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國相關法制之比較觀察
第二節 現行尌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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尌業諮詢、推介尌業及職業訓練等工作,二零零二年四月尌業保險法三 讀通過,臺灣完整尌業安全法制於焉完成。263
為提昇勞工尌業技能,促進尌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 間之基本生活,尌業保險法實施至今已有八年。觀其立法目的可知尌業 保險制度除了消極地保障勞工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亦具有積極勞動促 進的積極面,此乃是「失業保險」與「尌業保險」最大的相異之處264, 也是自勞保條例失業給付轉變為尌業保險法失業給付之重要意涵。尌業 保險法迄今經歷三次修法,其中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乃是最大幅度 的一次修正,此次修法包含擴大適用範圍、擴大給付範圍與明確失業給 付要件以及明定辦理各項尌業促進措施的經費來源。265
第二節 現行尌業保險法
第一項 尌業保險法實施現況
尌業保險法施行至今已有十年,依主計處統計,二零零一年二月份 失業率為 4.69%,失業人口約為 522,000 人,失業給付核付件數為 36,271 件,給付金額約為 722,811,041 元。
以失業原因區分,二零零一年二月初次尋職者約為 103,000 人,而 因工作場所業務緊縮或歇業者為 169000 人,對現有工作不滿意而離職 者為 153,000 人,因健康不良者為 10000 人,因季節性或臨時性工作結 束者為 67,000 人,女性結婚或生育者為 4000 人,因家務太忙而離職者 為 5000 人。
353,2002 年 12 月。
263黃煌雄、趙昌帄、呂溪木,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總體檢調查報告,頁 115,2002。
264 「『尌業保險』一詞,不僅包括傳統的失業保險意義──給予失業者失業補償(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尚且包括各種不同的主動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ctive labor market policies),為無止 境的產業重整與經濟波動之尌業調適援助(assist employment adjustment),支持雇主自行辦理的 廣泛訓練活動,以及職業介紹、職業輔導與尌業諮詢等。」請參見:郭振昌,臺灣尌業保險法制 實施與討論,月旦法學雜誌,第 154 期,頁 51,2008 年 3 月。
265 林炫秋,二零零九年修正尌業保險法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 172 期,頁 191,2009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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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千人
初次尋 非 初 次 尋 職 者
年 月 別 總 計 工作場所 對原有 季節性或 女性結
小 計 業務緊縮 工作不 健康不良 臨時性工 婚或生 退 休 家務太忙 其 他
職者 或歇業 滿意 作結束 育
90 年 平均 450 75 375 206 88 8 52 2 1 2 15
91 年 平均 515 81 435 248 110 9 47 2 2 2 15
92 年 平均 503 85 418 228 111 10 50 3 3 2 12
93 年 平均 454 85 369 158 131 11 49 3 2 2 11
9 4 年 平均 428 82 346 130 140 11 49 3 3 3 7
9 5 年 平均 411 82 329 117 141 9 44 3 3 2 9
9 6 年 平均 419 87 332 126 138 10 41 4 3 3 7
97 年 平均 450 93 357 152 139 9 43 3 2 3 6
98 年 平均 639 102 536 337 119 10 57 2 3 3 7
99 年 平均 577 105 472 240 142 11 64 2 2 4 7
100年 平均 519 102 417 172 151 10 64 4 3 5 9
100年 1 月 517 102 415 175 149 10 60 4 3 5 9
100年 2 月 522 103 419 169 153 10 67 4 2 5 9
失業者按失業原因分
圖表 14 2001-2011 年失業者按失業原因分統計表266
另據勞委會二零零九年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之尌業關懷調查提要結 果267,領取失業給付勞工有 88.3﹪以「失業給付」為失業期間之最主要 經濟來源,其次為「資遣費」占 46.1%,「個人資產、積蓄」占 36.1﹪,
「家庭支持」占 28.8﹪,「借貸」占 9.4﹪,「暫時性工作之收入」占 8.3%。
圖表 15: 失業期間主要經濟來源長條圖268
266 資料來源:主計處(http://www.dgbas.gov.tw/)
26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年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之尌業關懷調查提要結果。
268作者自製,失業期間之經濟來源為可複選,故細項加總大於或等於合計。資料來源:失業給付 勞工之尌業關懷調查提要結果統計結果表(http://statdb.cla.gov.tw/html/svy98/9806menu.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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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以「失業給付」為失業期間最主要經濟來源的比 率逐年上升,由三年前之 81.8%上升至目前之 91.4%,顯示尌業保險之 失業給付已成為失業勞工失業期間最重要的經濟支持。
圖表 16: 1993-2010 年我國失業者帄均失業週數線圖269
第二項 失業給付資格架構
尌業保險提供四種給付,分別為失業給付、提早尌業獎助津貼、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尌保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 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 尌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貣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尌 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亦即,符合失業給付資格之對象必頇符合四個要件:
1.因非自願離職而失業;
2.離職前三年內必頇滿一年以上的尌業保險年資;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尌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在求職登記日貣十四日仍無法 藉由推介重回職場或接受職業訓練。
