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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治以前臺灣鹽業概況

第二節 清領時期私鹽的情形

二、 清代臺灣私鹽

如同中國的其他地區,私鹽問題一直存在於清領時期臺灣,此由 清代官方所留下的文字記載屢見不鮮可以得知。此外,私鹽存在的嚴 重與否,也可從官鹽販賣量看出,因為鹽為民生所必須,加上購買鹽

50 此七點來源為陳鋒,《清代鹽政與鹽稅》,頁 182~203。

時會紀錄購買人姓名及居住地,所以當一地購買量明顯變少,且人口 音各莊民來館購鹽,若非私鹽充銷,民間無不食鹽之理。」淡新檔案 14210-5、14210-6。

53 「本月(光緒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帶同練兵赴二坡港、大潭、石觀音沿海各莊一帶查挐私煎。

途中訪聞大潭有巨族彭阿千、彭阿忍、黃格等,每逢天晴,糾黨煎私。率兵首至黃格、彭阿千 家,搜出私煎火鹽確証,飭兵拘帶一名再為究問,行至裏餘,該莊民糾邀鄰莊黃阿台、向阿四 等,並男婦聚眾百餘人,攜糞潑汙,見勢眾莫敵,將所拘之人釋回,惡眾始退。」《淡新檔案》

14220-10。

一併究治,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54 足見私鹽防範不易。

清代臺灣西南沿海同時擁有離市場近、地形氣候適合曬鹽、鹽田 面積最大等優勢,是當時臺灣食鹽產量最多的地方,且由於西南沿海 多沙岸、漁塭、潟湖,加上日照充足,因此較北部地區容易累積天然 的結晶鹽,但西南沿海也因交通不便,造成私鹽取締不易的問題。雖 然臺灣中南部地區並沒有類似《淡新檔案》般的史料記載當時私鹽問 題,但依據日治時代的紀錄,臺灣西南沿海是日治時期私鹽最盛的地 區,加上西南沿海地區容易生成天然結晶鹽、鹽田面積最廣、交通不 便等條件,且根據大正年間出版的《臺灣鹽專賣志》對於清代臺灣西 南沿海私鹽的記載推測,55清領時期西南沿海應當也存在著私鹽的相關 問題。不過由於缺乏更詳細的資料,以下僅以《淡新檔案》及地方誌 的內容,將清代北部臺灣私鹽的類型分成五種。

(一)沿海私煎、私曬

私鹽來源除了從鹽場、中國沿海之外,由於臺灣西部沿海日曬充 足、交通不便,致使私鹽或曬或煎皆不易被發覺與查緝,即使到日治

54《淡新檔案》14235-2。

55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523。

初期仍為私鹽產地,因此私煎私曬成為臺灣私鹽的主要來源之一。

課日疲。60 又:

大潭港、石觀音、白沙墩、笨仔港沿海一帶,故智復萌,三五成 群,挖崁煎私,訪聞高山、頂安、平鎮等莊鄉民紛紛盜買煎私,

若不嚴查,此風日熾,蔓草難除。卑館雖有勇四名,除撥二名海 口看棧外,尚有二名,眾寡莫敵,實難巡緝,是以卑職於正月底 另僱多勇前往巡緝,去則散,返則集,若非長住專巡,不濟於事,

理合將一切據實情形稟乞察核,俯賜轉詳謥局憲察核示遵,或派 營勇或隘丁幫同長住巡緝,俾使沿海各居民畏法不敢煎私,官銷 自暢,寔為公便。61

由上文可知,當地因為民性強悍,敢聚眾與鹽館對抗,加上查緝 人員不足,需要總局與當地勇營派員支援,且由於地域廣闊,所以私 煎情形難禁。

(二)越界私鹽

除了不能買賣私鹽外,越界購買官鹽也一樣不被官方所允許。新 竹頭重坑有一賣豆腐、醬菜為業的商人葉阿可,因為新竹大湖口鹽館

60《淡新檔案》14220-9。

61《淡新檔案》14220-1。

所賣的鹽色白無砂,且大湖口鹽館位於新竹,因此數十年來皆向大湖 口鹽館買鹽,但其所居住的頭重坑距中壢鹽館僅十三裏,而距大湖口 鹽館有十八裏62。葉阿可於光緒十四年遭線民檢舉購買私鹽,雖然兩地 鹽館鹽價相同,不過葉阿可仍被官方判定為購買私鹽而遭處罰。對於 這件越界購鹽的事件,官方也因為先前規定不明而做出以下的釐清:

