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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失業保險給付資格規範架構與內涵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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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於國外

若勞工於失業後離開本國正常情形下將不再曝於(exposed)勞動市 場中有尋找新工作的可能性。此外,也無法達成親自職業介紹所定其報 告的要求,該勞工將被認為無法立即工作。因此當失業勞工長期離開其 本國時,排除其失業給付係合理之規定。

四、雜項(miscellaneous)

實務上勞工為了獲取失業給付可能虛偽陳述(misrepresentation) 時,也會符合特別的給付排除條款,以代替罰款或監禁。此外有些國家 在失業勞工接獲必頇入監服刑的判決、其他種類的拘留或合法拘禁時,

也有排除給付之規定。

然而,於入監服刑或拘禁期間,排除其失業給付並非出於懲罰性 質,而是此種情形下失業勞工不可能曝於勞動市場中有獲得新工作的可 能性,此外也無法接受職業介紹所推介的合適工作。再者,其被拘禁期 間的生活費用已由國家稅收支出。

第四節 小結

一九五五年各國失業保險制度已頗具完整性,依據 ILO 之整理研究 可知,各國失業給付之資格頇先符合財政給付要件與一般給付要件後,

始判斷申請人有無適用除外條款之情形。

財政給付要件係請領失業給付的第一道防線,基於失業保險制度財 務考量及申請人與勞動市場之緊密性而設,因此必頇符合財政給付要件 否則即使申請人空有其他一般給付要件亦無法請領給付。而一般給付要 件則係認定申請人是否為失業保險制度所欲保障之對象而設,於積極面 上要求申請人應具工作能力、可立即工作並有工作意願,此外更應積極 求職並至尌職服務單位登記求職。而消極面則以除外條款排除特定情狀 下不應請領失業給付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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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給付要件各國規定方式差異不大,而除外條款之情狀較複雜,

主要有自願離職、因為行為失當被解雇、拒絕合適工作、參加勞資爭議 及接受其他給付…等。特別是自願離職及拒絕合適工作此兩種為最易生 爭議之情形,各國於法制上發展出許多標準加以認定解釋。

自願離職而有正當理由者,若探究其最根本之意涵即為失業者並非 出自己的意願或自己可得控制,以任何方式失去該工作,或是處於失業 狀態有工作意願及能力卻無法找到適合職缺而再進入尌業市場。例如因 家庭照護因素或職場性騷擾而被迫自請辭職者,外觀上雖可能為自請辭 職,但事實上係遭逢自己所不可控制之情狀而被迫離開該工作。因此,

自願離職而有正當理由之情形,實等同於非自願離職。國外立法將自願 離職作為給付除外條款之一種,而以正當理由為其例外,然正當理由範 圍之大小,則為討論之核心。例如,該正當理由是否頇與工作有直接關 聯或是應擴及勞工私人情狀,係政策選擇自由,選擇之利弊將於本文第 五章加以討論。

至於拒絕合適工作之情形,何謂合適工作則為給付核發認定之重 點。ILO 公約 44 號、168 號公約皆臚列許多認定合適工作之考量因素,

其中核心為薪資比率、地點、工作經驗及受訓經歷、工作性質所生之安 全與健康風險、是否為爭議行為所釋出之職缺…等。對於合適工作之定 義,則以明文列舉排除不合適工作之要素。

ILO 歷年來針對失業保險提出多個最低基準之公約及建議書,以人 性尊嚴為出發,訂定世界各國失業保險制度之最低基準,各國仍有極大 的空間依循運用 ILO 之基準設計適合國內經社情勢之法制。下一章將介 紹美國失業保險法制之現況及因應經社情勢變化的修法沿革,以觀察美 國聯邦於 ILO 最低基準之外,為因應國情有何等不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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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美國聯邦法制

第一節 美國失業保險制度架構

第一項 制度背景

美國聯邦失業保險法制濫觴於一九三五年的社會安全法。為因應經 濟不景氣造成失業問題,威斯康辛州一九三二年先於各州建立失業保險 制度,一九三五年社會安全法立法,以威斯康辛州規定為基礎71,將失 業保險納入其中一部,於聯邦層級創建聯邦-各州的失業補償計畫 (Federal-State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Program)。

該計畫之主要目標有二,其一,提供非自願失業勞工暫時、部分的 薪資替代;其二,穩定不景氣時的經濟狀況。制度設計之原理乃在經濟 成長時,失業補償計畫的收入由於國家稅收的增加而升高,此外也由於 被解雇的勞工人口下降、領取給付的人口較少而使支出下降。由於給付 支出減少,這筆稅收儲蓄使得經濟活動上的需求變小,同時創造了失業 補償計畫基金之剩餘,此種類似「緩衝器」的機制在經濟不景氣時用以 活絡經濟。而經濟不景氣時,失業補償計畫的稅收收入減少,並且由於 較多的失業人口領取失業給付而使支出增加,這筆增加的失業給付支出 降低勞工因喪失所得使消費力下降對於經濟之震盪,而得藉此將基金注 入經濟活動。72

聯邦失業補償計畫由聯邦勞動部(The U.S. Department of Labor) 監管,但各州自行管理各州失業保險制度,除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波 多黎各、維京群島為聯邦屬地受聯邦法律拘束外,其他五十三個州尚有 州內之制度。

71 George E. Rejda, Social Insurance and Economic Security, p.325, 1984.

72 William M. Thomas, 2008 Green Book, Over view, p4-1.,2008.

74 George E. Rejda, Social Insurance and Economic Security,p325, 5th ed., 1994.

75,許多州在運作初期仍發生憲法上之疑慮,其中與阿拉巴馬州的失業保險條文相關之 Carmichael v. Southem Coal and Coke Co.一案,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法院將所有案件於 1937 年 5 月 24 日同 日宣判,正式確立了法律的明確性。請參閱:Saul J. Blaustein with Wilbur J. Cohen and William Haber, Unemployment Insur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First Half Century, ,pp.157-159,1993.

