

二為監督機關,亦即未成年監護監督人。以下分別就此二者之人選確定方式、資 格限制、以及職務內容敘述之。

一、未成年監護人之確定與變更

未成年監護人係未成年監護制度的執行機關,為必要機關105,依種類可區分 為自然人監護人與法人監護人。在2011年民法修正前,法條對法人監護並無明確 規定禁止,但一般認為不能由法人擔任未成年監護人,主要理由在於未成年監護 的職務中心是身上監護,法人可能無法執行此任務。然而如前文所述,2011年之 民法修正由減輕未成年監護人負擔之觀點出發,以確保未成年監護人為目標,擴 大監護人人選的範圍106,因而明文規定了選任法人監護人時所須審酌之要件(日 本民法第840條第3項),肯認了法人監護的類型。

至於未成年監護人產生方式有二種:一為遺囑指定監護人,二為選定監護 人。

(一)遺囑指定

遺囑指定監護須由符合日本民法第839條之親權人以遺囑方式替未成年人指 定監護人,該遺囑須合於法定要件自不待言,此外與我國法略有不同者,在於日 本民法的親權制度特意強調財產管理權的重要性,雖然在論述親權內涵時同樣包 括身上監護與財產管理107,然而在日本親權法的眾多條文中可觀察出管理權本身 擁有幾近於完整親權(身上監護與財產管理)的地位108

105 二宮周平,前揭註101,頁70。

106 佐野文規,前揭註79,頁23。

107 佐柳忠晴,前揭註7,頁46-48。

108 在日本民法中,親權人之管理權受剝奪時所生之效果,通常和親權受限制或剝奪時所生之效果 相同。舉例而言,第838條未成年監護開始之事由、第839條遺囑指定之權限皆反映出管理權的 重要性。

故本條第1項規定,最後行使親權之人得以遺囑指定未成年監護人,但無管 理權者不在此限。若行使親權之一方無管理權時,則變成他方得以遺囑指定監護 人(同條第2項)。

(二)選定監護

於無遺囑指定未成年監護人之時,依受監護人、或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之請 求,由家庭裁判所選任監護人,無人出任未成年監護人之情況亦同(日本民法第 840條第1項)。此外,即便在有監護人的情況下,若法院認為有必要之時,得依 前項聲請權人(受監護人、或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未 成年監護人(同條第2項),此係一種追加選任109。同時,日本民法亦規定,因 父或母辭去親權或管理權,或因親權喪失、親權停止、管理權喪失等裁判,而有 選任未成年監護人之必要時,父或母,必須聲請選任新的監護人(第841條)。

原監護人辭任時,原監護人亦負有相同之義務(第845條)。

除此之外,在欠缺未成年監護人時,同樣負有向家庭裁判所聲請選任監護人 之義務者,有未成年監護監督人(日本民法第851條第2款)、兒童諮商所所長

( 兒 童 福 利 法 第 33 條之 8 第 1 項) 、 及 生活保 護 實 施 機關 ( 生 活保 護 法 第 81 條)110

選任,由家庭裁判所之審判為之。家庭裁判所選任未成年監護人時應考慮的 事項規定於日本民法第840條第3項,內容有:1.受監護人之年齡,2.受監護人之 身心狀態、生活、及財產狀況,3.即將擔任監護人之人的職業與經歷,4.即將擔 任監護人之人與受監護人是否有利害關係(欲擔任監護人者為法人時,亦須審酌 法人事業的種類、內容,法人代表與未成年受監護人是否有利害關係),5.未成 年人的意見和其他事項也須一併列入考慮。

109 吉田恒雄,前揭註85,頁13。

110 二宮周平,前揭註101,頁71。

實務常見情況係由聲請人提出候選名單,再從中指名適任者。此際,必須聽 取即將成為監護人者的意見(日本家事事件程序法第178條第2項),而該人被選 任後,即不能拒絕。基於未成年監護的公益性質,擔任監護人為一種公的義 務111

(三)監護人之辭任

如前所述,擔任監護人係公的義務,僅在有正當理由存在時,例如:未成年 監護人年老、患病、居住地太遠、或長期間無法執行監護事務等原因112,且得家 庭裁判所之許可方能辭任(日本民法第844條)。

