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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臺灣的私鹽問題與鹽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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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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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區域與社會發展學系

碩 士 論 文

日治時期臺灣的私鹽問題與鹽民生活

指導教授:許世融 博士

研 究 生:柯宣帆 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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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辭 家住臺南麻豆,因為離臺南地區各鹽場距離都不遠,所以常常會到臺南各地區的 鹽場遊玩,也因此對那些業已歇業的鹽田感到興趣。在大學畢業後,在一個偶然的機 會下發現在日治時期時,臺灣西南沿海曾是臺灣私鹽犯案數最多的地方,讓我對私鹽 問題萌生了興趣,所以在就讀研究所後也選擇這個問題作為題目。 雖然在大學時就讀歷史學系,也曾在經濟系輔系兩年,但在實際接觸日治時期專 賣這個歷史性的經濟問題後,也讓自己覺得是否有能力能完成這方面的研究,幸運的 是在研究過程中,我得到許多師長、學長姐、同學以及我在東海就讀時的同學與系壘 的各位學長的協助,讓我能順利完成這項研究。在此我要特別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每 當我在研究上有任何問題時,許老師都能給我很多建議與幫助,也謝謝他包容我的惰 性並適時在後面推動我。另外我也想感謝我的口試老師,除了能夠順利畢業外,也要 感謝他們的各項精闢建議,讓本研究能更加完善。再來我想感謝提供我大部分研究材 料的國史館臺灣分館與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以及裡面曾幫助過我的人員,因為有他 們的幫助,我才能順利的蒐集到各項研究資料。 最後,我要謝謝我的父母與各位家人們,他們除了提供我各項所需與經濟支援外,也 要謝謝他們的包容與體諒我的任性,使我能完成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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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以日治時期臺灣食鹽專賣為研究對象,並針對私鹽問題與鹽 民生活作主要探討。鹽為人類生存的必需品,所以當鹽業政策發生問題 時,將會影響到整體人民的生活。日治初期曾經廢止食鹽專賣政策,因政 府未做好準備因應廢專賣後所會發生的各種問題,除導致鹽業政策失敗 外,也影響了廣大的臺灣人民。隨後即因為鹽業破壞與價格失衡,加上總 督府為尋求穩定財源,因此於 1899 年開始實施食鹽專賣政策,並一直實 施到日本戰敗為止。 食鹽專賣與私鹽是相生的關係,當總督府當局制定了一系列相關規定 以求專賣制度穩定發展時,另一方面,因故購買、取得、轉讓或販賣非政 府允許的食鹽,則會被視為違反規定,而將受到相關法條的處分。在大正 時期以前,臺灣的私鹽主要是從中國輸入或沿海私煎私曬,私鹽多來自臺 灣西部沿海﹔大正時期以後,私鹽來源則多從鹽場、漁塭、沿海撿拾天然 結晶鹽,也因此違反食鹽專賣規則的人多住在西南沿海地區。 因為有食鹽專賣制度,所以政府必須選定一群人負責生產政府所需的 食鹽,並配合政府政策,生產政府所需要的食鹽。這群人大多沒有自己的 鹽田,必須向地主或鹽業會社租用土地,因此也必須繳納一定的租金並從 事副業增加收入。 關鍵字:鹽、專賣、日治時期、取締、私鹽、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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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his study, the monopolized sale of salt in Taiwan in the Japan-colonized period is used as the research target, and the privately manufactured salt issue and the life of people involving in salt related jobs are selected for this study too. Salt is necessary product for human beings to survive, hence, when there is trouble in the salt industry policy, it is going to affect the life of people in the entire country. In the initial stage of Japan-colonized period, the salt monopolized sale policy was once abolished, however, since the government was not well prepared for all the issues caused after the abolishment of monopolized sale of salt, and the subsequent results were the failure of the salt policy and the influence of many Taiwanese. Later on, due to the destruction of salt industry, the loss of price balance as well as the finding of stable financial resource for the government, hence, started from 1899, salt monopolized was implemented again until Japan’s failure in the world war.

Monopolized sale of salt and private salt lived with each other. When the government prepared a series of related regulations for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monopolized sale system, in another aspect, any purchase, acquisition, transfer or sale of salt not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will be seen as violation of the regulation and punished accordingly. Before Taisho period, the privately manufactured salt in Taiwan is mainly imported from China or the privately baked or sunshine-exposed salt in the seashore, that is, privately manufactured salt is mainly from the western seashore of Taiwan; after Taisho period, most of the privately manufactured salts are from salt field, fish pond, or the pickup of natural crystal in the seashore, hence, most of the people violated the monopolized sale of salt lived in the southwestern seashore area.

Due to the monopolized salt sale system, the government must select a group of people to manufacture the salt needed by the government or the salt according to government’s policy. Most of these people do not have their own salt field, and they must rent the land from the landlord or salt association, hence, they must pay certain amount of fee and take a part time job at the same time to increase their income.

Key words: Salt, monopolized sale, Japan-colonized period, prohib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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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相關研究之回顧... 2 一、日治時期的專賣事業... 3 二、清領與日治時期臺灣的鹽業專賣... 5 第三節 研究資料與研究方法... 10 一、未刊行的檔案資料... 10 二、已出版的日文與中文資料... 10 第四節 探討問題與章節安排... 11 一、探討問題... 11 二、章節安排... 12 第二章 日治以前臺灣鹽業概況... 14 第一節 荷、鄭與清領時期的鹽業... 14 一、 荷、鄭時期... 14 二、 清領時期... 19 第二節 清領時期私鹽的情形... 26 一、 清代私鹽... 26 (一) 場私... 26 (二) 軍私... 26 (三) 官私... 27 (四) 領私... 27 (五) 船私... 27 (六) 商私... 28 (七) 梟私... 28 二、 清代臺灣私鹽... 28 (一)沿海私煎、私曬... 30 (二)越界私鹽... 32 (三)生產人員的偷漏... 34 (四)查緝人員的偷漏... 36 (五)運鹽船偷漏... 37 三、臺灣清代私鹽氾濫原因... 41 第三節 官方處理的方法... 44 一、清代中國的鹽監察制度...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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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官方防堵私鹽的方法... 48 第四節 小節... 53 第三章 日治時期食鹽專賣與取締... 54 第一節 日治時期鹽業概況... 54 一、專賣的廢止與重新開設... 54 二、鹽田的修復與擴張... 64 (一)第一期鹽田擴張... 65 (二)第二期鹽田擴張... 67 (三)第三期鹽田擴張... 67 (四)第四期鹽田擴張... 68 三、從輸入、自足、外銷到工業用鹽的生產... 70 四、島內食鹽的銷售... 74 五、食鹽的種類、製法與消費食鹽的演變... 76 第二節 犯則鹽的定義與範圍... 78 一、犯則鹽的定義... 78 二、犯則鹽的範圍... 79 第三節 犯則鹽的取締與罰則... 83 一、監察制度執行者... 84 (一)專賣局人員... 85 (二)員警機關... 88 (三)保甲制度... 89 第四節 犯則鹽的來源、犯則者身份與地區... 94 一、犯則鹽來源... 94 (一)臺灣本地生產... 94 (二)沿海私煎、私曬... 96 (三)天然結晶... 97 (四)輸出入活動所生成... 97 二、違反者的居住地、性別... 99 (一)違反者主要居住地... 99 (二)違反者性別... 99 三、 犯則者職業... 102 (一) 鹽業相關業者... 102 (二)食鹽相關製品製造者... 103 (三)其他各種行業從業者... 105 (四)職業、年齡、身份不明者... 106 第五節 小節...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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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治時期的鹽民與收支... 111 第一節 鹽民的類型... 111 一、 鹽民的類型與分佈... 111 (一)鹽民的類型... 112 (二)鹽民的分佈... 113 二、 自作戶的消失... 116 第二節 鹽民收支... 118 一、生活費調查資料來源與抽樣情形... 118 二、收入與支出... 119 (一)收入... 119 (二)支出... 123 第五章 結論 ... 128 附錄 ... 134 附錄一 臺灣食鹽專賣規則... 134 附錄二 日治時期與現代單位對照表... 139 徵引書目 ... 140 一、未刊行史料... 140 二、原始史料... 143 (一)日文史料... 143 (二)中文史料... 147 (三)報紙及檔案資料... 148 三、專書著作... 148 (一)專書與著作... 148 (二)論文集... 149 四、學位論文... 150 五、期刊論文...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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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錄

圖 3‑1:監視員制服 ... 86 圖 3‑2:監視員補制服 ... 87 圖 3‑3:1899~1942 年布袋分局、北門分局及其他各分局犯則事件數量圖。101 圖 3‑4:1899~1942 年布袋分局、北門分局及其他各分局犯則事件比例圖。101 圖 4-1:大正 12 年度自作、年極小作、步分小作鹽田面積比例圖... 116 圖 4-2:昭和 15 年度北門出張所自作戶一家族當平均副業與鹽田賠償金收入 比... 122 圖 4-3:昭和 15 年度北門出張所小作戶一家族當平均副業與鹽田賠償金收入 比... 122 圖 4-4:昭和 15 年度北門出張所自作小作戶一家族當平均副業與鹽田賠償金 收入比... 123 圖 4‑5:小作戶平均小作料、食料費與其他開支金額比較圖 ... 126 圖 5-1:明治 37 年度島內賣渡食鹽品種比例圖... 131 圖 5-2:昭和 7 年島內一般用鹽品種別比例...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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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錄

