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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的東亞政經情勢與中朝關係

第二章 十五、十六世紀中國與朝鮮的青花瓷交流

第一節 明初的東亞政經情勢與中朝關係

西元 1368 年大明帝國代元而立,其於立國之初隨即面臨到蒙元帝國瓦解之 後,亞洲地區強權勢力真空的局面。當時中國周邊區域因為面臨元朝崩解的震 盪,正密切關注未來東亞局勢的發展,而少數海外藩國甚因未知已改朝換代,仍 舊奉元正朔、遣使朝元73。面對此情況的大明帝國,如何實現傳統中國政治格局 中新宗藩關係的建立,以及肅清元代近百年統治後的影響,從而取代元朝在海外 諸藩中的宗主地位,實為其外交方面的首要目標。明太祖朱元璋於南京登基之 際,在明王朝的有效控制範圍以外,蒙古的殘餘勢力仍控制漠北與遼東等地,並 沿用元朝國號,史稱北元。當時,山西有故元河南王擴廓帖木兒部 10 萬之眾據 太原;遼東有故元丞相納哈出部 20 萬大軍屯金山(今遼寧開原縣東北);西南則 屬故元梁王把匝剌瓦爾密的勢力範圍74,而張士誠、陳友諒的殘餘勢力亦退居東 南沿海伺機而動。這幾支威脅明初政局穩定的軍事力量,構成了大明王朝與外藩 重新確立宗藩關係的障礙,而敗退漠北的殘元勢力則仍舊與周邊國家保持著一定 程度的外交關係,故此,明初的外交處境因而顯得艱難。

與元帝國藉由軍事征服以擴張勢力版圖的特質不同,明初,太祖即對周邊各 國標榜「不征」的理念,使得中國的對外關係發生重大轉折。明洪武四年(1371), 明太祖即於臣僚面前鄭重闡述其外交政策:「海外蠻夷之國有為中國患者,不可 不討;不為中國患者,不可輒自興兵」75,而在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所頒佈 的《皇明祖訓》中,更是在首章便將上述對外關係的理念,落實為明朝世代子孫 所必須遵行的基本國策:「四方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 給,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來擾我邊,則彼為不祥。彼既不為中國 患,而我興兵輕伐,亦不祥也。吾恐後世子孫,倚中國富強,貪一時戰功,無故 興兵,致傷人命,切記不可。但胡戎與西北邊境,互相密邇,累世戰爭,必選將 練兵,時謹備之」,此外,還一一列出當時中國周邊的不征之國,計有朝鮮、日

73 如爪哇在元亡之前仍遣使於元,至福建始知元亡,因此只好順便轉使於明,見《明太祖實錄》

卷三十九,洪武二年二月辛未。

74 (清)谷應泰,《明史記事本末》卷十〈故元遺兵〉,文中所載當時北元勢力為「引弓之士不 下百萬眾也,歸附之部落不下數千里也,資裝鎧杖,尚賴而用也,駝馬牛羊尚全而有也」。轉引 自刁書仁,〈洪武時期高麗、李朝與明朝關係探析〉,《揚州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 8 卷第 1 期(2004.1),頁 58。

75 《明太祖實錄》卷六十八,洪武四年九月辛未。

本、琉球等共 15 國76。終明太祖一代,從未發兵征外,而之後除明永樂年間曾征 安南,明朝於其他時期,都與上述國家維持和平關係77。或許出於地理距離的遠 近不同,也有可能是出於,對遼東與西南地區殘元勢力的防範,明太祖即位之初,

就首先遣使曉諭高麗與安南,接著才是日本與南洋諸國,目的即是儘快把海外原 先的奉元諸藩,納入新的奉明體制中,由此開始明初的國際關係格局。明朝向四 方遣使之後,琉球與南洋諸國紛紛遣使朝貢,甚至納繳元授印敕,表示與元斷絕 關係,轉而正式承認明朝正朔,至此舊的奉元體系便逐漸被奉明體系所取代。

由於明王朝「不征」理念的確立,使其得以憑藉自身的軍事與經濟力量,整 合了進入十五世紀之後,東亞的國際結構與區域合作秩序。其最具體的表現,即 是自明初開始,中國與東亞其他各國的外交往來,主要是建立在以「朝貢制度」

為基礎的宗藩關係上,此制度本身即包含了政治外交與經濟貿易的雙重意義。在 政治上,各國均可依舊保留自己完整的國家體制,內政一般也不會受到干預;而 在經濟方面,則為受惠於此穩定結構與秩序下所帶來的,以官方貿易為主導,並 由官方壟斷主要對外貿易商品的國際貿易。這是因為明王朝強化自宋、元以來,

由官方管理國際貿易的制度,把國際貿易限定在官方形式之下進行78,因而在國 際往來頻繁、貿易網絡拓展的情形之下,此種以朝貢為名所進行的國際貿易便發 展到極致。

具體來說,明初的朝貢貿易,主要分為官方的互惠交換,以及民間的市場交 易兩部分:

一、官方互惠交換

即朝貢賞賜,此類型又可分為二類:

(一)各國來朝獻上方物土產—「正貢」後,隨即由明朝皇帝頒給賞賜。實際上,

這是屬於一種以物易物的貿易方式,在明太祖的詔敕中,屢屢表達「薄來而情厚 則可,若其厚來而情薄,是為不可」79的思想。這樣的交換對於明廷而言,由於 所賞賜的禮品價值,往往遠大於所接受之貢物的價值,因此政治外交的意義大於

