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日治以前臺灣鹽業概況
第一節 荷、鄭與清領時期的鹽業
二、 清領時期
清領時期從康熙 22 年(1683)~光緒 21 年(1895)的這 213 年 間,清政府對於臺灣地區鹽業的管理大概可以分成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大概從康熙 22 年~雍正 4 年(1683~1726),在此時 期清政府將臺灣地區食鹽的生產、運銷、販賣的權利交給民間人士負 責,政府僅對鹽田課徵鹽埕餉,未被課徵鹽埕餉的食鹽則為私鹽。25這 段時期前期接續鄭氏政權末期到清領時期的社會動盪,以致鹽丁逃 散、鹽田荒廢,半數居住於臺灣的居民也遷回中國大陸,造成臺灣地 區食鹽產量、鹽田面積與食鹽需求量都不如鄭氏時期,但此時政府仍 課取相當於鄭氏時期的稅額,導致鹽價偏高與鹽課過重的情形,也導 致臺地鹽業遲遲無法真正復甦,一直到康熙 40 年代(1701)移居臺地
24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福建通志臺灣府》,頁 166~p167。
25 顏義芳,〈清代臺灣鹽業發展之脈絡〉,《臺灣文獻》第 54 卷第 1 期,頁 52~53。
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23。
的開墾人數增加後,臺灣食鹽生產才真正的漸漸恢復。26
康熙 22 年到雍正元年(1983~1723)這段期間臺灣鹽業除了上述 問題外,因為政府將食鹽的生產、運輸、販賣的權利交給民間,除造 成鹽價長時間不穩定外,由於商人掌握市場食鹽售價,靠販鹽迅速累 積財富的商人也於此時出現。27由於臺地食鹽價高且不穩,也就給了中 國沿海私鹽入侵臺灣的機會。這個時期臺灣的私鹽來源主要是福建等 地沿海,並於臺灣、澎湖沿海交易,進而轉銷於臺灣的食鹽市場。當 時臺灣除了民間有私鹽交易之外,沿海水師、官吏似乎也有販賣私鹽 的情事存在。28
第二個階段從雍正 4 年(1726)~同治 6 年(1867)。雍正 4 年以 前,臺灣地區食鹽生產、運輸、販賣皆由曬丁與鹽商負責,政府僅抽 取固定的鹽稅,食鹽的價格由商人決定。雍正四年以後,政府為了增 加鹽稅與平抑鹽價,因此將食鹽收為專賣。此階段曬丁生產的食鹽由 政府收購後,轉手賣給販戶運輸、販賣。29不過並非全臺食鹽皆由販戶 負責運銷,如府治內與噶瑪蘭廳的食鹽由官方負責運送販賣。府治附 近,由於是產鹽地,運輸費用較低,加上人口集中,運輸與販賣較其 他廳縣容易,故於府治內設立官館負責銷售。噶瑪蘭廳在設廳以前由
26 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23~24。
27 顏義芳,〈清代臺灣鹽業發展之脈絡〉,頁 53。
28 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p23~24。
29 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34。
福建興化、惠安地區漁船載運食鹽散賣,設廳以後因距離臺灣各鹽場 太遠,如交付商運商銷則鹽價太高,所以嘉慶 17 年(1812)設廳之後,
由官方負責運送瀨北場食鹽七千石於噶瑪蘭廳販賣。30其他人口較少、
食鹽運輸路線較遠的地區,政府則規定販戶販賣食鹽的價格,給予販 戶適當的利潤,由販戶負責運銷。31
在嘉慶、道光年間負責全臺大部份地區食鹽運輸與銷售的商人主 要為六屬販戶,32主要銷售範圍為臺灣縣、嘉義縣、彰化縣、鳳山縣、
淡水廳與澎湖廳。由於這時期官方將課徵的稅額轉給販戶承包,販戶 需向政府繳交固定的鹽課,所以當臺灣人口增多、食鹽銷量增加時,
販戶就容易累積大量的獲利。33除了承辦的販戶容易累積資本外,政府 也因為能收到為數可觀且穩定的鹽課,使鹽課成為臺地政府的重要收 入,對臺地財政的平衡幫助很大。34
自雍正年間鹽專賣制度實施以來,臺地一直存在私鹽問題,因為 臺灣西部海岸線長,小港林立,使得官方取締不易,造成私鹽盛行,
特別是桃園沿岸五條港一帶的私鹽最為人所知。加上道光 20 年(1840)
曾經發生洪水衝毀鹽田的事件,雖然官方免除自鄭氏以來所開徵的鹽
30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42。
31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34。
32負責從鹽民手中收購食鹽並販賣於平民的商人,其負責區域包括臺灣、嘉義、彰化、鳳山縣與 淡水、澎湖廳。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44~45。
33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44~45。
34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51~56。
課,但鹽田的修復費用仍需由製鹽者負擔。再者,同治元年(1862)