表 2–1:光緒 11 年,臺南五場的鹽場官制。 ... 51 表 2–2:光緒十一年,新竹總館(並南北兩廠)官制 ... 52 表 3–1:明治 31 年 12 月各地方鹽價... 59 表 3–2:明治 34 年北部迴送鹽百斤當運賃 ... 66 表 3–3:日治時期工業用鹽預定生產量 ... 69 表 3–4:明治 32、33、36、37、38、39 年島內中國輸入鹽、島內生產鹽與 島內一般用鹽數量表... 70 表 3–5:明治 37 年度本島鹽內地移出數量 ... 72 表 3–6:明治 37 年輸出韓國鹽數量 ... 73 表 3–7:明治 33 年初密製鹽地方配置請願巡查表 ... 85 表 3–8:犯則者處分標準,食鹽專賣規則部份 ... 92 表 3–9:煎熬鹽、上等鹽與煎熬鹽每百斤價格 ... 103 表 3–10:特殊用鹽一次買一萬斤以上每百斤價格 ... 104 表 3–11:明治 32 年~大正 12 年遭查獲私鹽數量與一般用鹽數量表... 110 表 4–1:昭和 15 年北門出張所鹽業者生計費調(一家族當平均) ... 112 表 4–2:大正 12 年度末自小作別鹽田副數及製鹽者戶數 ... 114 表 4–3:大正 14 年各地鹽田的主要地主 ... 118 表 4–4: 昭和 6 年度製鹽者生計費收支狀況 ... 120 表 4–5:大正 12 年步分小作的小作料比率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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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鹽為基本的民生物資,是每個人日常生活中所必須,也因為是每 個人都需要的物資,所以控制鹽的產銷常成中外政府為達到其政治穩 定或增加財稅等目的所利用的手段。在清領時期,清政府為平抑鹽價、 控管食鹽品質以及增加稅收,以收取鹽田稅、定價收購、定點販賣等 方式,將食鹽收為專賣。1 日本接收臺灣初期,由於所控制區域有限, 行政力量無法涵蓋全台等因素,因此在 1895 年開始暫時廢止清領時代 的專賣制度,2 但由於非產鹽地區鹽價高漲、產鹽地區鹽價低於進口的 中國鹽,造成鹽田廢耕、鹽產銳減、售價不均等問題。3 總督府為安定 社會並增加稅收,遂於 1899 年重新將鹽收為專賣。4 1899 年到 1918 年間,雖然增加財稅收入的目的沒有很明顯的完 成,在後期鹽專賣政策的增產計畫,也完成了提供帝國所需用鹽以及 配合帝國軍事實力擴張等目的,因此就配合與執行政府政策的角度而 1 張繡文,《臺灣鹽業史》,(臺北:臺灣銀行,1955),頁 5~6。 2 李秉璋,〈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的鹽業政策〉,(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2), 頁 16~17。 3 張繡文,《臺灣鹽業史》,頁 6。 4 張繡文,《臺灣鹽業史》,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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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臺灣的鹽業專賣政策可以說是成功的。5 然而,若從政策實施過程 中對人民以及鹽民的影響而言,是否也都是正面的呢,這就相當值得 商榷了。首先,就專賣制度對人民影響而言,如果食鹽專賣價格高於 正常售價,很容易產生違反食鹽專賣規則的犯則事件,6 因此若從違反 食鹽專賣規則的件數的角度切入,即可觀察出該專賣制度對人民的影 響 。其次,鹽場的工資為鹽民的主要收入來源,然而此收入卻不足以 支持鹽民的生活 ,因此必須從事其他工作補足生活之所需。本文探討 的面向即置於食鹽專賣規則對於人們的影響,並希望透過鹽民的整體 收支內容,探討鹽民的生活及其相關問題。在時間的斷限方面,主要 以日治時期作為研究的範圍。其次本文亦希望藉由對於此時期臺灣鹽 業的研究,突顯出這個時代臺灣專賣事業的發展,並驗證專賣制度實 行的結果。

第二節 相關研究之回顧

日治時期臺灣的鹽業,除了日本統治的前四年之外,都屬於臺灣 5 陳慈玉,〈日據時期臺灣鹽業的發展­­-臺灣經濟現代化與技術移轉之個案研究〉,收錄於《中國 現代化論文集》,(臺北:中央硏究院近代史硏究所,1991),頁 598~600。 6 違反食鹽專賣規則內規定者即為犯則事件。依照《臺灣總督府專賣事業第四十二年報(別冊): 鹽》對於犯則事件的分類,可以分成法令認可外的食鹽讓渡、無指定販賣、限制價格外販賣、無 許可販賣以及密製造等幾類。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臺灣總督府專賣事業第四十二年報(別冊): 鹽》,(臺北:臺灣總督府專賣局,1944),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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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的一環,因此與其他的日治時期專賣事業的發展與政策存在著相 同與不同之處:以下將先前諸位學者的相關研究分成日治時期專賣事 業與清領與日治時期臺灣的鹽業專賣兩大類,並加以探討與介紹。

一、日治時期的專賣事業

日治時期的專賣事業除了鹽之外,主要還有鴉片、樟腦、煙草、 酒、無水酒精、火柴、汽油、度量衡與苦汁,7 其中主要以鴉片、樟腦、 菸草、酒與鹽為主。此外,關於專賣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鴉片、樟腦、 菸草、酒與鹽。雖然針對其他專賣事業的研究成果豐富,不過其主要 討論的對象以該專賣事業為主,與本文探討的重點關聯性不大,因此 此處僅就專賣方面的論述作探討。另外,由於所收集到的研究對於專 賣的論述,主要都述及政府財政與專賣的關係,因此本處的回顧探討 將不作分類,而僅以政府財政收入與專賣為主要論述重點。 周憲文在其〈日據時代臺灣之專賣事業〉一文中提到,專賣事業 不但為總督府提供钜額的稅收之外,專賣事業也促成官營企業獨占與 官方所允許的日本與臺灣民間資本家的獨占,而此處的臺灣資本家即 為受總督府利用的御用商人。另外劉自強在〈臺灣日據時期專賣制度 7 苦汁(にがり),即滷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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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研究〉中,認為各主要專賣事業的實施時間,與當時殖民政府景氣 好壞成正比。殖民政府為補充財政收入,進而漸次實施了各項專賣。 此外就專賣的收入而言,作者認為藉由專賣所獲得的間接稅收入,除 了為殖民政府挹注了大筆資金,輔助了殖民政府得以強大並進行各項 建設,也回饋殖民母國大量的經濟資源,尤其在太平洋戰爭後期。謝 讓鴻在〈我國菸酒專賣制度之研究-歷史制度主義的觀點〉中認為日 治時期菸酒專賣的收入,成為當時殖民政府穩定且重要的財政來源。 另外,張漢裕在〈日治時代臺灣經濟之變遷〉一文中提到,專賣收入 和賦稅為總督府財政收入的兩個主要來源,其中專賣收入不像賦稅那 樣直接向人民收取,因此人民沒有強烈的感覺,另外,專賣制度實施 的方式,也不若賦稅那樣複雜,因此成為總督府增加稅收時的主要選 擇。陳佳文在〈我國菸酒專賣政策及專賣制度之研究〉中,認為實行 專賣的目的是為了增加財政的收入,早期以鴉片專賣為主要收入來 源,後期則以菸酒專賣收入為主。範雅慧在〈日治時期臺灣酒專賣事 業〉中認為酒的專賣雖然為日治後期主要收入來源,但由於酒並非生 活必需品,所以其主要販賣對象僅止於需要的人。不論日人或臺人皆 依其需求與能力購買,並非強加於每個人身上。原本在專賣以前,臺 灣的製酒業主要是臺人資本,由臺人自行釀造,但在實施專賣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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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政府力量幹預,將酒的製造權收歸專賣,並禁止私釀。除此之外, 在專賣後期臺籍的經銷商逐漸為日人所取代,如此酒的生產與銷售都 落入殖民政府與日人手中。

