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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台灣社會對通姦行為的規範與情況

大正11-昭和17年通姦判處懲役男女比例

第三節 日治時期台灣社會對通姦行為的規範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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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雖對於男女的量刑態度有差別,卻皆因日人司法官療的背景採取外來者 上對下的觀點,因為若以台灣社會來看,不論是基於男性欲望也好,或者是女性 為家計也罷,若考量台灣中下流階層人民的生活實況,因為婚姻需要龐大的聘金 下,單身男子往往因家貧無法娶妻,只好使用金錢來換取欲望的滿足;而大多數 的婦女缺乏謀生技能,只得以肉體交易換取實質報酬以養家,因此通姦雙方乃基 於各自需求與能力採取最實際而可行的解決方式下而成姦。但若丈夫提告通姦後,

在國家公權力介入以入罪化的過程中,因通姦行為存在於舊慣規範的婚姻關係下,

殖民法院中勢必以其價值觀與法理來評斷,法官身為殖民者與外來者的樣態變得 明顯,更彰顯出作為殖民地台灣所特有的,那種國家實體法與民間規範之間衝突 與曖昧的特色。

第三節 日治時期台灣社會對通姦行為的規範與情況

究竟社會規範對通姦行為的態度有無受到國家法規範的影響呢?這一節即 以與通姦相關的報紙輿論與時人記載,試圖更貼近日治時期台灣社會中的通姦實 況,究竟這些媒體書寫者是如何看待發生社會中的通姦案件,以及在這些報導當 中,當時的人對於法律常識或道德價值又為何呢?通姦的情況在報導上總數非常 約 4 千多筆,但受到未提告訴、取下告訴與私下和解的情形,報導數必超過法律 上的「通姦罪」,所以報導反映出來的與其說是犯罪的實況,吾寧是一種媒體的 再現,包含了菁英階級的價值外,也隱含著日治時期臺灣社會在婚姻、家庭、價 值觀與各現代化因子等各自角力所呈現的複雜面貌。268

首先,是通姦在社會的盛行情況。1905 年(明治 38)有篇社論感嘆台灣姦案 之多:「嘉義 2 日之內竟有 6 起通姦,認為通姦以下流社會犯通姦情由可諒,但 有碩彥之輩文明流者亦蹈此轍實屬可恥。萬惡以淫為首,花柳買春尚且不可,何 況是有夫之婦?何不猛回頭。」269

268 林實芳,〈百年對對,只恨看不見─台灣法律夾縫下的女女關係〉,頁 71。

又 1911 年(明治 44)有報導:「近來台北以至中

269 漢文版台灣日日新報,明治 38 年 10 月 26 日,6 版,何姦案之多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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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恐嚇等罪,第五為猥褻、姦淫及重婚等罪。276通姦屬於第五類,而且以 1935 年(昭和 10)本類罪總計 164 名中通姦罪就有 139 人來看,277通姦罪確實比 例最高,而這樣的高比例也一直持續到 1942 年(昭和 17)。278

雖然在日治中期後使用法院的比例超越地方調解,但不代表台灣人民全然放 棄了漢族傳統訴訟觀,以相互讓步以維持和諧關係依舊存在民事爭訟調停制度 內,279 甚至是涉及刑事的傷害也常見有私下和解的情況,見張麗俊日記:「言秋 風之妻原係沛然情人,後又通姦秋風,因妻焉,但此女淫心不減,前私奔埔裡(里) 尋沛然,秋風忿甚,故今夜此女在宮前託槌之言,秋風預集土夫黃本堂、林大頭、

楊阿田 4 人迫入宮中,誤為沛然,合力歐(毆)打,槌外傷尤輕,內傷頗重,公醫 診斷腕傷 10 日能癒,內傷未定何時能癒也。我聞阿田之名怒氣沖上…遂令進旺 通知保正方玉榮來宮中設發(法)。我又仝蘇逃前往代書陳阿福方…欲對郡役所說 諭屆。阿槌書濟,由我監定,令蘇桃持入郡役所。…仝玉榮相商秋風在宮中打人 甚犯公憤,須入郡役所警戒…但玉榮受文照委託周旋和解,我亦讓步…」280

