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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鹽業概況

第三章 日治時期食鹽專賣與取締

第一節 日治時期鹽業概況

一、專賣的廢止與重新開設

日本政府在明治 28 年(1895)5 月入臺之初,為瞭解清政府在臺灣所 實施的鹽專賣制度,因而設置鹽政取調委員調查臺灣鹽業的舊制。116由 於日本統治者抵達臺灣時,並未完全控制臺灣全島,因此鹽政取調委 員調查的主要範圍為當時的臺北縣地區,隨後並在該年 7 月 9 日的一

116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25。

份以臺北縣為主體的關於清代鹽制的文件,提出如後幾點理由希望廢 除官鹽。一、清官府以一斤 2 厘 5 毛的價格收買食鹽,幾次轉手後以 一斤 1 錢 6 厘的價格買給消費者,幾次轉手價差達 1 錢 3 厘 5 毛,如 此雖有豐厚的獲利,但也招致官員的腐敗。二、官府利用專賣權廉買 貴賣所獲得的利益其實是由消費者所負擔,與苛稅無異。三、鹽是維 持人類生命,一日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應廉價供給。四、推測需要供 給的實際情況,維持合理的鹽價,如此才是官吏所該做的。五、官吏 實施一切的買收販賣,是為了防止走私,不僅需要非常的手段,甚至 會動用到不恰當的嚴刑重罰。六、純粹營業性質的事業有誘使官吏有 瀆職行為的弊病。七、官鹽制度妨害製鹽事業的發達。八、廢止官鹽 制度,將鹽的販賣交付民間自由買賣時,隨著需要供給一致,價格也 會保持平均,鹽業者與消費者各享其利,當地的鹽業也會發達。九、

日本人依照現行的日清通商條約有權利輸出清國內地的鹽,而日本內 地的鹽產額應付消費額尚有餘裕,為其尋找銷路變得急迫,將臺灣的 鹽交付人民自由營業的話,將來或許可以成為內地製鹽的銷路。117隨 後臺灣總督府以此之故,決定廢止清代鹽專賣舊制,並在同年 7 月 31

117此處依照《臺灣鹽專賣志》內列出的九點理由,不過此份文件原文〈塩制二関スル件〉中條列 的理由只有後面八點,《臺灣鹽專賣志》內第一點條列式理由則是由〈塩制二関スル件〉內文 擷取而得。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25~26。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塩 制二関スル件,11-31,頁 157~158。

日出示如下的諭示,聽任人民自由製鹽與販賣:118

臺灣總督海軍大將子爵樺山,為剴切出示曉諭事

照得塩乃百味之祖,人間不可一日缺乏,向來臺地塩務統歸 官辦,壟斷其利,而民困已甚矣。我大皇帝體念民艱,痛恨宿弊,

特命本總督一切弊竇盡行革廢。塩乃日食之需,豈有官辦私販之 理,自示之後,無論塩販食戶,概行自買自賣,以便民生。爾諸 色人等,當知聖皇體卹愛民之至意,其各凜遵,切切特示。明治 二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119

於是,臺灣食鹽結束自雍正 4 年以來的食鹽專賣制度,重新回到自由 生產與銷售的市場。可是這自由產運的時間只有歷經短短的三年多,

其後隨即因為各種原因,促使臺灣總督府在明治 32 年(1895)5 月實 施食鹽專賣制度。

原本臺灣總督府方面認為廢止清代食鹽舊制能使食鹽的需求與生 產達到均衡,在需求與供給均衡下,臺灣食鹽產業會因此興盛,且能 使一般人民因免去政府剝削而購買到便宜的鹽,藉以收攬人心。然而 實際實施後的結果,卻遠超出日本殖民政府的想像,甚至與其預期相 反。實施自由產銷後對臺灣食鹽產業的負面衝擊主要有兩方面:一方

118《臺灣鹽專賣志》,p26。

119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官塩廢止二関スル樺山臺灣總督ノ諭告,11-31,頁 153、

頁 155。

面是重創臺灣原本的食鹽生產體系,另一方面則是造成部份地區食鹽 價格創下歷史新高。

在食鹽生產方面,食鹽自由產銷以前,製鹽業者原是世代相傳,

現任製鹽業者不用投入大量成本,也不用擔心食鹽的銷售,然自由產 銷後製鹽業者必須自己為所生產的食鹽找銷路。120此外,或因政策宣 導不足或是制度宣導不良,大量且低價的食鹽由臺南地區的鹽田及倉 庫流出,造成鹽價崩跌,121也衝擊到自行找銷路的製鹽業者。此外,

由於南北交通限制及成本過高,且中國沿海食鹽生產成本較臺灣及日 本內地便宜,致使大量廉價的中國鹽流入臺灣,雖中國鹽在清代本來 就是臺灣中北部食鹽的主要供給地之一,但在自由產銷下,估計仍對 臺灣本身的製鹽業產生衝擊。此時臺灣西南海岸的居民也因為當地適 合製鹽,競相以粗雜簡易的製鹽法製鹽,如此也衝擊到原有的製鹽業 者。原本的製鹽業者面對這些衝擊也是無能為力,在鹽田破壞了也無 能力修復的情況下,恰巧趁著工資上升將父祖傳下來的鹽田拋棄,而 離家出外工作者也不斷增加。122

