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日治時期食鹽專賣與取締
第四節 犯則鹽的來源、犯則者身份與地區
三、 犯則者職業
雖然當時犯則者多集中在西南沿海,但與清代不同的是,清代的 私鹽犯多半是與食鹽的生產、運輸、監督有關的人員,也就是鹽業相 關從業人員,可是日治時期的犯則者,除了鹽業相關從業者之外,一 般的百姓、雜貨商等等也是犯則者的主要來源。
如前所述,臺灣地區一般家庭合法的食鹽來源為臺灣地區鹽田所 製造出來的食鹽,並且需由政府認證的食鹽小賣人手中獲得,否則皆 為私鹽。以下就依照犯則者的職業類別作說明:
(一) 鹽業相關業者
所謂的鹽業相關業者指的是食鹽的製造者或者食鹽的販賣者。在製造 者方面,雖然專賣局允許食鹽的製造者可以依照家庭人口數,保留每 人 15 斤的食鹽作為家庭一般使用,不過依照犯則紀錄的記載雖然食鹽 生產者的私販紀錄不多,但也出現過從自家鹽田私藏所生產的鹽,然
207 1913~1922 年以及 1929~1934 年無統計資料
後拿出去賣的例子。另外,依照臺灣食鹽專賣規則的規定,臺灣地區
食鹽,以低價賣出給消費者,例如肥皂製造業者以及醬油製造業者就 曾有因為販賣特殊用鹽,而成為犯則者的例子,但這方面的犯則事件 比較少,僅是於各地零星發生而已。
為助長臺灣島內諸產業發展,對於石鹼製造用、醬油釀造用、味 噌製造用、魚類及海獸類鹽藏用、獸皮保存用、選種用、濾水器用、
曹達工業用、窯業用等特別用途的鹽,可以向專賣局直接購買,不過 數量限制在一次一萬斤以上,價格如下表所示。208由一般消費者所購 買的並等鹽與醬油釀造用特殊用途所購買的並等鹽價格相比,可以發 現如果醬油製造業者非法將特殊用鹽當作一般用鹽賣給消費者,則每 百斤並等鹽可獲利 76%,也就是賺得 1 圓 8 錢,利潤相當誘人,也難 怪有些購買特殊用鹽的業者會違反食鹽專賣規則,就算冒著被罰的危 險也要將特殊用鹽賣給一般使用者。
表 3–10:特殊用鹽一次買一萬斤以上每百斤價格 石鹼製造用、醬
油釀造用、味噌 製造用、魚類及 海 獸 類 鹽 藏 用 、 獸 皮 保 存
曹達工業用 窯業用 再製鹽用 煎熬鹽用
208《臺灣專賣事業要覽》內原為「選種用濾水器用」,參考《臺灣の鹽業》後將其改為「選種用、
濾水器用」。橋本白水,《臺灣專賣事業要覽》,頁 28。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臺灣の鹽業》,頁 53。
用、選種用、濾 水器用
煎熬鹽 金 2 圓 56 錢 上等鹽 金 1 圓 76 錢
並等鹽 金 1 圓 42 錢 金 31 錢 金 56 錢 金 48 錢 金 31 錢
《臺灣專賣事業要覽》內原為「選種濾水器用」,此處參考《臺灣の鹽業》將「選 種濾水器用」改為「選種用、濾水器用」。橋本白水,《臺灣專賣事業要覽》,頁 28。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臺灣の鹽業》,(臺北:臺灣總督府專賣局,1937),頁 53。
(三)其他各種行業從業者
這部份的犯則者占了犯則者的最大多數,但也包涵了其他各種各 樣的行業,例如一般的農民、漁民、日傭、市場雜貨商等等。這些行 業的犯則鹽不像上述兩種行業者的入手方式,這部份的犯則者的犯則 鹽來源大多是從海邊、漁塭、軌道旁拾獲天日鹽,或者於運鹽的台車、
儲藏食鹽的倉庫偷取,或者是從食鹽小賣人或者從所販賣的鹹魚上取 得犯則鹽。在拾得天日鹽部份,有工作歸途於路上看到而拾得者,或 許可以當成非刻意,也有刻意於可能有天日鹽的地方拾得天日鹽者,
如有一二十七歲的婦人於昭和十五年七月七日在掌潭舊鹽田東端的魚 池堤拾獲天日鹽六百瓦,其為幫助生病中的小孩退燒而將拾獲的天日 鹽加入冰中使用,由所登記的犯罪紀錄看來,似乎並不是不經意的拾
獲這些鹽,應該是刻意去尋找這些天日鹽209。
除了一般身份的消費者外,對於食鹽有重度需求的食品製造業似 乎也是私鹽購買的對象。在昭和十二年十二月四日淩晨有一名私鹽販 賣者要將三百四十斤的天日鹽私鹽運送給台南市內一處醬油製造者買 家,不料於淩晨四點半被巡邏中的派出所警查逮捕的案例210。該名私 鹽販賣者欲以每百斤一元六十錢的代價販賣三百四十斤的天日鹽給醬 油製造者,這批天日鹽如照時價,大概值九圓十八錢,比私鹽買價五 圓四十四錢多出許多211。
(四)職業、年齡、身份不明者
一般來說,私鹽交易成功必定有買方與賣方。日治時期臺灣地區 取締私鹽的方法,如前面第二節所提到,不外乎是由專賣局的查緝人 員配合員警與保甲的力量查緝民家,或者是於鹽田附近、漁塭附近與 沿海地區查緝盜竊、私自撿拾天日鹽等行為,但如此的緝查方式似乎 有一個盲點,就是只能抓到購買私鹽或撿拾私鹽的民眾,而無法有效 的抓到販賣私鹽的人。當民眾被檢舉查獲購買私鹽時,就算被盤問私
