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兒童與青少年時期,是人類培養生存能力、形塑自我人格的重要階段,然而 因為心智發展尚未成熟又缺乏經濟能力,在成為足以獨立自主的成年人之前,必 須仰賴他人的保護與照顧。
未成年人之保護,原則上由父母行使,此種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 權,一般以「親權」概括稱之。現今社會的家庭型態以核心家庭為主,由父母與 未成年子女組成,家庭係未成年人主要的生活場域,提供庇護並使未成年人在父 母的照料下得以安然成長。然而,並非所有未成年人都能夠獲得家庭的保護,針 對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之未成年人,法律設置了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由 監護人負擔保護教養未成年人之責任。惟未成年人相較於成年人,不論法律能力 或經濟能力,在社會上本屬較弱勢的一群,在己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未必能夠替 自己主張權利;而未能獲得親權保護之未成年人,在此群體中更是處於不利情 勢,縱然法律以未成年監護制度做為保護這群未成年人之手段,於我國傳統強調 血緣羈絆的思維底下,喪失骨肉至親的未成年人是否能受到其他親等較疏遠甚或 毫無血緣關係之監護人妥善的照護,亦即現行未成年監護制度之設計能否如預期 地發揮其功能,仍存在不少疑慮。
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係以關懷未成年人為出發點,旨在探討現行未成年監護 制度於法體系中之定位,彙整近年身分法改革趨勢對此制度造成的影響,並觀察 實務運作情況是否如立法者所想像,最後以日本民法未成年監護制度為比較對 象,借鏡日本的修法經驗,希冀能從中獲取有助於我國制度檢討之方針,茲分述 如下。
壹、未成年監護制度於法體系中之定位
未成年監護制度制定於我國民法親屬編之監護章節中。親屬編係規範人與人
監護事件的權限,除了於選定與改定監護人階段須經由法院裁定之外,原先由親 屬會議扮演之監督角色亦改由法院擔任。
若細究未成年監護制度的沿革,可感受到其性質特殊之處,既是承襲親權而 生,卻在發展的道路上,漸漸偏向公法化的一方7。而提及身分法中公法化色彩最 為濃厚者,應屬有著相同淵源之成年監護制度,在制度演進並且更細緻分化的過 程中,成年監護因為受到國家介入程度更多,以親屬關係做為連結親屬法的依據 越來越薄弱8。未成年監護制度身為親屬法之一部分,規範內容反映我國傳統的人 倫思想、淵遠流長的家庭制度與價值觀,因其高度依存文化背景的特性,隨著時 代發展,部分制度內容在現今觀念下將顯得扞格或難以實行,尤今日社會變遷急 遽,於舊時代所制定之法律規範在當今社會中應有與時俱進的必要,或略作修 正,或重新賦予該規範新的定位,種種課題,是現代法律人所需面臨的挑戰。故 本文所欲探究者,係現行之未成年監護制度在我國的法體系中究竟立於何種定 位?擺盪在親權之補充與社會化的兩種途徑之間,將來的發展又該何去何從?
貳、制度設計與實務應用之落差
學者謂我國親子法的發展係由「家本位」經「父母本位」轉變至「子女本 位」9,近幾年之修法更以保護子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除了規範父母子女關係 的親子法本身,未成年監護制度因為與未成年人之保護相關,亦受到此修法趨勢 之影響,自修法沿革可看出立法者欲保障未成年人之利益而煞費心力。然而實務
7 學者謂家庭事務遇有紛爭時,為保障個人之權利,由公正第三方介入代替家庭中有利害關係之 成員進行裁決,為身分法公法化之表徵,參照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前揭註1,頁2-3;戴 瑀如,前揭註2,頁138。亦有學者稱之為親屬法與社會法之交錯,參照孫迺翊(2006),〈親 屬法與社會法的交錯領域 ──一個教學構想的嘗試〉,《台灣本土法學》,89期,頁95-96、98-100。日文文獻中則以「社會化」一語詮釋之,參照佐柳忠晴(2011),〈親権及び未成年後見 制度の沿革と課題:児童虐待防止法制確立の視点から〉,《日本法政学会法政論叢》,48 期,頁57。
8 戴瑀如,前揭註2,頁138。
9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前揭註1,頁261-262;林秀雄(2011),《親屬法講義》,初版,
頁320,臺北:元照。
應用是否如立法者所想像,能妥善發揮制度的效用?家庭事務在私法領域中原先 即為較隱密的一塊,不論產生何種問題,若非家中成員主動發聲,外人難以察 覺,而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為相對弱勢之一群,其利益若受到侵害,未必能為自 己爭取權益,更遑論失去父母保護之未成年人。「保護子女利益」,究竟是個得 以實現之理想,抑或淪為大人們於家事法庭中角力之口號?本文希望重新檢視我 國制度與歷來學說之批判,同時回顧我國法院與未成年人監護相關之裁判,藉此 對照制度設計與實務應用是否有落差,並希冀能從實務的經驗中發掘立法者在修 訂制度過程尚未察覺之問題,以做為未來改革之參考。
參、借鏡日本之修法經驗
日本自2000年起,陸續推動與防止兒童虐待相關之法規檢討,其中,國會於 2011年6月3日通過並公布民法部分修正案,此修正案以民法中親權限制制度與未 成年監護制度為改革主軸,將親權限制制度分級,使其運用更具彈性,同時對於 未成年監護制度既存之問題點提出改善對策與行政上的配套措施。日本2011年之 民法修正,自問題之提出、法制審議會小委員會之召集,至付諸具體修正案內 容,歷時約六十餘年10,為解決監護人人選不足之問題,並更有效地達成保護未 成年人之目標,在制度設計細節上歷經長期斟酌考量,而針對本次修法亦有不少 學者提出批判與建議,累積相當豐富的資料可供參考。本文彙整日本2011年民法 部分修正之內容與相關學說文獻,從中分析日本現行未成年監護制度的特色,並 與我國制度對照,希望能從中獲取有助於我國制度檢討的寶貴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