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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則鹽的取締與罰則

第三章 日治時期食鹽專賣與取締

第三節 犯則鹽的取締與罰則

總督府在 1899 年(明治 32 年)5 月於臺灣實施食鹽專賣以後,

即對非官方規定的食鹽輸出入指定港口的食鹽走私行為加以嚴格取 締,但對於臺灣島內西南沿海地區居民的私製食鹽的行為尚無法嚴格 取締,因而暫時默許這些私製食鹽的行為173。臺灣西南地區當時私製 食鹽的方式,大概為於海邊將海水浸泡過的含鹽海沙收集於竹籠裡,

將海水注入所蒐集到的海沙裡過濾出鹹水,最後將鹹水帶回家用鍋釜 煎製生產食鹽。由於當時私鹽製造技術簡單,加上西南沿海地區原料 取得容易,以至於西南沿海綿延數十裏海岸線皆適合製造私鹽174

食鹽專賣實行之初無法嚴格取締西南沿海私製食鹽的原因,除了 食鹽製造方式容易外,還有以下幾點原因。第一,執行取締的官吏人 力不足。第二,當時臺灣警力以平定抵抗日本統治的反抗人士為主要 目標,尚無餘力兼顧取締工作。所以如果真按照法令每個街莊都去檢 舉犯則者也難完成175。也因為如此,所以當時默許這些以自家用鹽為

173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523。

174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523。

175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523。

名目的私鹽製造176。然而這些官方所默許的私鹽並不完全只提供自家 使用,尚有私鹽交易行為,加上光 1899 年(明治 32 年)一年有紀錄 的私鹽數量已達 250 萬斤以上,並且有增加趨勢。這些私鹽有些真的 為自家用,有些則就近於附近地方進行交易177。這些私鹽的生產方式 大概是用竹婁收集海邊受到海水浸泡而帶有鹽分的沙子,並將這些沙 子用海水洗滌,之後將這些洗滌過沙子而帶有鹽分的海水帶回家用日 曬或者用鍋子烹煮以取得結晶鹽178。因為製造方式簡單以及可製造的 地區範圍廣大,所以增加取締私鹽的難度。由於私鹽日益增加,臺灣 總督府方面也於 1899 年(明治 32 年)8 月開始頒布一連串關於食鹽 取締的相關法規,以打擊日益氾濫的私鹽問題179。殖民當局為了有效 的執行食鹽專賣的政策,除了各項製鹽的硬體與軟體設備的建立之 外,殖民當局也對食鹽專賣的相關法令與專賣監察制度下了不少功 夫。以下將分別介紹食鹽專賣的相關機關、監察制度的執行者與相對 應的罰則。

一、監察制度執行者

176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523。

177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523。

178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523~524

179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523~p525

(一)專賣局人員

日本殖民政府自明治 32 年(1899)開始實施食鹽專賣制度以來,

陸續制定了不少專賣的規定。為了讓專賣制度順利與有效的進行,除 了相關政策的執行外,負責取締違反食鹽專賣規定的取締人員是必須 的。這些負責取締的人員與配置,隨著時間與需要的不同而有所變動。

在明治 34 年統一各專賣事業設立專賣局前,在明治 32 年 12 月於 各地鹽務局配置請願巡查,於下表所示的私鹽製造盛行的地方設置請 願巡查與巡查補。180此外在明治 33 年 2 月 9 日起為了取締食鹽的密製 造、密買賣、密輸入等行為,在中央配置臨時檢查員兩名,在各地的 鹽務局配置一名臨時檢查員。如此請願巡查與巡查補主要在鹽田所在 地防範,檢查員則攜帶檢查員證於其管轄範圍內巡視。在明治 34 年設 立專賣局後廢除《檢查員規程》,並設置監視員與監視員補擔任取締的 工作。181專賣局內設置了負責取締的人外,專賣局的其他官吏,像是 專賣局的書記雖並負責專門的取締工作,不過就目前所蒐集的取締資 料來看,專賣局的書記也有負責食鹽取締的工作。

表 3–7:明治 33 年初密製鹽地方配置請願巡查表

配置地方 巡查(人) 巡查補(人)

臺北縣桃仔園辨務署管內沿岸各莊 - 2

180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525。

181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525~527。

同新竹辨務署管內塭仔頭莊附近 - 2

臺中縣彰化辨務署管內牛埔莊附近 1 -

臺中縣北斗辨務署管內牛埔頭莊附近 1 -

臺中縣北斗辨務署管內西港莊、下海墘厝莊附近 1 -

臺中縣北港辨務署管內沿岸各莊 2 -

5 4

資料來源: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526。

圖 3‑1:監視員制服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台灣總督府專賣局食鹽監視員 及監視員補服制(訓令第四三七號),580-25,頁 13。

圖 3‑2:監視員補制服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台灣總督府專賣局食鹽監視員 及監視員補服制(訓令第四三七號),580-25,頁 13。

專賣局各支局對於私鹽的取締主要分為兩種,分別是鹽田及所在 地取締與一般取締182,其中對於鹽田及其所在地的取締只限於轄區內 有鹽田的支局及出張所。鹽田及所在地取締顧名思義,是針對鹽田及 鹽田所在地附近可能發生的食鹽漏私、盜竊、私賣、不法取得以及天 然結晶鹽撿拾等違反食鹽專賣規則的行為所進行的取締。鹽田所在地 的取締主要針對三方面,首先是針對鹽田部份的監視防範,由監視員 及監視員補每天兩次以上於鹽田內外監視,當然食鹽入倉監視及晚上