209 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布袋總務係,《自昭和八年至昭和十七年塩犯則處分臺帳》,
塩犯則處分臺帳 布袋,(006040061-009,頁 145~146)。
210 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自昭和八年至昭和十七年塩犯則處分臺帳》,
塩犯則處分臺帳 臺南,006040061-003,頁 005~006)。
211 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自昭和八年至昭和十七年塩犯則處分臺帳》,
塩犯則處分臺帳 臺南,006040061-003,頁 004~006)。
鹽是從何處或何人手中購得,依照目前保留下來的犯則案件內容來 看,原則上都只有一個答案,那就是不清楚、不認識、不知道販賣私 鹽者的身份。所以雖然在紀錄上無法完全掌握這群沿街販賣私鹽者的 身份與職業,不過可以確定的是這些人確實存在,只是受限於取締的 方式而無法瞭解這些人是出於何種動機販賣私鹽,私鹽又都是從何獲 得。雖然如此,但可推測的是這些人的一部分可能是食鹽從業者、食 鹽相關製品從業者,且其私鹽來源可能是從鹽田或倉庫竊取或是在沿 海、漁塭、鹽田旁撿拾而得的。
第五節 小節
西元 1895 年日本統治者剛來到臺灣不久,因為尚無法有效掌握整 個臺灣以及為了收攬民心等目的,因此在調查過臺灣北部鹽業制度之 後,毅然廢止了清代的鹽業政策,使得臺灣鹽業生產與運銷變得更自 由,但也因缺少政府的控制力,在消費面,作為民生必需品的食鹽價 格出現了產鹽地及靠港口地區鹽價低廉,但距離產鹽地與港口的地方 鹽價卻出現前所未有的天價。在生產方面,臺灣的食鹽製造者面對鹽 田產地的倉庫低價且大量的拋售食鹽,以及中國廉價食鹽衝擊下,使
得製鹽難以獲利,如遇天災侵擾則更無力恢復,而紛紛轉行。這也造 成臺地食鹽產量大不如前,鹽田也多半荒廢。總督府方面也因鹽價高 漲、鹽田荒廢,加上為使臺灣財政能自給等原因下,而開始有計劃的 實施日治時代的食鹽專賣政策。
在臺灣實施食鹽專賣制度的前兩年,由於總督府方面有計畫的補 助鹽田的開設與食鹽生產,使得原本已大半荒廢的臺灣鹽田與製鹽業 能迅速的整頓與復甦,不過兩年時間鹽田面積與產量已超過清領時 期,並且持續擴張,使得臺地食鹽的產量達到在明治 33 年已超過臺灣 本地的需求量。但是由於南北交通不便的關係,雖然臺灣本島的產鹽 量夠全島所需,但在考量成本的因素下,北部食鹽不夠的部份還是由 中國方面補充,直到明治 40 年為止。雖然臺灣的鹽產量已夠本島需 求,但在殖民母國的需求下,臺灣本島的鹽田面積與產鹽量不斷增加,
以提供殖民母國與其領地的食鹽需求,在昭和 10 年以後,為了日本的 工業用鹽需求,臺灣更開始大規模開闢工業用鹽田並向日本輸出工業 用鹽。
雖然臺灣的鹽業發展因為殖民母國的政策,擺脫了清代南部自給 自足,北部請領唐鹽的生產方式,但是私鹽的相關問題卻仍延續清代 的傳統。日治時期專賣實施之初,臺灣的私鹽來源原則上延續清領時
期,主要有沿海走私、沿海搔集滷水煎煮、沿海撿拾天日鹽、鹽田偷 露、拾獲及盜取,且依照當時私鹽盛行的地區如南部的新豐、北門、
東石地區的人均食鹽購買量研判,私鹽買賣與食用嚴重影響當地專賣 食鹽的販賣,在明治末年以後,臺灣的私鹽大致上斷絕了從中國走私 與私煎私曬,而以沿岸、漁塭的天日鹽、鹽田與倉庫的偷漏與盜取,
以及違法販賣特殊用鹽為主要來源。臺灣總督府專賣局為了查緝這些 違反食鹽專賣規則的私鹽,一方面在專賣局設立專職查緝的人員—監 視員與監視員補,一方面又配合日治時期臺灣社會控制的主要力量—
員警與保甲制度,一邊在鹽田產地附近查緝偷漏、盜取,一邊深入民 間查緝使用私鹽的人家。因為這些強而有力的查緝手段,使得私鹽問 題無法成為影響臺灣食鹽專賣政策轉變的變數,如表 3-11 所示。大正 12 年後的私鹽數量雖無紀錄,但比較大正 12 年之前與之後的犯件數 差距不大,如圖 3-1 所示,加上大正 12 年以後的臺灣日日新報中並無 出現重大私鹽問題新聞,且就目前所收集的官方紀錄上也無重大私鹽 問題,因此推測大正 12 年以後的私鹽數量與大正 12 年以前差異不大。
假設整個日治時期的私鹽數量都維持在 2 萬斤上下,而島內需求量又 高達數百萬斤,如此或許可得出私鹽數量佔島內需求量的極小部份,
與清代私鹽動輒影響官鹽銷售兩相比較,日治時期的私鹽問題對於統
治者而言似乎不是重大問題,也較清代和緩許多。因此就現實面而言,
治者而言似乎不是重大問題,也較清代和緩許多。因此就現實面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