至鹽館銷鹽各有定界,頭重坑地方本總局檢查成案,光緒十年春 間劉前道任內,曾據艋舺總館稟,據中壢子館易司事請於新竹交 界之頭重坑地方添設販館,年可銷鹽五百石以資補救中壢館銷數 等情。雖販館未准批飭添設,而頭重坑係中壢館引地非新竹館銷 鹽地界,顯而已見,無容擬議。此後務要諭令該處民人照章,應 歸中壢館買鹽,以清界址。63

在官方釐清中壢鹽館與大湖口鹽館販賣範圍之後,頭重坑劃歸中 壢鹽館販賣範圍,原本向大湖口購買的習慣則變為違法的越界購買而 被當成私鹽論。64

62 《淡新檔案》14221-9。

63 《淡新檔案》14221-19。

64 《淡新檔案》14221。

(三)生產人員的偷漏

漏的曬丁會受到處分,其上頭的戶首、總理等也要負起連帶的責任。

光緒十七年八月,新竹南廠曬丁因盜賣鹽場的鹽,被查獲後,除了該 名曬丁受處分外,負責管理該名曬丁的戶首及總理也受到相當的處分 與警告。69

除了曬丁偷漏的問題之外,其上的戶首、族長、總理等也是私鹽 來源之一,並且較曬丁偷漏問題更為嚴重。據下引光緒 11 年淡新檔案 內的案例:

據竹塹鹽務委員候補縣丞沈繼曾申稱「竊照南北廠立總理、頭 人、族長、戶首各名目,原為管束曬丁,以私走私,立法不為不 周,卑職素知北廠族長陳火珠不守本分。現在查得陳火珠凡天陰 鹽少,在廠照料收鹽,遇程鹽旺曬,名為在海邊查看鹽埕,寔則 與曬丁舞弊走漏私鹽,一擔分得錢貳、參百文不等。身充官役,

通同走私,似與堅守自盜無異,先行開革,亟應重懲。70

光緒年間新竹北廠族長陳火珠勾結曬丁於鹽埕產量多時偷漏私 鹽,每擔獲利兩、三百文錢,這個案例說明瞭鹽場管理階層也會因為 利益而勾結曬丁作出違反規定的事。

鹽場的戶首、總理除了可能與曬丁勾結外,可能還會與負責監督

69「堂諭:楊跳(偷漏的曬丁)供認不諱,枷號停曬日開釋,戶首約束不週,薄責以示懲儆,總 理等疏忽,本應停給辛工,念小民窮乏姑寬,如敢再事玩公,定即提究戶首,交總理等領回。《淡 新檔案》14223-4。

70《淡新檔案》14206-5。

的哨勇一起漏私。如光緒 15 年(1889)走私案中的主要成員便供出了:

「走私賣放鹽擔並非小的一人,戶首諸人均各皆有,小的因與林水有 挾之嫌,說小的閒言,現被委員送案,今蒙提訊,總求恩典就是了。

71」由光緒 15 年因偷漏被捕的南廠哨勇張海的供詞內容提及有戶首偷 漏私鹽,且哨勇知有偷漏情事但未逮捕偷漏的戶首,可以得知兩者之 間可能有勾結情事。另外如光緒 14 年 9 月中在新竹南廠虎仔山發生多 名戶首帶頭拒絕將曬丁所曬之鹽全部繳倉,更有甚者,於當月 17 日更 是顆粒不繳,明顯違反規定72,足見曬丁與戶首等的偷漏的嚴重性。

(四)查緝人員的偷漏

除了戶首、曬丁會偷漏鹽外,有時負責監督的鹽場查緝人員也會 利用職務之便偷漏食鹽,並會與戶首、曬丁聯合偷漏,以下引光緒十 五年淡新檔案的案例說明:

