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日治時期的鹽民與收支
第二節 鹽民收支
一、生活費調查資料來源與抽樣情形
日治時期的鹽民依照臺灣食鹽專賣規則的規定,必須將所生產的 食鹽繳交給專賣局,專賣局並會依照繳交食鹽的品質與數量給予相對 的食鹽賠償金。此賠償金是必須取決於鹽業者於該製鹽地的生產難易 度與經濟狀況的變遷,而調整出適合各地的食鹽賠償金216。因此為了 調整出適當的賠償金價格,就必須清楚調查各鹽田鹽民的生產情形、
收入與支出。也因為如此,鹽腦課每年會調查製鹽者的經濟生活狀況,
例如製鹽的收入、製鹽的經費、副業的收入與製鹽者家計費,以瞭解 製鹽者的生活狀態,並利用這些資料作為調整食鹽賠償金的參考資 料。217這種生活費調查的調查方法是於各官署的製鹽地內,取其製鹽 者的十分之一,並選擇其中庸的製鹽者,依照其申報的資料作為調查 的基礎。218而本章所使用的製鹽者生計費的統計資料,主要是來自於 此鹽腦課所作的抽樣調查資料。
二、收入與支出
(一)收入
216 橋本白水,《臺灣專賣事業要覽》,頁 27。
217 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昭和六年製塩者生計費關係》,昭和六年度製塩者生計費調
(006040046-001,頁 001)。
218 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昭和六年製塩者生計費關係》,昭和六年度製塩者生計費調
(006040046-001,頁 002)。
鹽民的收入部份可以大略分成鹽田收入與副業收入,鹽田收入裡 主要為繳納食鹽的賠償金,另外納付鹽運搬賃、鹽田工事苦力賃、倉 出苦力賃等則為次要的鹽田收入。219在副業方面則沒有固定的類型,
例如家庭副業(養豬之類的)、農業、商業、漁業、養魚業、勞力賃等 等都可以是鹽民家庭的副業收入。220從事副業的原因推測有以下幾 點,第一,因為臺灣的天候適合天日製鹽的時間大概只有八個月,因 此有足夠的時間從事副業以增加收入。第二,由於製鹽業容易受天氣 影響,每當氣候不佳影響製鹽產量或因洪水衝毀鹽田,都可能導致製 鹽業者收入出現嚴重短缺,例如在昭和 6 年的《製鹽業者生計費調》
中提到,當年因為產量較去年減少 3 成,較前年減少 4 成,導致大部 分鹽業者收支失恆,少部份因有從事副業者獲利甚多得以維持收支平 衡,如下表所示。221
表 4–4: 昭和 6 年度製鹽者生計費收支狀況 調查戶數 種別
收支剩餘 收支赤字 計
自作 20 11 31
219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122。
220 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昭和十六年度塩業者生計費調》,北門 塩業者生計費調
(006080044-004,頁 008)。
221 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昭和六年製塩者生計費關係》,昭和六年度製塩者生計費調
(006040046-001,頁 002)。
小作 40 99 139
計 60 110 170
資料來源: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昭和六年製塩者生計費關係》,昭和六年度 製塩者生計費調(006040046-001,頁003)。
從上面這個例子可以看出,就算有副業,然遇到鹽的產量減少時,就 算是不用繳小作料的自作戶,其收支仍會出現赤字,更遑論跟人承租 土地曬鹽的小作戶,因此副業收入對於製鹽業者而言不只是增加收入 的來源,更是一穩定的收入。
鹽民的鹽田收入是否會比副業收入多,因為兩種情形都有,所以 不能說那種收入比例比較多,如果以各鹽民平均鹽田收入與副業收入 來比較的話,例如下面三張圖所顯示的,一般的自作戶與小作戶的鹽 田收入比例較為相近,可是就自作小作戶而言,因為其鹽田面積較大,
可能因此造成鹽田收入高於其他收入,但因除了昭和 15 年外尚未收集 到其他自作小作戶的資料,因此無法判斷自作小作戶的鹽田收入是否 一定會高於其他收入。
賠償金 55%
副業 45%
賠償金 副業
圖 4-2:昭和 15 年度北門出張所自作戶一家族當平均副業與鹽田賠償 金收入比
資料來源: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昭和十五年度塩業者生計費調》,昭和十五年
度塩業者生計費調:北門(006040049-011,頁 002~003)。
