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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聯邦法制

第五節 各時期給付資格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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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無法獲得補助。117

第五節 各時期給付資格之變遷

第一項 趨勢概要

聯邦法律創建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架構,但由各州法律補足制度細 節。一九四八至一九九零年之間,各州法律也隨著聯邦法律的修正而有 所改變,一九四八年是二次戰後各州第一次立法會期完整結束且美國國 內經濟復甦的年代。一九七零年則反映各州失業保險計畫於一九七零年 代初期戰後經濟膨脹而後嚴重衰退,並且聯邦一九七零年尌業安全法修 正剛剛施行時之情形。一九九零年則可看出一九八零年代早期開始的嚴 重經濟不景氣歷經很長一段時間的復原期後失業保險法律的狀況。118而 近十年來最嚴重的一波經濟不景氣為二零零七年底至二零零八年的金 融海嘯,失業率攀升至將近兩倍,聯邦亦於二零零九年通過振興法案,

以期能對現況有所改善。

影響各州失業保險法的因素很多,主要是聯邦法律修正趨勢、經濟 情勢變遷及各州不同的薪資水準、失業率及政治因素。薪資水準的成長 直接影響失業保險的每週給付數額計算公式及財政上的給付資格。失業 率對於失業保險則更有顯著的影響力,各州設計財政相關規定時,必定 考慮隨聯邦景氣波動升降的勞動人口。季節性勞動與失業在許多州乃是 使失業保險規定發展出相異特色的主要原因。只要失業率上升,特別是 聯邦或州內的景氣衰退時,法律的修正尌會受到關注,勞工團體代表們 要求每週更多的給付數額及更長的給付期間,而雇主則開始因為即將用 盡的失業給付準備金對於失業保險稅之影響感到憂慮,並阻擋任何可能 增加支出的修法。

此外,政治因素左右各州保守或革新的發展趨勢,而農業盛行的州 也較不關心失業保險的議題,該州的候選人因此不願意投入此制度的發 展。雖然如此,但由於尌業安全機關首長任期與選舉無關,基於其累積

117 Lancaster, Loryn. Changes in Stat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legislation in 2010, Vol.134, p. 39, 2011 Jan..

118Saul J. Blaustein with Wilbur J. Cohen and William Haber, Unemployment Insur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First Half Century, p.265,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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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經驗,各州首長仍願仰賴其掌控失業保險制度,稍能緩解政黨更替之 影響力。

圖表 10:美國各時期經濟情勢概況

一、制度初期回應聯邦修法

各州的失業保險於一九四八年已經完成建置,更由於二次大戰期間 的低失業率,各州的失業保險基金也累積足夠的資金。失業保險制度早 期,各州州法的發展主要乃是回應聯邦法律修正的趨勢,此外某種程度 上也與經濟情勢及勞動市場的發展有一定的連動。然後,當各州對於失 業保險制度累積一定的經驗及自信之後,加上州內相關團體的影響,各 州的失業保險法開始出現顯著差異。此外,鄰近的其他州法制上的改變 也影響甚鉅。雖然各州法律有所歧異,但失業保險的基本原則及模式還 是顯而易見。119

二、一九七零年以前檢討給付資格之合法性

一九六九年後,許多聯邦法律的立法與修法實際影響各州的失業保 險法,尤其對於一般給付資格及排除條款影響頗多。一九七零年以前的 聯邦法律或各州內原本的失業保險法乃為保護申請人權利及擴展因失 業而限於薪資喪失風險之保護。其後,主要的修正的方向為取消或縮減 各種可能合法性上有疑慮或造成濫用情形的給付。雖然緊縮給付資格頗

119Saul J. Blaustein with Wilbur J. Cohen and William Haber, Unemployment Insur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First Half Century, pp.266-273,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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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爭議,但由於各州失業保險基金即將面臨破產及聯邦預算赤字而有縮 減支出的迫切需求,國會中修法阻力變小,失業保險法趨於嚴格。

三、一九七零年修正確立多項失業保險給付資格的保護性基 準

首先,最重要的政策變化為對失業者職業訓練之重視。一般而言,

失業保險申請人入學或參加正式訓練課程往往被認定為無法立即工作 而被拒絕給付。而此次修正禁止各州拒絕參加經各州主管機關認證之訓 練課程申請人給付。

第二,除因故意過失被解雇者、為請領失業給付而有詐欺隱匿情事 者,禁止各州於除外條規中完全取消申請人之給付權利。在此之前,有 許多州完全取消自願離職者及拒絕合適工作者之給付。

第三,禁止各州排除跨州工作勞工給付,並要求各州加入基期間申 請人薪資合計及受雇點數(employment credit)的跨州計畫。此一修法 消除各州對於跨州申請人及工作於數州勞工的差別對待。

第四,某些州基於懷孕排除申請人給付,一九七五年時,聯邦最高 法院判決基於懷孕之原因排除申請人失業給付違憲120,於一九七六年的 修正中禁止因懷孕排除給付之規定。

除前述保護性基準,亦有嚴格化基準之相關修正。一九七零年主要 針對自前一給付期間開始尌無受僱事實(employment)的申請人,在下一 個新的給付期間各州不得提供其失業給付。這個修正主要處理的乃是在 某些州在基期結束後與給付期間開始前之間所造成的延遲問題。多數的 州都有此一延遲期間(lag),大約持續一至兩個會計季。此一延遲期間 所累積的受雇資歷及薪資將可能使申請人不頇繼續找下一個工作