而通姦固屬刑事犯罪,但卻是屬於家內醜事,由以下時人記載中,多少反映 社會在處理通姦事件時的態度與方式。

本文 第一可看出台灣人民確實不遵守清律上相姦者不可結婚的約束;第二,可見近代 醫療制度的介入;第三,張麗俊既可監定阿槌的說諭屆顯示他對於訴訟程序與公 文書樣式已經充分的了解。

《水竹居主人日記》:「賴成來言,大昨夜他夫妻不在家,其女被劉三挽至家

276姉齒松平,〈內地人、本島人犯罪傾向二就て〉《台法月報》31:10(台北:台法月報發行,1937 年 10 月 5 日),頁 10-22。

277其計算方式有包含內地人,本文以台灣漢人為範圍,故該年度本島人犯通姦罪者為 135 人。參 見姉齒松平,〈內地人、本島人犯罪傾向二就て〉《台法月報》31:10,頁 13。

278 昭和 18 年日本將「日本裁判所構成法戰時特例」施行於台灣,對於民事刑事之特種案件所為 之判決,不許控訴,見《台灣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司法篇(二),頁 155。

279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頁 258。

280 粗黑體字為筆者添加,見張麗俊著,許雪姬等主編,《水竹居主人日記(六)》,頁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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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藉由分析相關報導始能更貼近通姦罪在社會實況。以下是筆者藉報導彙整出台 灣通姦的一些特徵。

首先,通姦罪只能由丈夫提出,丈夫通常是因為撞見姦情故提告,常說「捉 姦在床」好像在報導裡也是這樣,以下就整理幾則捉姦的報導。

住在汐止的楊自修(37),自 4、5 年前,與該地南港仔陳廷堅之妻陳謝氏巧(30) 有醜情關係,被親夫聞知,密為注意。迨去年 11 月 25 日午後 10 時,陳謝氏復 密約楊於自己臥室被親夫觸見,遂提出告訴云。291

新竹州中壢郡觀音庄曾氏蘭妹(21)賦性淫蕩。自去年 7 月以降,私于同地袁 明火(28)。至月前,被其親夫撞見,提出告訴云。292

台中市櫻町五丁目邱某僱於台中機關庫,上月 22 日午後 11 點下班回家,一 開門見到妻子林氏桃(34)與丈夫同事王仲川(20)兩人在房內。王為北斗郡大城庄 人,一看當到邱某隨即逃走,遺下褲一領在床頭,邱經提起告訴云。293

新竹州新竹郡李阿添(22),懷疑妻子李陳氏甘妹(22)與同庄人陳金水(27)素有 舉動可疑之點,乃暗中監視其行動。去 4 日慶中秋早上 8 點甘妹往附近洗衣,不 久阿添跟去,發現兩人在宅後竹林苟合,阿添欲捕姦夫竟被逃走,乃向新竹郡警 察課提起告訴。 294

大正年間,住在台中州大屯郡北屯庄的劉闊,他的老婆劉氏福妹(37),素與 新竹州桃園郡沈慶文通姦,去年舊曆 7、8 月復與姦夫雙宿於新竹州中壢郡新屋 崁頂厝桃園大圳工事小屋內被劉觸見,爰提出告訴,該事件已迴送台北地方法 院。295

以上的報導中,考量交通與生活機能,行姦的地點往往自家臥室,無怪乎「捉

291 台灣日日新報,1926 年 12 月 16 日,04 版,姦通告訴。

292 台灣日日新報,1926 年 6 月 5 日,04 版,姦通告訴。

293 台灣日日新報,1933 年 6 月 26 日,08 版,提起通姦告訴。

294 台灣日日新報,1933 年 10 月 9 日,8 版,新竹姦通告訴。

295 台灣日日新報,1925 年 10 月 14 日,04 版,通姦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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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有飲毒物,但施氏葉不斷否認,當晚陳王不治,隔天施氏葉向該西醫索診斷 書時,醫生表示不可妄開診斷書,要求婦女坦承實情,但因施氏葉還是不承認,