在食鹽價格方面,雖然有些地區鹽價因自由產銷而下降,如臺南 沿海靠近鹽田的地區以及輸入中國鹽的港口,但在其他離鹽產地較遠

120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26。

121 栗原純,〈台南と台湾総督府の塩業政策について〉,《「海洋古都:府城文明之形塑」台灣史國 際學術研討會》,頁 364~365。

122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27。

或離中國鹽進口港較遠的地區因為運輸成本的因素,造成食鹽價格空 前飆高。比較清代專賣時期及改隸自由販賣以來的價格,前者有所謂 的公定價格所以變動少,百斤一圓四十錢至一圓六十錢,相反的後者 高低常波動,依照明治 31 年(1898)12 月的調查,如下表所示,百 斤從二、三十錢到最高的四圓五十錢,呈現不均衡(依照食鹽專賣事 業第一編第二頁的話,自由販賣時代百斤有至八、九圓)。123下表是實 施食鹽自由產銷三年後,臺灣地區各地所調查出來的每百公斤鹽價。

由下表可看出,當時鹽價較便宜的地方在基隆、淡水、臺南、鹽水港、

樸仔腳、安平、打狗、東港、恆春、頭圍、澎湖,鹽價高的地方則是 苗栗、埔裏、南投、嘉義、臺中。鹽價便宜的地方集中在鹽田所在地、

港口、以及中國鹽輸入港。鹽價高的地方集中距離鹽田所在地或中國 鹽輸入港較遠的地區。製鹽地鹽價低的原因除了因為當地有製鹽業 外,另外也與製鹽業者低價且大量拋售食鹽有關。124另外,以下表的 基隆地區及新竹地區一萬斤以上的鹽價與百斤以上鹽價的價差作比 較,造成此價差的原因可能除了一次購買數量多寡外,其銷售範圍也 是影響的原因之一。如基隆地區由於銷售範圍小,所以運輸成本影響 較小;新竹地區銷售範圍大且運輸較不易,所以運輸成本影響較大。

123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26~27。

124 栗原純,〈台南と台湾総督府の塩業政策について〉,《「海洋古都:府城文明之形塑」台灣史國 際學術研討會》,頁 365。

此外,如果再從淡水地區及埔裏地區鹽價的比較,則更能證明此時影

北斗辨務署 1.3 1.3 1.7 1.7

羅東辨務署 1.2 1.3 1.5 1.5

提到為何不從南部運鹽上來,以及南北交通問題與運費問題,假設只 因此份調查書的內容即推斷出「廢止官鹽制度,將鹽的販賣交付民間 自由買賣時,隨著需要供給一致,價格也會保持平均,鹽業者與消費 者各享其利,當地的鹽業也會發達」似乎也不太合理,因為調查書中 只提到中國輸入的鹽怎樣販賣及其價格,並未提到臺南五場的場鹽與 北部鹽消費市場的關係,128假設廢止鹽專賣且達到總督府所謂的需求 與供給的均衡,則此供給面應該是生產成本與運費皆較便宜的中國福 建鹽,而非臺南五場,如此即不可能促使臺地鹽業的發達。另外,如 前所述,此時影響臺灣各地食鹽價格的主要變數仍是延續清代的傳 統,也就是運輸成本,假設臺灣本地食鹽市場真的能達到總督府認為 的市場均衡,在政府沒有插手及需求變化不大的情況下,臺灣將依照 運輸成本的高低被劃分成許多市場,因此造成各地鹽價不平均、鹽價 落差大、鹽價創歷史新高等情形也就不意外。

令人好奇的是,總督府方面廢止清代舊制的參考資料是否只有松 本龜太郎的調查資料?抑或者在無其他參考資料下草率的作出決定?

假設有其他更完整的資料,則為何會沒有考慮到廢除清代舊制後所會 產生的市場影響呢?不過此部份並不是本文行文重心,有待日後進一

128 清領末期`臺灣北部所需食鹽之所以並未全部由南部供應,其原因在於南北交通困難、運輸成 本又高,因此才會大量從中國輸入食鹽,而並非南部無法生產出全臺所需食鹽。

步研究。

1895 年(明治 28 年)廢止食鹽專賣制度除了上述官方理由外,

另一個理由可能與日本佔領臺灣的前四年間(1895-1899),殖民統治 力量與員警的控制力尚不足有關。根據《臺灣鹽專賣志》所提及的,

在 1899 年時由於臺灣適合產鹽的西南沿海地區私鹽製造方式簡單,加 上當地交通不變,且反抗政府的力量尚未完全滅絕,因此當時的員警 與統治力量尚無法完全取締私鹽,只能默許這些私鹽活動。1899 年的 員警與行政力量尚無法有效執行食鹽專賣政策,更遑論 1895 年 5 月全 台尚未完全平定的這個時間點。因此推論 1895 年就算實施食鹽專賣,

總督府方面也不能有效掌控食鹽的生產、運輸與銷售,因此 1895 年 5 月並未延續清領時期的食鹽專賣制度。129

或許因為廢止清代舊制當時臺灣總督府尚未統治中南部,不瞭解 南部鹽場以及全臺鹽業概況,且不清楚南北交通阻隔與颱風、暴風雨 對運輸限制的背景下,加上員警力量尚無法支持食鹽專賣等原因,然

或許因為廢止清代舊制當時臺灣總督府尚未統治中南部,不瞭解 南部鹽場以及全臺鹽業概況,且不清楚南北交通阻隔與颱風、暴風雨 對運輸限制的背景下,加上員警力量尚無法支持食鹽專賣等原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