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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溫室氣體排放相關之國內規範

智利在19世紀即推動環境規範,但最早的氣候法案始於1995年,當時智利參與 美洲間國家組織在全球氣候研究的創設;同年,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內 國法化。隨後,2002年通過首個環保法案《環境影響評估法》、2007年通過《臭氧 法案》。其餘數個多邊及雙邊協定及國內法案,列於本章第參節。

在UNFCCC的框架下,智利推動不同時期的政策實踐:第一階段為1995~1999 年,第二階段為2000~2009年,第三階段始於2010年至今。(Ministerio del Medio Ambiente) 智利在氣候治理態度積極,相關例證可由2014年成為南美洲首個課徵碳 稅的國家、2015年提出「國家自定預期貢獻」並於2016年3月發佈存放批准書等所 見。智利的INDC承諾為在2030年前每單位國內生產毛額排放量(CO2 emissions per GDP) 較2007年水準減少30%,若獲得國際援助則減量可達35%至45%之間。同時,

持續維護和修復10萬公頃森林,以增加森林二氧化碳之吸存功能,估計自2030年起 每年可吸存60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另外,智利將另於10萬公頃林地種植本地樹種,

以於2030年起每年吸存90萬至120萬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INDC of Chile, 2015)

第三節、 智利氣候政策探析及成果

近年來,智利發展出許多市場導向的機制,特別是排放許可交易或其他可被 允許的交易系統。智利對於氣候變遷採取積極態度,根據不同部門的責任、業務範 圍等公共制度架構,將整個政府機構涵括在氣候制度框架中。本章將依序介紹智利 的氣候政策、相關單位、氣候政策與成效等。

一、 智利氣候政策探析

(一)氣候政策目標

表 4-2. 智利氣候政策目標及策略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IRENA, 2015)

(二)氣候治理相關部門及機構

智利根據不同部門的特定責任、決議做成、行動合作等公共制度架構,將整個 政府機構涵括在氣候制度框架中,因此,此議題不被視作單一部門或公共實體所負 責議題。其與氣候變遷相關的主體如下:

● 永續委員會(Consejo de Ministros para la Sustentabilidad, CMS):為氣候治理 最高主體,其中的委員會(Consejo de Ministros, CMSCC)具最高裁量權。

● 環境部(Ministerio del Medio Ambiente, MMA):著重氣候變遷議題的技術性 重點,並透過氣候變遷部門(Departamento de Cambios Climáticos, DCC),使 法制規範生效。

● 外交部:外交部角色聚焦在 UNFCCC 及其他與氣候變遷相關的雙、多邊國 際協議,而行動的實踐則是透過環境及海洋事務局(Dirección de Medio Am-biente y Asuntos Oceánicos, D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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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會合作:氣候變遷相應部會間技術團隊(Equipo Técnico Interministerial de Cambio Climático, ETICC) 。

● 區域單位:從屬於「直接行動」的不同部會,包含環境部下屬的地區部長 級秘書處(Secretaría Regional Ministerial del Medio Ambiente, SEREMIAs)、

氣候變遷區域委員會(Comités Regionales de Cambio Climático, CORECC) 。

(三)氣候政策

智利的氣候治理主要以政府、學術單位為主。其具有一系列的獎懲制度,主管 空氣汙染的機關包含環境部、健康部、交通及運輸部、監管局等。(MAP, 2012;

Urrutia& Avilés, 2015) 對於氣候及環境議題的重視程度,可從 2010 年將環境議題國 家委員會(Comisión Nacional del Medio Ambiente)升級為環境部(Ministerio del Me-dio Ambiente ,以下簡稱 MMA)、2012 年環境法院(Tribunales Ambientales) 設立以 及多個法案中觀察出來。 (MMA, 2016) 其他氣候相關法案及行動整理如下:

表 4-3. 智利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法案及行動

年份 法案號碼 法案或國家行動名稱

1994 19.300 《環境總法案》

1995

1686 參與創建「美洲間國家組織」全球氣候研究協議 123 同意《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 1997 659 《實踐 UNFCCC 承諾計劃協議》

