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威斯康辛州法制現況及修法觀察
第四節 延長失業給付現況及修法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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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薪資之外。
三、專業運動員
244勞工所從事之勞務本質上由參加體育活動、或為參與體育活動而訓 練或準備所構成者,若其於第一季或期間從事前揭勞務並有合理可確定 其於第二季或第二個期間將繼續從事,則該勞工若於兩個連續的體育季 或類似期間之任何一週發生失業之情狀,不符合失業給付資格。
第四節 延長失業給付現況及修法觀察
威斯康辛州延長給付制度245規定,欲申請延長給付,該申請人之基 期薪資頇至少為個人最近期每週給付率之 40 倍,且必頇為一般失業給 付期間用盡者。此外,申請人頇符合失業保險法中其他適用於申請延長 失業給付之一般失業給付要件。246
而延長失業給付本身亦有額外給付要件,若申請人自延長給付申請 第一週貣四週之內,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於慣行職業領域獲得工作 之可能性,則適用一般失業給付合適工作247認定之相關規定。若於第一 週期間或其後主管機關以書面要件通知申請人頇申請並接受合適工 作,而該申請人於尌服機關通知後並未申請合適工作或未接受合適工作 之職缺將無法請領延長給付,除非該申請人於其後再次受雇於適用各州 失業保險法或聯邦法之工作至少四週,並且薪資頇為每週延長給付率之 4 倍以上時始能請領。248
延長失業給付規定亦針對合適工作有別於一般失業給付之規定,合 適工作249係指:
(1)任何申請人可以勝任之工作。
(2)且該工作每週帄均總報酬超過申請人每週給付率及其他補充失業給
244 Wis. Stat. §108.04(19)
245 Wis. Stat. §108.141
246 Wis. Stat. §108.141(3)(a)-(c)
247 Wis. Stat. §108.04 (8)
248 Wis. Stat. §108.141(3g)
249 Wis. Stat. §108.141(3g)(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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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250之每週可得總合。
(3)該工作未扣稅前薪資於等於或超過聯邦最低工資251及其他各州或地 方之最低薪資。
(4)該提供給申請人之職缺係由公共尌服機構明文列出。
主管機關隸屬之公共尌服機構應將延長給付申請人媒合至符合法 定要件之合適工作。252
對於申請人之求職要求253,申請人為獲得工作頇進行有系統且持續 的努力,並於申請延長給付的每週提供主管機關實質證明。若申請人於 申請該週未依規定求職或提供求職證明,該申請人於該週之後將無法請 領延長失業給付,除非再次受雇於各州失業保險法或聯邦法所涵蓋之工 作至少四週,薪資至少為每週延長給付率之四倍時始能再行申請。
若申請人於任何一週有要件不符合之情形,但依據各州給付資格相 關規範與本條規定不一致而不會造成拒付之程度者,不得依據第二款拒 絕其延長給付。254
申請人為跨州申請延長給付時,有限制之規定。若個人於威斯康辛 州以外各州申請延長給付,依據跨州申請處理規定255,除非該延長給付 期間於提出申請時在該州仍為有效,否則應拒絕給付。256
第五節 小結
威斯康辛州失業保險法雖先於聯邦立法,且聯邦失業補償法於立法 之初亦參考威州之架構,然自威斯康辛州法中仍可觀察出其與聯邦修法 趨勢間持續地相互影響。例如禁止將懷孕認定為無工作能力而不予給 付、採用替代基期擴大給付對象、訂定求職勞動基準保護及對於特定人 士請領給付之限制。
250 26 U.S.C. sec. 501(c)(17)(D)
251 29 U.S.C. § 206
252 Wis. Stat. §108.141(3g)(b)
253 Wis. Stat. §108.141(3g)(c)
254 Wis. Stat. §108.141(3g)(e)
255 Wis. Stat. §108.14 (8)
256 Wis. Stat. §108.141(3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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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給付資格係為失業給付把關的最前線,用以確認勞工是否與勞 動市場緊密結合,威斯康辛州目前採用三十五倍每週給付率的合併基期 薪資門檻及基期中其他三季之合併薪資至少為每周給付率四倍之要 求。此外,於一九九九年時更新增替代基期之規定,使社會新鮮人更有 機會請領失業給付。因此,一方面以週給付率倍數嚴格認定勞工之財政 資格,卻也考量其他新進勞動市場申請人之特殊性,擴大財政給付資格 之範圍增加請領給付之可能性。二零零九年振興方案亦鼓勵各州採用替 代基期,顯見替代基期為近年財政給付資格上制度檢討後之趨勢。
非財政給付資格方面,申請人是否具工作能力認定最顯著之修正即 是禁止將懷孕認定為無工作能力,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此條款違憲後,美 國各州陸續進行修正,威斯康辛州目前亦無此條款。此外,二零零七年 威州對於具工作能力之認定,從「能夠在勞動市場中從事一定比例之合 適工作」放寬修正為「其身體及心理狀態皆能夠從事合適性工作」。
由於失業給付之目的不僅在於消極提供失業者生活水準之維持,更 具有支持其重回職場之積極意義,因此才將求職認定作為失業給付請領 要件之一環,威州歷年修正求職要件,於一九九九年醞釀將求職行動一 週一次改為一週二次,除法定例外情形例如可期待前雇主召回時可免 除,更能促使失業者積極求職。