二、清領與日治時期臺灣的鹽業專賣

過去學者曾對臺灣鹽業發展史做過多方面的探討,其中就整體臺 灣鹽業的發展方面,主要為張繡文的《臺灣鹽業史》與曾汪洋的《臺 灣之鹽》,這兩本專書皆對臺灣的鹽業發展有詳細的敘述。其中《臺灣 鹽業史》一書雖然是以戰後的鹽業發展為論述對象,但對於戰前的鹽 業記載相當詳盡,特別是日治時期鹽業專賣制度下的食鹽產銷、鹽業 政策與生產分期以及鹽田試驗等部份,皆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因此 成為研究相關領域學者交相引用的對象。 就清代鹽業發展方面,主要有顏義芳的〈清代臺灣鹽業發展之脈 絡〉一文,在此文中作者除了介紹清代臺灣的鹽場與專賣制度外,認 為在清代臺灣的鹽業政策下,鹽產主要以滿足臺灣本地需求為目的而 生產。其次在私鹽方面,政府雖然對於販賣私鹽者施以重罰,但因由 於西部地區交通建設不完善,阻礙了管理與取締工作,因此私鹽猖獗。 另外盧嘉興對於清代臺灣的鹽業史亦多有著墨,先後發表〈清季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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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之鹽務〉及〈臺灣清季鹽制與鹽專賣〉兩篇專論。在前者中,除 論述北部鹽務發展外,並且認為私鹽盛行的原因為社會動盪、交通不 變以及控制力不足所造成。在後者中則對於清代臺灣鹽專賣的生產製 造、收購以及販賣情形有詳細的介紹。 此外在近幾年的清代臺灣食鹽專賣研究論述方面主要有鄭博文的 〈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文中作者將整個清代分成三個主 要時期,由清領初期的鹽業制度到雍正年間專賣制度的生成到清領後 期專賣制度的轉換與演變的過程。此外在陳鳳虹的〈劉銘傳在臺鹽政 改革(1886~1888)〉一文中,從鹽專賣的政策面探討劉銘傳來臺改革 鹽制的過程與成果。另外在陳冠妃〈清代臺灣鹽務行政中的國家與地 方社會—以竹塹鹽務總館(1868—1895)為例〉中,以曾是臺灣私鹽 產地的竹塹地區為研究地區,以竹塹鹽務總館為中心作相關探討。另 外就私鹽問題方面,陳鳳虹在〈清代臺灣私鹽問題研究—以十九世紀 北臺灣為中心〉一文中,以淡新檔案的案例為中心,探討北臺灣私鹽 相關問題。 討論日本殖民政府實施專賣政策背景的論文,主要為黃紹恆的〈日 治初期(1895~1911)臺灣鹽專賣政策的形成過程〉,該文主要討論臺 灣總督府要實行鹽專賣時,因與日本國內製鹽業者發生利益衝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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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日本農商務省所反對,但之後能順利實行,其原因雖與六三法 非中央省廳所能干涉有關,但實則為有大藏省的支持,如此也顯現出 六三法自主性不足。 另外,若以殖民政府於鹽專賣政策為討論對象者則有陳慈玉、李 秉璋與李芳媛等人。陳慈玉在〈日據時期臺灣鹽業的發展—臺灣經濟 現代化與技術移轉之個案研究〉一文中,認為臺灣地區鹽業專賣具有 濃厚的國家資本主義色彩。從政策面來說,臺灣鹽業專賣的發展從最 初的增加殖民地財稅收入與自給自足的目的,到中期的補充日本國內 的食用與工業用鹽,到後期配合日本擴張的準備,這些轉變都是以殖 民母國的利益為首要條件而實施。就資本方面來說,雖然開放民間資 本參與投資,但參與投資的日本財閥與臺地商人的投資策略皆以配合 殖民地政策為主,以提昇政治地位與資本的累積。在技術移轉部份, 當時由於臺人高級技術人員不足,因此無法自行開發新技術,需由殖 民母國提供技術支援,也加深臺灣鹽業對殖民母國的依賴。李秉璋在 〈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的鹽業政策〉一文中,除對日治時期鹽專賣政 策、銷售等方面加以論述外,對於政府政策的制定與執行,與上述陳 慈玉的論點接近。李芳媛在〈國家機器與臺灣鹽業發展關係之研究〉 中,認為日治時期鹽業專賣在 1915 年以前的主要目的是維持社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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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 1915 年以後則為配合國家發展政策,作者並提出殖民政府利用 其行政權利,排除外資插手臺灣鹽業,而只開放給日本財閥以及親日 的臺灣資本家,如此臺灣的資本家為了生存,也只有向殖民政府靠攏 一途。除了食鹽的生產之外,運輸販賣也是政府控制的一個重點。陳 慈玉與李秉璋在日治時期臺鹽的流通結構中認為殖民政府利用鹽承銷 權的許可,作為籠絡臺地人民的手段並且也是一種分享利益給日本人 的一種方式,是殖民政府控制與酬庸的手段。 對於鹽工的探討部份,主要有游淩雀的〈七股鹽場鹽工生活變遷 之研究〉,該文主要是探討七股地區的鹽民在政策與社會變遷的影響 下,從日治末期鹽場開設與鹽村形成到鹽場關閉這段時間的生活型態 與條件轉變。 除了對日治時期臺灣整體的論述之外,也有相當多的學者受到研 究地方鄉土風潮的影響,致力於各地方鹽業發展研究。其中顏義芳在 其〈日治時期彰化地區之鹽業〉中,詳細介紹了日治鹿港地區鹽田的 開設目的與過程、鹽田經營的成本與工人的類型以及鹿港地區鹽場沒 落的原因與專賣局鹿港分局的挽救方式。作者認為鹿港地區的鹽田為 辜顯榮為響應日本政府振興鹽業發展與供給中北部用鹽而起,鹽田面 積一度佔臺灣地區鹽田的四分之一,不過因為自然環境的限制,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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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與專賣局投入相當多的心血,仍無法阻止鹿港鹽場的逐漸沒落, 而在終戰初期廢棄,土地轉為其他用途。此外陳丁林的〈南瀛鹽業的 發展與回顧〉以臺南縣為主要討論對象,文中作者以臺南縣的鹽場為 論述重點,雖然對日治時期鹽業發展較少著墨,但對臺南縣地區產鹽 環境以及戰後本地的鹽田構造、生產過程、運輸方式與鹽工概況等方 面皆有深入淺出的論述。另外李秉璋、李方宸、陳慈玉的〈日治時期 臺南縣產業發展史—以鹽業和糖業為例〉,也針對日治時期臺南縣具有 全台重要性的兩大產業—鹽與糖進行討論。就鹽業內容而言,作者對 於日治時期臺灣鹽業發展概況有相當的論述,但內容與評論不脫陳慈 玉與李秉璋先前所介紹的論點。其他鹽業相關的研究還有陳慈玉的〈近 代臺灣的鹽業與堿業〉,主要論述重點為臺灣鹽業生產由食鹽轉變為堿 氯工業的過程,較少述及日治時期鹽業的發展。 綜合以上的討論,先前的研究成果主要專注於鹽業政策的實行過 程、食鹽販賣方式、地方鹽業發展為主。雖然游淩雀專以鹽民生活為 討論對象的研究,但討論的時間僅限於七股鹽場開設的 1935 年以後, 並且專以七股地區為主,有其侷限性。另外,這些研究中並沒有專門 針對取締探討的部份,甚至有日治時期並沒有私鹽的說法。8 因此研究 8 「日人據臺期間,對臺胞採高壓政策,嚴刑峻罰,民間對官營事業不敢染指,鹽由總督府專賣, 且鹽之售價較一般物價為廉,故無私鹽,亦無鹽警。」中國鹽政實錄第六輯編纂委員會編,〈第 十一章警務〉,《中國鹽政實錄第六輯》,(臺北:經濟部,1987),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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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想藉由本次研究的機會,針對這兩點不足之處加以補充與探討,以 期用不同的角度與史料呈現與還原日治時期鹽業發展及其影響的概 況。

第三節 研究資料與研究方法

在研究資料方面,主要是以以下兩類資料,分別是未刊行的檔案 資料、已出版的中日文資料作為本文的主要資料來源。

一、未刊行的檔案資料

本文主要利用的未刊行檔案主要有以下兩種,分別是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館藏的《臺鹽檔案》與《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資料。其中《臺 鹽檔案》是本文最主要的資料來源,主要是利用當中的《臺灣總督府 專賣局公文類纂》中的鹽民調查資料以及私鹽取締資料作為本文主要 行文依據,並輔以《總督府公文類纂》內的相關資料作探討。

二、已出版的日文與中文資料

本類資料主要以出版於大正十四年(1925)的《臺灣鹽專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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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各年度的《專賣局專賣事業年報》為主,另外也利用了《臺灣日日 新報》當作輔助,此外關於清代方面也使用了《淡新檔案》的相關紀 錄。9 其中《臺灣鹽專賣志》主要介紹了臺灣鹽田的種類、各鹽場沿革、 製鹽方法、鹽田的補助經費與方法、鹽的輸入、收納、販賣與取締等 各種資料,為本研究重要的背景參考資料來源。《專賣局專賣事業年報》 則記載了各年度鹽田面積、製鹽者人數、製鹽量、販賣與輸出量、取 締數量與鹽田改良等相關數據資料,為本研究主要統計數字來源。除 了上述史料之外,另外輔以其他與鹽專賣相關的中日文方志、統計資 料、時人與當代著作,以呈現檔案資料所無法完整呈現的大環境背景。

第四節 探討問題與章節安排

一、探討問題

本次研究以日治時期鹽業專賣中的取締事件以及鹽民生活為主要 探討對象,希望能夠解答以下幾點問題。 一、清領時期臺灣在鹽業專賣的體制之下出現了很多私鹽的問 題,例如鹽丁偷露、查緝人員監守自盜、沿海私煎私曬、民眾買私販 9 此套專賣事業年報總共出版四十二個年度的年報,不過目前只蒐集到 37 個年度的資料,尚缺 13 ~15 年報,30 年報,35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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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而且雖經過不少官員的改革,但私鹽問題仍然很嚴重。日治時期 在實施食鹽專賣後,臺灣也有出現私鹽問題,究竟日治時期的私鹽是 否像清代一樣連私鹽氾濫嚴重,假如沒有,又是依靠哪些方法解決的。 二、在蒐集資料的過程中,研究者發現鹽民在日治末期,絕大多 數都有兼職的副業,其中部份鹽民更有收入少於支出以及副業收入高 過鹽田收入等情形。因此本文希望透過鹽民的生活費調查資料以及其 他相關史料解答以下問題,例如在收入不足以支持生活支出時,鹽民 的解決方法為何?

