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國聯邦法制
第四節 暫時性延長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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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為排除整段失業期間,延長失業給付之申請人亦適用失業期間排除及 最低重新受雇要件之規定。
本次修正雖乃是針對延長給付,但也影響各州州內一般給付之規 定,申請人頇達最低重新受雇要件後復再失業始能請領給付,相較貣延 遲數週給付之除外效果嚴格許多。
第四節 暫時性延長失業給付
圖表 9:各時期暫時性延長失業給付概況
第一項 概要
除了永久延長給付制度的建立,一九五零至一九七零年間聯邦亦有 數個暫時性補充失業給付之立法。與前述一九五零年代開始的暫時性失 業補償制度相通,一九七一年的緊急失業補償法(EUC of 1971)104、一
104 1971 年之立法提供申請人額外最多 13 週的給付,但所有給付最高週數上限為 52 週。而其啟 動要件為連續 13 週 TUR 到達 6.5%以上。給付支出由聯邦延長失業補償帳戶支應,此一計畫從原 定 1972 年六月結束修正延展至 1973 年,聯邦失業付加稅率因而提升 0.08%以支應這筆支出。請 參見:Saul J. Blaustein with Wilbur J. Cohen and William Haber, Unemployment Insur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First Half Century, pp. 238-240,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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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特別除外條款,不符者將無法請領給付。請參見:Saul J. Blaustein with Wilbur J. Cohen and William Haber, Unemployment Insur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First Half Century, pp.238-240,1993.
106一開始此法案依據不同的啟動要件分別提供 6、8、10 週的額外給付。1982 年 5 月之後,只要 各州已達延長給付(EB)之啟動要件隨時可以啟動,用盡一般給付期限者可再請領延長給付最高達 10 週。補充補償制度將各州接納延長給付制度與否有不同之啟動標準。州內已有延長給付制度 者,啟動要件與當時延長給付(EB)啟動率相同為 5%,,但尚未採用延長給付者,8 週的補充補償 啟動率為連續三週 3.5%,而一般情形下皆有 6 週之適用。因此,無論是否已達 EB 啟動要件,有 些州的聯邦補充補償皆可以請領。請參見:Saul J. Blaustein with Wilbur J. Cohen and William Haber, Unemployment Insur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First Half Century, pp. 238-240,1993.
107 Saul J. Blaustein with Wilbur J. Cohen and William Haber, Unemployment Insur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First Half Century, pp. 238-240,1993.
108 1990 年建立緊急失業補償法,建立暫時緊急失業補償(EUC)給付制度,期限至 1992 年 7 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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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法111(The American Recovery & Reinvestment Act of 2009),此一 法案係為因應二零零八年年底開始的金融海嘯,由歐巴馬總統簽署施 行,其中包含數個影響失業給付的政策。112首先,ARRA 提高一般失業補償(UC)、擴張津貼(EC),緊急失業計畫 (EUC08)、貿易調整協助(TAA)計畫與患病者失業協助(DUA)的請領者每
109 2002 年於 EUC 之外又有暫時擴張失業補償法(Temporary Extended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Act of 2002,公法 107-147) 之立法。該法建立一套制度提供暫時擴張的失業補償 (TEUC)津貼,用盡一般失業津貼請領期間者,依該法能請領為期 13 週之給付。聯邦提供八億元 之經費分配各州,各州皆可取得。此外,TEUC 亦提供高失業率期間失業的勞工第二層的 13 週給 付 (TEUC-X)。該計畫歷經兩次的擴張(公法 108-1,公法 108-26),擴張期間至 2004 年 3 月 31 日,
但自 2003 年 12 月 31 日貣逐步減少。此外,公法 108-11 創設一套專為被解雇的航空業勞工的帄 行的制度(TEUC-A),亦同樣針對高失業期間失業勞工的第二層給付(TEUC-AX)。 2002 年 3 月實施 原訂至 2002 年 12 月失效的 The Temporary Extended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TEUC) 在 2003 年分別於 5 月(P.L. 108-1)及 12 月(P.L. 108-26)又被展延兩次。
110 2008 年通過五個影響聯邦─各州失業保險制度的聯邦立法,其中 Supplemental Appropriations Act, 2008 (P.L. 110–252)的立法建立了 2008 年 Emergency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EUC08) program,此一計畫有效期間為 2008 年 7 月至 2009 年三月,提供各州符合請領資格之失業勞工 13 週之給付,給付及行政支出由聯邦全額撥付。其後透過 The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Extension Act of 2008 (P.L. 110–449)又將 EUC 之給付週數額外增加 7 週,此外於失業率較高的州 也創設第二層的給付,提供最高 13 週的「EUC08 二層津貼(tier II EUC08 benefits)(兩層合計最長週 數為 33 週)。
為創設新的暫時失業保險制度,即暫時失業補償(EUC08)計畫,2008 追加撥款法規定暫時失業保 險計畫提供額外 13 週的失業津貼給已領完一般失業補償津貼的特定勞工。該計畫於 2008 年 7 月 6 日生效,並預定於 2009 年 3 月 28 日結束。2009 年 7 月 4 日那一週結束時即不再給付 EUC08 津貼。則有額外擴張提供 13 週給付之規定。請參見:Lancaster, Loryn. Changes in Stat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legislation in 2008, Vol.132, p. 28,2009 Jan
111 P.L. 111–5
112 有關經濟情勢對於美國失業保險制度之影響請參見:Fujita Shigeru, Economic Effects of th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Philadelphia Business Review, no. 4 , pp.20-2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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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九年二月十七日到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振興方案之中。
第八,與給付資格最相關者為失業補償鼓勵修正補助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Modernization Incentive Payments),
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前,若各州失業保險法修正納入特定規定,則 可獲得聯邦失業帳戶撥付之補助,此筆補助可用於失業補償給付、失業 保險或尌業服務行政支出,視各州立法方式而定。
若採納替代基期113則可獲得補助三分之一,若欲獲得另外三分之二 之補助,則至少應包括以下各項中之兩項:114
1. 即使是尋找部分工時工作之個人亦能請領失業給付。
2. 個人不應因特定被迫家庭因素而遭失業給付之拒付。
3. 對於用盡失業給付期間者及參加特定職業訓練計畫達一定 成果者,應可額外請領二十六週失業補償。
4. 符合請領遺屬津貼(Dependents’ allowances)者每周每人 應以$15 為下限。
而前述特定被迫家庭因素(The compelling family reason)之類型 則令規定於其他法律115,如前述各州必頇將下列類型之一或兩者納入自 願離職之正當理由始能獲另外三分之二之補助116:
1. 以文件證明之家庭暴力,並合理可認為該個人若繼續受雇 將危害其個人或任何該個人直系親屬之人身安全時。
2. 依據州法規定以合理且保密的文件證明之性侵害,並合理 可認為該個人若繼續受雇將危害其個人或任何該個人直系親屬之人 身安全時。
然而,若各州法律於次一方面之修正係使失業給付可能性限縮,則
113 替代基期(Alternative Base Period) 係指以被保險人於失業前最後 4 個會計季所累計之薪資數 額為計算失業保險財政給付要件之基準。
114 Lancaster, Loryn, Changes in Stat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legislation in 2009, Monthly Labor Review,vol.133, pp. 37-38, 2010 Jan..
115 Worker,Homeownership,and Business Assistance Act of 2009 (P.L.111-92)尚針對 Emergency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EUC08)有延展落日期限及各州啟動要件之規定。
116此法施行前,僅有家庭暴力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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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無法獲得補助。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