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日治以前臺灣鹽業概況
第一節 荷、鄭與清領時期的鹽業
一、 荷、鄭時期
西元 17 世紀初期,荷蘭東印度公司(以下簡稱 VOC)為與中國 進行貿易,在現今臺南市建立起轉口貿易的據點,負責進行與中國、
日本等地的轉口貿易活動。這個位於臺灣的貿易據點,在當時靠著轉 口貿易成為了 VOC 巴達維亞總部旗下第二賺錢的據點。11當時臺灣除
11 曹永和,〈荷蘭與西班牙佔據時期的臺灣〉,收於曹永和《臺灣早期歷史研究》(臺北市:聯經,
1991),頁 25~44。
了被當成轉口貿易據點外,荷蘭當局也把臺灣當地的物產當作外銷商
要,不管是直接與稻米、漁網等捕魚用具一起載運到漁場捕魚的鹽,15
主要來自中國,但這些鹽是透過怎樣的管道交到原住民與漢人手上的 呢?當時原住民的食鹽來源主要來自從事漢番交易的漢人,在西元 1644 年贌社制度實施之前,原住民食鹽的來源主要是利用鹿製品與來 到部落交易的漢人貿易商交換。在贌社制度實施以後,荷蘭統治者將 個別番社的貿易權發包給漢人商人,每一番社只能與同一個贌商進行 貿易。贌商為了賺取更多的利益,就提高食鹽的售價,並以低價收購 鹿製品。在贌社制度實施前,由於原住民的交易對象沒有固定,因此 食鹽售價不容易哄抬,但是在贌社制度實施之後,由於食鹽交易變成 由贌商獨占,因此食鹽價格成為原住民的重大負擔。19
相較於原住民而言,漢人的食鹽相對容易取得。當時漢人可能從 兩方面獲得鹽,分別是由大員港進口以及漢人自製。在荷據時代,鹽 主要從當時的大員進口,荷蘭人並於大員收取食鹽的貨物進口稅。食 鹽由大員進口後,供應在臺的荷蘭人與漢人食用,並且也運往原住民 居住地交換販賣。另外根據江日昇在《臺灣外記》中的記載,在清康 熙 4 年(1665)8 月陳永華「以煎鹽苦澀難堪,就瀨口地方,修築坵 埕,潑海水為滷,暴曬作鹽20」。因此,在康熙四年以前,臺灣似乎有 過煎熬鹽,並可能源自荷據時代或更早以前。另外根據曹永和院士在
9 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15~16。
20 江日昇,《臺灣外記》,(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 年),文叢 60 種,頁 235。
〈明代臺灣漁業誌略補說〉中認為,在當時臺灣南部的漁產有製鹽的 活動,並且有船將臺灣產的鹽運到大員。21上述這些臺灣本地產以及從 海外輸入的鹽成為漢人食用鹽與食品加工用鹽的來源。
荷據時代的鹽不是專賣品,其對統治者的價值比不上精緻高貴的 中國瓷器與絲綢,但對於當時臺灣本地的漢人與原住民,以及臺地的 特產烏魚與鹿製品而言,仍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與價值。
在鄭氏家族統治臺灣期間,由於中國東南沿海實施海禁政策,以 致臺灣居民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不如海禁前容易取得,其中也包含從中 國進口的食鹽。此外,也由於臺地生產的煎熬鹽味苦澀,因此在鄭氏 家族統治臺灣 6 年後的清康熙 4 年時,鄭經接受參軍陳永華的建議,
於今天臺南市南區鹽埕到喜樹之間開闢瀨口鹽田,22此鹽田為臺灣首座 大規模的日曬鹽田,提供臺灣與澎湖地區軍民食用。23在瀨口鹽田開設 後,鄭氏政權也收取相對的鹽稅,如《福建通志》臺灣府中的〈康熙 中諸羅縣知縣季麒光覆議二十四年餉稅文〉中記載:「一、鹽埕:偽額 年徵銀三千四百八十兩二錢五釐。」另外,在同文中尚有「一、載鹽
21 曹永和,〈明代臺灣漁業誌略補說〉,頁 247~248。
22 盧嘉興,〈清季臺灣北部之鹽務〉,《臺北文物》7-3(1958),頁 56。
23 在《福建通志臺灣府》中的〈康熙中諸羅縣知縣季麒光覆議二十四年餉稅文〉中提到:「載鹽 出港:偽額年徵銀兩百兩。查偽時將鹽載往澎湖各嶼販賣,因而徵稅。」由此可知,鄭氏時期 澎湖居民所食用的食鹽,可能是從臺灣運過去,並且徵收稅金,但澎湖所食用的食鹽是否全由 臺灣輸出,是否有別的食鹽來源尚不可知。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福建通志臺灣府》,(臺北: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文叢第 84 種,頁 167。
出港:偽額年徵銀兩百兩。查偽時將鹽載往澎湖各嶼販賣,因而徵稅24」 的記載。由上可知,鄭氏時代可能對鹽田徵收鹽稅,並且可能對食鹽 輸出海外的行為收取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