76 (明)朱元璋,《皇明祖訓》,〈祖訓首章〉,轉引自萬明,〈明代初年中國與東亞關係新審視〉,

《學術月刊》第 41 卷(2009.8),頁 128。

77 有關明初東亞與東北亞的局勢變遷,以及中國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與所採取的對策,詳見王 劍,〈洪武初年東北亞國際格局的變遷與明代的對策〉,《黑龍江社會科學》2000 年第 3 期(2000), 頁 29-33;以及萬明,〈明代初年中國與東亞關係新審視〉,《學術月刊》第 41 卷(2009.8),頁 127-134。

78 (明)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三十一〈市籴考〉(京都市:中文出版社,1979),轉引自萬明,

〈明代初年中國與東亞關係新審視〉,《學術月刊》第 41 卷(2009.8),頁 131。其中有「貢舶者,

王法之所許,市舶之所司,乃貿易之公也;海商者,王法之所不許,市舶之所不經,乃貿易之私 也」的記載,說明當時官方主導國際貿易的情形。

79 (明)朱元璋,《明太祖御製文集》,卷二〈諭高麗國王詔〉,轉引自萬明,〈明代初年中國與 東亞關係新審視〉,《學術月刊》第 41 卷(2009.8),頁 131。

實質上的經濟貿易利得,但對於朝貢的藩國卻是可從中牟取巨大利益80。故此往

明王朝在對外關係上,採取與各國友好交往、貿易通商的政策,並延續宋、

元以來,官方不斷加強海外貿易管理的趨勢,呈現有貢即有市、貢市相連的對外 貿易型態。但與宋、元時期民間興盛的海外貿易不同的是,明太祖於立國之初,

在一系列強化中央集權與君主專制的措施當中,對於海外貿易方面,卻是對中國 內部施行「海禁」政策86。海禁是明王朝出自於海上安全考量,旨在防禦元末即 已出現的倭寇,對於沿海地區的侵擾,以及防範國內外反對勢力的相互勾結,藉 此強化海防與鞏固政權。再者,為禁止中國商民私自出海,嚴禁海上走私貿易,

藉以壟斷對外貿易,並使之收歸國營,以達到強化海外貿易管理之目的。此與前 述有關外國貢使攜至中國的附搭貨物,必須透過官方所設立的牙行,方可進行買 賣的規定,均屬海外貿易國營化中的一環。海禁政策如同明朝延續宋、元以來,

由官方管理海外貿易的政策一般,亦屬元代海禁的延續87,而朝貢貿易與海禁政 策並不相互違背,其共同目的,即在禁止民間走私貿易。由此看來,自明初開始 的朝貢貿易,雖然不能涵蓋明代對外貿易的全部,但的確包括了對外貿易的大部 分內容,是明代對外貿易的重要部分。

儘管在明初的朝貢制度下,明朝迅速與東亞各國建立起宗藩關係,但此時中 國與朝鮮半島之間的關係發展,卻遠不如其他東南亞各國與明朝之間來得順利。

這是由於盤據遼東的北元勢力,為求東山再起而極力拉攏高麗,使得高麗內部親 元與親明兩派勢力僵持不下、紛爭不斷。歷經高麗恭愍王時期(1368-1374,明洪 武元年至七年)的明、元雙邊外交政策,以及高麗辛禑王時期(1375-1388,明洪 武八年至二十一年)的親元疏明方針,使得高麗的立場始終顯得搖擺不定。也因 此明與高麗的關係,亦由初時的互遣使節,經過一連串明使遭害、具親明傾向的 恭愍王被弒,以及高麗復投北元的事件之後,轉變為即使高麗遣使請貢,明朝亦 不予理睬的情形88。明洪武二十年(1387,高麗辛禑王十三年)明朝掃除遼東北

見丁厚雷,〈明代海禁政策下的中國海外貿易〉,《河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27 卷第 4 期(2009.8),頁 80-83。

86 海禁政策於洪武初期開始實施,如洪武四年(1371)「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明太祖實錄》

卷七十;洪武二十三年(1390)「詔戶部嚴交通外番之禁。上以中國金銀、銅錢、段匹、兵器等 物,自前代以來不許出番,今兩廣、浙江、福建愚民無知,往往交通外番私貿貨物,故禁之」,《明 太祖實錄》卷二○五;洪武三十年(1397)「申禁人民不得擅出海與外國互市」,《明太祖實錄》

卷二五二,轉引自丁厚雷,前註引文,頁 80。從上述禁令中可看出,自明初開始嚴禁民間對外 貿易的強烈措施。

87 元朝實行過四次海禁:第一次為元世祖至元二十九年(1292)至至元三十一年(1294);第二 次為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至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第三次為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至 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第四次為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至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見萬明,

〈明代初年中國與東亞關係新審視〉,《學術月刊》第 41 卷(2009.8),頁 132。

88 有關於十四世紀末期,高麗與明、北元之間的關係,詳見特木勒,〈北元與高麗的外交:1368 年—1369 年〉,《中國邊疆史地研究》第 36 期(2000.6),頁 74-78;刁書仁,〈洪武時期高麗、李

元勢力,並告知高麗將於朝鮮半島東北部(今北韓咸鏡南道與江原道交界處)設 置鐵嶺衛,接收故元轄下的鐵嶺以北地區與當地的女真族,藉以確保其在遼東地

元勢力,並告知高麗將於朝鮮半島東北部(今北韓咸鏡南道與江原道交界處)設 置鐵嶺衛,接收故元轄下的鐵嶺以北地區與當地的女真族,藉以確保其在遼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