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日本殖民當局對台統治態度、政策與法律規範

第四章 日治時期台灣國家法與社會規範下的通姦罪

第一節 日本殖民當局對台統治態度、政策與法律規範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0

第四章 日治時期台灣國家法與社會規範下的通姦罪

當 1895 年馬關條約簽訂後,日本自清帝國取得台灣統治權,作為現代型國 家的日本,為求有效殖民統治,亦將現代西方法施行於台灣,使得台灣法律體系 經歷了重大的轉換。究竟日治時期台灣社會經歷了哪些法規範的變革,而這些改 變又對台灣人民產生哪些影響呢?本章先就日治時期台灣在國家實體法的相關 規定加以說明,包括刑事、民事規定以及司法制度的政策與規範細則等,以瞭解 當時台灣人所處的法律環境,再以通姦告訴為切入,看國家實體法與社會規範的 互動與運作模式,在資料上,除藉由殖民法院的實際判例外,更輔以當時報章媒 體或私人日記中的相關記載,以求貼近日治時期台灣法規範在社會運作之實況。

第一節 日本殖民當局對台統治態度、政策與法律規範

1895 年(明治 28)日清簽訂馬關條約後,形式上,日本自清帝國取得台灣的 統治權,但對台灣的不瞭解與缺乏海外殖民的經驗,使得明治政府無法立刻擬 定對台的統治方針與策略,162又在當時一片師法西方的氣氛下,遂委託英、法 的兩國法律顧問給予殖民台灣之建議。163

然而在日本接收台灣之初,始料未及地遭遇到台灣人民激烈地反抗,迫使日 本當局一面鎮壓風起雲湧的抗日運動外,也重新考量對台的統治方針。在此背景 起初,日本比較偏好法國的模式,即 採取「同化主義」式的殖民政策,法國採取同化主義奠基在認為「較落後」的 被殖民民族在經過母國教化後,終將認同並接受母國的文明制度,因母國之制 度係奠基於人類共通理性而產生,充分反映了當時日本以「東亞率先近代化的 文明國家」自居的心態。

162 吳密察,《台灣近代史研究》(台北:稻鄉出版社,1994 年),頁 111。

163 法國顧問 Revon 建議治台之初先賦予在台最高首長能因地制宜的較大權限,其後逐漸使台灣 日本化,接受中央的管轄;英國顧問 Kirkwood 則認為應直接以天皇大權統治台灣,再由天皇將 對台立法權力委託給殖民地最高立法機構。參見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7

於法律效力的重要性有所體認。

擔任保正的台中仕紳張麗俊,也曾詳細記載訴訟過程:「張火之兄紀烏記因 林野拂下,今對支廳入嘆願書,其主旨專怪我左袒張相傍,故警部補問我到山中 寔地製圖狀況… 又入支廳,將圖並拂下願呈上安村氏察對…直到六時始出廳」202

「晴天,到法院,候判官審問,…徐氏妹等俱到徬聽。十一時,判官姊(姉)齒松 平氏、檢察官上內恒升(三郎)氏開廷(庭)…判官問我及岱全,我兩答以實無此事,

判官又喚彼兩人對質,兩人強誣,判官遂將我二人拘留,檢察官宣告過預審,又 再留監留置」203

瞭解了日治時期台灣整體法律環境的變遷後,接下來就以日治時期台灣的

「通姦罪」為切入點,觀察國家實體法在社會中實踐的情況。

,其中詳述法官、檢察官等訴訟實況,而其深陷囹圄的經歷,想 必對於現代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權亦或危害人權有著深刻的感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