二、章節安排

本文的主要章節安排如上,其中第一章將對本文的研究動機、目 的、使用的史料以及與本文討論範圍相關的研究成果作探討。第二章 首先對於荷鄭時期與清領時期臺灣鹽業的發展概況作論述,並對清代 臺灣私鹽問題做相關討論,以配合第三章日治時期私鹽問題做整體臺 灣私鹽的相關探討。第三章首先對食鹽專賣的廢止與再實施的背景與 問題及所造成的影響作探討,接下來對專賣制度實施以後臺灣食鹽的 生產、供給與外銷及食鹽的種類等等問題作適當的陳述。接下來再對 專賣制度實施下,違反食鹽專賣的相關問題及專賣局為防堵私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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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鹽場食鹽失竊,在專賣局體制下建立一套鹽田監查制度,其實行 的範圍與方式為何。另外被抓到的犯罪者職業、居住地、私鹽來源等 等的相關問題,將在本章中作詳細的說明。第四章探討的內容,主要 針對鹽民的種類、10 主要與次要收入來源、鹽田支出與生活支出、影響 鹽民收支的主要因素作論述與探討。第五章則將總結取締與鹽民生活 的相關討論,並比較從清代到日治時期私鹽問題的演變,以不同的角 度探討專賣制度實行下所造成的影響。 10 日治時期的鹽民主要可以分成小作與自作兩種。日治時期臺灣鹽田的所有者有鹽田會社、私人大 地主以及私人自作,其中為鹽田會社(如臺灣製鹽株式會社)以及私人大地主(如辜顯榮)工 作的鹽民稱為小作鹽民,而為自己的鹽田工作的鹽民則稱為自作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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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治以前臺灣鹽業概況

本文重點雖然是日治時期的鹽業,不過因為日治以前食鹽的專 賣、生產、消費、取締、私煎、私曬、買私、販私等問題皆與日治時 期的鹽業有關或延續,以接續接下來所要論述的日治時期鹽業。本章 先探討荷蘭、鄭氏與清領時期鹽業政策的概況與轉變,並針對清代專 賣下的私鹽現象作分析,以描繪出日治以前臺灣鹽業概況。

第一節 荷、鄭與清領時期的鹽業

一、 荷、鄭時期

西元 17 世紀初期,荷蘭東印度公司(以下簡稱 VOC)為與中國 進行貿易,在現今臺南市建立起轉口貿易的據點,負責進行與中國、 日本等地的轉口貿易活動。這個位於臺灣的貿易據點,在當時靠著轉 口貿易成為了 VOC 巴達維亞總部旗下第二賺錢的據點。11 當時臺灣除 11 曹永和,〈荷蘭與西班牙佔據時期的臺灣〉,收於曹永和《臺灣早期歷史研究》(臺北市:聯經, 1991),頁 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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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被當成轉口貿易據點外,荷蘭當局也把臺灣當地的物產當作外銷商 品,如糖、鹿皮、鹿肉等。荷蘭人為獲取更多鹿製品外銷到日本和中 國獲取利益,除了原本的原住民之外,也開放漢人加入獵取的行列。 開放漢人獵取後雖然鹿製品外銷增加,但由於漢人設置陷阱大量捕 鹿,導致鹿的數量大減,12 為保護鹿隻與原住民的生計,荷蘭當局於 1645 年禁止漢人獵鹿。13 另外,荷據時代除了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 從事經濟活動外,由於臺灣島附近漁業資源豐富,因此吸引不少中國 漁民來此捕魚,特別是臺灣周邊海域的烏魚,更是中國漁民的主要目 標之一。14 荷據時期鹿製品是臺灣生產的主要出口貨物之一,將鹿製品加工 需要大量的鹽,加上原本臺灣附近海域為中國漁民捕捉烏魚的重要漁 場,保存烏魚也需要大量鹽醃製,因此當時的鹽不只用於食用,也是 食品加工保存的重要原料。也因為如此,鹽成為當時原住民與漢人的 重要物資,為了滿足當時來臺灣的漢人與原住民的生活與食品加工需 13 韓家寶,《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臺北市:播種者文化,2005),頁 63~64。 14 根據曹永和院士在〈明代臺灣漁業誌略補說〉中提到當時漢人來臺灣的捕魚活動「主要的漁期 是在東北季節風期,而最盛的是 12 月至 2 月間的烏魚漁業。」另據熱蘭遮城日誌中對於中國漁 民來臺捕魚的紀錄大部分都是有關於烏魚的紀錄,例如西元 1632 年 12 月 31 日「有兩艘戎克船 從魍港來繳納一千條烏魚作為什一稅。」西元 1633 年 1 月 4 日「有七艘漁夫的戎克船從南部來, 他們交來兩千條烏魚作為繳納什一稅。」西元 1633 年 12 月 20 日「有一艘漁船前往南方補烏魚。 傍晚,有七艘漁船回來,捕獲很多,都已用鹽醃好。」另外雖然也有未載明魚種的紀錄,但由 季節研判,可能魚種也是以烏魚為主,如西元 1633 年 12 月 4 日「有兩艘小戎克船從漳州河抵 達此地,載有兩三擔生絲、絲質布料,和鹽要來捕魚。」由上述內容推斷,烏魚似乎是當時中 國漁民來臺捕魚的主要魚種。曹永和,〈明代臺灣漁業誌略補說〉,收於編者曹永和,《臺灣早期 歷史研究》(臺北市:聯經,民 68),頁 175~254。江樹生,《熱蘭遮城日誌第一冊》,頁 8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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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管是直接與稻米、漁網等捕魚用具一起載運到漁場捕魚的鹽,15 或伴隨稻米、瓷器、生絲一起運到當時大員港的鹽,16 中國鹽從此因為 臺灣本地的需求而源源不斷的運進臺灣。 另外,荷蘭東印度公司為支撐臺灣這個貿易據點的防禦工事、治 安維持、醫院開設等的開銷,因此對當時居住於臺灣的漢人課徵人頭 稅,對進港的船隻課徵進出口關稅,其他如烏魚、鹽、鹿製品、酒等 物品也都被課稅,17 其中中國進口的鹽在西元 1639 年時開始課徵 10% 的關稅。18 荷據時期居住在臺灣島上的漢人與原住民食用與食品加工用的鹽 15 中國漁民來臺灣補烏魚時,有可能在中國直接備妥捕魚所需的鹽、漁網等捕魚與保存漁獲的用 具,然後前往漁場補烏魚,並將其醃製後,載運到大員向荷蘭當局報稅,然後在將醃好的烏魚 與臺灣的特產鹿脯及其他轉口貿易的商品一起運回中國。由下列從《熱蘭遮城日誌》擷取的紀 錄或可證明此說法。西元 1632 年 12 月 7 日「有六艘漁夫的戎克船出航前往南部,有 45 艘漁夫 的戎克船從中國來,大部份都載著鹽、魚網和其他捕魚的需用品。」西元 1632 年 12 月 31 日「有 兩艘戎克船從魍港來繳納一千條烏魚作為什一稅。」西元 1633 年 12 月 20 日「有一艘漁船前往 南方補烏魚。傍晚,有七艘漁船回來,捕獲很多,都已用鹽醃好。」西元 1634 年 5 月 6 日「上 午一艘小戎克船載著乾的鹿肉與鹹魚出航前往金門。」西元 1633 年 5 月 8 日「有五艘戎克船出 航前往中國,所載的有銅、一些胡椒及一批鹹魚。」另據曹永和院士在〈明代臺灣漁業誌略補 說〉中提到,「據是可知自大陸沿岸來臺灣捕魚的船,其中皆載有鹽和米。……米是捕魚期間的 食糧,而鹽則是在獲魚之後供醃漬之用。」由此推論,來臺灣捕烏魚的漁船皆會從中國載運鹽 以便能醃製捕獲的烏魚。江樹生,《熱蘭遮城日誌第一冊》,頁 79、頁 80、頁 90、頁 139、頁 162。 曹永和,〈明代臺灣漁業誌略補說〉,頁 210。 16荷據時期從中國運來的鹽,可能不一定有專門的運鹽船載運,而是與其他中國貨物一起運到大 員。根據熱蘭遮城日誌在西元 1633 年 12 月 5 日、6 日「有三艘小戎克船載鹽抵達此地。」西元 1633 年 6 月 8 日「有一艘戎克船從烈嶼載鹽來。」等的紀錄推測,當時似乎可能有專門從中國 運鹽來臺的船,但由更多的紀錄顯示,中國的鹽會伴隨其他中國的商品一同被運到臺灣來,如 西元 1634 年 1 月 25 日「今天有兩艘小戎克船從漳州河載米和鹽抵達此地。」西元 1635 年 3 月 19 日「有一艘戎克船從金門載米和鹽來此。」西元 1633 年 12 月 4 日「有兩艘小戎克船從漳州 河抵達此地,載有兩三擔生絲、絲質布料,和鹽要來捕魚。」西元 1633 年 6 月 6 日「有兩艘戎 克船從廈門來,載有鹽、cangan 布及一些粗糙的瓷器。」等的紀錄。江樹生,《熱蘭遮城日誌第 一冊》,頁 92、頁 138、頁 200。 17 韓家寶,《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頁 128~148。 18 韓家寶,《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頁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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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來自中國,但這些鹽是透過怎樣的管道交到原住民與漢人手上的 呢?當時原住民的食鹽來源主要來自從事漢番交易的漢人,在西元 1644 年贌社制度實施之前,原住民食鹽的來源主要是利用鹿製品與來 到部落交易的漢人貿易商交換。在贌社制度實施以後,荷蘭統治者將 個別番社的貿易權發包給漢人商人,每一番社只能與同一個贌商進行 貿易。贌商為了賺取更多的利益,就提高食鹽的售價,並以低價收購 鹿製品。在贌社制度實施前,由於原住民的交易對象沒有固定,因此 食鹽售價不容易哄抬,但是在贌社制度實施之後,由於食鹽交易變成 由贌商獨占,因此食鹽價格成為原住民的重大負擔。19 相較於原住民而言,漢人的食鹽相對容易取得。當時漢人可能從 兩方面獲得鹽,分別是由大員港進口以及漢人自製。在荷據時代,鹽 主要從當時的大員進口,荷蘭人並於大員收取食鹽的貨物進口稅。食 鹽由大員進口後,供應在臺的荷蘭人與漢人食用,並且也運往原住民 居住地交換販賣。另外根據江日昇在《臺灣外記》中的記載,在清康 熙 4 年(1665)8 月陳永華「以煎鹽苦澀難堪,就瀨口地方,修築坵 埕,潑海水為滷,暴曬作鹽20 」。因此,在康熙四年以前,臺灣似乎有 過煎熬鹽,並可能源自荷據時代或更早以前。另外根據曹永和院士在 9 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15~16。 20 江日昇,《臺灣外記》,(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 年),文叢 60 種,頁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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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臺灣漁業誌略補說〉中認為,在當時臺灣南部的漁產有製鹽的 活動,並且有船將臺灣產的鹽運到大員。21 上述這些臺灣本地產以及從 海外輸入的鹽成為漢人食用鹽與食品加工用鹽的來源。 荷據時代的鹽不是專賣品,其對統治者的價值比不上精緻高貴的 中國瓷器與絲綢,但對於當時臺灣本地的漢人與原住民,以及臺地的 特產烏魚與鹿製品而言,仍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與價值。 在鄭氏家族統治臺灣期間,由於中國東南沿海實施海禁政策,以 致臺灣居民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不如海禁前容易取得,其中也包含從中 國進口的食鹽。此外,也由於臺地生產的煎熬鹽味苦澀,因此在鄭氏 家族統治臺灣 6 年後的清康熙 4 年時,鄭經接受參軍陳永華的建議, 於今天臺南市南區鹽埕到喜樹之間開闢瀨口鹽田,22 此鹽田為臺灣首座 大規模的日曬鹽田,提供臺灣與澎湖地區軍民食用。23 在瀨口鹽田開設 後,鄭氏政權也收取相對的鹽稅,如《福建通志》臺灣府中的〈康熙 中諸羅縣知縣季麒光覆議二十四年餉稅文〉中記載:「一、鹽埕:偽額 年徵銀三千四百八十兩二錢五釐。」另外,在同文中尚有「一、載鹽 21 曹永和,〈明代臺灣漁業誌略補說〉,頁 247~248。 22 盧嘉興,〈清季臺灣北部之鹽務〉,《臺北文物》7-3(1958),頁 56。 23 在《福建通志臺灣府》中的〈康熙中諸羅縣知縣季麒光覆議二十四年餉稅文〉中提到:「載鹽 出港:偽額年徵銀兩百兩。查偽時將鹽載往澎湖各嶼販賣,因而徵稅。」由此可知,鄭氏時期 澎湖居民所食用的食鹽,可能是從臺灣運過去,並且徵收稅金,但澎湖所食用的食鹽是否全由 臺灣輸出,是否有別的食鹽來源尚不可知。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福建通志臺灣府》,(臺北: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文叢第 84 種,頁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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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港:偽額年徵銀兩百兩。查偽時將鹽載往澎湖各嶼販賣,因而徵稅24 」 的記載。由上可知,鄭氏時代可能對鹽田徵收鹽稅,並且可能對食鹽 輸出海外的行為收取稅金。