182 昭和三年度事業成績報告,烏樹林出張所,00102784000020079、00102784000020080。

的警備更是嚴加注意183。第二要注意製鹽從業者內部的情形、附近村 落一般住民的食鹽需要及食鹽小賣人食鹽販賣狀況等184。第三,如果 冬季晴天持續時,要注意附近漁塭、海岸等地有否天然結晶鹽生成185。 不過上述這些鹽田與村落的取締行為,依靠小數量的專賣支局職員執 行,可說是相當困難186。另一種一般取締所執行的範圍,雖然目前沒 找到明確紀錄記載,不過涵蓋的範圍推測可能是上述鹽田及所在地取 締以外的範圍。其執行主要為監視員與監視員補對於村落每月一次到 兩次的監視,並對食鹽請賣人的營業狀況作調查監督,另外需要員警 官吏等的協助,依照食鹽取締規定對人民及沿岸的犯則行為進行取締 與防範187

(二)員警機關

根據紀錄,昭和五年三月時專賣局的成員有局長一名、參事六名、

副參事四名、技師十二名、書記一百六十三名、技手八十五名、囑託 三十六名(有給二十二名、無給十四名)、雇員四百零四名、監視員三

183 大正十四年度事業成績報告,烏樹林出張所,00102581000160451。昭和三年度事業成績報告,

烏樹林出張所,00102784000020080。

184 昭和三年度事業成績報告,烏樹林出張所,00102784000020080。

185 大正七年度事業成績,北門嶼支局,00102231000120292。昭和三年度事業成績報告,烏樹林 出張所,00102784000020080。

186 昭和二年事業成績報告(酒、菸草、食鹽),台南支局,00102720000020255。

187 大正十四年度事業成績報告,烏樹林出張所,00102581000160451。

十六名、傭員一百六十一名、監視員補七十四名、職工兩千一百二十 名、諸傭人四百四十七名188。由上述人數看來,監視員和監視員補人 數根本不夠掌控所有專賣的所有犯則事件,就算加上所有的職員也無 法應付全臺的取締工作,因此專賣局需要其他力量的幫助。以專賣初 期的昭和年間為例,南部地區的東石、北門與新豐等郡每年每人的食 鹽消費量僅有 2~5 斤,遠低於政府推估的每人每年 15 斤左右的消費 量(專賣局允許製鹽業者及其家人留有每人每年 15 斤的食鹽當作自家 消費用,故推估人均消費量應為 15 斤上下為合理範圍),此現象或可 看作當地盛行私鹽。此地私鹽的來源大致上有沿海或漁塭的天日鹽、

鹽田搔集的殘餘食鹽及從北門布袋地區運送食鹽到安平途中被竊取的 食鹽,為瞭解決這種大範圍的私鹽問題,光靠專賣局人員查緝是不夠 的,因此需要作為日治時期社會控制的主要力量之一的員警機關,協 助專賣局人員一起,時常於各街莊查緝私鹽與在鹽田所在地取締,打 擊當地私鹽盛行的問題。189

(三)保甲制度

作為日治時期社會控制的另一主要力量「保甲制度」也是取締犯

188 橋本白水,《臺灣專賣事業要覽》(臺北市:南國出版,1932),頁 11~12。

189 松下芳三郎編,《臺灣鹽專賣志》,頁 527。

則鹽的另一股力量。因為大多數犯則事件都發生在臺灣的民家內,就 算私自拾獲天日鹽或與食鹽密賣者購買食鹽食用,如果不是當場被員 警或是專賣局相關緝私人員抓到,事後應該很難發現這些犯則行為,

然而絕大多數的犯則事件都不是在密買賣、拾獲天日鹽時被抓到,而 多是在好幾天以後,甚至私鹽已經消費的差不多時才被專賣局官員查 獲。例如昭和 15 年 2 月 10 日在東石莊有一名婦人於漁塭拾獲 900 瓦 的天然結晶鹽,並將其中的 982.5 瓦天然結晶鹽用於醃製物品,這名 婦人於同年 3 月 13 日遭到檢舉而依照違反臺灣食鹽專賣規則而遭受處 分。這個案件的發現者欄上寫著「專賣局書記具志頭朝英外四名」,雖 然未寫明其他發現者的身份,但在離犯案超過一個月以上,且証物也 消費的差不多的情形下還能找到犯則者,因此推斷在其他的發現者中 可能有犯則者的鄰居存在。190

保甲制度被運用到私鹽取締上,大概是始於明治 36 年,當年鹽水 港廳的一位食鹽請賣人同時擔任保正的職務,他就利用保甲的力量調 查其管內每戶人家食鹽購買的情形,從購買面下手,在短短的兩三個 月期間即在打擊私鹽上獲得不錯的成績。191隨後保甲制度開始配合專 賣局的查緝與員警機關的力量,分別從私鹽的密買密賣與私鹽的製造

190 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布袋總務係,《自昭和八年至昭和十七年塩犯則處分臺帳》,

190 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布袋總務係,《自昭和八年至昭和十七年塩犯則處分臺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