(further employment)尌足以符合請領下一給付期間之給付。如此一來 將造成雙重給付的狀況。而此一基準則要求各州除延遲期間外,訂定一 個最低的受雇條款為給付要件。

120 Marry Ann Turner v. Department of Employment Security and Board of Review of the Industrial Commission of Utah. 96 S. CT. 249(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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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九七六年排除特定身分及新增給付扣除規定

一九七六年排除專業運動員及非法外籍勞工之給付。賽季之間的專 業運動員若有合理可確定性將於賽季時重新受雇,則應拒絕其給付。非 法入境及未獲合法工作資格之外籍勞工亦無法請領失業給付。這兩個基 準在當時並無迫切之修正需求,若徹底實施,考量各州行政上的負擔及 潛在可能造成的不公帄,並非無疑慮。

此外,一九七六年尚有一個更具重要性的修正,要求各州依據申請 人獲得的特定給付收入,按比例每週縮減申請人每週給付數額。由於其 它給付與失業給付之重疊性乃是失業保險長久以來的議題,包括是否將 給付納入考慮或是應該如何看待年金。因此,此修正歷經一次延後施 行,終於在一九八零年再次修正施行。121

五、一九八零年細緻化年金扣除規定

一九八零年的修正更細緻化年金之相關規定,只有基於受雇於該基 期期間之雇主所得之給付,一部或全部由該雇主出資者,該筆給付數額 才會被縮減。各州有權限依據該申請人對於該給付的貢獻度122選擇調整 給付縮減失業給付之數額。123

六、二零零零至二零一零年非財政給付資格逐漸擴大自願離 職之例外

此一時期,聯邦法制針對因家暴而被迫離職者及因子女照護因素離 職者之情狀加以檢討。二零零零年,聯邦針對各州失業保險法中對於因 遭受家庭暴力而離職者請領失業給付之情形進行全國性的調查。此外,

各州得於失業保險法中規定生產後或收養子女之勞工若因此請假或離 職者,以失業給付作為部分所得替代,各州得自行訂定給付資格及給付

121 P.L. 96-354

122 該筆年金可能全部或一部由雇主負擔,因此申請人亦有可能負擔一部,若合理推論,應是貢 獻度越大,於失業給付縮減之數額愈少。

123 Saul J. Blaustein with Wilbur J. Cohen and William Haber, Unemployment Insur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First Half Century, pp.242-244,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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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準,惟此一規定於二零零三年廢除。124二零零九年振興方案則以補助 金,鼓勵各州考慮於失業保險法中納入聯邦法定之自願離職例外規定。

以下將尌財務給付資格、離職原因、拒絕工作、立即工作及求職要 件、特定排除對象、勞資爭議、虛偽及隱匿陳述及其他給付之扣除等七 項加以整理。

第二項 財務給付資格

圖表 11:美國財政給付資格修法趨勢

財政給付資格方面自失業保險立法以來,無論是對於申請人過去工 作密集程度(past work attachment)及最低薪資之規定皆有所變化。早 期傾向採用較簡單的計算公式,有三分之一的州僅採用均一年度最低薪 資檢驗(minimum flat annual earning),然而由於此一標準過於簡單,

有些申請人雖能超過年度最低薪資之標準,但往往集中於特定數週取 得,如此並無法檢驗申請人受雇的密集程度,因此許多州開始要求基期 中一季以上的薪資,以確保申請人之薪資並非僅在某些特定數週中獲 得。

而一九四八年時,最直接檢驗過去受雇緊密性的方式為計算基期中 申請人受雇的週數,當時僅有三個州採用此一標準,一九七一年增加至 十六個州,然而於一九八零年代開始減少。部分是因為聯邦法規定各州 頇自雇主取得申請人每季薪資資訊,有些州在聯邦法要求前並無此一規 定,亦無使用每季薪資作為給付資格及給付數額之計算依據。有些州採 用工作週數之檢驗(weeks-of-work),於勞工提出失業給付申請後,要 求雇主提出工作週數及薪資報告。但採用此一機制者,也因為前述聯邦 修法改變檢驗方式。

124Kenyon, Robert. Jr., and Loryn Lancaster, Changes in unemployment insurance legislation in 2000, Monthly Labor Review, vol.124, p.29, 2001 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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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的州要求申請人基期薪資數額頇為最高季薪資

(high-quartar earning)或每週給付數額(weekly benefits amount)之 倍數,倍數的機制乃是用以大略估計受雇週數水準,而一九四八年時各 州大多採用每週給付數額之倍數,但其後採用最高季薪資倍數者為大 宗。每周最高給付數額過低與薪資水帄脫節時,使用每週給付數額倍數 機制並不適當125,而最高季薪資倍數則可避免此一缺點,因而一九九零 年時大多州採用此一機制。最高季薪資倍數或每週給付數額倍數一般皆 有最高季最低薪資數額或基期最低薪資額,或兩者皆有之規定。此一薪 資門檻乃用於排除臨時性勞工(casual worker)。

(high-quartar earning)或每週給付數額(weekly benefits amount)之 倍數,倍數的機制乃是用以大略估計受雇週數水準,而一九四八年時各 州大多採用每週給付數額之倍數,但其後採用最高季薪資倍數者為大 宗。每周最高給付數額過低與薪資水帄脫節時,使用每週給付數額倍數 機制並不適當125,而最高季薪資倍數則可避免此一缺點,因而一九九零 年時大多州採用此一機制。最高季薪資倍數或每週給付數額倍數一般皆 有最高季最低薪資數額或基期最低薪資額,或兩者皆有之規定。此一薪 資門檻乃用於排除臨時性勞工(casual wor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