賠償金 50%
副業 50%
賠償金
副業
圖 4-3:昭和 15 年度北門出張所小作戶一家族當平均副業與鹽田賠償 金收入比
資料來源: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昭和十五年度塩業者生計費調》,昭和十五年
度塩業者生計費調:北門(006040049-011,頁 002~003)。
賠償金 86%
副業 14%
賠償金 副業
圖 4-4:昭和 15 年度北門出張所自作小作戶一家族當平均副業與鹽田 賠償金收入比
資料來源: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昭和十五年度塩業者生計費調》,昭和十五年
度塩業者生計費調:北門(006040049-011,頁 002~003)。
(二)支出
鹽民的支出部份依照專賣當局所做的鹽業者生計費調的分類,大 略可以分成鹽田支出、家計費、與特別費,其中鹽田支出又可以分出 小作料、公積金、修繕費與其他,家計費依照性質可以分成第一生活 費與第二生活費。以下將分別解釋這些支出的用途與所占支出的比重。
1、 小作料
在本章第一節提到,由於開設一副鹽田所需的成本不低,並非每
個製鹽業者都能負擔得起,因此那些沒有鹽田的鹽民便依附到地主或
烏樹林鹽田 45%~58%
紅毛港鹽田 85%
資料來源: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121。
2、公積金
這邊的公積金像是一種急難救助金,平常定時繳交公積金給所屬 的鹽業組合,當鹽田設施受到暴雨衝毀時,得以透過這種組織得到相 當的幫助。至於這種公積金每年需繳納多少,則依照各鹽業組合的規 定,大部分都是繳交食鹽賠償金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十之間左右。223
3、修繕費
如是自作戶的話,必須自己負責鹽田的堤防、水路等的維修,如 是小作戶的話,理論上應該由地主負責,但可能因為地主住太遠、有 事或者因擁有的鹽田面積太大,而需要由小作戶修繕。
4、第一生活費
這邊的第一生活費包括了鹽民的食料費、居住費、衣服費、光熱 費、什器費等費用的支出。224
223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133~134。
224 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自昭和十二年度至昭和十三年度塩業者生計費調》,昭和十三年度塩業 者生計費調(006040048-006,頁 002~003)。
5、第二生活費
這邊的第二生活費包括了教育費、公課、冠婚樂費、保健衛生費、
交際費與其他等的費用。225
下圖是昭和 13 年鹿港、布袋與烏樹林小作戶的平均支出,其中將 小作料與食料費以外的所有開支放在一起,由下圖可見,小作料的金 額占了整體支出中佔有一定數額,雖然支出最大的為食料費,但小作 料的支出竟然與鹽民最重要的食的開銷相差無幾,由此可見小作料對 於小作戶的鹽民而言,是一個沈重的負擔。
0 10 20 30 40 50 60 70
小作料 食料費 其他所有開支
圖 4‑5:小作戶平均小作料、食料費與其他開支金額比較圖
資料來源: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自昭和十二年度至昭和十三年度塩業者生計
225 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自昭和十二年度至昭和十三年度塩業者生計費調》,昭和十三年度塩業 者生計費調(006040048-006,頁 002~003)。
費調》,昭和十三年度塩業者生計費調(006040048-006,頁 004~005)。
第三節 小節
日治時期的鹽民主要分成兩種,一種是自作戶、另一種是小作戶,
小作戶與自作戶不同的地方在於小作戶必須向所承租土地的地主或製 鹽會社繳交小作料,而這繳給地主的小作料,基本上就佔掉製鹽所獲 得的賠償金的一半,剩下來的追徵金加上鹽民從事副業所賺來的錢才 能勉強維持一家的開銷,甚至有因為食鹽收成不良而導致收支失衡而 出現赤字,由此可知,日治時期的鹽民生活似乎不是過得很富裕。此 外,在昭和 16 年鹽業會社合併前,臺灣尚有一批擁有自己的鹽田的鹽 民,但在鹽業會社整併後,私人土地也一併被整併,使得臺灣的鹽民 只剩下需要繳交高額小作料的小作戶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