(四)監護人之解任

未成年監護人有不正行為、顯著的不當、或其他不適任監護職務的事由,家 庭裁判所可依未成年監護監督人、未成年受監護人或其親屬、檢察官、兒童諮商 所長之請求,或依職權,解任未成年監護人(日本民法第846條、兒童福利法第 33條之9)。

二、未成年監護人之資格

有關未成年監護人之資格,日本法係採取消極事由的規定方式,謂之「缺格 事由」。因未成年監護人要執行受監護人之身上監護、財產管理等事務,行為能 力受限制者或與受監護人利害相反者,不適合擔任監護人。未成年人、破產者、

行蹤不明者、或曾與未成年受監護人訴訟者及其配偶與直系血親等,不能擔任未 成年監護人(日本民法第847條)。

111 二宮周平,前揭註101,頁71。

112 二宮周平,前揭註101,頁71。

三、未成年監護人之職務

未成年監護的內容以身上監護與財產管理為兩大主軸,所須執行事項與親權 幾無差異,亦即未成年監護人執行職務和行使親權之人享有同樣的權利義務(日 本民法第857條本文),惟為了防止弊端、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在未成年監護關 於財產管理之部分設有詳細規定,公權力於此之介入,相較之下比對親權人嚴 格,並在諸多場合須有監護監督人或家庭裁判所監督。此外,在親權人之管理權 受限制而開始之未成年監護,監護人僅負有財產管理之權限(同法第868條)。

(一)財產監護

未成年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財產有概括的管理權與代表權(日本民法第859 條第1項),為掌握其所管理之財產範圍,在未成年監護人就任時,須就受監護 人名下之財產進行調查並製作財產目錄(第853條第1項)。若未成年監護人與受 監護人之間原先即互有債權債務關係,則未成年監護人必須提出所有債權及債 務,於有監護監督人的情況,由監護監督人負責財產調查(第855條第1項);若 未成年監護人未即時提出其擁有之債權申報,則將喪失該債權(同條第2項)。

此外,監護人就職時,應考量受監護人之生活、教育、醫療養護等相關事項,並 就此預估每年身上監護與財產管理所須支出之金額(同法第856條第1項)。

監護人在執行職務期間,關於財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原則上和親權人相同。

然而,為保全受監護人之財產,日本民法對未成年監護設置更嚴格之規定,例 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869條準用第644條委任之規定);有利益相反行為 時,由監護監督人任特別代理人(第860條);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時,受監護 人有撤銷權(第866條);受監護人取得概括財產時,須為其製作財產清冊(第 856條)等規定。

(二)身上監護

未成年監護為親權之延長,故未成年監護人於身上監護,與親權人有相同之 權利義務(日本民法第857條)。身上監護之具體內涵有:監護與教育之權利義 務(第820條)、居所之指定(第821條)、必要範圍內之懲戒(第822條)、職 業之許可(第823條第1項)等規範。此外較為特殊的規定係第857條之但書,若 未成年監護人欲變更親權人決定在先的教育方式、指定居所、或職業之許可,必 須得監護監督人之同意。

(三)法定代理

依日本民法第891條第1項之規定,未成年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財產有概括的 管理權限,據此衍生出財產上的法定代理權。所謂財產管理,在法律上,包含財 產之保存、於不變更財產性質的範圍內利用或改良、以及處分等行為,而實際上 未成年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的場合主要有收支管理、存款之管理、與契約之締結 等事項113

至於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代理,僅在法律上有規定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 使的情況,方得行使代理權,例如:替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代諾收養(第797 條)114。此外,日本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的婚姻須得父母之同意(第737條),然 而在未成年監護制度並無相同之規範,因此在未得未成年監護人同意的情況,未 成年人仍有可能完成有效的婚姻115

至於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代理,僅在法律上有規定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 使的情況,方得行使代理權,例如:替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代諾收養(第797 條)114。此外,日本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的婚姻須得父母之同意(第737條),然 而在未成年監護制度並無相同之規範,因此在未得未成年監護人同意的情況,未 成年人仍有可能完成有效的婚姻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