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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對現代西方法的繼受與通姦行為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歷經波折的民法典修訂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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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延續到日後對台方針上。而在「漸進式改革」方面,明治政府藉由不斷從事新 法典的研究與編纂,從刑法典、憲法、民法典擴展至訴訟程序,以及在現代西方 法律施行前,逐步奠定基礎工程、整備司法機構,培養一批批熟悉現代西方法的 司法人員以及法學人才等,直到 30 年後,才成功地將國家實定法從傳統中國法 體系轉進現代西方法體系。118

日本這種繼受特色明顯表現在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明治憲法」上,明治憲 法雖仿照西方列強採取君主立憲制度,但這部憲法並非在「保障民權」,而是在

「鞏固國權」,因此對於人民權利的保障上,採取了對國家影響最小之保障方式,

以「家族國家論」建構其統治之正當性,將「國」擬制為「家」,天皇作為國家 元首之乃國民之大家長,因此日本臣民必須如人子伺奉家父長一般,恪守本分、

對天皇服從效忠,119因此,天皇乃國家主權者。這不僅否定了現代西方立憲主義 中「天賦人權」理論,屏除現代西方法以個人主義作為出發點的立場,將一般人 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定位為天皇的「恩賜」,僅限於明治憲法第二章「臣民權利義 務」列舉規定所承認之權利類型。120

第二節 歷經波折的民法典修訂

而在就這樣以天皇制、家族國家論為根基的 明治憲法下,日本政府漸次完善各類法典的現代化工程。

日 本 政 府 自 唐 化 運 動 後 , 儒 家 文 化 深 入 社 會 , 日 本 法 學 者 穗 積 陳 重 (1855-1926)就說:

日本法律屬於中華法系者,長達一千六百年。雖自大化改革 以後,經歷極巨大的變化,而日本法制的基礎,仍屬於中國道德哲學與崇拜祖先 習慣的封建制度。」121

118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 46-52。

受到如此重視倫常禮教的中華法系影響,日本明治政府該 如何繼受現代西方法與調整西方立法價值與社會倫理道德的落差,成為繼受西方 法時的重大課題。

119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 56。

120 沈靜萍,〈百餘年來台灣聘金制度之法律分析—兼談台灣女性法律地位之分析〉,頁 36。

121 穗積陳重,《The New Japanese Civil Cade, as material for the Study of 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Tokyo:Maruzen,1912),chap.IV,p.36。轉引自黃源盛著,《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

(台北:黃若橋出版、元照總經銷,2007),頁 375。

《民法判例研究》(東京:文真堂,1985),頁 308-310。轉引自陳昭如,〈離婚的權利史─台灣女 性離婚權的建立及其意義〉,頁 106。

陸法系的過程,見穗積陳重,《The New Japanese Civil Cade, as material for the Study of 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Tokyo:Maruzen,1912),chap.IV,p.36。轉引自黃源盛著,《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 頁 376。

136 參見新井勉,〈舊刑法 の編纂(一)(二)〉,《法學論叢》98:1、4,轉引自黃源盛著,《法律繼受 與近代中國法》,頁 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