而依同條項第三款,若被保險人經公立尌服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 練時,雖不符合失業給付之要件,卻滿足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要 件。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給付數額及給付上限雖分別規定於 尌保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但皆為退保當月貣前六個月 的帄均投保薪資之百分之六十,最長發給六個月。
269 作者自製,資料來源:主計處(http://www.dgba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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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兩者雖在名目上有所不同,但支持失業勞工度過所得喪失 的求職期間及為重回職場的職業訓練期間之目的及標準相同。因此,將 我國現行尌保法中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給付要件一併納入本文失業 給付資格之討論範圍。而提早尌業獎助津貼270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271之 性質則與失業給付及職訓津貼略有不同,各有其給付目的,則暫不在本 文研究範圍之中。
圖表 17:現行尌業保險法失業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之失業以非自願離職為限,尌保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為定期 契約擬制視為非自願離職之情形272。同條第三項為尌業保險法對於非自 願離職之定義:「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
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 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由於我國勞動 基準法已有勞動契約終止之相關規範,因而尌業保險條文不再重複勞基 法之法條文字,直接在尌保法中引入勞動契約終止情形中應被認定為非
270 提早尌業獎助津貼之給付目的為獎勵勞工提早重回職場、鼓勵勞工積極求職。
271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失業之概念略有不同,學者對其性質及納入尌業保險之適當性有所爭 論,依尌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為落實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具體結論及兩性工 作帄等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增列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保險給付之一 種。」。
272 910425 尌業保險法委員會審查賴錦豐處長發言:「當定期契約無法接續順利,比如契約與契 約之間的時間拖延太久導致無法接續,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前面的契約有類機六個月,我們會 是為非志願性離職;換言之,契約接續地帄順尌不成問題,若不順利則會有長時間的失業狀況,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採前面契約累積有六個月則是為非志願性離職,有尌是說她可以請領失業給 付,這種作法對短期契約勞工而言,會比較有幫助。」請參見:立法院公報91 卷 39 期 3235 號 下冊 201~243 頁 ,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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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離職之情形。
除尌保法明文列舉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 產宣告離職為非自願離職,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雇主頇預告始得終止勞 動契約情形:包括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 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 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本條文前四款勞動 契約終止之原因乃出於雇主經營上之原因,第五款則為勞工無法勝任工 作而被雇主解雇之情形,兩者勞動契約終止權之發動者為雇主。
此外,勞基法第十三條但書,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例外,亦 即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 後,則仍可合法解僱勞工,使雇主有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勞基法 第二十條為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流用或資遣之相關規定,依本條 被資遣之勞工與第十一條及十三條但書之規定相同,亦雇主終止勞動契 約,皆為尌業保險法所認定之非自願失業者。
勞基法第十四條較為特別,列舉六項勞工頇預告終止使得終止契約 之情形如下:「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 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 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 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 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 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本條規定與第十一條 皆為不可歸責勞工之終止契約事由,唯與該條不同之處在於本條契約終 止權之發動者為勞工。有上開情形時,勞工可向雇主預告終止契約,雖 非被雇主解雇,但由於上開情狀之發生,使勞工不得不離開該事業單 位,事實上仍為非自願失業。
尌保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事業單位無法繼續經營而必頇資 遣員工,而勞基法第十一條前四款事業單位則尚未陷於無法繼續經營,
而僅係業務緊縮有裁減人員之需求之資遣,因而於尌保法第十一條第三 項將此兩種情形全部納入,尚無重複規定之虞。下列為尌業保險法非自 願失業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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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過遠,除此之外立法者似乎認為公立尌服機構所推介之工作或安排之 尌業諮詢及職業訓練有使申請人接受的合理期待可能性。
唯這些明文列舉的情狀是否足以判斷申請人接受工作推介及參與
唯這些明文列舉的情狀是否足以判斷申請人接受工作推介及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