當晚便找了古木公醫檢視,公醫亦認定為毒殺,便向支廳通報,帶警察醫臨檢視。

檢察官與警察處理後,婦人只好坦承犯案。308 而這則殺夫案件隨後於台中地方 法院受死刑宣判,施氏葉不服上訴,但覆審法院判控訴棄卻,死刑執行。這也是 台北監獄成立以來,第二名受死刑的女囚。309

這則報導中,丈夫知道妻子通姦卻不曾管束,已構成縱容通姦,而妻子為了 與姦夫雙宿雙飛,遂在丈夫染瘧疾時趁機餵毒,但在現代醫療的精密診斷下,已 能清楚辨別死因,而醫生在判定為因毒致死後,即通告該廳長官,整起案件進入 司法程序也曝光在媒體。可見現代型國家透過對媒體、醫療、警察與地方保甲的 緊密控制下,台灣人民受到比清治時期更全面、更深入的控制。

第二是台灣人民法律知識日益普及,除了丈夫對通姦告訴的提起外,以下 幾則報導中,不難想見人民法律生活的活絡。

曾有一起專業法律人提出的通姦告訴上了新聞:「台中市新富町察伯份辯護 士對其妻林氏,提起通姦告訴一則。聞所告訴,不觸通姦。尚有私文書偽造、私 印盜用、財產橫領等。被告和田貫一。經被檢察官拘審三天,和解成立,5 日釋 放。」310

發生於昭和 6 年在淡水的通姦案件,「丈夫周成佳(28)返家時撞見妻子賴氏 蜜(26)與同園工作的鍾天來(48)會於房中,一怒以竹槌毆擊,姦夫婦赤裸逃去,

成佳即委託某代書人,提出通姦告訴云。」

罪名種類之多,連媒體都報導了,可見對時人而言就也是一樁大消息。

311

由於只有丈夫能對妻子與相姦者提起通姦告訴,但這不代表妻子就沒有反抗 就算是尋常的通姦告訴,人民也會 尋求代書的協助。

308 台灣日日新報,1919 年 5 月 11 日,6 版,通姦害夫命案 林醫生之光明 最狼毒婦之心。

309 台灣日日新報,1919 年 10 月 10 日,6 版,通姦害夫死刑。

310 台灣日日新報,1933 年 10 月 7 日,夕刊 04,台中 姦案釋放;1933 年 10 月 26 日,03 版,

台中電話,蔡氏姦通告訴取下ぐ和田貫一釋放さる

311 台灣日日新報,1933 年 6 月 28 日,08 版,淡水 姦通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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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力。

住在南投的王傳與妻子王吳氏就因吃醋爭執鬧上法庭,夫告妻通姦,妻告 夫詐欺,由於雙方各執一詞,檢調只好進行調查,最後夫妻兩人經調解都取下告 訴,但卻意外牽扯賭博案件,讓一些親友身陷賭博罪起訴調查中了。312

現代西方法中個人主義的精神似乎也逐漸深入民間社會,以下幾則案件都牽 涉到對人權與尊嚴的重視:

這則報導 中的女性以向夫控告詐欺罪的方式尋求法律來捍衛自我權益,與清代台灣婦女相 比更具有主體性。

蘇澳庄大溪罟人黃光碧,日前因與散佈同庄的林溪水之妻與同庄人陳興通姦,

導致林溪水提出通姦告訴,後來發覺被黃耍弄乃將告訴取下。另一方面陳興很不 甘心亦向同庄警察課提出名譽損毀的告訴。313

大正 17 年(1928)新竹東門街有某甲,因愛上女優遂將妻子林氏逐出家門,

林氏為了討生活,乃受雇於鐵首部機關庫東某乙處幫忙煮飯。某甲知道後,懷疑 妻子與某乙有染,遂在某晚帶著母親與數人前往某乙家中,除扯打某乙外還把林

林氏為了討生活,乃受雇於鐵首部機關庫東某乙處幫忙煮飯。某甲知道後,懷疑 妻子與某乙有染,遂在某晚帶著母親與數人前往某乙家中,除扯打某乙外還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