二、 清領時期

清領時期從康熙 22 年(1683)~光緒 21 年(1895)的這 213 年 間,清政府對於臺灣地區鹽業的管理大概可以分成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大概從康熙 22 年~雍正 4 年(1683~1726),在此時 期清政府將臺灣地區食鹽的生產、運銷、販賣的權利交給民間人士負 責,政府僅對鹽田課徵鹽埕餉,未被課徵鹽埕餉的食鹽則為私鹽。25 這 段時期前期接續鄭氏政權末期到清領時期的社會動盪,以致鹽丁逃 散、鹽田荒廢,半數居住於臺灣的居民也遷回中國大陸,造成臺灣地 區食鹽產量、鹽田面積與食鹽需求量都不如鄭氏時期,但此時政府仍 課取相當於鄭氏時期的稅額,導致鹽價偏高與鹽課過重的情形,也導 致臺地鹽業遲遲無法真正復甦,一直到康熙 40 年代(1701)移居臺地 24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福建通志臺灣府》,頁 166~p167。 25 顏義芳,〈清代臺灣鹽業發展之脈絡〉,《臺灣文獻》第 54 卷第 1 期,頁 52~53。 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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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開墾人數增加後,臺灣食鹽生產才真正的漸漸恢復。26 康熙 22 年到雍正元年(1983~1723)這段期間臺灣鹽業除了上述 問題外,因為政府將食鹽的生產、運輸、販賣的權利交給民間,除造 成鹽價長時間不穩定外,由於商人掌握市場食鹽售價,靠販鹽迅速累 積財富的商人也於此時出現。27 由於臺地食鹽價高且不穩,也就給了中 國沿海私鹽入侵臺灣的機會。這個時期臺灣的私鹽來源主要是福建等 地沿海,並於臺灣、澎湖沿海交易,進而轉銷於臺灣的食鹽市場。當 時臺灣除了民間有私鹽交易之外,沿海水師、官吏似乎也有販賣私鹽 的情事存在。28 第二個階段從雍正 4 年(1726)~同治 6 年(1867)。雍正 4 年以 前,臺灣地區食鹽生產、運輸、販賣皆由曬丁與鹽商負責,政府僅抽 取固定的鹽稅,食鹽的價格由商人決定。雍正四年以後,政府為了增 加鹽稅與平抑鹽價,因此將食鹽收為專賣。此階段曬丁生產的食鹽由 政府收購後,轉手賣給販戶運輸、販賣。29 不過並非全臺食鹽皆由販戶 負責運銷,如府治內與噶瑪蘭廳的食鹽由官方負責運送販賣。府治附 近,由於是產鹽地,運輸費用較低,加上人口集中,運輸與販賣較其 他廳縣容易,故於府治內設立官館負責銷售。噶瑪蘭廳在設廳以前由 26 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23~24。 27 顏義芳,〈清代臺灣鹽業發展之脈絡〉,頁 53。 28 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p23~24。 29 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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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興化、惠安地區漁船載運食鹽散賣,設廳以後因距離臺灣各鹽場 太遠,如交付商運商銷則鹽價太高,所以嘉慶 17 年(1812)設廳之後, 由官方負責運送瀨北場食鹽七千石於噶瑪蘭廳販賣。30 其他人口較少、 食鹽運輸路線較遠的地區,政府則規定販戶販賣食鹽的價格,給予販 戶適當的利潤,由販戶負責運銷。31 在嘉慶、道光年間負責全臺大部份地區食鹽運輸與銷售的商人主 要為六屬販戶,32 主要銷售範圍為臺灣縣、嘉義縣、彰化縣、鳳山縣、 淡水廳與澎湖廳。由於這時期官方將課徵的稅額轉給販戶承包,販戶 需向政府繳交固定的鹽課,所以當臺灣人口增多、食鹽銷量增加時, 販戶就容易累積大量的獲利。33 除了承辦的販戶容易累積資本外,政府 也因為能收到為數可觀且穩定的鹽課,使鹽課成為臺地政府的重要收 入,對臺地財政的平衡幫助很大。34 自雍正年間鹽專賣制度實施以來,臺地一直存在私鹽問題,因為 臺灣西部海岸線長,小港林立,使得官方取締不易,造成私鹽盛行, 特別是桃園沿岸五條港一帶的私鹽最為人所知。加上道光 20 年(1840) 曾經發生洪水衝毀鹽田的事件,雖然官方免除自鄭氏以來所開徵的鹽 30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42。 31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34。 32負責從鹽民手中收購食鹽並販賣於平民的商人,其負責區域包括臺灣、嘉義、彰化、鳳山縣與 淡水、澎湖廳。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44~45。 33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44~45。 34鄭博文,〈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頁 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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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但鹽田的修復費用仍需由製鹽者負擔。再者,同治元年(1862) 時所發生的戴潮春抗清事件,衝擊當時的社會治安,也間接導致私鹽 的猖獗,這使得原本負責運銷的六屬販戶為了維持政府所訂的鹽價而 蒙受钜額損失,更有販戶受不了虧損而取消販戶資格。由於以上總總 原因導致鹽價混亂,更增長了私鹽流通的空間。同治 7 年(1867)臺 灣道臺吳大廷為瞭解決新竹虎子山與油車港地區的私鹽問題,而將原 本的私鹽田就地合法收為官鹽的生產地(光緒 11 年後稱為臺北二 廠),另外在同年由臺灣道臺督辦鹽務,在道臺衙門下設立全臺鹽務總 局,並在臺南設置臺南鹽務總局,在總局之下設立總館,總管之下設 立子館(小館)以及贌館作為食鹽的販賣機關,35 另外在鹽田方面則嚴 格取締私鹽,並公定食鹽的收買價以及賣價。36 第三階段從光緒 11 年(1885)到光緒 21 年(1895)臺灣割讓給 日本。劉銘傳於光緒 11 年時擔任臺灣巡撫並改革臺灣鹽政的官制與改 革鹽制,由巡撫兼任鹽務總理,作為管理鹽務的最高長官,管理設立 位於臺北府城的全臺鹽務總局與位於臺南的鹽務分局。其中位於臺北 的全臺鹽務總局,由布政使兼任督辦委員,位於臺南的鹽務分局則由 原本的臺南鹽務局改成,並以臺灣道兼任督辦委員。全臺鹽務總局與 35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臺北:臺灣總督府專賣局,1925),頁 7。 36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第二部 調查經濟資料報告 下卷》(臺北:臨時 臺灣舊慣調查會,1905),頁 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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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分局分別管理由之前臺灣的製鹽場所分成的臺北兩廠與臺南五場 的鹽務。37 臺南五場每年產量約二十萬石到三十萬石之間,臺北兩廠產量約 十萬石到二十萬石之間,而全臺灣每年的消費額依照臺南與臺北兩處 所屬總館及澎湖的合算大約需鹽五十萬石,38 其中南部產鹽足夠南部使 用,而中北部因為產鹽量不足供應所需,需由南部配送,因此在北臺 灣的滬尾、基隆及南部的安平設置配運局負責南鹽北送的業務,39 至於 配送的時間,從下文光緒 13 年紀錄可窺知一二: 臺館一年銷數應在春夏之間備足應銷。查竹塹館本屆應銷鹽兩萬 七、八千石,除就地南、北廠曬鹽不及兩萬石,及已配廠鹽五千 石外,上短不下四、五千石,若不趁茲南風配運,一經風訊過時, 勢須請由臺北運濟,但今年唐鹽收未及半,難以分撥。40 由上文可知,配送給中北部的食鹽應於春夏間完成,必須趁南風 時由臺南配運,一旦配運數量不及所需,則由臺北調撥。但由於臺北 並未產鹽,所以北部鹽仍需由中國沿海接濟,如遇中國鹽量不足時, 食鹽供給會出現問題。另外以光緒 13 年為例,彰屬鹿港總子各館、北 37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第二部 調查經濟資料報告 下卷》,頁 722~723。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11~172。 38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第二部 調查經濟資料報告 下卷》,頁 724、頁 727。 39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22。 40《淡新檔案》14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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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總子各館、新屬大甲總子各館及竹塹館該年度應由臺南配送十萬零 三千八百石鹽,其中的九萬一千七百五十石已於該年閏四月配送完 成,並在該年五月配送完申請配送的十萬零三千八百石鹽。41 由上二例 可驗證,由臺南配送到中北部的食鹽基本上於該年春夏完成配運的工 作。這些由臺南配運到臺灣中北部的食鹽有些會在運送時遇到損失, 甚至整船的配送鹽與船隻全部毀損。例如在光緒 13 年時由舵工葉問從 臺南配送的場鹽於該年閏 4 月在舊港遇風,所配送的三百五十石場鹽 全部毀損而顆粒無存,由此可知,由海運配送食鹽有其一定的風險存 在。42 然臺灣每年所產的食鹽總數仍無法完全供應全臺所需,因此當臺 地所生產的鹽不敷使用時,就從中國進口唐鹽補充。43 每年趁夏秋吹西 南風時從中國廣東的蔗林、汕頭,福建的惠安、頭北、金門、獺窟、 祥芝、秀塗等地來的商船,要到臺灣載運穀物回中國時,順便載運食 鹽來臺灣,在安平、打狗、基隆、滬尾入港後在配運局報告數量,再 由位於基隆、滬尾兩處的配運局收買,再往下分配給淡水、宜蘭兩地, 提供淡水、宜蘭兩地人民食鹽所需。44 另外,根據光緒 17 年(1891) 41《淡新檔案》14216-25、14216-27。 42《淡新檔案》14216-3、14216-6。 43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第二部 調查經濟資料報告 下卷》,頁 724、頁 727。 44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第二部 調查經濟資料報告 下卷》,頁 728、頁 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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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書的《臺陽見聞錄》內所記載的:「福、泉沿海船戶,運鹽來臺, 裝煤回閩,鹽價因而便(宜)。煤礦停歇,45 商船不過臺灣,關稅必減; 鹽船無貨回載,鹽價必貴46 。」為了降低中國唐鹽的運費,船隻在載鹽 抵達臺灣北部後,會於臺灣煤礦產地的基隆購買煤回中國,以降低運 鹽費用,但其所購買的煤斤是官是私,則不可知,47 然當無煤炭可交易 時,將會影響北臺灣的鹽價由此文可見,當時除了穀物之外,臺灣北 部特產的煤炭也是與東南沿海交換食鹽的貿易中重要商品之一。 由於此時臺灣食鹽來源有來自臺南各場、新竹南北二廠以及中 國,而各鹽場所產鹽的品質不一,所以清領時期配運到臺灣各鹽館販 賣的食鹽品質也良莠不齊,就連距離相近的鹽館所販賣的食鹽品質也 不一定相同。例如大湖口館與中壢館距離雖近,但中壢館所賣食鹽有 砂色黑,大湖口館所賣食鹽無砂色白,而兩地食鹽在光緒十四年時的 價格都為每元銀九十斤。48 45 清末臺灣的基隆煤礦由於中法戰爭破壞、礦場煤原枯竭、朝廷守舊勢力反對引進外資與官方經 營不善等原因,於光緒 18 年(1892)停辦。 46 唐贊袞,《臺陽見聞錄》(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8 年)文叢第 30 種,頁 25。 47 在清代自強運動以前雖然官方禁止人民私採基隆地區煤礦,但民間受利益所驅仍自行開挖販賣 私煤,之後由於自強運動需要,官方始於同治 2 年允許私掘煤炭販售,並於光緒 2 年(1876) 於基隆八斗子建立第一座西式煤礦廠開始生產官煤。 48《淡新檔案》14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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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清領時期私鹽的情形