2000 19.657 《地熱能源及規範法》

2001 378 批准 UNFCCC 2002 95 環境影響評估

2004 19.940 修訂 1982 年《電力服務總法》

2005 349 批准《京都議定書》簽署 2006

262 智利-法國有關氣候變遷雙邊合作協議 263 智利-丹麥有關氣候變遷倡議備忘錄

資料來源:Biblioteca del Congreso, “Compendio de Legislación Ambiental”; Pub-limetro,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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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減緩

2009 年哥本哈根會議後,智利推動「國家適當減緩行動」(NAMAs),目標 是在 2020 年以前降低 20%的溫室氣體。依此目標,其推出一系列減緩策略,包含

《能源計畫》及《非傳統再生能源法》,已超越《公約》對於非附件一國家要求。

2008 年,通過「2008~2012 國家氣候變遷行動計畫」,從法律、制度以及公共 政策觀點,深入研究國家政策的設計及執行能力,以及調適與減排的策略及行動。

此計畫考量國內脆弱性以及調適所需行動後,才進一步評估國家參與國際協議、

IPCC 報告評估、國際與國內合作倡議、乾淨發展機制,以及「碳抵換」(Carbon Offsetting)市場等能力。最後,將此定位為國家級、部會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緩計 畫,推動能力建構與發展,並且評估各部門溫室氣體減緩之可能性、準備指標以監 控行動之效果,提出不同時程的溫室氣體減緩計畫、政策與策略。(LSE)

下一階段是 2016 年宣度執行的「2017~2022 國家氣候變遷行動計劃」(Plan de Acción Nacional de Cambio Climático 2017-2022, PANCC-II),此計畫旨在整合各 項氣候變遷的相關行動,以達到 INDC 在 2020 年的階段目標。此計畫採用跨部會、

跨階層的多層觀點,整合中央及地方的觀點、促進低碳經濟、加強中央及地方的應 變能力。另外,這個新計畫加強氣候變遷議題專責的制度架構,推動建立議會「氣 候黨團」(Bancada Climática),目的是允許網路建言、開放對話,以共同創立智 利的氣候變遷法案。另外,是希望能夠採行具體、有效用、有效率的行動,以減少 脆弱性、增加適應力,並完成全球目標—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使全球升溫不超過攝 氏 2 度,以避免前所未有的全球災難 (Ministerio del Medio Ambiente, 2016) 。

智利現行對於溫室氣體排放的控管範疇包含重型/中型/輕型汽車、焚燒及混 燒、都市規劃及施工總則、貨運條件等,而管制氣體包含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 氧化氮、臭氧等。一旦違反前述法律規章,可選擇執行「環境(復原)行動」或

「損害賠償」。「環境行動」是以第 20.417 法案為基礎的復原計畫,其法源為《環 境法》第 52 條、第 53 條,由法院裁決違反品質或排放標準者,應修復損害或宣判 違法,並在送交環境法院後,由中央的國家防衛委員會(Consejo de Defensa del Es-tado)、地方政府,或任何受到直接影響的人執行。「損害賠償」則是依據侵害的 嚴重程度,予以下列一或多項懲罰:書面譴責、罰鍰(年稅課徵最低 1 單位到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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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萬單位,大約美金 972 元~970 萬元不等)、暫時或永久關閉、撤回環境合格決議 等。(Urrutia& Avilés, 2015)

2. 調適

調適政策以 2014 年永續發展委員會(Consejo de Ministros para Sustentabilidad y el Cambio Climático, CMSCC)通過的《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計畫》(以下簡稱《調適計 畫》)為主,其他部門性計畫為輔,其中包含「2008~2012 國家氣候變遷行動計畫」

的要求,以及森林及農業部門調適計畫(2013)、生物多樣性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2014)、漁業及農業的氣候變遷調適計畫(2015)等部會措施。(LSE, 2014)

《調適計畫》的主旨為建立確保此計畫及相關部會計畫的執行制度框架,並建 立發展及執行指標。根據跨層級方向,區分出四大主題:科學研究;傳播與環境教 育;制度強化;災害風險減輕。第三項制度層面包含在各部會建立專責氣候變遷的 單位、成立國家調適基金等。(LSE, 2014)