時所發生的戴潮春抗清事件,衝擊當時的社會治安,也間接導致私鹽 的猖獗,這使得原本負責運銷的六屬販戶為了維持政府所訂的鹽價而 蒙受钜額損失,更有販戶受不了虧損而取消販戶資格。由於以上總總 原因導致鹽價混亂,更增長了私鹽流通的空間。同治 7 年(1867)臺 灣道臺吳大廷為瞭解決新竹虎子山與油車港地區的私鹽問題,而將原 本的私鹽田就地合法收為官鹽的生產地(光緒 11 年後稱為臺北二 廠),另外在同年由臺灣道臺督辦鹽務,在道臺衙門下設立全臺鹽務總 局,並在臺南設置臺南鹽務總局,在總局之下設立總館,總管之下設 立子館(小館)以及贌館作為食鹽的販賣機關,35另外在鹽田方面則嚴 格取締私鹽,並公定食鹽的收買價以及賣價。36
第三階段從光緒 11 年(1885)到光緒 21 年(1895)臺灣割讓給 日本。劉銘傳於光緒 11 年時擔任臺灣巡撫並改革臺灣鹽政的官制與改 革鹽制,由巡撫兼任鹽務總理,作為管理鹽務的最高長官,管理設立 位於臺北府城的全臺鹽務總局與位於臺南的鹽務分局。其中位於臺北 的全臺鹽務總局,由布政使兼任督辦委員,位於臺南的鹽務分局則由 原本的臺南鹽務局改成,並以臺灣道兼任督辦委員。全臺鹽務總局與
35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臺北:臺灣總督府專賣局,1925),頁 7。
36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第二部 調查經濟資料報告 下卷》(臺北:臨時 臺灣舊慣調查會,1905),頁 722。
鹽務分局分別管理由之前臺灣的製鹽場所分成的臺北兩廠與臺南五場 的鹽務。37
臺南五場每年產量約二十萬石到三十萬石之間,臺北兩廠產量約 十萬石到二十萬石之間,而全臺灣每年的消費額依照臺南與臺北兩處 所屬總館及澎湖的合算大約需鹽五十萬石,38其中南部產鹽足夠南部使 用,而中北部因為產鹽量不足供應所需,需由南部配送,因此在北臺 灣的滬尾、基隆及南部的安平設置配運局負責南鹽北送的業務,39至於 配送的時間,從下文光緒 13 年紀錄可窺知一二:
臺館一年銷數應在春夏之間備足應銷。查竹塹館本屆應銷鹽兩萬 七、八千石,除就地南、北廠曬鹽不及兩萬石,及已配廠鹽五千 石外,上短不下四、五千石,若不趁茲南風配運,一經風訊過時,
勢須請由臺北運濟,但今年唐鹽收未及半,難以分撥。40
由上文可知,配送給中北部的食鹽應於春夏間完成,必須趁南風 時由臺南配運,一旦配運數量不及所需,則由臺北調撥。但由於臺北 並未產鹽,所以北部鹽仍需由中國沿海接濟,如遇中國鹽量不足時,
食鹽供給會出現問題。另外以光緒 13 年為例,彰屬鹿港總子各館、北
37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第二部 調查經濟資料報告 下卷》,頁 722~723。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11~172。
38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第二部 調查經濟資料報告 下卷》,頁 724、頁 727。
39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22。
40《淡新檔案》14213-19。
斗總子各館、新屬大甲總子各館及竹塹館該年度應由臺南配送十萬零 三千八百石鹽,其中的九萬一千七百五十石已於該年閏四月配送完 成,並在該年五月配送完申請配送的十萬零三千八百石鹽。41由上二例 可驗證,由臺南配送到中北部的食鹽基本上於該年春夏完成配運的工 作。這些由臺南配運到臺灣中北部的食鹽有些會在運送時遇到損失,
甚至整船的配送鹽與船隻全部毀損。例如在光緒 13 年時由舵工葉問從 臺南配送的場鹽於該年閏 4 月在舊港遇風,所配送的三百五十石場鹽 全部毀損而顆粒無存,由此可知,由海運配送食鹽有其一定的風險存 在。42
然臺灣每年所產的食鹽總數仍無法完全供應全臺所需,因此當臺 地所生產的鹽不敷使用時,就從中國進口唐鹽補充。43每年趁夏秋吹西 南風時從中國廣東的蔗林、汕頭,福建的惠安、頭北、金門、獺窟、
祥芝、秀塗等地來的商船,要到臺灣載運穀物回中國時,順便載運食 鹽來臺灣,在安平、打狗、基隆、滬尾入港後在配運局報告數量,再 由位於基隆、滬尾兩處的配運局收買,再往下分配給淡水、宜蘭兩地,
提供淡水、宜蘭兩地人民食鹽所需。44另外,根據光緒 17 年(1891)
41《淡新檔案》14216-25、14216-27。
42《淡新檔案》14216-3、14216-6。
43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第二部 調查經濟資料報告 下卷》,頁 724、頁 727。
44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第二部 調查經濟資料報告 下卷》,頁 728、頁 729。
成書的《臺陽見聞錄》內所記載的:「福、泉沿海船戶,運鹽來臺,
裝煤回閩,鹽價因而便(宜)。煤礦停歇,45商船不過臺灣,關稅必減;
鹽船無貨回載,鹽價必貴46。」為了降低中國唐鹽的運費,船隻在載鹽 抵達臺灣北部後,會於臺灣煤礦產地的基隆購買煤回中國,以降低運 鹽費用,但其所購買的煤斤是官是私,則不可知,47然當無煤炭可交易 時,將會影響北臺灣的鹽價由此文可見,當時除了穀物之外,臺灣北 部特產的煤炭也是與東南沿海交換食鹽的貿易中重要商品之一。
由於此時臺灣食鹽來源有來自臺南各場、新竹南北二廠以及中
由於此時臺灣食鹽來源有來自臺南各場、新竹南北二廠以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