一、 清代私鹽

清領時期臺灣鹽區是整個中國鹽專賣的一部分,而臺灣的私鹽也 是中國私鹽的一個縮影,因此在探討臺灣私鹽問題前,應先大略瞭解 整個清代中國私鹽現象。 清代由於鹽價過高與各鹽銷區鹽價的價差,造成私鹽氾濫成災,49 中國學者陳鋒將清代主要的私鹽大致上分為場私、軍私、官私、領私、 船私、商私、梟私等七類。 (一) 場私 場私或稱灶私,為食鹽生產區的走私,由於食鹽收購價太低、鹽 商的剝削與官鹽的滯銷,鹽工很難單靠定額生產所獲得的收入維生, 因此會額外多生產私鹽販賣。 (二) 軍私 軍私或稱兵私,為軍隊中的將官和士兵的走私,最主要發生在順 49 陳鋒,《清代鹽政與鹽稅》(河南省鄭州巿:古籍,1988),頁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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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時期,參與者從底層士兵到軍官或更上層,起因或許為軍餉無法即 時發出,又因清初戰亂尚須軍隊力量,因此無法徹底解決這問題,最 後終清一代,軍私仍為清廷明禁暗弛的問題。 (三) 官私 官私分為兩類,一類為貪官的走私,官吏利用其政治勢力進行走 私,雖然清廷訂出嚴法要遏止這種情形,但由於官官相護的結果,基 本上很難做到有犯必懲,因為只有被判刑者才有紀錄,因此官私較少 為史冊所記。另一類為緝私官役的走私,緝私官役的走私是清代普遍 的現象,他們利用職權之便,在產地購買私鹽運往他地販賣,或販賣 查獲而隱密不報的私鹽,或與私鹽鹽梟勾結販賣,或與其他官役和取 締官員朋比為奸四處販賣私鹽。此兩種官私都與清代官吏腐敗有關。 (四) 領私 領私為臨區之鹽違法越界販賣,造成的原因可能為鹽銷區劃分不 合理及各區鹽價不一所致。 (五) 船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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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私又稱漕私、夾私,是船戶水手在鹽船載運官鹽過程中,夾帶 私鹽販賣私販牟利。 (六) 商私 商私是鹽商的走私,主要是於運送過程中運送超過課稅數額的鹽 以規避稅金,或利用政府對於運鹽船於運送過程中失事的補償機制, 謊報銷毀鹽斤數,一面獲得政府補助,一面私銷謊報毀損的鹽。 (七) 梟私 梟私為武裝走私,因私販為反制官府緝私措施而出現的武裝犯 私。梟私不只影響到清代食鹽的運銷與課稅,還因其組織勢力強大而 對清朝的統治產生威脅。50