76 「租稅抵扣制是指聯邦政府可向各州中「一年雇用時間達 20 週,雇用人數達 8 人的企業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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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給付資格及除外條款,本節將以美國聯邦失業保險相關法案之沿革為 主要軸線,觀察各時期暫時或永久制度之規定對於失業保險給付資格之 影響,因此研究重心為各法案中之給付資格規定。

第二項 基本架構

自一九三五年以來,美國聯邦除社會安全法之修正之外,每每於景 氣變動時即做出相應之立法及修法,不僅針對社會安全法(SSA)中失業 補償制度框架本身,亦於該框架之外建立永久或暫時的延長給付制度,

以補足各州內失業給付制度無法及時修法應急之缺陷。因而美國失業保 險法制不僅只包含以社會安全法為框架之失業保險法制,依據各個時期 相應立法之法制,各州失業給付計畫目前有三階層之給付。

圖表 5:美國失業保險法制三階層

─第一層為一般失業保險計畫(UI):

SSA 立法時即建立的一般失業保險計畫,最高可提供符合資格申請人 26 週之給付。各州以向雇主課稅之方式資助一般失業保險計畫。

─第二層為聯邦─各州延長給付計畫(EB):

於各州失業率超過法定門檻時啟動。一旦啟動,延長給付將提供用盡一 般失業保險之申請人十三週至二十週之給付。過去延長給付之資金來源 為聯邦、各州各半。二零一零年三月八號之後,有十三個州將自行支付。

─第三層目前為聯邦立法建立的暫時性聯邦給付(TFB):

提供用盡所有一般失業給付者請領。目前的暫時性聯邦給付於二零零八 年七月建立,延長失業補償(EUC)則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延長,其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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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HR1 延長至二零零九年年底。視各州失業率狀況而定,個人於二零零 九年得請領二十週至三十三週不等之延長失業補償,並得持續至二零一 零年前五個月,此給付完全由聯邦政府資助。78

三層制度中,第一層及第二層皆為永久性之立法,而第三層暫時性 聯邦給付則為失業保險法制中最具彈性的部分,因應短期景氣變動而暫 時以聯邦稅收支應延長 失業給付,並視經濟情勢訂有落日條款,由此 可知對於美國而言,此種暫時性的延長失業給付的靈活運用,對於緩解 短期景氣變動對於社會之衝擊尚稱有效。

以下將以聯邦失業保險制度支架構為介紹順序,於第二節提出以社 會安全法(SSA)及聯邦失業稅法(FUTA)為基礎共同架構的聯邦失業補償 制度之沿革及相關修正,第三節則為聯邦─各州協力運作的永久性延長 給付計畫,第四節則介紹一九三五年以來因應經濟情勢頻繁立法的暫時 性失業給付法案。

第二節 一般失業給付

美國二零零零年以來失業率約為 5%左右,然而,自二零零八年金融 海嘯後至今攀升至高點 9.6%(請見圖 6)。依據失業給付申請統計報告(UC claims)79,全美二零一零年失業給付申請件數為 23,624,531 件,其中 有關拒付原因之統計,有一千六百萬件因財政給付資格不適格而遭拒 付,12.6%的申請人由於前一工作離職原因而請領資格被排除。亦即,

有 6.8%的申請人由於被發現其為無正當理由自願離職以及 5.8%的申請 人因工作上的不正行為被解雇。由於離職原因使請領資格被排除者最低 為 7.1%的賓州,最高者為 81.2%的內布拉斯加州,次高者為 42.2%的科 羅拉多州。80

78 Wayne Vroman, Unemployment Insurance in the 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HR1), (http://www.urban.org/url.cfm?ID=411851)

79 資料來源:2010 4th Quarter Unemployment Insurance Data Summary, (http://workforcesecurity.doleta.gov/unemploy/content/data.asp)

80 資料來源:勞動統計局(http://www.bls.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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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6:2000-2010 年美國失業率統計折線圖81

第一項 聯邦失業稅法與社會安全法案

一九三九年的聯邦失業稅法(The Federal Unemployment Tax Act/FUTA)及社會安全法案(SSA)的標題三、四、七組成了聯邦失業補償 制度的基本架構82。依失業稅法之規定,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之薪資每滿 7000 美元即課徵雇主 6.2%的毛稅率(gross tax rate)。各州失業保險 制度經聯邦勞動部承認者,若於雇主無違法解雇之情事時,聯邦失業信 託基金83將撥出 5.4%補足雇主之失業稅率,但由於目前美國各州之失業 保險計畫均已受承認,因此雇主實際僅需被課徵 0.8%之聯邦稅率。

一九三九年的聯邦失業稅法(The Federal Unemployment Tax Act/FUTA)及社會安全法案(SSA)的標題三、四、七組成了聯邦失業補償 制度的基本架構82。依失業稅法之規定,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之薪資每滿 7000 美元即課徵雇主 6.2%的毛稅率(gross tax rate)。各州失業保險 制度經聯邦勞動部承認者,若於雇主無違法解雇之情事時,聯邦失業信 託基金83將撥出 5.4%補足雇主之失業稅率,但由於目前美國各州之失業 保險計畫均已受承認,因此雇主實際僅需被課徵 0.8%之聯邦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