而在除外條款方面,勞工自願離職情狀則納入更多個人情狀之考 量,例如勞工因家庭照顧、隨配偶調職遷徙、家暴等情形而自請離職時,
不會因此被拒絕請領失業給付,然而給付之財務來源因考量該勞工並非 基於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離職,因此係由衡帄帳戶撥付,而非向雇主帳 戶科課。
因故意過失被解雇若遇重大曠工及遲到情形,何謂重大往往難以定 義,因此,威州於二零零五年修正時,更明確定義重大曠工及遲到,設 有明確次數限制。此外由於此一門檻之訂定,課予雇主公式及告知義 務,雇主必頇滿足此項義務始能主張勞工因達重大之門檻遭解雇而不得 請領失業給付。
有關合適性工作之定義,威州法律採用抽象規定合適工作,不僅考 慮該工作之技術等級及薪資水準,並且更擴及考慮勞動市場條件及勞工 本身技術等級。認為勞工應以六週期限有合理的機會去尋求一個本質上 與其前工作之技術、薪資等級一致的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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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道德風險,威州法律以申請時點前後區分不同程度虛偽不實 申報情狀,除申請人外,雇主若協助、唆使申請人,或企圖協助、唆使 申請人進行隱匿行為亦依情節輕重有不等之罰鍰責任。
至於為避免申請人請領雙重給付,於給付之類型有更細緻之區分,
威州採用抽象方式立法,並非明文列舉給付項目,主要判斷關鍵在於申 請人請領該項給付之薪資是否亦計入威州失業保險財政給付資格內,若 有則係雙重給付,基於此部分薪資所得之給付應排除。
各州與聯邦共同出資之延長失業給付則自有其合適工作標準,而給 付要件除頇適用一般失業給付要件外,仍頇適用延長失業給付之特別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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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我國相關法制之比較觀察
第一節 我國失業給付法制背景及沿革
第一項 憲法基本國策之憲法委託
一九四五年戰後國民黨六全大會所提出的「戰後社會安全初步實施 綱領」中尌以輔導尌業、舉辦社會保險、加強社會救助為主要內容。其 中輔導尌業並不以職業介紹為限,亦包括職業訓練。在社會保險方面,
則已將社會保險區分為「傷害、老殘死亡、疾病生育及失業保險」等四 大類。此一綱領與憲法基本國策章第四節社會安全之規定具有高度相似 性,257因而可謂我國失業保險法制之濫觴。貣草憲法此一章節之學者謝 徵孚258對於大西洋憲章及費城宣言有高度認知,將當時國際社會的價值 標準寓於我國基本國策之中,我國憲法某種程度上已與國際接軌,然而 整個社會安全制度,包括失業保險,卻仍待立法者的建立及行政部門運 作。
第二項 立憲後之立法停滯期
一九四七年憲法施行之後,雖有憲法一百五十五條國家應實施社會 保險之憲法委託,惟法制之建立並非一蹴可幾,因此至一九五零年三月 一日以行政命令實施勞工保險之後才算正式揭開台灣現代社會安全制 度的序幕。一九五八年勞工保險條例立法,但仍未見與失業保險相關之 規定,直至一九六八年勞保條例初次修法時,於第二條第一款增訂失業 給付為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給付項目。一九七九年,勞保條例再次修正,
第七十四條授權行政院以命令訂定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實施地區、時 間及辦法,然政府卻仍未真正有實際的行動。
257 謝徵孚,社會問題與社會政策,頁 570-578,1981。
258 謝徵孚為一九四四年費城國際勞工會議費城宣言的中國政府代表,亦為中國四大社會政策綱 領、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之貣草人。請參見:謝徵孚,社會問題與社會政策,頁 76-77,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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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勞保失業給付實施辦法施行
一九八七年內政部勞委會成立之後,及依據勞保條例第七十四條規 劃辦理失業保險,擬定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立案要點草案,經一九八八 年、一九九一年、一九九六年三度陳報行政院核議,行政院均未核定。
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國家發展會議對政府部門應積極規劃開辦失業保 險達成共識,此外勞工團體及立法院諸多委員對早日開辦失業保險亦屢 屢質詢,要求盡速開辦,因而開啟失業保險制度立法之討論。然鑒於法 律的制訂耗繁廢時,立法者認為失業給付業務如以立法方式辦,恐無法 儘速使失業勞工接受尌業安全保障,因此基於早日使勞工受惠的政策考 量,並方便制度內容隨時依據事實需要修正,依據勞保條例第七十四條 訂定勞保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及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 則,於一九九九年元旦開辦。259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開辦後,景氣仍持續低迷,失業給付制度對失業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開辦後,景氣仍持續低迷,失業給付制度對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