二、 清代臺灣私鹽

如同中國的其他地區,私鹽問題一直存在於清領時期臺灣,此由 清代官方所留下的文字記載屢見不鮮可以得知。此外,私鹽存在的嚴 重與否,也可從官鹽販賣量看出,因為鹽為民生所必須,加上購買鹽 50 此七點來源為陳鋒,《清代鹽政與鹽稅》,頁 18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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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會紀錄購買人姓名及居住地,所以當一地購買量明顯變少,且人口 數未明顯大減時,當可視為私鹽增加量。光緒 12 年(1886)中壢子館 大潭分館就因官鹽減銷,加上當地曾有刮土煎鹽的情形,51 而被認為當 地私鹽重新氾濫。52 剛好在這個時間點,官方也查獲私煎的私鹽,此適 足以說明私鹽與官鹽減銷之間的關係。53 官方要防堵私鹽,相較於防範沿海引水偷曬的私鹽,加強稽查官 鹽生產、運輸的偷漏,以當時清領臺灣的人力與交通而言,似乎比較 容易控制。但防範私鹽似乎也沒那麼容易,直到光緒 21 年(1895), 新竹縣知縣王國瑞仍為私鹽問題出示如下的曉諭: 示仰閤邑紳民船戶曬丁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包商贌辦鹽務,仍 須繳完課釐,毋得貪賤買食船私,亦不得將埕內所曬鹽觔,私 自偷賣,希圖漁利,各地保總甲亦須隨時巡緝挐送請究辦,聽 候給賞。倘敢故違禁令,私向買賣,以及得規包庇,察出定行 51 「大潭販館私鹽充斥之故,細查大潭、石觀音一帶莊民不守法紀,向有刮土煎鹽之事,昔年曾 經前司事易湖秋稟請派兵查辦在案。」《淡新檔案》14210-8。 52 「據中壢子館盧司事稟稱:『竊查卑館所屬之大潭莊,因承辦販館吳舉人病故停辦,致使私販 乘間漁利,鄉民無知,竟爾私食,數月以來,卑館比較不上,實由於此,前經稟請招商接充 該處販戶,一面移縣示禁並飭差查緝,蒙批准行在案。茲逾月餘,查閱票根,而大潭、石觀 音等莊,仍未購鹽分釐,若非私鹽充銷民間,斷無食淡之理。』」《淡新檔案》14210-7「該處 既無販館,近海一帶莊民應至卑館售兌鹽石,迄今數月之久,每閱根票,未見有大潭、石觀 音各莊民來館購鹽,若非私鹽充銷,民間無不食鹽之理。」淡新檔案 14210-5、14210-6。 53 「本月(光緒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帶同練兵赴二坡港、大潭、石觀音沿海各莊一帶查挐私煎。 途中訪聞大潭有巨族彭阿千、彭阿忍、黃格等,每逢天晴,糾黨煎私。率兵首至黃格、彭阿千 家,搜出私煎火鹽確証,飭兵拘帶一名再為究問,行至裏餘,該莊民糾邀鄰莊黃阿台、向阿四 等,並男婦聚眾百餘人,攜糞潑汙,見勢眾莫敵,將所拘之人釋回,惡眾始退。」《淡新檔案》 14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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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究治,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54 足見私鹽防範不易。 清代臺灣西南沿海同時擁有離市場近、地形氣候適合曬鹽、鹽田 面積最大等優勢,是當時臺灣食鹽產量最多的地方,且由於西南沿海 多沙岸、漁塭、潟湖,加上日照充足,因此較北部地區容易累積天然 的結晶鹽,但西南沿海也因交通不便,造成私鹽取締不易的問題。雖 然臺灣中南部地區並沒有類似《淡新檔案》般的史料記載當時私鹽問 題,但依據日治時代的紀錄,臺灣西南沿海是日治時期私鹽最盛的地 區,加上西南沿海地區容易生成天然結晶鹽、鹽田面積最廣、交通不 便等條件,且根據大正年間出版的《臺灣鹽專賣志》對於清代臺灣西 南沿海私鹽的記載推測,55 清領時期西南沿海應當也存在著私鹽的相關 問題。不過由於缺乏更詳細的資料,以下僅以《淡新檔案》及地方誌 的內容,將清代北部臺灣私鹽的類型分成五種。 (一)沿海私煎、私曬 私鹽來源除了從鹽場、中國沿海之外,由於臺灣西部沿海日曬充 足、交通不便,致使私鹽或曬或煎皆不易被發覺與查緝,即使到日治 54《淡新檔案》14235-2。 55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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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仍為私鹽產地,因此私煎私曬成為臺灣私鹽的主要來源之一。 臺灣沿海私曬較著名者,應屬新竹虎仔山。56 虎仔山位於竹塹城西 方(今日香山區內),因近海岸且鹽滷充斥,故居民以曬鹽為業。57 此 地在同治 7 年(1868)臺灣道吳大廷議歸官辦以前,曾為北部地區私 曬重地,私梟盤據,鹽館館丁雖加以查緝掃蕩,但仍不能滅絕58 。之後 官府於此地建立南廠虎仔山與北廠油車港,加上十塊寮的鹽場,成為 清領末期臺灣北部官鹽的產鹽重鎮及新竹地區重要的食鹽供應來源59 。 除了虎仔山之外,臺灣西部沿海還有其他的私煎私販紀錄,從下 引的《淡新檔案》可以看出清領末期新竹地區沿海的私煎私販情形: 大潭一帶煎私食私,其風已久,向不懼法,以理禦勢禁均非易易。 竊思大潭一隅地僻民強,莊匪煎私、食私、賣私,肆行無忌,現 經率兵查拏,竟敢以糞穢相汙、聚眾追劫,實屬目無法紀,若不 稟請嚴究,將來愈益藐玩,查莫能查,緝莫能緝,私鹽充斥,國 56 虎仔山於《新竹縣采訪冊》、《新竹縣制度考》等書中又記為虎子山,而於《東瀛紀事》、《新竹 縣志初稿》等書中又記為虎仔山,為求統一,本文內此地名將一併書寫成虎仔山。 57 「虎仔山在縣西七裏,其山於平地突起一片沙,堆積為岡阜。其地濱海斥鹵,所在多鹽埕;民 居數百戶,皆曬鹽為業。」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新竹縣采訪冊》(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 室,1962 年)文叢第 145 種,頁 23。 58「臺澎皆食郡治館鹽,而竹塹海口虎仔山可曬私鹽,故館丁時時訪拏鹽梟,動輒列械相鬥,然 不能絕也。」林豪,《東瀛紀事》(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 年)文叢第 8 種,頁 68。 「同治六年,臺灣道吳大廷議歸官辦,以虎仔山為南廠、油車港為北廠;此外,又有十塊寮, 合計三處曬場。民自建造鹽埕開曬,歸課發售。」鄭鵬雲,曾逢辰,《新竹縣志初稿》(臺北: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年)文叢第 61 種,頁 81~82。 59 鄭鵬雲,曾逢辰,《新竹縣志初稿》,頁 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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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日疲。60 又: 大潭港、石觀音、白沙墩、笨仔港沿海一帶,故智復萌,三五成 群,挖崁煎私,訪聞高山、頂安、平鎮等莊鄉民紛紛盜買煎私, 若不嚴查,此風日熾,蔓草難除。卑館雖有勇四名,除撥二名海 口看棧外,尚有二名,眾寡莫敵,實難巡緝,是以卑職於正月底 另僱多勇前往巡緝,去則散,返則集,若非長住專巡,不濟於事, 理合將一切據實情形稟乞察核,俯賜轉詳謥局憲察核示遵,或派 營勇或隘丁幫同長住巡緝,俾使沿海各居民畏法不敢煎私,官銷 自暢,寔為公便。61 由上文可知,當地因為民性強悍,敢聚眾與鹽館對抗,加上查緝 人員不足,需要總局與當地勇營派員支援,且由於地域廣闊,所以私 煎情形難禁。 (二)越界私鹽 除了不能買賣私鹽外,越界購買官鹽也一樣不被官方所允許。新 竹頭重坑有一賣豆腐、醬菜為業的商人葉阿可,因為新竹大湖口鹽館 60《淡新檔案》14220-9。 61《淡新檔案》14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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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賣的鹽色白無砂,且大湖口鹽館位於新竹,因此數十年來皆向大湖 口鹽館買鹽,但其所居住的頭重坑距中壢鹽館僅十三裏,而距大湖口 鹽館有十八裏62 。葉阿可於光緒十四年遭線民檢舉購買私鹽,雖然兩地 鹽館鹽價相同,不過葉阿可仍被官方判定為購買私鹽而遭處罰。對於 這件越界購鹽的事件,官方也因為先前規定不明而做出以下的釐清: 至鹽館銷鹽各有定界,頭重坑地方本總局檢查成案,光緒十年春 間劉前道任內,曾據艋舺總館稟,據中壢子館易司事請於新竹交 界之頭重坑地方添設販館,年可銷鹽五百石以資補救中壢館銷數 等情。雖販館未准批飭添設,而頭重坑係中壢館引地非新竹館銷 鹽地界,顯而已見,無容擬議。此後務要諭令該處民人照章,應 歸中壢館買鹽,以清界址。63 在官方釐清中壢鹽館與大湖口鹽館販賣範圍之後,頭重坑劃歸中 壢鹽館販賣範圍,原本向大湖口購買的習慣則變為違法的越界購買而 被當成私鹽論。64 62 《淡新檔案》14221-9。 63 《淡新檔案》14221-19。 64 《淡新檔案》1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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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人員的偷漏 此處的食鹽生產人員偷漏包括鹽場曬丁、戶首等的偷漏行為。官 方為防止曬丁偷漏,規定曬鹽時每天傍晚曬丁在掃鹽、挑運、過秤、 入倉時皆要有人員監督,以防偷漏65 。為了掌握曬丁每日的產量,防止 曬丁偷漏,鹽館會紀錄每天各名曬丁的生產量。其產製的過程,可以 《淡新檔案》中的相關記載為例:曬丁每天早上辰刻(7~9 點)於戶 首處領得腰牌,並於一天曬鹽結束後,將一日所曬鹽斤數量回報給巡 勇紀錄,並將鹽蓋印收倉,同時繳回腰牌。66 一旦未按照這個標準作業程式,即會被視為漏私移送: 南廠有曬丁楊漳,早辰未到鹽場,戶首亦未曾散給腰牌,本日 無鹽可知,何以到晚有鹽一挑,經巡勇挐獲,由戶首驗明楊漳鹽 無蓋印又無腰牌,足見漏私是實,合就備文,並送楊漳壹名移請 貴縣訊明究辦,以儆將來。67 以新竹南北二廠為例,為防止曬丁漏私,在鹽場內於曬丁之上設 置總理、頭人、族長、戶首等管理曬丁68 。當曬丁偷漏私鹽時,不僅偷 65「大謵曬收鹽石,另派有緝私委員帶同巡勇,每日於傍晚時,會同場員隨帶哨勇,遍歷各鹽田, 眼同曬丁,將曬成鹽粒掃刷淨盡,押令挑赴場內,先堆倉外,俟隔夜流滷稍乾,次早,場員眼 同曬丁過秤,再入倉廒。鹽面,蓋用鹽印,不致暗被偷漏。」唐贊袞,《臺陽見聞錄》,頁 25。 66 敝館之南北廠督率曬鹽,向有定章,每日各巡勇到場兼曬丁自辰刻由戶首給發腰牌,到晚曬鹽 若干石,報明巡勇蓋印到倉收鹽,並收回腰牌。《淡新檔案》14223-1。 67 《淡新檔案》14223-1。 68「又南北廠十塊寮各鹽埕曬丁,每將曬出鹽觔逃私偷賣,均於銷路大有妨礙,惟有仰墾嚴飭該 處總理頭人等,隨時認真督率稽查,遇有不法曬丁走私,務請嚴行究治」淡新檔案 14235-1。「竊 照南北廠立總理、頭人、族長、戶首各名目,原為管束曬丁。」《淡新檔案》14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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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的曬丁會受到處分,其上頭的戶首、總理等也要負起連帶的責任。 光緒十七年八月,新竹南廠曬丁因盜賣鹽場的鹽,被查獲後,除了該 名曬丁受處分外,負責管理該名曬丁的戶首及總理也受到相當的處分 與警告。69 除了曬丁偷漏的問題之外,其上的戶首、族長、總理等也是私鹽 來源之一,並且較曬丁偷漏問題更為嚴重。據下引光緒 11 年淡新檔案 內的案例: 據竹塹鹽務委員候補縣丞沈繼曾申稱「竊照南北廠立總理、頭 人、族長、戶首各名目,原為管束曬丁,以私走私,立法不為不 周,卑職素知北廠族長陳火珠不守本分。現在查得陳火珠凡天陰 鹽少,在廠照料收鹽,遇程鹽旺曬,名為在海邊查看鹽埕,寔則 與曬丁舞弊走漏私鹽,一擔分得錢貳、參百文不等。身充官役, 通同走私,似與堅守自盜無異,先行開革,亟應重懲。70 光緒年間新竹北廠族長陳火珠勾結曬丁於鹽埕產量多時偷漏私 鹽,每擔獲利兩、三百文錢,這個案例說明瞭鹽場管理階層也會因為 利益而勾結曬丁作出違反規定的事。 鹽場的戶首、總理除了可能與曬丁勾結外,可能還會與負責監督 69「堂諭:楊跳(偷漏的曬丁)供認不諱,枷號停曬日開釋,戶首約束不週,薄責以示懲儆,總 理等疏忽,本應停給辛工,念小民窮乏姑寬,如敢再事玩公,定即提究戶首,交總理等領回。《淡 新檔案》14223-4。 70《淡新檔案》14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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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哨勇一起漏私。如光緒 15 年(1889)走私案中的主要成員便供出了: 「走私賣放鹽擔並非小的一人,戶首諸人均各皆有,小的因與林水有 挾之嫌,說小的閒言,現被委員送案,今蒙提訊,總求恩典就是了。 71 」由光緒 15 年因偷漏被捕的南廠哨勇張海的供詞內容提及有戶首偷 漏私鹽,且哨勇知有偷漏情事但未逮捕偷漏的戶首,可以得知兩者之 間可能有勾結情事。另外如光緒 14 年 9 月中在新竹南廠虎仔山發生多 名戶首帶頭拒絕將曬丁所曬之鹽全部繳倉,更有甚者,於當月 17 日更 是顆粒不繳,明顯違反規定72 ,足見曬丁與戶首等的偷漏的嚴重性。 (四)查緝人員的偷漏 除了戶首、曬丁會偷漏鹽外,有時負責監督的鹽場查緝人員也會 利用職務之便偷漏食鹽,並會與戶首、曬丁聯合偷漏,以下引光緒十 五年淡新檔案的案例說明: 敝館之南廠有哨勇張海賣放私鹽,每元計鹽四挑,經該廠司事查 出其事,將該勇送局究辦。73 又,提訊該犯張海,供詞狡詐,而 巡私賣私似可概見,與監守自盜何異,實屬不法,著笞責枷號兩 71《淡新檔案》14230-3。 72「竊卑館之南廠,地名虎仔山,楊姓一門人本兇悍,歷來積案疊積如山,此次因嘉、彰一帶滋 擾,彼則乘間藉端把持,於本月十四、五、六三日,膽敢私議協同將所曬之鹽十不繳二,至十 七日,顆粒不繳,盡被強行挑走。」《淡新檔案》14225-25。 73 《淡新檔案》14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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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發往南廠示眾,以儆效尤。74 另外,在張海的供詞中還提到: 走私賣放鹽擔並非小的一人,戶首諸人均各皆有,小的因與林 水有挾之嫌,說小的閒言,現被委員送案,今蒙提訊,總求恩 典就是了。75 由上面供詞或可推測,光緒十五年竹塹南廠哨勇張海即以每元四挑的 價格放賣私鹽,並因其監守自盜賣放私鹽,而被判刑。此外,哨勇知 道當時臺北二廠的各鹽田戶首有偷漏行為,但卻未被取締,應可推測 為鹽場的稽查人員與戶首互有勾結的情形,以致偷漏私鹽的戶首尚未 被取締逮捕,足見私漏情形似乎相當嚴重。 (五)運鹽船偷漏 這裡所指的運鹽船,包含官私皆運的鹽船以及走私私鹽的鹽船。 就官私皆運的運鹽船而言,承前所述,臺灣中北部由於產鹽量不足, 所需用鹽多半由臺灣南部及中國沿海以船運的方式運送,雖然規定鹽 船於入港時需報明鹽館,並請派司事到船蓋印,等候給價盤收,76 但由 74《淡新檔案》14230-2。 75《淡新檔案》14230-3。 76 示仰閤邑軍民以及船戶人等知悉:爾等各由內地運鹽到港,務赴鹽館報明,請派司事到船蓋印, 聽候給價盤收,不得勾串奸民,私行轉售,設或抗不歸館,定照犯私究治,並將船隻充公,不 稍寬貸。《淡新檔案》14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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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運送過程中並無官員或查緝人員上船督導,因此也給舵工有走漏私 鹽的機會。其中運往臺北的唐鹽,原則上於基隆和滬尾兩局盤收,但 如遇天候不佳時,亦可於北部其他港口停靠。另由於北部港口閩籍地 痞極多,暗地勾結運鹽船,藉口遇風於北部各港停靠,實為販賣私鹽, 以至於等到官收時,原本鹽斤只剩六、七成,這種販賣私鹽的行為嚴 重影響官鹽銷售。77 因此,官方曾於光緒六年出示,唐鹽來臺,只准於 基隆盤收,其他以遇風等理由要求停靠其他港口盤收的運鹽船,皆視 為私鹽拿辦。78 除了運載唐鹽的舵工可能運私外,由臺南配運到中北部的鹽船, 可能也有偷漏、沿途叫賣的情事。 舵工私鹽來源有兩類,第一類為假稱遇風導致所運食鹽受損。這 一類目前並無找到確切的官方案件紀錄,因此只能由官方處理遇風受 損時的態度窺知。從臺灣西部沿海運鹽北上,除天氣影響外,沿岸的 暗礁也增加不少行船的危險性,加上所運物品為怕水的鹽,更大大增 加運送的風險。除了前面已經論述過的葉問事件外,在光緒十四年四 77 照得臺屬北路有內來船鹽,向由基隆、滬尾兩局收買,嗣於光緒六年定章專歸基隆盤收,有到 滬尾、新竹等處者作為私論,該販戶應知化私為官,於裕課便民之中,有體恤末業之至意,自 應恪遵定章,運送官局,不敢私相售賣,方不失為向化之良民。資查臺北府屬新竹、淡水、艋 舺、滬尾及基隆之焿仔寮等處,閩籍地痞極多,內地鹽船一到,膽敢於各港口任意私售,甚至 藉待價為挨延,暗勾地痞私賣,及至官收,率祉六、七成之譜,種種惡習,寔於官鹽課項大有 妨礙。嗣後遇有唐鹽運到臺北,惟基隆一口准照向章盤收,艋舺、竹塹等處仍不准收外,即聞 有以遭風為名,赴館懇請盤收者,統作販私例論。《淡新檔案》14202-3。 78《淡新檔案》14202-1 、14202-3。