2016 年發布《國家通訊》第三期,依據第 20417 號法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的 相關部會橫跨中央—地方:中央層級包含永續發展委員會(CMSCC)、環境署之下 的氣候變遷部(MMA)、諮詢理事會(Consejo Consultivo),地方層級則包含環境部下 屬的地方部長級秘書處(SEREMIAs)、氣候變遷區域委員會(CORECC)、區域諮詢 理事會、公民參與等,而中間的溝通橋樑則為氣候變遷相應部會間技術團隊 (ETICC) 。(Biblioteca del Congreso, 2010; Ministerio del Medio Ambiente, 2014)

3. 碳稅及碳交易

智利的碳稅及碳交易規範主要載於 2013 年「森林及氣候變遷國家策略」,主管 機關為森林部的「碳額度發電及交易平台」,其旨在連結森林倡議與現行碳市場。

透過「綠色證書」商業化(碳信用),得以在碳信用產生時,減少其中的技術、金 融、管理及制度等障礙。(LSE,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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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由《環境稅法》的通過開啟全面性稅制改革。此後,新增兩種綠色稅,

其一為 2017 年 1 月生效之年度排放稅,係針對裝置容量 50MW(百萬瓦)及以上的鍋 爐及渦輪機等,對每公噸 CO2 徵收 5 美元的碳稅。隨後,在《稅改法》(第 20780 號法案)的第八條亦明文寫道,將對於固定來源課徵「綠色稅」(impuestos verdes)。

(BCN, 2014)

4. 低碳能源推廣政策

能源政策為智利技術效應的展現。2008 年《非傳統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簡 稱 NCRE)通過,規定在生效年以後的能源合約都應達到至少 5%的非傳統再生能源。

為此,智利推動「國家能源策略」,通過《2012~2020 能源效率行動計畫》以及 多個相關政策,包含:設置能源效率標章—認證系統、最低能源表現標準及裝置標 示;執行住房及路燈計畫;創設跨部會能源效率政策發展委員會;改善電力特許優 惠;運輸統一管理架構;促進小型發電機與智慧網絡的連結;使用投標機制;地熱 參考平台—經濟潛力;金融與保險機制;研發創新支持等。另外,其他還包含加強 設計並促進運輸系統發展、促進發展中國際關係的持續進步等。(BCN, 2008; Cli-mate Action Tracker, 2016)

2010 至 2013 年間,政府主要推動能源標章(appliance labelling)、能源效率、

燃料效率標準(fuel efficiency standards)、電力基礎建設(electricity infrastruc-ture)、太陽能發電稅則減免等獎勵措施。2012 年,開始限制小型、中型及重型汽 車 的 氣 體 排 放 , 對 再 生 能 源 設 備 管 線 實 行 補 貼 , 也 修 改 電 力 服 務 總 法 案 。

(Ministerio del Medio Ambiente, 2012; BCN, 2010; 2012; 2013; )

2013 年通過《再生能源法案》,設定在 2025 年達到全國 20%的再生能源覆蓋,

即達到 45~48%的配電量由非傳統再生能源所生成。根據此目標,2014 年推動

《2014~2018 能源議程》,內容涵括對於主要能源使用執行管理系統、中小企業 收益脫鉤政策(decouple energy consumption from revenues in SMEs)、聯邦政府減 少公部門能源消耗的承諾等,將改進能源效率的作為首要目標,以鼓勵更進一步減 排。為表達對於能源安全的關注,上開議程亦強調政府正積極發展液化天然氣進口 設備,並投資石油天然氣探勘計劃。(Climate Action Tracker,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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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1 月《巴黎協議》簽訂時,蜜雪兒強調國內已達 52%太陽能及風力發 電,有待地熱、風力、太陽能、潮汐、生質能、水力發電等能源在未來進一步發展。

2015 年 11 月《巴黎協議》簽訂時,蜜雪兒強調國內已達 52%太陽能及風力發 電,有待地熱、風力、太陽能、潮汐、生質能、水力發電等能源在未來進一步發展。