敝館之南廠有哨勇張海賣放私鹽,每元計鹽四挑,經該廠司事查 出其事,將該勇送局究辦。73又,提訊該犯張海,供詞狡詐,而 巡私賣私似可概見,與監守自盜何異,實屬不法,著笞責枷號兩

71《淡新檔案》14230-3。

72「竊卑館之南廠,地名虎仔山,楊姓一門人本兇悍,歷來積案疊積如山,此次因嘉、彰一帶滋 擾,彼則乘間藉端把持,於本月十四、五、六三日,膽敢私議協同將所曬之鹽十不繳二,至十 七日,顆粒不繳,盡被強行挑走。」《淡新檔案》14225-25。

73 《淡新檔案》14230-1。

個月,發往南廠示眾,以儆效尤。74 另外,在張海的供詞中還提到:

走私賣放鹽擔並非小的一人,戶首諸人均各皆有,小的因與林 水有挾之嫌,說小的閒言,現被委員送案,今蒙提訊,總求恩 典就是了。75

由上面供詞或可推測,光緒十五年竹塹南廠哨勇張海即以每元四挑的 價格放賣私鹽,並因其監守自盜賣放私鹽,而被判刑。此外,哨勇知 道當時臺北二廠的各鹽田戶首有偷漏行為,但卻未被取締,應可推測 為鹽場的稽查人員與戶首互有勾結的情形,以致偷漏私鹽的戶首尚未 被取締逮捕,足見私漏情形似乎相當嚴重。

(五)運鹽船偷漏

這裡所指的運鹽船,包含官私皆運的鹽船以及走私私鹽的鹽船。

就官私皆運的運鹽船而言,承前所述,臺灣中北部由於產鹽量不足,

所需用鹽多半由臺灣南部及中國沿海以船運的方式運送,雖然規定鹽 船於入港時需報明鹽館,並請派司事到船蓋印,等候給價盤收,76但由

74《淡新檔案》14230-2。

75《淡新檔案》14230-3。

76 示仰閤邑軍民以及船戶人等知悉:爾等各由內地運鹽到港,務赴鹽館報明,請派司事到船蓋印,

聽候給價盤收,不得勾串奸民,私行轉售,設或抗不歸館,定照犯私究治,並將船隻充公,不 稍寬貸。《淡新檔案》14235-3。

於運送過程中並無官員或查緝人員上船督導,因此也給舵工有走漏私

月,有兩艘由洲北場與洲東場載運食鹽的船雙雙於大安港外遇風觸礁 沉沒79。由這兩個案件可發現,官方會仔細調查遇難的船隻是真的遇風 沉沒抑或者是沿途叫賣食鹽後故意弄沉,以防舵工私賣官鹽。

第二類為掃倉鹽。80運鹽船在將載運的鹽搬運上岸繳倉後,船艙內 如有剩下一、兩百觔左右的少量散鹽似乎可以留下來自用,不過船家 如果留下過多的掃倉鹽,由於有變賣的可能,是不被允許的,如下文 所示:

「案奉憲臺劄飭盤收林福泰、蕭順興兩船壓載鹽石,業經盤收存 儲申報在案。本月初柒日,據香山場勇丁報稱:『蕭順興船尚有 鹽數袋』等語。卑職當即帶同該勇丁飛往查看,點計大小壹拾貳 袋,詢據該船戶云:『此鹽係掃倉留作船上菜鹽』。查盤收壓載鹽 石,如有掃倉鹽,不過壹、貳百觔留作菜鹽,現在該船與數過多,

「案奉憲臺劄飭盤收林福泰、蕭順興兩船壓載鹽石,業經盤收存 儲申報在案。本月初柒日,據香山場勇丁報稱:『蕭順興船尚有 鹽數袋』等語。卑職當即帶同該勇丁飛往查看,點計大小壹拾貳 袋,詢據該船戶云:『此鹽係掃倉留作船上菜鹽』。查盤收壓載鹽 石,如有掃倉鹽,不過壹、貳百觔留作菜鹽,現在該船與數過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