數據

圖  3‑2:監視員補制服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台灣總督府專賣局食鹽監視員 及監視員補服制(訓令第四三七號),580-25,頁 13。  專賣局各支局對於私鹽的取締主要分為兩種,分別是鹽田及所在 地取締與一般取締 182 ,其中對於鹽田及其所在地的取締只限於轄區內 有鹽田的支局及出張所。鹽田及所在地取締顧名思義,是針對鹽田及 鹽田所在地附近可能發生的食鹽漏私、盜竊、私賣、不法取得以及天 然結晶鹽撿拾等違反食鹽專賣規則的行為所進行的取締。鹽田所在地 的取締主要針對三方面,首先是針對鹽田部
表  3–8:犯則者處分標準,食鹽專賣規則部份  附加刑  違反條 項  處罰條項  犯目  罰科金範圍 沒收物 件  追徵 處分標準  摘要  第三條  第二十條第一 號  密輸移入  二十圓以上五百圓以下的罰金  食鹽 有 價格的五倍  本條的價格以賣捌定價為準 第四條  第二十條第二 號  密製造  同  同  同 同  同  第十  二條  第二十條第三 號  無指定販賣  同  同  同 販賣及未販賣食鹽的價格百圓或販賣期間一年達二十圓、百圓或一 年以內增加每 次加十圓  同  第十  三條  第
圖  3‑3:1899~1942 年布袋分局、北門分局及其他各分局犯則事件數 量圖。 206 資料來源:整理自《臺灣鹽專賣志》與各年度《專賣局專賣事業年報》。  其他地區 19% 布袋 32%北門49% 布袋北門 其他地區 圖  3‑4:    1899~1942 年布袋分局、北門分局及其他各分局犯則事件                                                   206   1913~1922 年以及 1929~1934 年無統計資料
表  4–3:大正 14 年各地鹽田的主要地主  所在地  面積(甲)  地主  油車港  25.312 辜顯榮  油車港  13.6119 公業  陳同記  鹿港  207.8003 大豐拓殖株式會社  鹿港  171.69 鹿港製鹽公司  掌潭  18.362 秋山善一  掌潭  70.23 掌潭製鹽株式會社  布袋  182.8485 野崎武吉郎  新塭  238.7382 臺灣製鹽株式會社  王爺港  53.275 蔡天佑  北門  142.3655 臺灣製鹽株式會社  北門  15.452 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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